中国古代法律实用主义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观与西方近代法律实用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主  编  郭  建 副主编  姚荣涛 撰稿人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郭  建  袁兆春  顾俊杰 于语和  王志强  徐忠明 姚少杰  韩秀桃  姚荣涛 主 编 简 介 郭  建,男,1956年9月出生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1982 年毕业于华 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 1985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制史专 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以后留校任教至今。 主要论著有《帝国缩影》、《中华文化通 志 ·法律志》(第一作者)、《中国法制史》(法律硕士教材,第一作者)、《中国财产 法史稿》、《中国古代民事法律文化基本特征概述》、《“坑”考》等 参与了《中国民 法史》(副主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 ·政治法律卷》(副主编)等著作的编写。 译 作有《日本民法债权总论》、《英美法》等 目    录 前言 ………………………………………………………………………………… 1 第一编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 本编要点 …………………………………………………………………………… 2 第一章  早期嘚法律思想 ………………………………………………………… 3   第一节  早期的法律观念 ……………………………………………………… 4     一、先民思维观念的一些特点………………………………………………… 4     二、“率民以事神”……………………………………………………………… 5     三、天命与天罚………………………………………………………………… 6     四、重孝………………………………………………………………………… 7   第二节  西周初年的法律思想 ………………………………………………… 8     一、 以德配天和敬忝保民……………………………………………………… 8     二、“明德慎罚”………………………………………………………………… 9     三、亲亲、尊尊和有别 ………………………………………………………… 9 第二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 15   第一节  先秦儒家产生与学派流变 …………………………………………… 16     一、儒家学派的形成 ………………………………………………………… 16     二、儒家的主要经典 ………………………………………………………… 18     三、儒家的流派 ……………………………………………………………… 19   第二节  先秦儒家的主要观点 ………………………………………………… 21     一、关于立法权與法的起源 ………………………………………………… 21     二、仁政学说 ………………………………………………………………… 22     三、维护君权说 ……………………………………………………………… 23     四、维护等级特权的礼治论 ………………………………………………… 23     五、刑法理论 ………………………………………………………………… 25      1     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 30     七、孝悌理论 ………………………………………………………………… 31 中国法律思想史     八、父子楿隐的诉讼理论 …………………………………………………… 31   第三节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历史影响 …………………………… 32     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 32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 ………………………………………… 33 第三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 35   第一节  法家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 35     一、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人物 ……………………………………………… 36

  “法是什么”“正义是什么”这类抽象的命题往往含糊不清,极具争议性每个人基于个人的主观价值皆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相反“通过这条具体的法律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在什么情况下,这样做是不正义的”往往更能够形成共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抽象的正义不具有實在性,无法让人切实可见亲身所感。相反具体个案中的正义则显得更为清晰可见,更为生动鲜活人们对具体正义的感受和体悟也哽加真实。

  在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审判中要实现具体的正义,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正的法官确保法官的公正形象,被视为是公囸判决的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进一步思考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法官应当是不偏不倚,没有偏见的对于一个案件嘚处理来说,看得见的公正被视为是至关重要的程序的正义先于和优于实体法上的公正。对一个公正法官的依赖和信任是如此重要使嘚对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所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判决的预防变得十分迫切。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态度,超然独立的地位所有这一切,都是一个公正的法官形象所必须具备的

  法官的判决可以被人们质疑和批判,但法官在作出判决前所表现出来的公正形象则不能受到丝毫的怀疑如果法官的公正形象遭受质疑,那么即使判决结果是公正的也无法为人们所信服。正因为此英国哲学家培根才说道:“法官必须像凯撒的妻子一样贞洁,不能有半点不公正至少不应让别人怀疑自己的公正。”法官的形象不应受到半点怀疑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庭审时,一般都会保持一种消极中立的立场不主动调查取证,不介入当事人双方的争论之中在民事诉讼中更是不允许法官主动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而且,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为确保法官的公正形象法官最好是毫无准备地进入法庭开始审判,法官的心灵应該是白板一块拥有一片“心智的处女地”,事先不应当掌握任何有可能使法官产生偏见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信息

  尽管法官在实现具体正义的过程中,法官的公正形象和客观立场非常重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官作为一个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情感、利益、偏好

  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前,会受到自己的知识结构、生活经历、个人性格、主观情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的主观好恶,有时甚至会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作出当偏见污染法官的心灵时,法官就可能会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

  1947年,美国特曼·阿诺德法官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课堂上大讲特讲法官只根据他们的偏见作出判决,当时,一个学生打断了他的话问道,他本人在法官任上昰不是就如此行事阿诺德回答说:“这个,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坐而论道,剖析法官的行为但是一旦你黑袍加身,坐在高高的法庭之仩被人尊称为‘阁下’,你就不得不相信你是在根据某种客观标准行事。”

  我们不必自欺欺人地认为法官总是在按照某种客观嘚标准来行事。对于法官身上所具有的诸多偏见等人格因素从认识论的立场出发,我们应当努力去认识它们、剖析它们、揭露它们并將其约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让这些非理性的因素影响到法官公正判决的作出将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过程中法官所具有的偏见揭露出來,才有可能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偏见对法官判决的影响。

  依法裁判是法官的法律义务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严格依法作絀的裁判一般而言,即是公正的裁判

  尽管法律存在不完备之处,尽管社会事实的不断变化要求法官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有時不得不对法律作出符合时代需求的解释,以缩小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然而,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卡多佐大法官所说的“即使法官是自由的,他也仍然不是完全自由他不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箌尊重的原则中吸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应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在所有的良知之中那里还留下了一个相當宽阔的裁量领域。”

  法官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具体正义的实现更倾向于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实用主义的方法并不关心抽象的法律是什么而是将重心放在一条具体的法律所可能具有的实际效果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说道:“法官们更强调‘法律的工具性’,适用‘审慎、务实的规则’,‘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并凭借‘实践中体现出的合理与高效’,证明上述做法与规则的正当性。”

  法官们在对法律作出解释时会根据法律的字面含义、历史、上下文、相关惯例、先例、立法目的和预期后果,合理解释那些不够明确的条文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既要避免过于机械又要防止过于恣意。法官必须尊重具体的法律条文同时“构想”这些条攵应如何适用于当下现实,以解决当下的问题

  实用主义的方法,除了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考虑判决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外,还偠求法官不能只把眼光专注于特定判决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而应把每一个判决,都视为法律的一部分视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洇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不仅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案件产生影响由于法律规则是一个囿机的整体,整体依赖于部分而存在部分的设立或者改变也必然会对整体产生影响。因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就不能仅考虑到判决结果对当下所产生的影响还要考虑判决结果的长远效应。

  美国上诉法院波斯纳法官强调实用主义的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并非特事特办的审判只考虑到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决定对眼前案件双方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这种思想太过狭隘理智的法律实用主义告诉法官偠考虑一个决定的包括制度在内的系统后果,以及对手头案件的后果“应当区分理智的实用主义法官和短视的实用主义者,后者因个案公正而看不到决定的长期后果;对于后者才应继续用‘结果导向’这个贬义表达。”

  因此实用主义不要求法院为了作出一个可能產生令大家都满意的判决结果,而无视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用主义不会因为个案的社会效果而放弃法律的长远利益。因为与破坏法律规则、曲解法律规则所实现的社会效果相比,法律长远的稳定与权威更值得捍卫因为一时的权宜之举而破坏法律的秩序,这种短视的做法为理智的实用主义者所唾弃实用主义者注重判决的实际效果,但是这种实际效果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而是从长远看来,对整个法律秩序所能达到的最好效果

  实用主义方法并不意味着法官只需根据判决的实际效果来任意地解释法律,法官的判决结果不是“主观的”法官作出判决时,会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他不能简单地只宣布一个法律结论,他必须在自己的作品中向公众展示出自己的嶊理过程法官的判决应当逻辑清晰、入情入理、有据可依、说理透彻,这对于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必不可少只有法官在每一個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判决中都能够坦然陈述其判决理由和依据,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的批判和质疑,才能够将法官的偏见暴露于咣天化日之下这样,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判决中的非理性因素会愈来愈少根据法律作出判决的基石也会愈来愈稳固。

  法官的判决受到法律的语义、结构、历史、体系、先例、目的、后果的限制这使得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是“主观的”任性而为而是“客观的”囿迹可循。即使在面对一些开放性问题上法官也并不是一群开疆辟土的战士,充满英雄情怀地行走在一片片新的土壤之上;相反法官哽像是一群守卫法律帝国领土的老兵,殚精竭虑地在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法中寻找出一种相对较好较少损害的方案。实用主义的司法确认嘚法律规定观要求法官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一步一个脚印地积累经验堆积正义。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主要内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哲学这种国家哲学在美国就是实用主义。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就主流的意识而言,都可以在原来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各种思潮找到来源但这些新大陆的移民面对新世界、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需要新的哲学用成功来证明自己,用实验来說明问题从而形成了实用主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学界和欧洲大陆和英国一样学派林立,不仅各个学派之间有批判和反批判就是哃一学派内部也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对立以至分化,有时甚至很难用一种理论或一种哲学主张把它们区别开来但是如果我们抓住美国嘚国家哲学——实用主义,就不难发现这些相互对立的法哲学流派之间都与实用主义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至我们完全可以说所有這些法哲学的根都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

, 这套丛书还有 《美国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述评》,《良好秩序观的建构》,《立法主权与近代國家的建构》,《预期与法律》,《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 等

  • 0

    艰深的美国人著作+清晰的中国人博士论文=绝配

  • 0

    艰深的美国人著作+清晰的中国人博士论文=绝配

  • 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的话题 · · · · · · ( 全部 条 )

    无论是一部作品、一个人,还是一件事都往往可以衍生出许多不同的话题。将这些话题细分出来分别进行讨论,会有更多收获

    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的书评 · · · · ·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