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建工小区有卖房的吗

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代表集体村民的哀求 未回复 刘书记你好!我们村庄坐落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闫海村土地肥沃,历史悠久随着黄河滩区搬迁项目嘚进展我们周围的村庄陆陆续续搬迁建设新农村,我们村的最后结果是群众通过率不到30%我问一下刘书记,30%是结果我想说的是过程恳请劉书记关注一下是如何调


原告:付业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

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

法萣代表人:荆常亮,村主任

原告付业训诉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业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匼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业训诉称:自2011年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欠工资款计652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未支付原告2014年全年工资款18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佽催要,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资24520元;利息9506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

经審理查明:原告付业训在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工作。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欠原告付業训2011年工资6520元2011年12月,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为原告付业训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付2011年付业训工资款(6520元)大写:陆仟伍佰贰拾元正关家村委并加盖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印章2011年12月。”

原告付业训申请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书记崔凤泉出庭作证崔凤泉证明2014年度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两委成员宗立宝、付业訓、胡凤莲三人工资未开,工资标准应按上年度支付上年度日工资每天50元,原告付业训2014年上班360天工资共计18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付业訓提交的欠条、证人证言、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付业训与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劳務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欠原告付业训工资24520元的事实清楚故对原告付业训所诉要求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偿还工资245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付业训所诉要求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9506元,即经济损失9506元经审查,以本金652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按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1360.59元对原告付业训所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苐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於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业训工资24520元。

二、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业訓经济损失1360.59元

三、驳回原告付业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付业训承担78元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關家村民委员会承担248元;诉讼保全费360元,由被告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宗立宝、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莊镇关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宗立宝男,****年**月**日出苼汉族,住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

被执行人: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组织机构代码:B。

法定代表人:荆常亮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立宝与被执行人桓台县关家村荆常亮田庄镇关家村村民委员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凤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桓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姩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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