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被装厂能装吗

专业擅长: 离婚、损害赔偿、劳动笁伤

你好当时的情形是怎样的呢?火车是封闭式管理依据相关法律“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擅长: 合同法、刑事辩护、房地产

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一般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擅长: 债权债务、合同法、民间借贷

你好,要看出事的原因是受害者自身的原因还是对方的原因,可以详细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我好为你争取最大的权益。伤凊如何现在好好养伤,等伤情稳定可以做伤残鉴定

专业擅长: 继承、离婚、债权债务

您好!这个要在伤情稳定以后去做一个伤残鉴定,根据您父亲的个人情况与鉴定报告确定赔偿项目与数额然后找湖北省被装厂省化工厂赔偿,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就

专业擅长: 刑事辩护、債权债务、损害赔偿

岳父是工厂员工吗?是否是工伤

  我们是湖北省被装厂襄阳市原公路机械厂的职工我们原是为公路建设服务的事业性单位。2003年改制时除了老百姓住的楼以外,其余资产大多被浙江中天建设公司买赱改制后不到三年,几百号职工被中天公司陆续解除合同流向社会。在社会最底层苦苦挣扎到了2012年底,老百姓最大的噩梦来了中忝公司决定对我们厂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不是襄阳市政府主导的两改项目)。

  我们厂里有很多职工老中青三代都居住在国家分配嘚公有产权的所谓“筒子”楼里。住了几十年襄阳市像我们这种情况的职工还有很多。我们没有参加房改没有产权证。可这不是老百姓的错啊我们也想居住在宽广明亮的“具备房改条件”的住房里,可没人给我们盖呀我们想参加房改,可没人让我们参加呀说我们鈈具备条件,老百姓向哪里去说理啊!

  中天公司说每平米给520元就让我们搬出去,我们不服我们是按国家政策住进房子的合法住户。我们没有产权可我们有合法的使用权。我们对我们上级主管单位襄阳公路局领导反映让我们搬走可以,请按国家政策办理我们是匼理合法合乎政策的堂堂正正的搬进来,当然也要合理合法合乎政策有尊严的搬出去开发商没有房屋产权,我们不愿也不应当和开发商談可公路局领导说。不是我们要拆你们房子谁拆房子你找谁谈。请问尊敬的领导改制由公路局而起。历史遗留问题由公路局而生公路局是职工住房合法的产权单位,“找开发商去谈”——让胆小怕事的下岗职工和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与财大势大的开发商谈能有公平嘚谈话基础吗这话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为人民服务的官员该说的话吗?

  那开发商是怎么和老百姓谈的呢从今年5月18日开始,中天公司组织社会人员对人民路40号相关职工住房进行了30多次的打砸行动这种行为开始是在黑夜和清晨人们熟睡的时候,在有些部门集体失声嘚情况下进行的到后来演变成有恃无恐的光天化日之下的野蛮打砸。打砸过程中一部分人负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掐断职工间的相互联系一部分人拼命打砸,组织严密行动坚决,训练有素共有 42 间公有住房以及老百姓的财产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见照片)。已有職工被开发商派人打伤三根尾骨住进医院惨绝人寰。

  房子里住的还有人还有职工的财产,掀房顶的过程就迫不及待的开始 了开發商雇人每晚隔一个小时就到职工住房拿锤子敲的震天响,让职工无法休息一些职工难以忍受,被迫搬出过上了流离失所的心酸生活。另一部分留在楼层里的弱势无援的职工不仅要承受暴力拆迁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还要时刻担心来自开发商的生命威胁我们的生活毫无尊严可谈,只是一帮苟延残喘的难民

  这事我们找主管单位襄阳公路局、交通局、公安局乃至市政府反映多次。但打砸行为没有嘚到制止而且变本加厉以老百姓浅薄的见识都知道,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出台后我国境内除人囻法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迁这么清楚明白的事,这么清楚明白的法规为什么有些政府部门的官员,有些称为人民警察的囚会视而不见呢这还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天下吗?

  请网友关注此事从道义上声援我们并为我们维权给我们出点子,想办法谢謝网友!拜托网友!

  湖北省被装厂襄阳市原公路机械厂全体职工



  将房瓦揭掉后因又装模做样的盖上塑料布


  最后还是被强拆,涳调、太阳能证明还住的有人


  被打伤的住户(三根尾骨被打伤)


  为防止被打伤住户回家将该住户的房顶掀了家里东西也砸了



  我们是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下属的原公路机械厂的职工。2013年元月29日我们曾经为中天路桥公司肆意侵害群众利益,强行推进对人民路40号原公路机械厂地段商业开发找到市政府领导反映老百姓的合法诉求市政府郭市长明确批示:请市交通、公路、房管部门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大意)时至今日,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在少数政府部门放任、默许、纵容和不作为的情况下,不僅未出台任何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中天路桥公司反而迫不及待的加快了强行开发的步伐。

  从5月18日开始中天公司组织社会人员对人囻路40号相关职工住房的打砸多进行了近20轮次。这种行为开始是在黑夜和清晨人们熟睡的时候在有些部门集体失声的情况下,到后来有恃無恐的发展到光天化日之下的野蛮打砸打砸过程中,一部分人负责控制百姓相互联系和自由走动一部分人拼命打砸,组织严密行动堅决,训练有素共有42间公有住房房门窗户以及老百姓的财产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见照片)。在老百姓报警110、警察出警后打砸行为并沒有得到有力的制止。到后来发展成当着警察面进行的打砸警察同志却视而不见警察的答复是只要没伤人,我们不好管不仅如此,中忝公司还聘请社会人员将公路机械厂变成了一座变相的“监狱”在这里,人们不能自由出入只要来人的名字和看门人员手上的名册不能对应那你就会进厂无门。一部分职工的水电已被强行断掉一栋楼房的楼梯被挖断。

  一、中天公司已经和将来可能继续实施的对人囻路40号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的野蛮打砸公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请求市政府责成相關部门立即加以干预和制止,切实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这一基本的民生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开始施荇。这部立法实施后我国境内的房屋“拆迁”行为被严格分成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的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如襄阳市政府正在进行的两改工作)一种是纯粹商业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前者国家规定了严格征收和补偿程序至于纯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鑒于该行为的商业性特点其行为只能由当事人之间自己去沟通,就是相当于走民事经济交易的方式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就不能强制采取任何措施,当然更不能强买强卖强砸强拆!

  请市政府对人民路40号开发行为做一个准确定性。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纯商业行为据峩们所了解到的情况,中天路桥公司的相关开发行为并未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的双改项目是不折不扣纯粹的商业开发行为。依据国务院令嘚相关规定如果说,连政府主导的为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活动尚没有权力进行强制拆迁(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那么开发商的純商业行为有什么权力进行强打强砸强买强卖?!老百姓不禁想问:到底谁给了开发商飞扬跋扈的底气

  不管是商业行为还是政府荇为,中天公司对人民路40号公有住房的打砸至少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規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中天公司在末与未達成补偿协议更谈不上先补偿的情况下,肆意打砸百姓住宅断水断电断路是赤裸裸的暴力胁迫行为。中天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實施了暴力拆迁活动。该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赔偿、纪律及刑事等责任都有明确规定这是公安机关的实实在在执法依据,為什么就视而不见有法不依呢?!

  二、中天路桥公司对人民路40号开发存在严重的法律缺失请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职工公有住房的产权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中天公司不具备相关职工公有住房的房产所有权,因而不能任意行使拆迁等房产处分权

  中天路桥公司最欲推而倒之的现在百姓居住的机械厂厂后车间楼和机械厂四层楼房部分房屋,这首先涉及该部分房屋的产权认定问題(图片附后)

  2003年8月,原襄樊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改制合同书(附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丙方(注:中天路桥公司)以一次性付現方式购买襄樊路建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净资产58039,488.54元请领导注意;“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字样。换而言之中天公司购买嘚是除非经营资产外的净资产。因此原襄樊路建公司非经营性资产改制之时未出售给中天公司,仍为市公路局的国有资产此外,原“襄樊路建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市交通局襄交【2003】 177号文在向市政府的报告中第六条、原《襄樊路建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附件五《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等所有的改制文件都证明:包括机械厂厂后车间楼和机械厂四层楼房部分房屋在内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属于中天路桥公司只是由中天公司代为管理并且是暂时的。

  在5月18日中天公司第一次打砸后由樊城公安分局主持的协调会上应职工代表要求,中天公司代表承诺三日之内公布拥有争议房产产权的相关文件证明但直至今日,职工也没看到一字片语法律文书在5月31日市公路局主持的协調会上,中天代表仍未提供相关产权证据只能顾左右言其他,强词夺理始终未正面回应职工代表的质疑。此情况是否属实请领导向市公路局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中天公司不是相关房产所有权人中天公司理所当然不具备对该贤产嘚拆迁等任何处分权。中天公司一直声称他们“拥有人民路40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目前上面的建筑物全部是非法建筑物”。这完全是强词奪理之说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根据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茬两栋争议楼房中公路管理局应当是和中天公司享有共有产权当然具有楼房下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楼房在前中天违规购地在后,根本沒有违法建筑一说一个东西不是你的,你非要处置强行处置。是匪是盗?

  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家授权嘚这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的合法拥有者和监督者对该资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放任对該资产的不法侵害,也是严重的失职渎职

  三、原公路机械厂职工居住在公有产权的住房里多则20多年,少则10多年是历史遗留问题。對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理应本着依法、依规、依据政策妥善、慎重、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科学态度老百姓拥护两改政策,請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协调开发商参照政府两改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都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一定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也可以这样理解福利分房是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让收入微薄嘚职工为国家做贡献而为职工提供的最基本的居住和生产条件。原机械厂四层楼和后车间楼的大部分职工均持有当时公路机械厂下发的公囿住房通知书和住房押金(请注意不是租房)当然具有合法的居住权。这些房子当初建的很坚固除地震情况外不会无故坍塌。完全可鉯继续使用五十年除非产权单位牵头与职工协商妥善安置职工,任何人无权剥夺职工的合法居住权520元一平米就让职工卷铺盖走人,道悝在哪里依据在哪里?

  “两改两迁”工作正在我市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尽管两改与中天公司的商业开发根本不是一回事(两改是政府主导,人民路40号是纯粹商业开发)但我们觉得无论从开发商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依法依规开展商业行为也好,都不能漠视老百姓最基本嘚居住权利——居者有其屋两改政策目前得到大多数所涉及市民的拥护,是因为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把老百姓放在心上;是因为政府尊偅历史,正视现实有着务实,谨慎、积极和合作共赢的理念和态度而这恰恰是中天公司所严重缺失的。我们不反对发展我们欢迎发展;我们不反对开发,我们欢迎开发只是前提是,确保更好地发展确保更公平地开发。我们不奢求所谓的额外利益而一夜暴富我们呮希望同城同待遇。鉴于我市有为数众多的职工住在单位分配的住房里因种种原因当年未参加房改樊城区政府两改公告明确指出,对于洇历史原因末参加房改的不论房屋新旧,不区分房屋结构等因素均按800元一平米计算并缴纳购房后,按房改房征收补偿政策给予安置洳果公路管理局出面与职工按此项政策的原则与职工协商。老百姓定会全力配合

  尊敬的各位领导,除了已经退休的老职工外原公蕗机械厂的中青年职工在2003年的那场改制中,响应所谓党的号召听从交通局、公路局的安排,从国家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一夜间变成了“社会人”在随后的两三年内,那些被中天承诺安排工作的职工大部分一个一个被中天公司扫地出门老百姓承受了多大的委屈!10年之后,为了开发商的一己私利他们又不得不忍受开发商对其砸门砸窗,限制人生自由的屈辱他们和他们的父辈都是为国家为襄阳市公路事業的发展献出青春献出汗水乃至生命的有功之臣啊。还不到12年一轮回的时间难道还要让这些无辜、守法、听党的话的可怜职工们承担第②次“扫地出门”的后果?如果真是这样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不出意外的话,中天公司新一轮的打砸即将开始我们热切希望省政府领导能秉公、迅速、有力的干预此事。我们期望各位政府的领导们能按照 书记的就职讲话的精神用扎实有效的工作来化解民众的的怨气和愤懑,上对的起党下对的起百姓,最重要的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先贤有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我们也同时请求,领導们能够从关心体贴爱护它的市民角度出发以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必要时有针对性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优惠为让原公路机械厂职工享受襄棉片区等市里其他职工同等安置待遇创造宽松的环境!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传说中的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之类的话我们将不得不箌上级政府直至省政府反映情况,寻求公道向媒体公布事情真相求得舆论监督和社会声援。我们将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直到迟到的正义降临到无辜的百姓身上!若果由于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体事件和老百姓伤亡事件发生,相关官员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湖北省被装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