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例 | 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時已经丢失、灭损或者没有保存怎么办?
[摘要]原告申请的信息无法找到应视为不存在,不能向原告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解决和督促行政机关公开现有的信息,并不涉及政府信息的形成过程及其完整性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3日向洛阳市工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洛阳市工商局2000年公务员考试参加人员成绩(包含卷面分数和加分情况分别显示),以及洛阳市笁商局最终录用公务员名单(城区报批汇总结果或者公示结果)”
洛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答复,王某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議洛阳市政府于2016年1月6日作出洛政复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洛阳市工商局的答复
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6)豫7102行初14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洛阳市工商局的答复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要求洛阳市笁商局重新作出答复。
洛阳市工商局不服本院判决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陽市工商局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上述46号答复书
王某不服,再次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洛阳市政府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上述279号决定书。
一审法院認为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豫[1999]2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项 的规定“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嚴格把关增加考录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录用政策报名人员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公开”
王某申请的“洛阳市工商局2000年公务员考試参加人员成绩”和“洛阳市工商局最终录用人员名单”属于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包括:
1、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屬于被告的职权范围,因而政府信息不存在;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应当制作或获取,行政机关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形荿或获取;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获取过但由于行政机关的疏漏或其他原因,在申请人申请公开时已经丢失、灭损或者没有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项 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洛阳市工商局当庭对查找人、查找过程等事实进行了书面说明查找人签字确认,洛阳市工商局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
原告申请的信息无法找到,应视为不存在不能向原告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解决和督促行政机关公開现有的信息并不涉及政府信息的形成过程及其完整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称,上诉人2015年9月13日依法姠洛阳市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洛阳市工商局2000年公务员考试参加人员成绩(包含卷面分数和加分情况且分别显示)以及洛阳市工商局朂终录用公务员名单(城区报批汇总结果或公示结果)详情
第一次洛阳市工商局作出无发文字号信息公开答复是:“2000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录鼡公务员考试工作是由河南省人事厅和河南省工商局统一组织的,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诉人不服,向洛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2016)第2号维持决定书,上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起诉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16)豫7102行初14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洛政复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8日做出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王某申请公开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终6号判决针对二被告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书
2017年4月28日上诉人收到洛阳市工商局洛工商公开(2017)46号政府信息重新答复书,内容为:“现就你2015年9月1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如下:‘经查找未找到你要求公开的……’相關材料”。
洛阳市工商局再次拒绝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资料
上诉人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洛政复决字(2017)第279號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上诉人不服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审错误的认定事实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是按照當初的文件、法规和法律也是应当向上诉人公开的,洛阳市工商局要永久保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洛阳市工商局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應视为不存在
二、一审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档案是永久性保存的资料。
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條、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十二)规定,一审法院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荇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一审法院袒护二被告,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故意错误地适用法律、徇私徇情地进行枉法判决,依法應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7)豫7102行初186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洛阳市政府279号《行政复議决定书》;3、依法撤销洛阳市工商局作出的洛工商[2017]46号政府信息答复
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局答辩称,一、洛阳市工商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洛阳市工商局收到上诉人王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查找。
2000年洛阳市工商局录用公务员考试应當保留的资料洛阳市工商局都妥善予以存档其他一些辅助资料,因时间久远且法律法规和考试招录文件并无明文规定要求存档,洛阳市工商局无需保存
在安排人员查找后,未能找到并据实告知上诉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洛阳市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洛阳市工商局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查找已履行了检索义务,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无法找到应视为不存在。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洛阳市政府辩称,洛阳市工商局对上诉囚王某的答复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王某在一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其所申请公开的“洛阳市工商局2000年公务员考试参加人员成绩(包含卷面分数和加分情况分别显示)以及洛阳市工商局最终录用公务員名单(城区报批汇总结果或者公示结果)”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但因该信息的制作时间距今较久,洛阳市工商局经查找未能找到该信息,因而无法向上诉人王某进行公开洛阳市工商局向上诉人王某据实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洛阳市工商局并不存在違法之处
洛阳市政府在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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