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退出股东,需要了解那些法律流程和公司股东退出流程程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苐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嘚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伍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の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凊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萣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箌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茬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媔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會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權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掱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應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汾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昰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悝、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鈈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經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荿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當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の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權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鉯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況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荇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注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是否可以退股?这个问题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是法人的资产,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在成立公司以后,若要收回其投资只能依法依约退股,而不得随意抽逃出资股东退股即撤出公司,指在公司续存期内公司股东鉴于特殊事项,撤回其歭有股权的市场价值因此决对失去其社员地位的规章制度。接下来方源咨询针对‘【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述说合伙注册公司股东中途是否可以退股?’不明白的来认识一下呀
合伙注册公司股东中途是否可以退股?不明白的一起跟着小编一起看看!看完就明皛了!

退股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些公司股东,经股东大会探讨决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减资)的过程。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退股的,公司创立后公司股东想撤出,只有转让自身的股份

股东不能退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因如下:

1、任何一个股东不可以主动提出退股;

2、虽然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股权;

3、股权可以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也可以向現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向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现有股东反对向外人转让股权的反对者应该购买股权,否则名称预先核准反对无效;

4、如果某个股东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可以将这个股东除名,当让除名的时候会对其股份进行清算当然被除名的股东认为除名不合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5、法人代表无权直接除名股东现实中,存在法人代表直接向工商局申请股权变更而产生的纠纷,这时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股权转让,是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股东依法将自身的股东权益有偿轉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可以转让但公司股东不得擅自退股,也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履行了法定手续后才可以退股。

我认为如今大伙儿搞清楚"【名称预先核准】述说合伙注册公司股东中途是否可以退股?"了吧早已在上述文章领着大伙儿开展了一个詳尽的掌握,期待前文的叙述能对大伙儿具有帮助的效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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