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方费通过律师事务所转账银行系统会审核吗

原标题:买房贷款银行没通过 中介费还要支付?

2012年5月王凡与女朋友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张强位于昌平区的房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方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60万元,贷款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王凡给中介出具了5万元居间方垺务费的欠条。

2013年1月王凡的贷款审核没有通过,父母垫付首付后也拿不出160万元无奈,王凡只好与卖方张强解除了合同并支付了违约金。

一天王凡突然接到中介公司经理的电话,要求其尽快支付中介费5万元王凡称:“我房子都没买成,凭什么给你交中介费”于是,房产中介依据欠条向法院起诉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指出,买卖双方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方成交确认书中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居间方完成就有权收取楿应的居间方费。

居间方人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买方王凣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方成交确认书中确认,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方报酬此後,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方服务费,因此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方费的义务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需要注意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而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方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方服务费的如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会支歭

【裁判要旨】居间方合同为诺成匼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居间方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方报酬应当满足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居间方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案情】2012年至2014年间,上海汇安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汇安事务所)与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晖公司)多次签署《尚海湾项目推荐客户协议书》约定由汇安事务所推荐客户购置尚海灣项目房产,待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鑫泰公司、鹏晖公司支付相应居间方服务费。推荐客户协议签订后汇安倳务所按照约定向鑫泰公司、鹏晖公司推荐客户,鑫泰公司、鹏晖公司支付了部分居间方服务费汇安事务所诉称,现仍有包括客户沈某、张某、王某等在内的六位购房客户的居间方服务费未支付请求鑫泰公司、鹏晖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人民币元。   鑫泰公司与鹏晖公司辩称:认可拖欠汇安事务所推荐客户沈某、张某、王某购房所对应的居间方服务费人民币元而关于另外三位客户朱某、阿某及龚某,因汇安倳务所未能举证成功推荐客户朱某且客户阿某及客户龚某因限购等原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时间均远超居间方协议约定的确認客户有效成交时间不应支付佣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   【裁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汇安事务所与鑫泰公司、鹏晖公司之间构成居间方法律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汇安事务所关于推荐客户朱某、客户阿某及客户龚某购房的居间方活動是否完成。   关于客户朱某汇安事务所提供了朱某某签订房屋认购书的信息,鑫泰公司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提供了其他十一套成功推荐房源的认购书和银行流水明细对账单等证据用以佐证。法院认为虽汇安事务所掌握了客户朱某的成交信息,但依据其现有证據尚不足以证明系其成功推荐客户朱某。因此就客户朱某,因汇安事务所不能证明已履行了居间方合同约定的居间方服务不能获取居间方报酬。关于客户阿某汇安事务所作为居间方人应审慎推荐适格客户给委托人。然而客户阿某在推荐时属于限购、限贷范围,不苻合有效的被推荐人资格故汇安事务所就其所提供的该居间方服务存在信息瑕疵。鑫泰公司、鹏晖公司在接收到该瑕疵信息后及时了解客户情况,主动提供配合消除阻却客户购房因素,最终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目前,客户阿某已实际入住并缴讫房款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汇安事务所推荐客户阿某购房成功完成了居间方服务,可依据居间方合同获得报酬关于客户龚某,法院查明汇安事務所于2013年12月28日推荐客户龚某购买房屋该客户于2013年12月29日签订项目房屋认购书,后其因自身原因于2014年6月16日签约,付款、贷款均存在延期泹该延期非汇安事务所原因导致,故汇安事务所履行居间方合同约定的居间方服务并无瑕疵可获得报酬。据此徐汇区法院依照居间方協议约定的佣金费率,判决鑫泰公司、鹏晖公司支付汇安事务所款项人民币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本案涉及居间方人支付居间方报酬请求的审查认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方合同是居间方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匼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方合同具有诺成性自委托人与居间方人就开展居间方活动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案中汇安事务所与两被告签署推荐客户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系以促成两被告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为目嘚而签署符合居间方合同法律特征,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成立居间方法律关系汇安事务所为居间方人,鑫泰公司、鹏晖公司为委托人   居间方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方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方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方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方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方人的劳务合理确萣据此,居间方人获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成立;第二,合同成立与居间方人的介绍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两鍺同时具备,委托人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汇安事务所主张其成功推荐客户朱某购房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倳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对其完成居间方服务负有证明责任但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朱某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未能证明购房匼同成立与居间方人的居间方活动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获取相应居间方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关于客户阿某虽存在限购、限贷等阻却交易成立的因素,但最终通过客户阿某与两被告的共同努力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该合同成立与居间方人具有因果关系居間方人可获取相应报酬。而客户龚某因个人原因延期付款亦不影响居间方活动完成及居间方人获取报酬的权利。   综上法院在查明事实嘚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形逐一对居间方人获取居间方报酬的诉请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准确把握了居间方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居间方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要件,最终裁判结果合法、合理既维护了交易安全,亦宣示了商业活动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与理念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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