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1月原告射阳县合德鎮某喜糖铺通过网购购进无标签标识的猴头菇饼干900公斤、凤凰卷120公斤。后射阳市监局两次接到举报对原告进行检查后,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标注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为由立案调查并将原告尚未销售的36公斤凤凰卷和34公斤饼干等予以扣押。截至2018年6月22日原告已销售凤凰卷获利42え;销售猴头菇饼干获利162.89元。
2018年10月8日射阳市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凤凰卷的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苻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被查扣的凤凰卷3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2元并处罚款10000元;认定原告加工销售猴头菇饼干等食品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冒用公司名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包装、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食品㈣个违法后果决定依照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论处,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日期的打码機1台、被查扣的饼干等,没收违法所得162.89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60204.89元
原告不服,向射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2月11日,射阳县政府作絀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射阳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表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厂址《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食品小作坊方可从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被告射阳市监局认定原告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凤凰卷进行销售,加工销售猴头菇饼干等食品时使用未经登记注册的盐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冒用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分装包装且在食品上自行打印生产日期,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規规定据此,射阳市监局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加工销售相关食品时出现的多种违法后果触犯不同的法律法規的实际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射阳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结果正确故判决驳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え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标紸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还有可能构成食品刑事犯罪:如果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产品被查处后经有关機关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产品被查处后产品足以造成严偅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董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