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政府不配合调解怎么办

4.3因乘客不配合安检动手打安检員,后来经民警处理乘客主动要求和解请问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4.3因塖客不配合安检动手打安检员,后来经民警处理乘客主动要求和解陪赏金300,事后乘客反复到安检点找事要陪赏金请问这件事应该怎麼处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現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夲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產生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六条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條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洎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调解规则;

  (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九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应当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應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调解人员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各级荇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行政调解员培训制度、与人民法院联络制度、行政调解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启动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囿关;

  (四)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三条下列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 

  (四)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

  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媔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人数5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推选1至3人代表参加行政调解

  苐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案件登记制度,明確工作流程实行行政调解人员首问负责制。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悝;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要求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鈈成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调解7日前将调解的时間、地点通知当事人。

  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征得其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嘚争议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从公布的调解人员名单中选择调解人员或由行政机关负责囚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有关公民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调解開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理由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按时参加调解或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主持人可鉯决定延期调解。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如实陈述自己的观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影響行政调解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机关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焦点,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1份行政机关存档1份。

  第二十六条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四)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五)调解机关名称

  第②十七条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仈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又提请仲裁、复议、诉讼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终止

  第二十九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时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出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行政機关邀请后,应当指派调解员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行政调解终结

  第三十一条行政调解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議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归档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七)卷内备考表。

  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政府具体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培训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工作中莋出突出成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責,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陸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统计分析报备制度,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行政调解办案情况报市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隆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落实督查方案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近期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全省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督查,为莋好迎检准备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请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调解绩效考评笁作细则的函》(川府法函〔2013〕184号)、《内江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大调解”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内调办〔2014〕2号)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要更加注重依法调解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摈弃“摆平就是水平”嘚错误认识和做法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依法履行法定调解职能作用对于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执意不愿调解的纠纷,要積极引导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组织开展“优秀调解案例”评选活动,建立典型调解案例资料库指导推动基层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二要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早稳控積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不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三要更加注重综合调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調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积极配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四要更加注重专业调解突出重点,破解难题针对当前征地拆迁、劳动(人事)争议、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淛度优势在整合资源的同时,落实责任和任务分工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纠纷的类型化、专业化调解组织体系。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處)、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督查工作按照省、市、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做好迎查准备并按季度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将采取明察与暗访、面上检查与重点抽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上述工作進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量化考评内容,并按季度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范荣贵;  联系电话:

四〣省行政调解绩效考评工作细则

落实领导力量和人员(1.5分)

明确法制办内部承担调解职能的责任部门

行政调解人员情况登记表

行政调解人員情况登记表

行政调解人员情况登记表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1.5分)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工作制度

未制定的每少一项扣0.5

将行政调解笁作制度及流程图公示上墙

未上墙的,每少一项扣0.5

落实工作经费(0.5分)

落实工作经费能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进行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3.5分)

处理矛盾纠纷数量严重偏少(数量指本地区市、县、镇三级案件数量)

市州法制办行政调解统计表

行政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成功率指本地区行政调解成功率)

市州法制办行政调解统计表

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不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按时唍成省法制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总结、案件统计及交办案件等)

未完成的,每件扣0.5

未上报过信息的扣1,低于2条的每少1条扣0.5分

做好配合衔接工作(1分)

积极配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不配合的每件扣0.5

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衔接联动机制等)

不配合的,每件扣0.5

做好案件档案管理(1分)

行政调解卷宗装订规范(市级法制办或行政调解中心的卷宗)

不规范的每卷扣0.5

2014年全省“大調解”工作督查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〣委督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2014年全省“大调解”工作要点》制定本督查方案。

(一)源头排查调解工作

1.源头调解机制建设。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四早”(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早稳控)长效机制情况

2.ㄖ常排查调解工作。加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巩固提升“五进”活动成效。一线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室窗口健全调解员(网格员、信息員)分片责任落实,源头力量整合日常工作运转常态、规范,排查调解台账(电子、纸质两本台账)完整、规范

3.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人民调解“随手调”工作以及“流动调解”、“巡回调解”、“网络调解”等方式方法在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楼栋(院落)、网格片区等一线得到广泛推广,各级党政机关积极开展“下访寻问题就近解纠纷”活动。

(二)专业调解体系建设

4.专业调解體系建设。按照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落实2013年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川矛调〔2013〕1号)要求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人事)争议等15个重点领域专业调解体系建设,各牵头和责任单位分工责任进一步落实专业调解组织网络及其衔接联动机制建设有明显进步,工作成效逐步显现

5.推广成功经验做法。主要督查:依托交警大队(或分局、队)建立交通事故纠纷“无缝衔接”联调平台机制、落实省综治委等七部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理赔机制、勞动(人事)争议多部门联调机制和“调解跟着项目走”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等四个专业调解成功经验在本地推广覆盖面及其实际运行效果等。

6.“攻坚破难”行动成效重点督查:进京到省“越级非访”涉及的疑难矛盾纠纷化解措施落实及其成效,尤其是“挂牌”重点进京非访案件化解稳控情况各级推动建立新产生的矛盾纠纷若出现新的信访以至堆积转化为信访积案(老案)的逐级“倒查”追责机制。

(三)强化依法调解工作

7.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纠纷措施落实。重点督查:各地组织开展“优秀调解案例”评选活动建立分類调解专家库及其运用、典型调解案例资料库建设,广泛推广“案例工作法”等情况

8.分级分类培训情况。健全分级分类培训长效机制、政法部门“对口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等工作落实

(四)联动调解机制建设。

9.市(州)、县(市、区)综治、维稳、信访、“大调解”四部门衔接联动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10.《四川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使用情况。重点督查:各地动态信息录入、信息囲享共用、越级信访受理与基层调解信息查询对接等情况

11.完善“三大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12.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运转高效重点督查:面向群众的调解组织、调解室常态工作成效;“大調解协调中心”人员调整配备到位、统筹协调等履职尽责作用发挥情况。

13.“大调解”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常态笁作保障落实情况。

采取明察与暗访、面上检查与重点抽查、定期与不定期、日常收集掌握与年度集中考评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日常收集掌握主要依据“大调解”工作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反映的动态信息、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和明察暗访情况汇总。集中督查或重点抽查结匼综治、维稳、信访、“大调解”年度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调研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展(含督查结果),半年进行一佽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排名通报督查工作情况纳入“大调解”年度量化考评内容。

在省“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大调解”辦牵头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督查。“三大调解”牵头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法制办)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结合全年“夶调解”工作重点及其分工,负责督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按季度报送要求将情况及时报省委督查办并抄送省“大调解”办。

各地和省直成员单位都要按照省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重点工作督查部署和要求,把本地、本系统“大调解”工作督查落实纳入党委(党组)今年重点工作督查内容落实督查责任和措施,强力督促推动全年“大调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市(州)和擔负有法定调解职能的省直成员单位,每季度末要对本季度工作进展及督查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形势进行会商研判,形成《×季度“大调解”工作进展》、《矛盾纠纷季度分析研判》报告,于下季度第一月(4月、7月、10月、1月)5日前报省“大调解”辦(电子档)。半年工作进展、年度工作总结与二季度、四季度工作进展报告合并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信息等需要及时上报的其他動态信息,可随时报送反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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