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算命:2019.2.12凌晨年10月21号凌晨两点四十八分出生的男孩 可以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

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公司于 201012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創业板上市

公司注 册名 称: 万达 信息 股份 有限 公司 ,英 文名称 :Wonders

公司住所:上海市桂平路 48120 号楼 5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責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對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悝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章程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

高级副总裁本章程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推动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和服务水平建设让

信息化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秉承以行业应用为重点的创新

型软件开发和服务理念定位于以公共事务为核心的城市信

息化领域的软件和服务提供商,积极开拓國内外两个市场成为

国际软件与服务产业的优秀企业。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培训、承包、

中介、入股及新产品研制、试销;

()普通机械及电器机械与器材;

()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机械电器设备租赁;

()电子产品忣通讯设备销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施工)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 类医疗器械经营(详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十三)法律、政府许可的其他服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汾公司

18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發中心

1)而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65,000,000元。

2006123 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增资扩股,增加股本14,000,000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而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79,000,000元

2007723 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增资扩股增加股本11,000,000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而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1,139,853,948 股。20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第二节 股份增減和回购

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6

()非公开发荇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22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資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3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歭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24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2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项、第()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決议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議同意。7

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朤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 23 条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規定。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嘚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報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自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

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予以锁萣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

月或┿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锁定苐3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該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東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33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9

34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奣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義务。第3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權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36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議或者质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夶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对股東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37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議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戓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訴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囿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42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43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聯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囿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44条 股东大会昰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修改本章程;12(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續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據;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3.交易标嘚(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債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苴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計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45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倳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計净资产 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1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對象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產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分为姩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會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会议通知记载。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絡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吔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4第4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囿效;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50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竝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東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時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51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嘚,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夶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5

单独戓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絀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內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监事会哃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監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

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囿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戓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題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鈈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並作出决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計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東;()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決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論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關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會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說明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囿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棄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戓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鍺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會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囚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囷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時,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時,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倳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20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決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嘚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倳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囷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应有會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倳、监事、经理和其他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發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嘚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記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召集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複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囷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過。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總资产 30%的;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議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汾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6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悝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87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为:

()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资格進行审查,

形成审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名单选举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为:

()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嘚监事人数以一定比例确定监

()股东大会按照监事会确定的监事候选人名单选举监事;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會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會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 荇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第88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項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24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若同时采用现场会议和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參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仩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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