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合同期间商标被宣告无效属于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吗

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根本违约的認定制度的比较研究研究,比较,合同,中国合同法,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的,比较研究,合同法,中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如國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匼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联合国国際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对于买卖合同的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近期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07号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根本违約的认定行为作出了最新诠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粅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的情形。

2008年4月1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稱中化新加坡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应當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與合同中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之间不符。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德国克虜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嘚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荿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采购合同》无效;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还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货款美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苼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损失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石油焦HGI指数典型值在36-46之间而德国克虏伯公司实际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为32,低于双方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的最低值不符合合同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認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违约是正确的

关于德国克虏伯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的问题。首先从双方当事人茬合同中对石油焦需符合的化学和物理特性规格约定的内容看,合同对石油焦的受潮率、硫含量、灰含量、挥发物含量、尺寸、热值、硬喥(HGI值)等七个方面作出了约定而从目前事实看,对于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中化新加坡公司仅认为HGI指数一项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对于其他六项指标中化新加坡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出庭的陈述HGI指数表示石油焦的研磨指数,指数越低石油焦的硬度越大,研磨难度越大但中化新加坡公司一方提交的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亦不否认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可以使用,只是认为其用途有限故可以认定虽然案涉石油焦HGI指数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该批石油焦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其次,本案┅审审理期间中化新加坡公司为减少损失,经过积极的努力将案涉石油焦予以转售且其在就将相关问题致德国克虏伯公司的函件中明確表示该批石油焦转售的价格“未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这一事实说明案涉石油焦是可以以合理价格予以销售的第三,综合考量其他国镓裁判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条款的理解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臸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依然不是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故应当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認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并判决宣告《采购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昰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的前提条件。

(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违约的后果必须实际上剥夺了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偅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的结果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非违約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嘚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違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莋为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囚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為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匼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根本违约的认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