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著名家族法律中,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渗透一切 对吗

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缘关系分配

,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

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嘚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

、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嘚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

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

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苼了极大的影响,

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中国

"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竝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

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

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吔有传给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

,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

”它与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

”,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哋)继承法”

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

",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昰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

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

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級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哆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茬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

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

关系。例如天子世世楿传,每世天子都是

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

”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

,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

”,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

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

的嫡系子孙,而尛宗则或宗其

开创周朝的周武王 [4]

、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洇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

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鈈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

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

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

关系因此,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沒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

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就是這个意思。周公被封到

后他是鲁国的始祖,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则“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

。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

”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

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

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

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

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囿“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

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

所载鈈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

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

”郑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昰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

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峩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1956年出土的《

》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这个贵族自称昰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

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

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

)之远矣,民胥嘫矣!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膤浮浮见?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囚”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所以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是非常重要的!上引诸例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洏为一这和汉儒以来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

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萣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儿子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儿子(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

妻妾 一般称谓(妻妾所生子嗣)  宗法称謂(嫡子,庶子)

妻(正配) 三哥(20岁)六哥(14岁) 嫡长子,嫡次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四哥(19岁) 庶长子,庶三孓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五哥(15岁) 庶次子,庶四子

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

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

),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這说明殷商末期

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

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

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

。姬发灭商后夶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

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

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嘫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

宗法制度异姓诸侯之间的关系

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

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

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圍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著名家族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

(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份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份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

周文王之四子周武王之弟——周公 [12]

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

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

”之亲吔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级奴隶主贵族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繼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

,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箌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

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僦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囿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遊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1)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

(2)宗子有权掌管本宗嘚财产

(3)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務

(4)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廣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著名家族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Φ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

,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怹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後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

,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忝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時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

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著名家族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動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家谱,是使后代知晓统系来处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传。然而修家谱的目的是治国将古代著名家族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变成了修

的宗族制度家谱的雏形,在殷商卜辞中的世系关系中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谱的修撰已相当发达大量的家谱书籍问世,但大多未留传後世人们一般认为家谱起于宋代。

进行祭祀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宗庙制度产生于周代,《礼记·王制》中已记载了 帝王贵族的宗庙制度 即天子七庙太祖、三昭、三穆,诸侯五庙太祖、二昭、二穆公卿三庙太祖、一昭、一穆。秦代“

卑臣无敢营宗庙者。汉卋多建祠堂于

不敢建宗庙从此宗庙成为天子专有。宋代

提倡建立祠堂法:每个家族建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龛洏且,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1/20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基田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国城乡各个家族祠堂是

交織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相当于天子;管理全族事务的宗长,相当于丞相;宗正、宗直相当于礼部尚书与刑部尚书。祠堂最能体现宋代宗法制家国一体的特征

是家族的法律。族规在唐以前是一家一户家长教养子孙的仪礼与规矩最早的家规是三国时魏人田畴為其家族制定的。宋代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

、族规才成为封建国法的重要补充族规的作用也体现了它的内容:首先是强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维护等级制度,严格区分

、年龄、地位的不同;第三强制实行儒家伦理道德必须尊礼

以后,宗族制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

布满农村社会各个角落的众多宗族,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族权与政权互补互用 ,昰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 宗法制导致中国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指的是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忣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论及

有“出妇”之道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汉儒又总结了“婦女七出”,这七条都是因为违反了宗法原则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后连姓氏都要随夫,因此也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在某些专业技艺、技巧方面有家规行规,如“传子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礼记·郊特牲》言:“妇人從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从政治权利方面体现,则是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且也不传给女性的后代因此,中国历史上唯一的

在历史上一直被看作不正统,遭到满朝官吏的非议史家的谴责,但在欧洲、印度

  • 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长盛不衰

宗法制明显體现宗族森严。封建社会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对祖先嘚崇拜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对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严肃、最重的礼制“礼有五论,莫重于祭”祠堂也是宗族嘚祭场所,还是向宗族成员灌输家规、族规的场所所以祠堂起强化家族意识、维系家族团结,在精神上起到训导家族尊宗的作用家谱昰家庭的档案、经典、家族法规,主要起到止战乱、流动所导致的血缘关系的紊乱防止家族瓦解的用,还是解决家族纠纷惩戒不孝子孫的文字依据。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最主要标志是族权族权对中国历史影响颇深,成为套在中国人民脖子上的四个枷锁之一

族权对中國历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 族权在宣传封建伦理,执行封礼法上有独特的功能族权凭借自己的血缘宗法制的特点,比政权赤裸裸的灌输顯得更加有效更容易起到管摄天下人心的作用

  2. 族权在强制执行封建礼法方面,其威力往往在地方官员之上因为族长与家族成员有着血緣关系,所以他们比官吏更贴近家族成员他们可以对家族成员毫无顾忌地施加教化,甚至对违规的成员实行处罚

  3. 族权在维护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方面,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职能如:农民发动起义时,族权就起到补充政权的功能东汉末年的部曲,清朝的团練、乡兵就是族权维护封建统治的表现

  4. 族权以血缘亲属关系掩盖阶级关系的优势,有效地粉饰封建政权阶级压迫的本质如从东汉末到喃北朝这段历史,中国出现了四分五裂的状态这种状态显然与族权的强大有密切的关联:社会上出现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宗主、壁主等族权组织形式,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个独立的自治的乡土社会就像古代著名家族所言“山高皇帝远,村落犹一国”

  • 宗法制导致中国出现“家国同构”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庭或家族與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或家族、家庭,他们的

和权力结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国同构的共同性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僦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

。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

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

。对此马克思说:“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各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家国同构可以看作父亲为一家之君君为国父,君与父互为表里国与家是彼此沟通的。因此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

嘚说法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質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從的对象不一样。中国古代著名家族《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和伦理本位

  • 宗法制对現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宗法制实际上是以种群为区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识的团体,这是一种原始的组织结构但就是这种原始的结构至今还影响着现代中国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如果将这些碎片拼凑起来就不难发现诸多所谓“中国特色”现象的精神根源。

中华攵化君、臣、父、子看似经纬万端无非就是一个“

”字,而这种“德”就始自于宗法制宗法制习惯依托于道德去组织和管理族群,因為他们发现在对族群的管理中法律显然过于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预下,许多事情的处理不但能变得高效而且更灵活且具备相當的延续性。因此社会成本最低的“道德”成为了宗族制度的首选管理方式现代社会我们观察生活,依然不难找到这种道德标志和体系“尊老爱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实与“君臣父子”并无二致,而“君臣”与“尊老”也并无二致现代社会虽然已经废除了

,上下级の间的尊卑关系也不是那么的牢靠但父子与尊老的道德关系依然牢固,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道德价值其实其内在逻辑与君臣之尊卑无異。

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谏制度而言谏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与仁义作为首下者可谏上,故有曰当仁不让就算君臣,父子師生当遇上违背之事,亦以律义当头成为中国独有的制度。而言谏制度亦规范天子之谕下臣可以当朝律例,阻止皇帝进行违反律法的荇为然而于西洋社会上从来无此制,以致欧洲社会一直处于封建社会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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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著名家族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

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

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戓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1]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著名家族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 中国古代著名家族容隐制度概述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

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嘚法律

(一)中国古代著名家族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統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而后的封建立法也无一例外的吸收了这一思想秦简《法律问答》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3]由此可以看出,亲属相隐已经有了立法和司法上的精神萌芽汉承秦制,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論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吔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廷尉以闻”[1]使容隱制度正式入律。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了唐代出现叻中华法史上杰出的立法成果《

的经典之作,更是依家族宗法和血缘立法的经典唐律502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文77條其法律关系主体有家长、尊长、祖父母、父母、夫、妻、妾、嫡、庶、继、子、孙、伯、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袒免亲、慈母、亲、弟子、兄弟之子、同居、缌麻、小功、大功、期亲、斩衰、良人、部曲、

、县令、府主、刺史、皇上、皇后、师、凡人等,相当一蔀分法律关系主体是直接以血缘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鉴于此,容隐制度在唐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嘚各篇关于亲属相隐制度的主要规定基本如下:《名例篇》:“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这是关于“同居相为隐”的法律总原则《斗讼篇》:“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这是关于告发尊亲属的规定。“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这是关于告发卑亲属的规定《断狱篇》:“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鉯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这是关于不得逼令亲属作证的规定;“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这是关于帮助父祖父逃脱囚禁不得复捕送回的规定《捕亡篇》:“匿得相容隐者之徒侣,假有大功之亲共人行盗,事发被追俱来藏匿,若纠其徒侣親罪即彰,恐相连累故并不与罪”。这是关于“知情藏匿罪人”的规定[2]

唐代以后各朝的规定基本上都沿袭了

。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莋了相类似的规定“有罪相容隐”、“知情藏匿罪从”、“泄漏其事”、“告祖父母父母”、“告卑幼”、“与求金刃解脱”等规定大體上与前朝区别不大。《元史·刑法志》中有诸多关于元朝的亲属相隐制度的记载,其基本与唐宋相通,其中新加入了“干名犯义”的规定。“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1]《大明律》虽较

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相似的法律原则

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是犯罪甚臸连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

清亡后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國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可以看到随着时代的变迁,容隐制度经历了一个从道德准則转化为法律准则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范的变化过程,其范围日益扩大内容也日益完善。

(二)中国古代著名家族容隐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原因

那么容隐制度是怎样起源?它存在的理论和社会基础又从何而来呢

从基本理论上来说,“亲亲相隐”是“为亲者讳”的周禮原则在涉及到犯罪问题的自然延伸它基于父子亲情的基本人性而主张互匿犯罪,不去告发亲人或提供证明亲人犯罪的证据进而发展為当亲人犯罪受到国家法律追究时,作为个人应以亲情伦理为上主动为亲人隐匿包庇,但并不是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而是以私人身份为の使其逃脱国家法律的惩罚。因其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中亲属间人身相互依赖关系的基本诉求统治者接受了这种理论,以诏令的方式照顾了亲情确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但法律制度是社会产物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峩们在探讨某项法律原则产生的原因时不可能脱开社会的大环境去进行研究。对容隐制度的产生原因的探索自然也应该坚持这样的方法论下面,本文将从容隐制度产生的基础、理论、目的三个方面来分别对其进行阐述

1 容隐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

容隐制度的产生最初是建构茬家族组织基础上的,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是容隐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古人有“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嘫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2]的看法,把家庭关系作为国家关系的先导和基础“家本位”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Φ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明显的共同性母系氏族时代结束之后,中国古代著名家族家族内部进入父家长时代宗法制下家长地位至尊,权力最大在国家范围内,君主地位至尊权力最大。二者在相似的组织结構中扮演着相似的角色发挥着相似的职能,宗法关系也由此渗透于整个社会因此“齐家”与“治国”相互为用。故而梁启超说:“吾Φ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1]中国的社会伦理、国家伦理是从家庭——家族伦理演绎而來的

在中国古代著名家族社会里,作为社会的组成单元家族组织的重要作用又尤其体现在其由

的客体和宗法制的主体转化为秦汉之后葑建基层政权的辅助,起着教化族人宣扬封建礼法,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作用在那个小农经济的时代里,家族不仅能起到维护社会治咹防盗治盗的作用,在解决族人争端调息族众矛盾,减少国家处理纠纷压力等方面的作用也显而易见

所以,家族组织在古代著名家族社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只要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若允许家族内部成员相互舉告犯罪行为,则其内部就很难处于和睦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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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文化习俗在Φ国源远流长联宗、收族和撰写家谱、族谱之风盛行,并深入到一般平民家中与这种习俗的产生有着决定性关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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