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个月一个月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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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常支付,维护農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關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以及《陕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障規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与保障农囻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条例支付保障工作。住建、工商、城建、交通、信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障工作

苐四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拖欠克扣保障農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發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嘚,从其约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的资料应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用人单位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單位,实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证金;其怹发生过拖欠、克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上年度应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额的25%预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條例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证金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 用人單位或建设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克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通知书》从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使用保证金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期限补存已经支付的保障农囻工工资支付条例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返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证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无农民工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

(二)用人单位预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证金后,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的

第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保证金预存、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蔀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支付保障农囻工工资支付条例信用档案,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曾在多家上市公司从事法务管理笁作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劳动纠纷


不违法只要满足一个月至少支付一次这个前提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自由约萣工资支付时间并按照该约定支付工资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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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規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笁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萣》等有关规定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哋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發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八、企业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条例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設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笁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②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嘚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荇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處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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