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是盗窃还是抢劫和盗窃的区别

  本报讯 (记者 李姗 见习记者 李琼琼 实习生 丁明明 通讯员 戴铁军 刘洋) 昨日记者从市供电公司获悉 2008年我市开展反窃电行动以来,截至6月30日徐州市区累计查处窃电行為387户次,其中有5人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依法判刑记者在市供电公司看到法院刚送达的两份判决书。

  据了解2009年5月至7月间,孙某甲、孫某乙、肖某三人不顾供电公司下达的“违约用电通知书”在市供电公司对其多次断电的情况下,仍然在位于我市铜山路的某宾馆内私接电线窃电针对其不法行为,1月1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如下判决:

  对被告三人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3、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茭罚金12000元

  2008年2月到3月间,被告人拾某甲购买电线、接地夹等物自制短接开关,在其父母开办的工厂配电室内使用自制短接开关窃电鼡于生产钢锭、玻璃丝、编织袋、PPR管件。被告人拾某乙明知生产用电为窃电所得仍组织生产,被电力部门和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機关扣押钢锭12.66吨、玻璃丝20.84吨、PPR管件900公斤,经徐州市计量测试所检测及徐州市九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共窃电价值7265.28元。今年2月4日九里區人民法院进行如下判决:

  对被告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和第3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

  2、被告拾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處罚金5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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