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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喃民三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平女。

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理事长职务。

上诉人欧平与被上诉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南召农信社)、原审被告宋贵雪、杨洋、申少永、宁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欧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或其委托代悝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4月10日原告南召农信社下属南召县联社营业部与被告欧平、宋贵雪、杨洋、申少永、宁燕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借款种类短期(二)、借款鼡途经商,(三)借款金额100000元整(四)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五)贷款月利率邮箱通知我司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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