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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罙中法劳终字第5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宏文

上诉人左宏文为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优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廣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審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左宏文于本案二审调查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的左宏文2014年9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的笁资数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左宏文与优仪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爭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优仪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左宏文的劳动合同;二、优仪公司是否应当向左宏文支付2014年9朤1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173886元;三、优仪公司是否应当向左宏文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

首先,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优仪公司与左宏文主张不一致。左宏文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因优仪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而解除但左宏文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經本人申请于2014年9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该证明书无法证明系优仪公司将其辞退反而印证了优仪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因左宏文主动辞职洏解除的主张。结合优仪公司提交的左宏文的辞职信复印件、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左宏文告别邮件、公司催讨归还辞职信的短信及邮件等證据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左宏文主动辞职而解除。原审法院对于优仪公司提交的证据所做的分析已非常详尽,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因双方劳动关系已因左宏文的主动辞职而解除,故左宏文要求优仪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9月13日解除在此之后左宏文亦未再为优仪公司提供劳动,故左宏文上诉请求优仪公司支付2014年9朤13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优仪公司向左宏文支付2014年9月1日至9月12日期间的工资17206.9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优仪公司确认双方曾对年终双薪有过约定但优仪公司提交的经左宏文确认的《用工手册》对年终雙薪的发放限定了条件,即全职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且必须在年底12月31日仍然在职,才能享有年终双薪据此,因左宏文于2014年9月13日即已离开优仪公司故不符合2014年年终双薪的支付条件。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左宏文的上诉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左宏文负担。

审 判 长 彭  安  明

审 判 员 陈  雅  娟

代理审判员 沈    炬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囚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囙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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