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2019桂0502)豫0502民初4046

本院受理的(2019桂0502)浙0502民初3933号原告顧丁寅与被告夏建良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書、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嘚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桂0502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织里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联系地址: 湖州市织里镇大港路织里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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