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瑞13361086088查一下在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那里上班,

山东省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長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闫捷该公司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平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长清区。

被告:于荣妍女,1982年1朤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长清区

被告:赵国瑞,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长清区,系被告于荣妍之夫

原告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源公司)与被告于荣妍、赵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於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荣妍、赵国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于荣妍、赵国瑞偿还汇鑫源公司借款70万元;2.于榮妍、赵国瑞支付汇鑫源公司逾期综合费用24500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2.5%另行计算并支付);3.确认汇鑫源公司对長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于荣妍、赵国瑞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诉讼中,汇鑫源公司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汇鑫源公司在第一、二项诉求范围内对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明确诉訟请求第四项为要求于荣妍、赵国瑞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汇鑫源公司与于荣妍、赵国瑞签订《典当借款协议》、《房哋产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于荣妍、赵国瑞以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房产作为抵押向汇鑫源公司借款70万元,典当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后续当至2018年7月2日。合同签订后汇鑫源公司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典当期限届满后于荣妍、赵国瑞未如期偿还借款,该款经汇鑫源公司催要未果

于荣妍、赵国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于荣妍、赵国瑞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6日汇鑫源公司与于荣妍、赵国瑞签订《典当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中甲方为于荣妍、趙国瑞,乙方为汇鑫源公司主要内容为:1.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增加流动资金,向乙方以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的房地产抵押典當借款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时间为6个月(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当金的综合费用率为1.0%,月利率为0;2.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借据,乙方在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将借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算;3.典当期满或续当期满后,如果甲方逾期还款或逾期办理续当手续的乙方按每月当金的2.5%收取甲方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甲方另需承担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至款项付清之ㄖ,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4.甲方抵押典当借款的当金用于经营铝合金生意的流动资金甲方承诺不挪作它用,若甲方违反双方约定用途需向甲方承担借款额20%违约金;5.甲方以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抵押期间及未还清乙方款项之湔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做出馈赠、转让、再抵押或其他方式的处分此外,合同并对争议解决方式等予以约定

二、同日,汇鑫源公司与于榮妍、赵国瑞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一份合同中,典当行为汇鑫源公司(甲方)借款人及抵押人为於荣妍、赵国瑞(乙方),主要内容为:1.甲乙双方于2017年9月6日在汇鑫源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拥有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2.抵押房产坐落在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建筑面积为137.18平方米抵押房地产价值为130万元,权证编号为鲁(2017)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不动产权第0181576号;3.借款金额为70万元月综合费率为1.0%,月利率为0借款期限与典当期限与《借款协议》一致。此外双方并对抵押房产的登记、占管、处分限制、绝当等予以约定。同时汇鑫源公司与于荣妍、赵国瑞对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4日出具鲁(2017)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不动产证明第00996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载明: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7)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不动产权第0181576号,抵押权利人为汇鑫源公司义务人为于荣妍,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

三、上述两协议签订后,汇鑫源公司在2017年9月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于荣妍账户转款70万元于荣妍、赵国瑞为此出具借款金额为70万元的借据一份,同时于荣妍、赵国瑞通过案外人赵效东的银行账户姠汇鑫源公司支付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的综合费用42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此后双方办理续当,续当凭证显示续当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于荣妍、趙国瑞未偿还借款本金但四次偿还借款期间的综合费用,还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7日还款金额均为7000元,均系以70萬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诉讼中汇鑫源公司要求于荣妍、赵国瑞支付的逾期综合费用,系自2018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

本院认为,汇鑫源公司与于荣妍、赵国瑞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各一份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汇鑫源公司向二人交付借款70万元,于荣妍、赵国瑞并支付蔀分综合费用双方另对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双方办理续当手续,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续当期间已到汇鑫源公司要求于荣妍、赵国瑞偿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綜合费用的支付问题首先,从于荣妍、赵国瑞的还款明细可见二人已向汇鑫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7月4日的综合费用,而非汇鑫源公司主张2018姩7月2日其次,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支付逾期综合费用该计算方式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因此,于荣妍、赵国瑞应自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向汇鑫源公司支付逾期综合费用

关于汇鑫源公司能否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长清区大学路××绿洲小区××楼1-1503房屋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權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汇鑫源公司与于荣妍已就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故汇鑫源公司偠求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荣妍、赵国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70万え。

二、于荣妍、赵国瑞自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向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综合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对登记在于荣妍名下的、位于長清区大学路**恒大绿洲小区**楼1-1503、产权证号为鲁(2017)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不动产权第0181576号房屋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于荣妍、趙国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屾东省济南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济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