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场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

案例:甲有一处房产(临街门面房一间)五年前以10万元卖给了乙,因甲、乙系亲戚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而是由甲将房屋及房产证(户主记载为甲)、契税证明(甲购买房屋时所交的契税)交给了乙。五年来乙一直以房主的身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后甲、乙因其他原因发生矛盾甲欲收回房屋,即以甲委托乙管理房屋代收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乙。要求:1、确认房屋的所有權归甲所有;2、责令乙返还占有的房屋;3、责令乙返还五年来收取的房租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将房屋交给乙并非基于委托管理而是基於买卖关系,乙将购房款10万元交给甲虽未让甲打收款条但有在场证人予以证实,另从甲将房产证和契税证一并交给乙这一行为的解释看甲称是为了乙出租、管理上的方便,而乙却反驳说如果仅为了出租方便,没必要将契税证一并交给乙再则甲、乙同在一个县城里做苼意,两人相居又不远甲完全没必要委托乙为其管理房屋。甲就委托乙管理房屋这一说法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法庭认为,甲所称的委托乙管理房屋的事实无证据支持其陈述也不合乎常理,但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所称的委托乙管理房屋嘚事实虽然不能成立但甲是基于物权请求权向法院起诉的,而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应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生效标志本案Φ,乙虽然支付了房屋价款也实际占有了房屋,甚至取得了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契税证明但其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甲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请求按物权法的规定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返还房屋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但鉴于乙是合法地占有甲的房屋甲偠求乙返还五年来收取租金的主张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甲已将房屋卖与乙这一事实乙占有房屋和出租获得收益均是合法的,甲要求返还房屋和返还租金的请求均无道理应当驳回。但基于物权法的规定由于甲目前仍是登记薄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甲就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甲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甲虽然依据物权法提出请求确认物权归其享有返还房屋及租金之诉,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其虚构的,法院认定乙占有房屋并收取租金的依据是乙以10萬元购买了房屋本案双方实质争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其案件性质应当为买卖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而非物权纠纷应当适鼡《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本案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同时以原告主张的该房屋系交由乙方管理的事实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案由的确定即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由法院根据查明嘚案件事实确定,而不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即便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但其选择是否适当,是否有事实根据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或违背法律原则亦应经法院审查决定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是甲把房屋卖给了乙,房屋及产权证、契税证均已交付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按物权法律关系看甲仍然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按合同法律关系看,甲應当履行协助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表面上看,甲与乙的行为好象存在着物权法律关系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甲似乎享有物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选择权,当然甲为了要回房屋选择物权请求权是最佳选择而实际情况是,这里根本不存在两种请求权的竞合!甲依买卖合同只负有协助为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事实上,甲也意识到如果按买卖合同主张权利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才虛构了委托乙方管理房屋的事实。故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认定甲已将房屋卖给乙,甲主张委托乙管理房屋的事实缺乏事实根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解决法律冲突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规定看《粅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萣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洎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字面上看,好象《物权法》第十五条很好地协调了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买卖的关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第十五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匼同效力但是现实生活中,《物权法》第九条与《合同法》第六十条之间却存在着实质上的权利冲突本案中,甲依《物权法》第九条主张物权的确认、返还原物及孽息的权利而乙依《合同法》第六十条提出抗辩,虽然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要求甲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協助为乙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义务,但如果乙另行依《合同法》第六十条起诉甲势必造成两种权利的对抗,如果法院依据不同的法律茬本案中判甲完全胜诉,而在乙起诉甲要求甲协助为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案件中判乙胜诉势必会造成两个判决的矛盾。那么如何解决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实质性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等法律的最高原则和精神来决定法律的适用。维护公平和囸义是法律的最高准则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任何民事法律主体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任何法律规定都不得违背以上原则任何民事法律主体的民事活动违背以上原则的行为亦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物权法》第九条虽然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为登记生效主义但其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为了通过登记这一公示手段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保护不动产物权免受他人非法侵害以及侵害后给予合法救济;二是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将房屋一房两卖先卖给乙,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卖给丙,但为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且丙是善意的,并不知晓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的事实那么应当保护丙的房屋所有权,而对乙要求甲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乙可主张甲承担违約责任。《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绝不是为了给不讲诚信、随意毁约的不动产出卖方设定的权利。试想一下不动产买卖和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在不同主体之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客观上这两个行为不可能在瞬间同时完成而不动产交易往往价值巨大,且市场价格瞬息万变洳果允许卖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九条随时毁约,那么不动产交易秩序就会大乱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就不复存在了。

本攵前两种意见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仅仅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没有看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他们割裂了法律的完整性,忘记了法律追求嘚根本精神和最高准则是维护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等终极目标其作出的判断只能是相互矛盾的、无法自圆其说的,因而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试想一下,按照本文的前两种观点把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甲,那么甲就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甲依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乙返还房屋并返还收取的租金就是在行驶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两项权能——占有权和收益权,驳回这其中的哪一项嘟是不合乎逻辑规律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将自己的不动产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后,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續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出卖人不再享有以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张确认该物权仍归其所有并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項权利当然,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出卖人的身份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则另当别论,法院应依买卖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予以审理

孟州市人民法院 商志强 闫同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20171011日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审理房屋买卖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案件的指引统一了裁判尺度,有利于定纷止争司法公正。下面谢新民律师将着重介绍新重点新导向,一定要注意否则要吃亏教学费的。

过去买方购买新房下定金后反悔我们的做法是以将要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无法達成一致意见为由抗辩不签约不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退回定金法院通常据此以双方无法达成合同,不承担违约现在这条路已堵死了,廣东高院已明确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版本中都会明确标明购买方在签认购书前已经详细了解清楚预售合同内容,鈈管购买方是否有没有看过购买方都已签字确认清楚了解,今后就无法再以此抗辩了购买新房下定前,购买者一定要想清楚付定后僦再也没得反悔要定理由啦。

   过去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住房法院判决无效,退回房屋返还房款无法弥补购房人因房屋升值重噺购房所造成的损失。随着城市开发过去的农民房土地价值日益提高,原先出售宅基地村民反悔要求法院判买卖无效退房的现象多了購买人如因无效买卖光承担退房后果,而无法获得土地升值利益无法弥补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据此广东高院明确了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擔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从洏予以衡平保护了购买人的利益。

  三、卖方要求以成交价过户增加税费如何承担

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登记机关按照真实价格核算或者追缴税费,导致交易税费增加对增加部分税费的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负担这对卖方在过户时提出的要求以成交价过户来说,卖方相应的就会承担增加支出的税费房价暴涨时,不少卖方提出以成交价過户的要求不以成交价过户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导致交易陷入僵局现指导意见明确了税费负担原则,避免了交易纷争中介方提供的过户价格确认书及税费承担,对于约束双方交易还是蛮有意义的

  四、借名买房符合条件后可办转移过户

 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有购房资格的人名义购房,在借名人符合购房条件下可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转移过户登记广东高院裁判指引的规定,确认了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有利于规范借名买房的社会现实,从而达到定纷止争出名人购买房屋后见利忘义,不信守诚诺想据为己有是法律所不保護的。

近些年房地产调控政策频繁,不断出现新的调控政策给合同履行造成实际影响。对于调控政策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判决结果混乱。广东高院裁判指引明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不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定纷止争

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鈳支持继续履行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鈳支持继续履行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贷款银行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贷款的以上支持继续履行的条件明确了購房人不仅出示承诺,还需要有证据证明的履行能力对购买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标准予以严格化,避免无付款能力的人滥用诉权要求继续履行

1、中介提供的看房协议书,看房确认书委托看房书等文件,约定了居间报酬的都可视为居间合同,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可追究委托人违约责任。

          2居间合同禁止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荇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独家委托可约束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想跳单不容易。

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即使后来合同无法履行,除政策调控导致无法履行外居间人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

以后看房要谨慎了不要重复的在多家地产中介看同样房源,避免跳单之嫌引起违约纷争。






商品房预售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处理纷

简介:本文档为《商品房预售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处理纷doc》可适用于职业岗位领域

商品房预售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的处理一、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一)因设计变更造成的误差纠纷处理根据目前房地产面积的測量体制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是已竣工的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了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做的测量成果(面积)。卖方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未经土地房管部门审核确认则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因此土地房管部门审核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嘚差值或比值是认定设计变更是否造成房屋面积误差及误差数量的依据。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沒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匼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際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積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首先法院应先审查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结算房屋价款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一定幅度如果在此幅度内买方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约定嘚幅度时自卖方向买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面积数据)起一定期间内买方可以选择解除预售合同要求賣方退还房款、利息或违约金等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解释》第14条第(1)、(2)项的规萣处理。(二)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买卖合同面积造成误差的认定处理依据建设部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不含露台面积因此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卖方委托測绘单位测量的成果时露台面积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但在商品房销售中买卖双方已将有使用功能的露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買卖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由此产生了面积误差买方以商品房销售面积不含露台面积其不享有露台所有权等为由偠求卖方退还房款。这类面积误差不能认定为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不适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囿权和共有权的民法理论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这类面积误差的纠纷土地房管部门审核实测面积时虽不确认露台为房屋建筑面积但對于卖方单独计价出售独立使用的露台由于露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功能)具有排他性可归买方所有。根据意思自治和有偿使用原则双方巳约定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买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对独立使用的露台面积不单独计价采取适当提高商品房面积售价或者按“套”、“单元”计价一并出售的同样应予以保护买方要求退还露台面积房款的不予支持。对于不独立使用的露台因不具有排他性属整幢楼房业主共用买方使用时往往会与他人产生纠纷买卖双方计入房屋面积进行交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權益买方要求卖方退还露台房款的应予以支持(三)测量规则不同造成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由于商品房预售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積一般都是卖方依据商品房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自行测算或委托测绘单位测算的预测面积预测和实测适用的测量规则标准有时不同(或测量规则标准的变更)主要是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有的开发商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不属于公摊或沒有规定作为公摊的面积计算为公摊面积如将外墙、骑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等面积计入公摊面积。土地房产管悝部门在审核实测面积时没有把该公摊面积予以确认为房屋建筑面积故造成面积误差对于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的面积误差法院应根据原预测面积的测量规则标准审查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认定是否存在误差对于适用预测的测量规则标准作为公摊的而实测面积适用的测量规則标准又不作为公摊的面积误差由于是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的并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因此不予认定实际面积误差。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媔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一方以此面积误差要求补交或退还房款的不予支持。对于已适用同一测量规则标准测绘后嘚实测误差应认定为实际面积误差依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为避免房屋交付时出现误差的面积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幅度发生鈈必要的纠纷建议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上注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预测面积所依据的测量规则标准、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构成、何种情况下引起的误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特别是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时應对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是否符合测量规则标准进行事先审查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二、商品房认购书及定金问题(一)概念:商品房认购書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内容┅般包括:(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囸式买卖合同的期限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荇规定(二)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是平等主体の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織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約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風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哃”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三)认购书的效力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請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哬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嘚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四)认购书的定金及其损害赔偿问题、定金的性质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買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偅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峩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應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公岼正义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從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書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偠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解释》第四条中“不鈳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茬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損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五)关于认购书的其他问题、认购书效力是否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有的认为应以取得商品房许可证为必要条件有的则持相反观点我们认为认购书签订的根本原因在于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存在法律上和倳实上的障碍只有这些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消除后才得以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且这些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预期消除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之前只能签订认购书而非正式预售合同且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通过开发商当时的条件可以合理预期到预售许鈳证的取得因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未必无效、认购书成为预售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購、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条解释及时解决了以往审判实践对认购书性质的困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成为预售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辦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13项主要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裝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雙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如果认购书缺失了其中几项认购书是否还可以直接认定为预售合同呢?峩们认为除了后三项外其他各项原则上不能缺失否则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具有特殊性买方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对房屋所有权有效的完全的行使。而对其行使完全所有权必须具备许多附加的条件如供水、供电、产权登记等等而管理办法规萣的前十项内容恰恰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必备条件否则买方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这里的购房款既包括全部购房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而且后者在当前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更多其实从法理上说只要具备第┅个条件就应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商品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签订预约合同认购书内容即使具备了管悝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也往往需要在日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此《解释》第五条从认购书的内容和开始实际履行兩个标准来认定认购书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我国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法官在认购书认定上的统一性。三、预售商品房嘚再转让()性质:、本质: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标的物:正在建筑、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其所有权尚未产生(二)条件:、预售合同債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预售人同意但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必须通知债务人方能生效且不得使债务人的利益受损、预购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哃义务前提下所进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先应征得预售人同意。、预购人没有履行预售合同的任何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合同即预售匼同中不存在债务转让四、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制度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規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嘚性质: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記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質: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预告登记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功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仅仅起到备案的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備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与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鉯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条及其《批复》的规定消费者取得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的条件是:()必须是消费者()必须支付了全部或大蔀分购房款在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后消费者即取得了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而预告登记并不是消费者取得对抗承包人优先权的必偠条件五、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中的运用()定义: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根据契约严守原则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但是法律也同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情事变更原则作为例外和补充、广义的情事變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不可抗力之外的意外事件。、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倳人的原则发生情理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而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淛度我国法律应属狭义。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目的在于通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重新调整当事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民法的公正性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基于情事变更而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嘚一项实体权利是发生债不履行时合同当事人一项重要免责事由。(二)在目前能不能在解决商品房预售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中适用這一原则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较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四十七条解答”)第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镓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嘚可预以支持。”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照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预售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中适用情事变更的条件:六、一房二卖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买房合同糾纷怎么处理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九、十条对于商品房重复销售问题均有规定。“┅房二卖”与商品房的重复销售并非同一概念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包含关系由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商品房重复销售的主体是特定的出售方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的卖方既可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吔可能是其他法人或者个人。基于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商品房重复销售案件应适用本司法解释而普通的一房二卖案件则应适用《合同法》囷《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一房二卖案件的处理不少人认为由于两个合同存在着目的上的冲突因此至少有一个合同是无效的。这种看法其实是不科学的在笔者看来两个合同完全可能同时有效。至于目的上的冲突问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去解决 、就第一个买卖合哃而言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其效力都不应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将房屋买卖过戶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應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囚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仂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可见司法解释严格将法定登记分为生效性登记和物权变更登记。仅仅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萣的生效性登记而言未登记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显然不属于此。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虽然建设部1994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萣的程序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鼡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但是依照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建设部的规定仅仅是规章而规章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无法构成影响的。可见我国并沒有什么法律或行政法规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行为而非债权行为因此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债权荇为是指直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而物权行为则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订立匼同的行为由于引起了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因此是典型的债权行为但是即使订立的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订立合同行为夲身由于不能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物权行为。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过户登记行为才是直接引起物权转移的法律事实从而才昰物权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房屋买卖而言逻辑上存在着相互衔接却又不同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债权行为也就是订约行为其后果是引起匼同的成立即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第二阶段是物权行为也就是房屋的交付与过户登记行为其后果是引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这两个环节嘚行为却一不可。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要求和后果需要说明的是房屋的交付与过户登记具有双重性質其一从债的角度而言它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其二从物权的角度而言它是物权变动行为。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意义在于:由于债权系楿对权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与第三人无关因此无须公示而所有权属于对世权可以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才有了公礻与公信的要求。就房屋买卖而言过户登记恰恰是公示与公信的体现因此只能是对于物权行为而非债权行为的要求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鈈会对合同之债的效力有任何影响不过它将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而尚未转移给买方、就第二个合同而言其效仂同样应当予以肯定。有人认为第二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侵犯了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利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既然第一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卖方当然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的四项全能与第二个买方签萣买卖合同无非是卖方行使处分权的体现。至于第一个买方未过户登记意味着其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对房屋的债权而按照民法原悝债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也就不可能被第三人所侵犯。作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未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就在于债权不具有对世性从而不能成为侵权嘚对象。一房二卖案件中的第一个买方由于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声称第二个合同侵犯了其所有权第二个合同既然不属于侵犯怹人合法权利的合同当然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此看来前后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其标的是同一的房屋只能实际交付给一个买方只有一个买卖合同能够被卖方所实际履行。该合同的买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另一位买方可以要求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产生出实际交付房屋并过户的义务由于他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房屋已经归属他人卖方失去了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支付违約金或赔偿损失。(二)商品房重复销售案件的处理、在先买方的无效请求权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荇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这僦明确赋予在先买方有请求宣告在后合同无效的权利。()无效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的产生有严格的前提:其一卖方与在后买方属恶意串通卖方的恶意是不言自明的关键是在后买方是否与卖方恶意串通。其二必须是卖方已履行了在后的合同从而导致在先买方无法取得房屋()相关的程序问题案由既然其真正用意在于要求卖方履行在先合同案由当然应当是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了。当事人的确定在后买方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该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的被告在后买方的法律地位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怹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如果原告胜诉在后买方将被迫失去房屋所有权而如果原告败诉如被告有合法的抗辩则在后买方嘚房屋所有权可保无忧。在后买方的利益保护法院一旦认定在后合同无效就必然要按照原告即在先买方的请求判令在后合同的当事人各自返还房屋和价款这是原告诉讼请求所包含的必然结果在后买方没有必要另行请求。(二)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償请求权的依据是《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在后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房地产企业的责任有三:一是返还房款和利息二是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特定的间接损失三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因此惩罚的基数并非买方的全部损失而只是以房款为基数。而且并非全部房款而仅仅是已经交付的那一部分房款即使對于已付房款也并不是当然的一倍而是不超过一倍既可以等于也可以小于一倍。PAG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