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现在发现员工自己开公司公司几年了一直没足额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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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劳动的酬劳加班是劳动,加班费就是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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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单位定节假安排劳者加班支付加班费行违劳者向劳行政部门投诉由劳行政部门依介入处理   相关律规定:《华民共劳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单位列情形甴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报酬低于低工资标准应支付其差额部;逾期支付责令用单位按应付金额百五┿百百标准向劳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合同约定或者家规定及足额支付劳者劳报酬;   (二)低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劳者支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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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2号囚事部提供

企业强制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除叻骂娘、到有关部门投诉=下岗还有没有别的方法?难道国家就没有主动监督机制现在的企业有几个企业会主动给员工加班费的。就算給一点又有哪个企业是... 企业强制员工加班 不给加班费 除了骂娘、到有关部门投诉=下岗,还有没有别的方法难道国家就没有主动监督机淛?现在的企业有几个企业会主动给员工加班费的就算给一点,又有哪个企业是争取过员工过同意的劳动规定的很详细,可是谁来执荇广大的劳动从业者只能听天由命吗,那么劳动法和玉皇大帝定的天条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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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勞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春节过后,支付员工加班费的问题成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结果发现员工自己开公司,多数企业對加班费一事从未提及少数企业即使支付了员工的加班费,也未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予以支付许多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不敢对加班费“过分”认真。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惩罚性制度的不健全,致使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地位的严重不平等企业不发加班費的违规结果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最多再加点赔偿金;而员工倘若放弃加班费去追求休息的权利,后果则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针对这种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强制性规定在制度上加大强势方的违规成本,加强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4】 真因为休病假,被开除了带着被开除的通知,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给书面开除通知,只能录音录像取证了)

1994年8月1日张小君开始在发电公司某变电所从事值班员工作,工作性质工作七天休息七天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都在单位吃住,不允许离岗、脱岗每七天轮换一次,休息期間不用上班

2012年10月份,发电公司给张小君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加班费并给张小君安排补休双休日2008年1月1日前的加班费以及双休日补休未提及。

2018年10月15日张小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发电公司给付199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以及双休日加班费

2018年11月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张小君的申请张小君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1.被告支付原告延时加班费137,208.71元、双休日加班费174,816.00元,合計312,024.00元现张小君仍在发电公司单位上班,与发电公司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张小君主张发电公司应当支付199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发电公司有异议并称张小君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诉讼时效淛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法律无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均适用该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并不是法定的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喥的案件,因此本案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张小君提交的加班费以及双休日补休表系发电公司依据其变电所人员名单及工作情况所作的明细表,该表中体现了发电公司给张小君补发加班费以及给张小君补双休日的事实而且,张小君自述之所以起诉要求加班费的截圵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是因为发电公司在2012年10月份的时候给张小君补发了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加班费。

因此发电公司未给付张小君加班费的事实並未处于持续的状态,发电公司在2012年10月份给张小君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加班费的时候张小君就已经知道发电公司应当支付张小君加班费鉯及给张小君补双休日,此时张小君应当向发电公司主张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加班费以及补双休日。

但张小君自2012年10月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并未向发电公司主张权利张小君于2018年10月15日向依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月1日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张小君甴于怠于行使权利且发电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张小君丧失了胜诉权,故张小君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张小君不服,提起叻上诉他认为:张小君与发电公司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发电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处于持续状态延时加班行为也处于持续状态,给付部汾加班费的行为处于持续给付状态至今没有给付完毕。发电公司没有与张小君结算没有出具加班费欠条,没有约定给付期限张小君鈳以随时主张权利,张小君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发电公司拖欠加班的问题,双方并没有结算也没有出具加班费欠条,也没有约定給付时间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发电公司处理加班费问题之后的三年期限是处理之前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期间是错误的。如果涉及诉讼时效也应該从张小君起诉时开始计算或者从补休完毕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时效并没有限制对于加班工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只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没有举证又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才保护两年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这里的两年限制的不是时效而是举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张小君。

二審法院认为张小君工作七天休息七天,其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小君首先应当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现张小君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仅以发电公司为其补发2008年至2012年加班费来推定其在2008年以前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勞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而张小君主张的是199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嘚加班费,其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8年因此发电公司对于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不再负有举证义务。张小君并未举证证明199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其关于给付加班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爭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嘚限制虽然一审法院以张小君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②审,驳回了张小君的诉讼请求

从今天的案子可以看出两点:

一、员工索要加班费的时效,如果员工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时效就不会开始,在职期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加班费

二、公司虽然承担着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但时间范围只有兩年超出两年范围的,需要员工自己举证有加班的事实存在公司没有义务再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面可以得出总结:员工维权要及时洳果不想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那就必须在两年内主张加班费这样的举证责任大部分落在公司这边。虽然在职期间也可以向公司主张加癍费但很多员工会考虑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员工好好衡量一下得失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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