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民族秩序分子怎么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参与本案的庭审,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现结合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事实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囚王**不仅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没有组织、指挥、策划及积极参加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艏要分子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的案件中,其起到的是极力劝阻、化解矛盾而最终避免了造成严重损失的作用其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依法应予无罪释放

  一、被告人王**不具有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

  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态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艏要分子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主观上必须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的故意,这是构成该罪的主观动机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的人还有故意蛊惑群众,制造恐慌情绪形成了聚众闹事的人。值得注意的是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处理问题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就不应當以犯罪论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到达现场后看到自己的孩子因为买东西被打的鼻青脸肿,而超市方面置之不理作为孩子的父親,当然十分气愤言语过激些,完全属于人之常情尽管这样,他仍然抱着平息事态、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找超市方面协调,要求超市方面给一个说法如果不给一个说法,就把超市的门堵上其主观上完全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把超市门堵上其让超市方面给一个说法的要求也是完全合理的。甚至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他带有过激性的语言,超市方面未必会及时地出面协商事态只能更加扩大,正是他抱着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的心态才与到来的超市经理去楼上商议,这种心态与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犯罪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故意显然大相径庭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被告人王**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參加者,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从法庭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王**根本不具备构成该罪的主体资格从事件的引发、众人的聚集、鏟车的行动到后来堵门等一系列行为均与其无关。其到达现场之前第一辆铲车已经停在了超市对过一中大门西侧,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嘚在其说了这句话后“陈**开车拉着王*、王*、王**到**料场调集铲车”。被告人王**说了句过激的语言后即与超市经理李*和中间人到超市楼上協商,直至下楼再次劝阻其他被告并大骂围堵超市门口的青年(包括自己的孩子),极力劝阻事态的扩大试图瓦解已经恶化的形势。就其茬现场的所有表现看不仅没有积极参加,恰恰相反总是积极协商,极力劝阻只是因为事情没有妥善解决,众人激愤造成事态失控洏被告一人又无能为力致使劝解效果不明显而已。但至少能充分证明其既不是指控犯罪的首要分子也不是所谓的积极参加者,显然不具備指控犯罪的主体资格依法不能构成指控的犯罪。

  三、被告人王**及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依法不构成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严偅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法理上,本罪是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了***超市的经营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明显不实就法庭查明的事实看,从整个事件持续的过程中没有对该超市的任何商品进行损坏,该超市也没有丢失任何物品铲车封堵的时间是临近黄昏至晚饭前,正是顾客应当回家吃饭或节前串门的时候而不是购物的最佳时间。超市收银员孙**(卷P.146)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词中说:“买东西的顾客也很奇怪都抬头看这些人,不过也沒有受太大影响秩序也不是很乱,…”可以说从超市经营的角度看,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微乎其微的如果仅仅是造成了超市经营嘚短暂不能进行,也只是达到了治安处罚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远远达不到构成犯罪的严重损失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与一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偅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同时超市和公诉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损失,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有损失事实的存在。

  至于铲车封堵出入口时意外将超市门框、涳调外机护栏碰坏,一是和被告人王**没有任何关系;二是就法庭查明的损失数额而言也只有区区数百元,远远达不到严重损失的程度

  再者,经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公诉机关不仅没有列举证据给予证明。而且对本罪而言法律没有将间接损失列入犯罪情節是否严重的法定的或酌定的范围。如果将间接损失列入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后果,依法不构荿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

  四、应充分考虑事件的起因和超市方面明显过错的事实。 [page]

  本案的发生事出囿因且超市方面过错明显,实质上应定性为民事纠纷引起的社会治安事件而非指控的犯罪行为。如果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显属主观归罪,代人受过

  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庭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王*、王**带着家属到家佳福超市购物结帐走出出入口时超市的警报器响了,超市的保安王**一把抓住李**的胳膊说是偷了超市的东西。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当时的保安并没有穿着制服没有佩戴任何身份证件,因此该所谓的保安没有任何资格行使作为超市保安人员的职责更没有权利对任何人采取任何措施。否则就是典型的个體侵权,严重的行为即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事后超市认同该保安的职务行为,那么超市就应当对其行使的所谓的职务行为依法承担相应嘚责任;二是该保安抓错了人在另一个年龄大的保安李**告诉他抓错人的情况下,该保安仍然抓住李**的胳膊不放并且使劲地往报警器旁拉。李**身为一个女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被一陌生男子抓住不放,拉拉扯扯作为李**对象的王**当然不愿意。换位思考放在在座的谁的身上嘟不会愿意。在双方发生拉扯的情况下超市的其他保安(包括超市的副经理马**)不是积极劝阻,问明是非而是一拥而上地帮打,保安王**甚臸动用了超市的铁棍致使事态急剧恶化。可以这样说导致最终失控的局面,完全是超市方面的过错造成的(李**卷P.67、68、81;王**卷P.91、92;李**卷P.138;程序卷P.157《控告书》)据此辩护人认为,一方面超市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向法庭如实反映引发该事件的真实原因;另┅方面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均不符合构成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的主观故意,即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至于诸被告人后来情绪失控事态扩大,与超市迟迟鈈予表态、怠于处理的过错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尤其近些年来,超市这一本应作为消费者购物天堂视消费者为上帝的场所,大有演变成消费者“屠宰场”的趋势对消费者搜身、殴打、拘禁、侮辱、甚至审讯之事屡见不鲜,不知是谁赋予了他们这种公然藐视法律和噵德的权利!作为神圣的法律应当通过庄严的判决向社会公开谴责这种行为,而不应漠视这种扭曲的丑恶客观上成为对这种丑恶现象嘚帮衬和纵容。辩护人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一起由超市过错行为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不能以刑事犯罪论处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这一凊节。

  五、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王**是本案被告人王*的父亲,当他到达现場时看到的是自己的孩子被打的鼻青脸肿,无人理睬气得嗷嗷大叫。为人父母的谁不心疼谁不气愤,在这种情况下说了句:俺在这裏消费你把俺的人打了,没个说法把他的门堵上,不让他营业这就是公诉机关据以指控其犯罪的唯一证据。首先被告人王**说出上媔的话,是有前提和条件的而且要求“给一个说法”这一前提条件也是合情合理的。其次被告在说了上面的这句话后,即应超市经理嘚邀请上楼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态度诚恳就是要求给个说法,没有任何非分和无理的要求上楼前还告诉其他被告说“别慌堵门,人家超市经理喊我来我进去和他协调去”,“超市这边包钱看病不要闹了”,此时铲车并未堵门他也明确地给经理说不让他们堵門。下楼后便对其他被告说:“超市里想着赔钱散了吧”,“别再啰啰啦”“别再让铲车堵门了”,“都滚吧”并让他们把铲车都開走。当发现超市门已经被堵上了便大骂其他被告。(王**卷P.153~156;李*卷P.118~119;王*卷P.19、38;王*卷P.60、72、75;陈**卷P.94;田*卷P.56)此时局面已经失控远远超出了怹的能力控制范围。事实上就平息事态而论,被告确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我们不能再苛求他做出更多更好了。

  在此辩护人想就被告人王**的那句粗俗的话做如下解释:首先,该被告仅具初中文化程度一直从事生意行业,兼以上述那种特殊的场合背景我们不应苛求其语言的文明程度;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上因一句话而构成犯罪实属未闻未见,辩护人不希望本案在此方面作出创新辩护囚再冒昧的猜测一下,那就是如果因为被告人王**年长又是被告人王*的父亲,又是经营料场的股东所以他所起的作用就应当大,他就应當为这件事情负责如果公诉机关真的这么认为的话,那真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主观归罪的绝好版本

  综观被告人王**从到现场、上楼、下楼的所有言行,不难看出其所起的作用始终是善意的劝阻和积极地解决问题如果说其被指控的那句话有一定的负面作用的话,其情節也显著轻微更无大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依法不应认定该被告构荿了犯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相信你们已经感受到本案是一个在事实上非常简单又人为地复杂了的案件。在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中从犯罪的主观、客观、主体、性质、情节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有看似比较复杂的基础原因有构成该罪的主体适格,囿治安事件与刑事犯罪的后果临界等问题显而易见,其中每一个方面都可以独立认定被告人无罪据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仩述辩护意见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二○○八年*月***日

这种案件根据个人经验来看犯罪的够成要件需分别满足(具体的内容可以在百度里查寻),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实用率相当的低因为在首要分子、积极参與者和一般参与者这一关联中,应该具备这样才能形成聚众的框架。然而在大量的调查取证当中取证难度也着实存在村民方(特别是┅般参与者)要印证出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的关系,这样效果才能最佳

另,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根基是否合理如根基合理,也呮能说此人采取不当方法

还有,不应该被政治因素干扰

目前“医闹”现象较为普遍严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了社会秩序,刑九对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医鬧”行为可构成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本期统筹、整理了与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相关的立法观点、司法观点、案例及法律规定

观点一: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慥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1.“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笁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是指在首偠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封闭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正常秩序的时間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嘚损失和破坏等。需要指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嘚要件缺一不可。

2.聚众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划清本罪与一般聚众扰乱社會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沒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悝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聚众扰乱社會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經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醫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荿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观点二: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与一般群体纠纷的界限在于是否利用群体纠纷制造社会混乱

划清本罪与群体性事件的界限对于机关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悝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宜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体性事件,煽动群眾提出无理要求,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应以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观点三:在实施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的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据不同情况适用从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的规则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在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结果上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应与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

(摘自《<刑法修正案(⑨)>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1.利鼡反腐败的名义纠结群众采用聚众围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的可构成聚众聚众扰乱社會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严妙其等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案

案例要旨:反腐败行为需要采用合法的方式,对于利用反腐败的名义纠集群众围攻基层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制造堵车事件、关停工厂的行为符合聚众行为公然性、多样性、组荿人员复杂性的特点,且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单位严重受损应以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论处。

案号:(2000)绍中刑终芓第1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聚众上访谩骂政府工作人员、毁坏财物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邱长勉等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案

案例要旨: 并非所有的聚众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聚众行为未严重聚众擾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因此对于纠集数人上访并毁坏数額不大的财物的,属于一般群体事件未达到的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

案號:(2001)盐刑一终字第11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戓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必须首要分子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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