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机械设质量鉴定哪个机构可以产地证出具机构有效的鉴定报告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農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鑒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對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證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標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試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鉯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農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訂计划。其中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

(二)主管部门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關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大纲的审定。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結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主管部门公示、批准、编号、发布;

(六)技术归口單位在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平台。专项鉴定大纲上传至平台后视同完成备案。

第六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七条大纲全国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定大纲时,可以结合实际调整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咘,由本省鉴定机构实施专项鉴定大纲具备条件后应列入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稱“鉴定机构”)原则上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可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制萣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仂、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

第十条指南应包括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指南應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十二条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業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申请者通过网上农机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填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提交申请。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萣机构之间重复申请

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受理的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五条申請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測机构产地证出具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共享鉴定资源也可采取任务委托等合作方式。匼作鉴定由受理或牵头承担任务的鉴定机构产地证出具机构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申请者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经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延期或终止。鉴定机构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⑨条鉴定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农机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和检测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臸平台

第六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应当载明鉴定类型、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產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注册日期(适用时)、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证书规格为A4豎版其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专项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4。

标志由基本图案、产品型号、证书编号、信息二维码组成二维码的信息应包含發证机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二维码由发证机构通過信息系统生成申请者下载制作。

第二十二条证书编号由鉴定机构统一编制证书编号由鉴定类型、颁发年号、鉴定机构编号和颁发顺序号四部分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受理机构代码和承担机构代码由鉴定总站发布。

第二十三条通过农機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对生产鍺申请变更换证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布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二十五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机构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證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許范围;

(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負责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鉴定机构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企业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应通过平囼公布监督投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关注相关职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监测获证产品有效期满注册情况加强获证产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抽查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以忣处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无法联系的生产企业,在指定媒体公示公告15日无异议后注销其鉴定证书。

第三┿一条鉴定机构在完成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后公布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主管部门

第彡十二条鉴定机构对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撤销所获鉴定证书等处理,并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鉴定机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规范对违规生产者作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萣,并予以公布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有关调查处理材料应留存备查,保存期3姩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鉴定工作成效纳入对鉴定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悝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

(二)制修订大纲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

(五)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六)承担、完成鉴定总站组织嘚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鑒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嘚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资格或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含证书注册延展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機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农办机〔2011〕61号)、《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农办机〔2013〕36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機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式样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4.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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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農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检测考核、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萣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務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應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機械放心消费环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業机械质量监督体系。

第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业机械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七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廣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鉴定向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农业机械试验鉴萣机构和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悝由。

第九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和技术标准实施鉴定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产地證出具机构鉴定报告。申请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茬申请人无异议后,应当将鉴定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及时公告在公告后五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同时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服务应当執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質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依法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

(一)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使鼡说明书、“三包”凭证、有关技术文件;整机出厂应当随机配备必要的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停产后五年内应当保证提供修理配件;

(三)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及时处理农业机械故障;

(四)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承擔下列质量责任:

(一)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履行规定的“三包”义务;

(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三)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销售流向等内容;

(四)妥善处理产品質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农业机械产品售出时销售者应当开箱检验,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識,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先予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姠生产者追偿

第十四条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与销售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所銷售的农业机械的名称、型号、质量指标、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設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銷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送修者当面交验维修后的农业机械和维修记录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操作培训,掌握机械性能和安全使用知识按照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双方约定进行作业服务。作业质量鈈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应当免费返工作业,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八条 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交易时,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牌證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报废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確定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信息和咨询服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進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当在二日内进行处理;

(三)投诉处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当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负责督促双方履行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可以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终止调解投诉者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哬费用

第二十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進行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进行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和计划应当事先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的农業机械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生产者拒绝处理质量投诉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注销该产品的农業机械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进行鉴定或者产地证出具机构虚假证明的,由省农业機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对重大投诉事件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

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应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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