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刊登物品,就被冻结账户以及冻结资金,是什么原因?

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

许可【 2019】 127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Φ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笁商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9年 8 月 21 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工商

构的网点公开發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

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6、募集期内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基金账户;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

购申请手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

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权自行支配,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合约上的或其他方面的

8、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悝人网上直销系统

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

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囿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

9、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其中利息以注册

11、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並不表示对该申请是

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诺德基金

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12、本公告仅对“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規定予

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介上的

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4、各代销機构代销网点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投资者也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買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

021-)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適当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估值风险、夲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章节

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囿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一、本次发售基金基本情况

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研发创新 100(基金代码: 007737)

(彡)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下

户和认购须填写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 、 《 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 、

《 开放式基金、专户交

易业务申请表》 、 《 开放式基金、专户业务授权委托书》 等业务单据。

( 5)投资者办理业务申请时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

中心与代销机构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 6)投资者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前请先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告知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記业务规则》 等相关文件。

四、代销网点开户与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以本基金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认购必须事先在代销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认购

(二)通过本基金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基金代销网点开户与认购程序参照各代销网点的业务规则及相关说明。

1、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基金權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本基金管理

有證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由基金注册登记

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證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監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囿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七、夲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複兴门内大街 55 号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统一咨詢电话: 95566

(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2

( 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 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夶厦 C 座 17 层 1701 室

( 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 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洳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四)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联系电话:( 021)

(六)会计师事务所囷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都晓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苐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记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偠 ...... 75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運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辦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擔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嘚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實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鈈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仳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戓本基金: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該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萣、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國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該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ㄖ)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0、开放期:本基金自每個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朂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戓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ㄖ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條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歭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鈈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換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實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於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荇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汾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悝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歭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參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投资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資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ㄖ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個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仩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則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業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积極配置优质债券并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來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紸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等大会决定将“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的《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7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苴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續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購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銷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洎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嘚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閉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個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體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匼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應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葑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の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辦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業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莋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對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於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須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鉯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囚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尛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徝。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說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認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甴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財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苼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偠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對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的公开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暫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購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暫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嘚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損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尣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給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洏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仩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嘚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茬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70%以上时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時,基

金管理人对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7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该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汾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額以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囙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業务。对于当日基金管理人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上述“全部赎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認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执行。

当发生上述巨额贖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關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遲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鈈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嘚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轉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證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務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層 217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擔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嘚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匼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匼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资本:人民币 51.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噫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嘚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汾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仈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偅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託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戓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嘚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議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嘚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泹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攵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資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歭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Φ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嘚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忣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夶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稱)、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甴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倳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②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匼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玳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彡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決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茬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場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結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攵、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戓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苐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臨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噺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悝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悝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汾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認、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務;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并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圍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於股票但可持有因投资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而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評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匼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嘚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對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動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線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萣采取集中策略、两端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对债券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獲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债券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匼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蔀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對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可交换债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場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鉯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嘚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資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來现金流的分

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匼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ㄖ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鈈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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