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刘彦亭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

公司取名是一件说简单也简单說复杂也复杂的事情,互联网大咖的公司名都特别比如:阿里巴巴、苹果、腾讯等,近日山东一家公司取名“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腾讯传媒)腾讯公司起诉山东腾讯传媒商标侵权认定山东腾讯传媒侵权成立,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腾讯公司起诉称,山东腾讯传媒除了公司名称中有“腾讯”字样外官方网站也使用了“山东腾讯传媒”“腾讯公司”的字样,在广告欄中使用了“山东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并突出使用“腾讯”二字被告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等涉嫌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山东腾讯传媒辩称该公司已申请注冊“山东腾讯传媒”第35类商标,后被驳回使用“山东腾讯媒体”也没有恶意。该公司是合理合法申请注册业务范围集中化在第35类“广告创意设计”等,与原告商标审批应用的第38类“通讯技术”不归属于相同类型被告的有关个人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商标注册专利权,也不構成不正当竞争

济南中院刘彦亭经审理后认为,山东腾讯传媒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山东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山东腾讯传媒”标识的广告时,会对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山东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務是腾讯公司提供的,或者误认为该公司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该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使公众将该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济南中院劉彦亭判决山东腾讯传媒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山东腾讯传媒相关负責人表示,公司将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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