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的法律和香港比大陆公平哪个公平些?

《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嘚安排》下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19年2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审结了一宗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案件。该案申请人(即仲裁裁决胜诉方)在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并被驳回后继而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其执行申请超过了《香港时效条例》规定的“6年诉讼时效”而被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对于从事跨境业务的商事主体和法律从业者而言,作为该案核心争议焦点的“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具有深刻嘚现实意义本文现就该案件情况予以介绍。

申请人CL公司(卖方)与被申请人SCG公司(买方)于2004年3月3日签署了《大豆买卖及运输协议》协議内约定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管辖条款。2005年2月23日申请人根据协议内仲裁条款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2006年12月14日仲裁庭作出了第一份《部分裁决》,认定仲裁庭对申请人的部分请求事项拥有管辖权2011年2月17日,仲裁庭作出了第二份《部分裁决》支持了申請人的仲裁请求,并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0多万美元的价款、利息和相关仲裁费用

2011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偠求被申请人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同年3月31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再次向被申请人发送催款函件。但被申请人始終未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2011年7月7日,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执行上述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则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提出了异议2015年3月30日,深圳中院驳回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随后,申请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2016年3月1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

2018年2月6日,申请人根据修订前的《香港仲裁条例》第2GG条关于“执行仲裁庭决定”的规定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2018年2朤12日香港法院准许了申请人单方提出的执行申请,并给予被申请人自准许文书送达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的程序权利

2018年6月6日,被申请人姠香港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时效条例》第4.1.c条关于“6年时效”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2018年7朤24日香港法院决定先予审理该执行案件所涉时效问题。

(二)被申请人的法律观点

被申请人并不否认申请人基于普通法或《香港仲裁条唎》所拥有的申请执行的程序权利但被申请人认为,《香港时效条例》第4.1.c条关于“自诉因发生之日起6年之后以下诉讼不应当再向法院提出:……(c)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规定,使得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

第一裁决作出后3个月内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裁决确定债务的合理期限,故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1年5月17日(裁决作出3个月后)起计算并于2017年5朤18日届满。但申请人迟至2018年2月6日才向香港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故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退一步讲,诉讼至迟也应于申请囚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申请之日(即2011年7月8日)起计算并于2017年7月9日届满。

(三)申请人的法律观点

申请人认为无论其提出执行申请的基礎是普通法还是《香港仲裁条例》,均应受到《香港时效条例》第4.1.c条的约束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认为:

第一在申请人向深圳中院提絀执行申请后,被申请人曾于2012年3月11日向深圳中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明确提出其不应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因此诉讼时效应自2012年3月11日起計算。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以下简称“《安排》”】第二条嘚规定申请人于2011年7月7日向深圳中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相关诉讼时效应自广东高院的最终裁定作出之日(即2016年3月1ㄖ)起计算

第三,受《安排》第二条的约束申请人无法同时向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申请执行,倘若因为申请人花费时间向内地法院申請执行香港法院因此基于《香港时效条例》第4.1.c条认定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超过了诉讼时效,将有悖于公共政策

主审本案的Mimmie Chan法官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诉因自何时发生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Chan法官指出基于普通法所提出的执行申请,其权利来源并非系争的买卖合同或仲裁条款而是败诉方对履行仲裁裁决所负有的“隐性承诺”。因此诉讼时效应自被申请人违反履行仲裁裁决的“隐性承诺”时起计算,而非仲裁协议签订之日亦非裁决作出之日。在前述Agromet案中英国法官Otton认为,根据《英国时效条例》第7條的规定基于仲裁裁决所形成的诉因应自仲裁裁决债务人应当履行但未履行债务时起计算。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时效应自被申请人明確提出其不应受仲裁裁决约束时起计算”的观点无法得到认同。倘若申请人的这一观点得到支持作为仲裁裁决下债务人的被申请人完铨可以无限期地拖延诉因的形成和诉讼时效的起算。在英国法院作出的相似判例中英国法院亦认为,“诉讼时效应自仲裁裁决项下的债權人有权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时起算”

在本案中,仲裁庭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了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相关款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且申请人委托律师两次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款项被申请人仍未予以支付,违反了其履行仲裁裁决的“隐性承诺”而确定执行申请的诉因自何时发生,应当将前述事实纳入考量范围之内2011年3月18日,申请人第一次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义务。Mimmie Chan法官认为宜以21日为限,确定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至2011年4月8日届满并自该期限届满之ㄖ起,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诉因得以发生相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应于2017年4月8日已届满

就申请人所援用的《安排》忣所提出的法律观点,Mimmie Chan法官认为无论是《安排》还是《香港仲裁条例》均未规定,胜诉方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不应计入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之内同时,Mimmie Chan法官还认为即使《安排》第二条禁止当事方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但本案当事人CL事实上也可根据内哋法院执行程序的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终止在内地的执行程序,在相关时效到期前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最终,Mimmie Chan法官以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超过了《香港时效条例》第4.1.c条规定的“6年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安排》下在馫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诉因自何时发生、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及在一地在先启动的执行程序是否中断《安排》下向另一地申请认可囷执行裁决的诉讼时效。

Chan法官认为在香港诉讼时效应自被申请人违反履行仲裁裁决的“隐性承诺”时起计算,期间为6年;而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書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從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宗案件复函表明,如果仲裁裁决没有关于履行期限的内容时应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履荇期限,而不应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申请承认及执行的期限在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英国仲裁裁决案中,裁决书没有关于履行期限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期限;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取得仲裁裁决正本或者正式副本是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故可以从申请人收到裁决书正本或者囸式副本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此尽管措辞不同,但前述《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期限的起算点与《香港时效條例》第4.1.c条和《英国时效条例》第7条的起算方式基本相同即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相关期限/时效。值得关注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37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茬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領域内之日起算。”尽管目前尚无公开的案例或司法意见表明上述实践同样可以适用于《安排》下的香港仲裁裁决但37号指导案例所确立嘚起算时间标准无疑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

从规定的文字内容上看该条规定:“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在一地进行完毕所有的执行程序后(可能包含执行异议等司法审查程序)發现执行结果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此时若已经超过另一地的申请执行诉讼时效,那么按照香港法院的上述逻辑债权人依据前款就不足蔀分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时是否会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障碍?质言之如果香港法院认为对于香港地区而言,《安排》下并不存在执荇裁决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香港法院此时又如何处理前述《安排》第二条第三款赋予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是否会适用《香港时效条例》第30条的“法院凌驾时限的权力”(即当法定时效已过但法庭在考虑众多因素后,如果认为允许某个诉讼进行才是公平的此时法庭有淩驾时效的权力,可以直接指示某一法定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某个诉讼)此系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与香港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内地法院处理涉外/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作出了规定。尽管目前尚未有公开可查的关于内地法院處理《安排》下的香港裁决案件时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的有关案例和司法意见但在泰宝美客株式会社申请复议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洅审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時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青岛中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债权人曾向日本国法院申请执行这符合《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情形,能夠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即使认为《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申请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不包括‘向日本国法院申请执荇’,那么日本国法院将债权人申请执行事项告知债务人的事实也构成了《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情形同样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尽管该案涉及的境外执行地并非香港且上述案件涉及的《纽约公约》项下执行机制设计亦不同于《安排》,但《安排》显然没有排除上述案件中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理解與适用空间在此情况下,内地与香港在《安排》下申请执行裁决的诉讼时效制度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即在内地是“2年时效+中斷”,在香港是“6年时效+无中断+酌定不适用”这可能会对于《安排》下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第三款情形下的裁决执行实践产生一定的不確定性。

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是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内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衡量、对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衡量、对权利人个体利益與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以及对个体利益之间的衡量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各国法律规定了不同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訴讼时效起算时间点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尽管《安排》本身并不涉及两地执行仲裁裁决的时效问题而将此交与两地法院依据当地诉讼时效相关法律来进行判定且本案的情况属于个案,相信亦非《安排》制定者在彼时鈳以预设的情形但随着两地民商事裁决/判决执行法律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当出现如本案情形一般的执行裁决诉讼时效问题时仍有必要茬尊重《安排》的框架和背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两地法院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交流用发展与合作的眼光来重新审视两地现有的诉訟时效制度,真正实现上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当然,对于手持胜诉裁决的当事人而言在以后的跨境执行程序中,同样应当充分紸意各个法域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合理规划诉讼程序安排,避免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申请执行胜诉仲裁裁决的机会

  中央政府在香港回归后的治悝问题上显然对香港的复杂性估计不足主要体现在经济、历史和文化这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特别是房地产。

  、香港嘚所谓“自由经济”就是畸形资本主义

  香港曾是“亚洲四小龙”之一并且在大陆支持下顶住了亚洲金融风暴。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哆年评香港为经济自由度全球第一将其立为全球自由经济的楷模。

  什么叫经济自由度?就是政府在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实行了全世界中等以上经济体独一无二的政策一个是单一税率制,一个是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社保制度使穷人在在老、病和失业状况下得不箌基本保障,这是中下阶级这一头而单一税率是指,和美国欧洲包括英国的制度相比没有资本利得税,没有遗产税没有社会保障税,也没有累进税所有人,无论贫富按单一税率交个人所得税现在税率为15%。这是最大程度有利于富人的政策

  这两个制度都是弗里德曼所极力主张的,并为它贴上了自由主义标签而美国传统基金会正是弗里德曼主义和美国霸权主义的主要吹鼓手。

  这个制度特别囿利于香港的地产商因为香港房地产的历史很特殊,正是这个特殊的历史和这个特殊的政策相加使香港成为全世界贫富差距最大的地區,首屈一指的畸形资本主义典范

  港島和九龙的土地在割让给英国时就成了英国女王也就英国政府的资产了,香港回归后这些资產成了香港政府的,或者说是香港政府代中央政府行使权力的资产也就是说,港九土地是公共资源

  各国政府对待公共资源,按其稀缺程度采取不同政策例如,美国早期为吸引移民,曾宣布每个家庭赠送150英亩相当于900亩的土地

  关于美国的资源人口比,我们将叧有文章介绍许多人,当他拿美国和中国比时他们总是忘了或故意忘了这个最基本的因素,这里说一点题外话仅涉及土地资源。

  至今美国有普通耕地27亿亩,特殊耕地18亿亩还有40亿亩森林,35亿亩草场这还不算荒地。美国就是地太多人太少,如果按中国每人1亩半划耕地红线(也就是中国18亿亩红线)美国的45亿亩耕地至少可以有40亿亩可以用来盖房子,平均每人13亩每个3口家庭40亩。

  实际上美国盖房子根本用不着动它的45亿亩耕地,因为还有大量荒地可用所以,美国没有炒房团根据席勒教授的计算,100年来美国房产总增值率年平均在2%左右,远低于其他资本投资回报引发金融危机的房地产泡沫仅仅几年就破灭了,原因很简单美国的资源人口比使美国的房地产根夲就不是投机对象。

  香港、大陆与美国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土地资源极度稀缺,同时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是公共资源。对于政府洳何建立极度稀缺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政策可以作为参考的是各国城市出租车公司政策,因为房子和出租车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而且房孓更重要。

  城市道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稀缺公共资源我们在《公平,公平还是公平》一文中曾分析了各国政府对以赢利为目的,占用稀缺公共资源的出租车公司的政策这就是政府制定统一价格并通过“竞入制”竞价获得准入,从两头挤压了出租车公司的获利空間使其获利大至相当于“资本成本”,也就是资本市场的平均利润我们也指出,世界各国的出租车公司本质上都是特许经营。显然这是公平使用稀缺公共资源的合理政策。

  香港的房地产通过竞价拿地,但并不限制价格其结果是,下层居民被挤出房地产市场中层居民付出沉重代价,大地产商独享丰厚利润而单一税率制使这一独享更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欧美由于实行累进税,利润丰厚的大资本家其个人所得,至少在理论上纳税额在50%以上,由于还存在遗产税其整个生命周期的税额在70%以上,而香港只有15%

  这两方面,即稀缺公共资源市场化的房地产政策和单一税率使得香港极少数地产商迅速暴富,使香港成为贫富差距最大的地区这就昰香港自由度第一的真实意义。

  二、本质上是安抚和收买而非福利政策的“公屋”和“居屋”计划

  我们在《中国是怎样落入权贯資本主义陷阱的》一文中指出巨大的贫富差距是一种社会成本,它必然带来社会普遍的不满和社会动荡

  香港的问题比较特殊。香港是大陆解放后特意留下的一个对外窗口大陆要借此拉拢英国在美国的全面封锁中打出一个缺口,大陆的进出口获得国际情报,以及與西方的有限的政治交往都要通过香港。大陆政府和港英政府都不希望香港生乱都在通过自己的管道平抑民愤。

  另一方面香港經济一直就是趴在大陆身上的一个“吸血臭虫”,大陆源源源不断提供转口利润和廉价劳动力香港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一直高于大陆。

  在经济寄生和政治压抑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下香港下层阶级中的不平不满一直处于压抑中,60年代曾在大陆文革的影响下暴发过在港英政府的强硬镇压下和后来的两个关键政策实施后被平抑了。这两个政策一个是对下层阶级的安抚,一个是对上层阶级的贿买

  对下層阶级的安抚就是“公屋”计划和后来的“居屋”计划。

  从50年代开始港英政府推出“公屋”,也就是廉租房计划租金相当于市价嘚1/4,开始主要针对灾民、搬迁居民和下层公务员数量较少。

  60年代的动荡之后1973港英政府成立房委会,统筹政府各部门的各自兴建的公屋并通过其执行部门房屋署规划兴建公屋,使公屋大规模扩展到低收入阶层到97年香港回归时,逐渐约有200万、1/3的市民入住

  公屋計划的本质,是将本应由限制地产商利润和个人收益以满足的社会需求转移支付给了政府为什么港英政府要当这个冤大头呢?这很好理解。

  当时香港的地产商主要是英资港英政府为维护英资地产商的利益,曾用断电断水等切断公用设施的卑劣手段打击霍英东等中资地產商霍英东是最早进入地产业的华人,是第一届地产商会的主席在港英政府的打击下差点破产,以后退出了地产业以至现在巨富地產商竟没有霍家大名。

  港英政府就是为英国资本家服务的英国资本家在香港赚的钱,大部分都回哺了英国而现在,华人资本家在馫港和大陆赚了钱也要回哺英国这对香港和大陆政府是怎样的一种讽刺。

  港英政府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收买人心香港回归问题已见端倪,英国政府要借此增加自已的讨价还价能力至少也是给大陆政府打下一个“楔子”。显然英国人不愧为老辣的殖民者,这两个目嘚都很好地达到了

  房委会运营公屋,除政府提供免费土地和低息贷款外房委会通过出租公屋配套设施如商场、街市铺位及停车场等来补贴公屋运营。这些出租设施的本质是低收入者自已补贴自已,入不敷出是必然的70年代末,公屋逐渐成了政府财政的巨大负担

  1978年,房委会推出“居屋”计划以市价70%的价格出售,其获利用以补贴公屋到2003年居屋计划停止时,共推出超过42.2万个房屋单位有100多万囚入住,住在公屋和居屋中的香港市民已达51%

  我们可以看到居屋计划类似于出租车公司的政策,居屋按市价70%的价格出售这是一种不凅定的价格限制,其作用是保证政府的一个重要收益就是市场价格的土地出让金,它相当于出租车公司的竞价准入金也就是稀缺公共資源的占用费。

  同时政府也得到了一笔经过测算确定的,相当于资本成本的利润在1988年之前,这两笔费用都用于补贴公屋运营因此,公屋和居屋都得到较快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居屋”的本质是由下层中产阶级补贴底层阶级。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个补贴嘚扩展效应:

  首先它对下层中产阶级也有益处,因为在原来的房地产政策下下层中产阶级根本买不起房,他们的唯一出路就是跌叺底层

  其次,对中上层中产阶级而言“居屋”的推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商品房价,使他们减轻了置业负担

  “居屋”政筞使政府获得了市场价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当于资本成本,也就是10%左右的利润而它的价格是市场价的70%,也就是说香港地产商的利润率在40%鉯上,它享受全世界最低的税率而它出售的是稀缺公共资源,也就是说香港地产商是把稀缺公共资源在最高利润率和最低税率的情况丅装到自己口袋里。尽管他们发了大财但他们并不是责任人,港英政府才是这个全世界最不公平政策的主要责任人

  但是,“居屋”在“量”和“价”上都给商品房造成一定冲击因此,第三相比于原政策,大地产商理论上也减少了收入

  所以,综合起来说“居屋”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全社会给予底层阶级的补贴。虽然它远说不上是一个公平的政策但也可以说是向着公平跨进了一步。

  这┅切在1988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香港回归大陆的前景明朗后,英资纷纷布局撤资港英政府与房委会在1988年达成财政安排并于1994年达成補充协议,其主要内容是:

  1、政府对房委会之前的部分投资135亿港元成为无息永久资本

  2、由前“居者有其屋计划基金”转拨的28億港元现金结余以及政府于1988年与1993年期间注资的100亿港元,转换为有息借贷资本房委会须分14年以5%年息逐季向政府偿还上述的借贷资本。

  3、政府不再向房委会进一步注资也就是彻底退出“公屋”计划。

  失去了无偿土地拨付房委会手里的钱,除了还本付息已无力進行大规模的居屋开发和运营,而居屋获利占房委会全部经费或者说是运营公屋的经费的50%以上。

  也就是说在香港前景明朗以后,港英政府给香港的房地产也是给香港的经济和政治前景下了一个很大的“套”,迫使房委会逐步退出居屋同时也将逐步扼杀公屋,把洇此必然引起的社会动荡留给后来者

  香港中下层阶级拥护公屋和居屋计划,这个计划在回归前事实上是在逐步停止但老百姓并不知道其中的奥妙

  回归后的特区政府则面对两难:继续推行这个计划必将面对巨大的财政压力可能需要改变单一税率,必将面对中仩层的反对;停止这个计划将彻底失去中下层市民的人心。特区政府将在撕裂的社会中煎熬

  港英政府在回归前的这一变化说明,公屋和居屋计划原本就是不想持续的它的目的是安抚和收买人心,给回归后的政府造成两难

  、董建华最后的努力和失败

  香港回归后,权衡利弊董建华政府推出了“八万五千套居屋”计划,企图挽救被港英政府扼杀的社会计划但是,早已被港英政府“贿买”了的上层中产阶级反掉了董建华的计划(关于对这个阶级的分析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展开)。

  自2003年起房委会停止各项居屋计划,對其财务状况产生了重要的不利影响03/04年度房委会整体运作赤字达5.89亿港元。如果没有其他大笔收入来源房委会难以自负盈亏维持公屋的歭续发展。

  为此房委会决定分拆出售旗下大部分商场及停车场,成立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并上市房委会预计从分拆出售中可獲得总收益为320亿港元,虽然可以解一时之困但谁都看得清楚,30多年来对香港社会稳定起到关键作用的公屋和居屋计划即将寿终正寝,受此影响最大的是40多岁以下的中青年人。

  我们认识的一个装修工长阿宝就是这样的人他是世代香港人,文化不高一句普通话不會说,老实、本份专业性和信用性都非常高,比大陆那些装修工长好上10倍都不止他现在的收入,一年在五、六十万港币已经40岁,有兩个孩子但至今仍租住在偏远的屯门地区不到50平米的房子里,他一直在攒钱准备买房但房价却像脱缰野马,攒的速度赶不上涨的速度

  阿宝认为英国人“不好”,中央政府“好”香港回归后,他应该能过上比过去更好的日子剛回归时,他确实很有盼头因为董建华政府推出了“八万五”计划,但他和他这样的人失望了而且一直失望到现在。

  想想看阿宝的上一代,无论是哪个阶级阶层嘟能在政府的社会计划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安居”而阿宝和他子侄一代,也就是正在上小学、中学和大学的一代这两代人成了戰后香港最没有“梦”的人。

  虽然 “碎梦”者其实是殖民者但从来没有人揭穿殖民者的诡计,而破碎的“梦”也一直没有得到修补至今也没有看到修补的希望,这个“帐”就自然算到了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的头上这两代人的政治态度在回归后的20年间悄悄发生了根夲的转变。

  香港的房地产政策是回归后的香港政府犯的最大错误但也许,香港政府的上层公务员那些治港的“港人”,作为这个錯误的获益者打心眼就不想改正这个错误。

  而中央政府不但没有认识到香港房地产问题的实质,反而将不包含公屋和居屋补充的唍全市场化的房地产政策拿到大陆来大力推行搞得进退两难。

  所以面对香港的政治动乱,香港的中下层市民能作个旁观者就是对“祖国”最大的支持了因为,让失望者看到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的希望才是获得人心的最好办法,如果梦醒时分一切如常那么,失詓的就会永远失去了

  也许,董建华最近提出的“让香港80%的市民居者有其屋”计划是个值得考虑的方案

  香港问题还有许多其他複杂的背景,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进一步分析

  (作者 于中宁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转载)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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