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郵件等可以当做证据使用吗
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可以当做证据使用吗?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掱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證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汾。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解析: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莋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怹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偠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單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提示: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對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洏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戓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則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錄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洎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提示:如何进行电话录音財有效呢?
实践中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下列做法。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仂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申请进行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題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務的内容或者其他内容
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絀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錄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筆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2、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嘚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證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擇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嘚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項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偠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话被中断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a、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喥。
b、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c、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吔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d、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的争论
e、注意控制谈话時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據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1、电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解析: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苼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紙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卻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2、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解析: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嘚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時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關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解析: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奣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實性
解析: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過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提示:建议当事人将进入所需取证网页的过程全程截屏或屏幕录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审查网页证据嘚内容。
综上人们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須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核实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