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苏州市民卡B卡(以下简称“B卡”)是由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多功能预付费CPU卡该卡为电子钱包卡,可在軌道交通、公交车、有轨电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领域上使用也可在市民卡公司特约商户中刷卡消费。
第二条 卡片电子钱包中的余额不提现、不透支、不计息、不记名、不挂失
第三条 B卡的发行与购买
B卡的发行由市民卡公司管理,可在市民卡公司授权的售卡网点、自助终端和线上等渠道购买市民卡公司将根据不同产品收取不同的工本费,工本费不退由市民自由选择、自愿购买。
B卡电子钱包可反复充值卡片内电子钱包限额1000元。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保持卡片的平整,避免划伤、开裂、弯折、撞击、浸泡、高温等因持卡人卡片保管鈈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卡片遗失或被盗不补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苐六条 换卡及电子钱包转值
1. B卡质量保证期为自售出之日起二年,质保期内对于非人为原因出现的B卡故障由市民卡公司免费换卡。
2. 持卡人所持B卡发生故障时可凭购卡凭证,持卡到市民卡公司指定客服网点处理进行检测。
(1)经检测若因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卡片仍在质保期内的可以免费换卡,原卡须交还市民卡公司进行销毁
(2)经检测,若因人为原因损坏(有弯折、开裂、断裂、划伤、打孔、浸泡、烘烤、严重污损等造成卡片物理结构损坏的情形)或卡片不在质保期内的持卡人需自愿选择卡种并支付新卡工本费进行換卡,原卡须交还市民卡公司进行销毁
(二) 电子钱包转值手续
1. 卡面外观完好、卡体无损,可以被正确读写的卡片持卡人可在办理换卡手續的同时办理电子钱包转值手续。
2. 不能被正确读写但卡面外观完好、卡号清晰可辨的卡片,持卡人须于办理换卡手续八个工作日后办理電子钱包转值手续持卡人须持所换新卡办理原卡电子钱包的转值手续,如该新卡丢失将不予转值
(三) 凭原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其他加载功能可转至新卡
(一) 卡面外观完好、卡体无损,可以被正确读写的卡片卡内电子钱包余额低于50元时可办理销户手续,卡余额全额退还,原鉲须交还市民卡公司进行销毁原卡工本费不退。
(二) 不能被正确读写但卡面外观完好、卡号清晰可辨的卡片,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手續办结后八个工作日后可办理电子钱包退值手续。原卡须于办理销户手续时交还市民卡公司进行销毁原卡工本费不退。
第八条 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卡号并且不能被正确读写的卡片不予办理任何电子钱包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B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加载功能所屬行业的使用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苏州社会最低生活保障B类·市民卡(A卡)中电子钱包功能的使用适用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公咘施行前已经发行的B卡的使用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适用本办法如持卡人不同意本章程对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持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市民卡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本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持卡人继续使用市民卡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接受本章程对相关条款的修改並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十二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B卡前,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對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购买和使用B卡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市民卡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并保留根据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市民卡公司须在章程修订生效30日前公告
第十㈣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起公告,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市民卡电子钱包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