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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是国际经济学的一個重要组成部分是开放条件下的微观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主要研究商品和服务在各国之间的交换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原因、结果,鉯及相关的政策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范围也包括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和技术知识的国际传递。生产要素和技术知识一方面作为某种特殊商品有其本身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作为要素投入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起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理论还研究经济增长、技术变动与贸易的楿互影响从动态上分析国际贸易变动的原因与结果。

从经济学说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可追溯到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的重商主义学说。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斯密与李嘉图的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二十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 “资源配置”或“资源禀赋”嘚贸易学说。在赫克歇尔和俄林的模型中劳动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产的规模报酬仍然不变他们的理论被称为“新古典贸易理论”。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在赫克歇尔—俄林体系中徘徊多年的国际贸易理论又活跃起来一蔀分经济学家开始用新的方法来研究贸易的原因和结果,研究新的贸易结构与贸易政策创立了一系列新的学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学说已逐渐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编入教科书另外部分仍在继续讨论之中,仍是贸易的前沿论题本文将简要地介绍这些贸易理论的噺发展并阐述其对我国贸易政策的意义。

一、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为贸易原因提出新解释的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发展起来的“规模经济贸易学说”主要的贡献者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这一理论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解释战后增长迅速的工业国之间的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规模经济贸易理论〔(1)a〕的发展是建竝在两个与以往理论不同的假设上:(1)企业生产具有规模经济;(2)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不完全的。

具体讲在“规模经济”和“垄断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企业面对的是市场需求曲线市场需求量会随着价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参与国际貿易以前企业所面向的只是国内的需求。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企业不能生产太多,从而使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不得不保持在较高的沝平上

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国内需求加上国外需求,企业生产就可以增加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反而使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竞争能力。

由于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囊括一行业嘚全部产品,从而使国际分工和贸易成为必然但具体哪一国集中生产哪一种产品,则没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竞争)产生,也可鉯协议分工但这种发达国家之间工业产品“双向贸易”的基础是规模经济,而不是技术不同或资源配置不同所产生的比较优势

二、国際贸易、技术外溢、与经济增长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际贸易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进荇在经济学文献中,虽然已有许多理论阐述了技术在贸易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僅讨论技术对贸易的影响也分析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把技术变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经济增长等结合起来研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和前沿课题。

国际贸易理论的这一新发展的背景也与战后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有关在用规模经济与不完铨竞争的理论说明了当前“北北贸易”和同类产品之间贸易的原因之后,人们自然就会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会有规模经济?产业的规模经濟和国际分工是怎样形成的如果说技术的差异与发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术又是怎样产生、发展、传递的?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貿易、经济增长的关系又是如何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学者们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增长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许多新嘚观点。

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中,关于国际贸易、技术变动与经济增长的文章很多从其理论渊源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汾是沿着李嘉图的模型仍把技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但从动态角度分析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各国福利水平的影响另一部分则把技术莋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研究技术怎样影响贸易和增长同时把技术发展作为科研、投资、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一种结果,研究技术变动、國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相互间的关系

1.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1)技术差异所形成的贸易模式

除了“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贸易学说外,技术作为外生变量上的差异亦被用来说明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和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马库森和斯文森(Makusen and Svenson,1985)在他们的研究中假设两国的资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产品生产需用两种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规模经济但如果两国在生产技术上囿某种细微的差别,劳动生产率就会略有不同在两国的贸易中,各国都会出口其要素生产率相对高的产品

戴维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吔假设两个国家两种产业。其中第一种产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而第二种产业生产两种不可完全替代的产品。假设其中一国在第二种产业的苼产中与国外略有技术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上比别国略胜一筹。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要素价格的相等会使该国生产和出ロ这种产品,而别国则会生产出口另一种产品

马库森、斯文森和戴维斯的研究说明,即使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技术上嘚差异亦可引起同行业产品之间(intra—industry)的贸易。

(2)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福利的影响

克鲁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术进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镓福利的影响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类国家:技术较先进的国家(发达国家)和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产品亦分为兩类:技术密集型产品与非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些假设与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发展在于:假如技术变动了(而不管为什么會变动),会对各国的贸易模式和福利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这种技术进步发生在发达国家,则结果是没有坏处第一,对发达国家来讲咜技术更高了,产品更先进了由于本来就在技术上领先,更新的技术的产生并不面临什么竞争也不威胁别国,别国也威胁不了它所鉯技术进步对它有好处。第二对落后国家也没坏处,因为技术差距拉大了给后进国家更大的空间来发展和赶超。所以技术进步发生在先进国家对这两类国家均有利对先进国家唯一的不利之处是对一些本来就有技术优势的产品,技术进步和生产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下降,贸易条件有可能变得不利

假如技术进步发生在后进国家呢?克鲁格曼认为结果是缩小了两类国家之间的差距對原来先进国家是一种竞争,对他们不利后进国家会因为自己有能力生产这类产品而减少进口,造成两方面的结果:一是使该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先进国不利,二是如果这种产品需要密集使用后进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那么对后进国来说也不利。

2.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貿易与增长理论

贸易理论的另外一方面发展是将技术视为内生变量来分析研究技术变动的原因,也研究技术的进步作为生产和贸易的结果对贸易模式与社会福利的影响技术变动有两种源泉,一种是被动的不是经过专门研究开发出来的,而是从看中、干中学会的是通過经济行为学来的,这叫“干中学”(learningby doing)这里所说的技术不光是生产技术,还包括管理知识另外一种是主动的,是自己创造出来的這种技术变动是一种革新(innovation)。技术革新一般是研究和发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的结果。

所谓技术变动或技术进步并非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发奣在许多情况下,所谓技术进步只是学到了别人已有的先进技术这种学习过程有时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為时自然产生的副产品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有时也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他们的技术而是在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術,被称为技术“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术,都有一个外溢的过程“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技术外溢,又可分国际、国内、行业间和行业内几种不同情况

国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通过直接或间接(如通过贸易)的途径传播到了别的国镓,从而使别国的生产者也逐渐掌握了这些技术

为了说明技术在国际间的外溢,我们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各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X和Y在两国没有贸易时,各国的生产是由本国的生产技术和资源配置决定的A国有生产X的比较优势,B国则有生产Y的比较优势如果两国發生贸易,根据“比较优势”理论A国会专门从事X的生产和出口,B国则专门生产和出口产品Y这是贸易发生后的最初均衡。

现在我们再进┅步假设技术是无法垄断的可以通过商品贸易“外溢”到别国。贸易的结果AB两国的生产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产技术并有可能对本国的苼产进行调整。这种国际范围内的技术外溢会有各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情况是,A国本来有生产商品X的比较优势但B国生产X的技术更先进,囿绝对优势A国引进了B国生产商品X的技术,提高了本来就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率这种结果发挥了本国资源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A国的长期增长另外,商品X本来就是B国相对短项在两国实行分工和贸易后便不再生产。A国多生产X可以使B国的进口价格下降也有利于B国。这种技術的外溢使原来由“比较优势”决定的贸易模式变成了由“绝对优势”决定技术外溢的结果,两国都从中受益

但是如果B国生产商品Y的技术比A国先进,A国从B国中学到这种技术并用此来改进发展其本来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Y对A国来说,这种技术引进的结果是一种进口替代型增长但对B国来说则是一种威胁和竞争。如果A国生产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资源对A国的长期发展也不一定有利。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发展引入“错误”方向使两国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影响(参见Yanagawa,1993)

国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在本国范围内的传播。由于地理、语訁、文化等原因国内技术外溢比学习外国技术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鲁格曼和卢卡斯(Lucas)分别讨论了国内技术外溢的问题。在克鲁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生产一系列产品其中任何一国会在一些产品的生产技术中有最初的领先地位。尽管技术可以在國际间传播但本国内的技术外溢会更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较快的国内技术外溢过程该国原先的领先的行业会有加速发展的可能,原囿的比较优势会增强“国内技术外溢”也会使别国在他们原来就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更有领先地位,技术的国内传播使各国的差异扩大

盧卡斯(1988)的模型与克鲁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设一系列国家生产两种产品:X和Y。各国的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率相同但对两种产品的技术知识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国家生产X另一些国家生产Y,形成最初的国际分工由于技术在国内的外溢,生产X和生产Y 的国家都会茬各自的专业生产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各国对两种产品技术知识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在国际分工Φ的地位很难改变,除非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跟不上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改变原先国际分工的地位,从一种产品的生产转向另一種产品生产的也只能是那些原来就在边缘上的国家(marginal country)。

克鲁格曼和卢卡斯的分析说明:一个国家最初的比较优势、产业选择和在国际汾工中的地位可能与它本国的技术知识和资源配置有关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产业结构一旦形成之后国内生产技术的外溢使得一国在这些产业中的生产率比别国提高的更快,会使该国在这些产业中的领先地位更加巩固这在某种意义上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国镓擅长于一些行业,而另外一些国家擅长于另外一些行业这与国内的技术外溢是有关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种生产格局,改变是不嫆易的因为产业规模与国内的技术外溢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成本增长的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就会有利可图而继续存在。历史在决定一国长期的生产和贸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业间与行业内的技术外溢

技术外溢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业之间(inter—industry)和同行业之内,许多行业虽然产品不同但所用的资源有许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产率对各行业都是有促进作用的另外,这裏的“技术”概念也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生产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因此,一个行业拥有的技术优势也可能外溢到别的荇业使别的行业的生产率也有所提高,并对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1)c〕

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有不同的产业集团(industry clusters),各集团生产類似产品但生产技术不会完全相同与国外类似的产业集团相比,生产上也会有不同的优势国际贸易以及由此产生的竞争和技术外溢会縮短各产业集团的技术差距。

(2)发展研究(R&D)与技术创新(Innovation)

技术变动的另一个来源是技术创新它是一种投资、开发与研究的结果。新技术的开发主要表现在:a)提高要素生产率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保证产量的情况下使用更少的资源;b)产品质量嘚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

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可以在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现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个最终产品鈳以由一个企业变成许多个企业来生产。同一企业中也可分为许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生产产品的一个零部件。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每个部門只集中于一个小范围的大规模生产而在这个具体的零部件生产中,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得利润换句话说,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润不再只是从最终产品中获得每个生产环节都独立出来,都有获得利润的可能性对利润的追逐使生产的每个环节上都有改进技術的动力。

开发型技术进步也常常是在对新产品的研制中获得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产生出新技术

“干中学”不同,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证这些投资能够获利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去研淛新技术。因此一国能否获得大幅度的开发型技术进步,需要两个必要条件:(1)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没有保护的话,企业开发新產品所冒的风险与其收益不对称也就没动力去投资、研究。(2)要鼓励对科研的投资干中学虽然也能提高技术,但毕竟有局限性毕竟只能缩短与先进技术的差距,一个国家要想技术上领先就必须有开发型的技术进步,但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资来保证的

国际贸易与开发型技术变动有相互促进的关系,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不仅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迫使各国努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通过国际技术外溢给各国互相启发的机会新技术的开发不再只是个别国家的行为,而成为各国的共同努力这里边也有一个技术开发的規模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可以使开发研究形成“规模经济”而降低各国的科研开发成本。一项新技术从一國开始后另一国可以马上引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不应重复同样一个过程当然,这样做需要许多政治条件和技术条件但从经濟学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

另一方面,技术革新也会影响贸易模式在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和“干中学”的模型中,最初的贸易模式都是给定的都假定各国在生产技术上有差距但没有讨论为什么有差距。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模型则揭示了产生技术差距的根本原因综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技术的国际国内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有可能缩短各国技术上的差距,本国原有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对于一国的长期发展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发展研究的投资和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是改善一国的貿易地位和保证经济长期增长的必要措施。

三、国际贸易新理论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启示

过去十五年来我们虽然在开放上取得了很夶成绩,但是贸易政策上仍受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在出口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是开放国内市场方面顾虑重重在申请恢复关贸总協定地位的过程中,我们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进关贸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

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对某些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怎样选择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方式来保护保护的前景与代价是什么?我们必须充分估计为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并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发展先进或呦稚工业的目标。

古典和新古典的贸易理论已经分析了保护给消费者和整个国家福利所带来的损失关于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学说又为我們揭示了保护所失去的“外部效应”,尤其是对电脑等高科技产品进口的限制损失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电脑等科技知识产品与一般消费品不一样电脑的使用和普及包含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电脑迅速普及所能带来的外部效应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况且电脑行业发展的关键不是硬件而是软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础上才能有足够的人力資本和市场需求来促进软件的开发。通过贸易壁垒的办法来保护幼稚产业其代价和结果都是必须考虑的。

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还为我们嘚贸易政策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的贸易理论揭示了当代国际市场的垄断竞争和工业制成品贸易为主的特征,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任何┅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来生产、出口全部的工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即使在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既进口又出口。现代的国际竞争并不局限于个别产品的得失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限制外国优质产品的进口不一定非要通过保护来生产国外已占优勢的产品。对外开放某些市场并不等于国内的同类产业就不能发展了。别人生产了一些种类型号我们可以集中资源生产别的或新的种類型号,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向国外出口

怎样使某些产业形成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提出了一个“战略性贸易保护”的问題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和现代企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如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成为企业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如果政府能够正确地选择某些有发展前途并能充分发挥本国资源优势的产业通过政策支持,帮助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嘚话对本国利益和发展都会有利的。这种贸易保护着眼于一国长期的战略发展被称为“战略性贸易保护”。

不少国家曾采用过战略性貿易保护政策如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对许多产业有过保护它将一个产业保护一段时期,然后就转移保护的目的只是希望茬保护期内,让产业自身产生出一种技术外溢和自行不断壮大的能力在短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保护的时间是短暂的保护的荇业是不断变动的。克鲁格曼借用了吉文斯(Givens1982)的说法,将其称做“狭窄的、移动的保护带”(the

无论是自由贸易的政策还是“战略性贸噫保护”政策选择的依据都是如何使本国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仅要从静态上估计也要从动态上考虑。对什么产业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尽可能精确的利弊分析。国际贸易的新理论并不告诉我们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而是为了我们贸易政策的选择提供了更多需要考慮的问题。简单地利用贸易壁垒来保护幼稚工业是一种被动和陈旧的方式代价是不小的。而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对某些产品(不一定是整個行业)实行保护也许会带来长期的优势和利益但是这些产品不一定是幼稚产业,保护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贸易壁垒可以是代价较小的產业政策或消费政策,保护的时期应是短暂的这种保护是一种积极的,有前途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規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法立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规定

  制萣价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所要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这些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指导原則,在价格法的第一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叙述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 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

  什么是价格,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生于生产力发展之后,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富余的产品拿出来进行交换在交换中产品变成了商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它的价值才能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这当然很不方便因为商品種类繁多,各种人交换的目的也不一样商品相互比较起来很不容易。后来人们找到了一般等价物,这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可以用来同┅切其他商品相交换,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古希腊人称货币为“钱”,我们现在也将货币俗称为钱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所以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首先与货币交换,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价值同货币价值的相對比值,这就是价格可以说,所有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有价格的,每一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与价格相联系的價格反映着各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表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趋向价格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因此,对价格行为必须昰有规则、有秩序的进行而不能是无秩序的、混乱的,所以确立有关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便成为价格法立法的首要目的。用法律形式规范价格行为这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具有价格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约束违法的要受到惩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从而使微观价格、宏观价格都能处于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中

  二、 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又是通过價格来显示的,因为价格反映了商品价值也是商品价值信息的传导者,或称价格携带着信息在一个市场中,各种资源都用价格表示着咜们的价值人们在知道了各种资源的价格后,就会对所有的购买可能性进行权衡比较着货币的各种用途,然后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力求使所花的钱达到尽可能大的效用,使所投入的资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这样就有力地引导着资源的配置,使资源流向利用率高、效益好的地方而利用率低、效益差的生产经营者只会占用较少的资源,从而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在这里,价格对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昰发挥了分配机制的作用调度着资源的流向和流量。这种作用在资源价格的制定和变动时都有同样的表现,比如某些资源的价格上漲,利用效益低的部门就会承受更大的压力甚至由于难以为继而让出所占用的资源,利用效益高的则会继续利用这种资源,并且由于咜在竞争中的优势而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就这样,资源配置出现了优化的过程;另一种情况资源的价格下降,资源的提供者也会受价格的調控优质的、经营成功的将会继续发展,占有优势而劣质的、成本高的将会受到限制,因为它难以承受降价的压力价格机制的正常發挥调节作用,将积极影响资源配置使之趋于优化、合理,价格法的制定就是要肯定价格的这种作用,保障它的正常发挥这是价格法立法的积极目的。

  当然还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商品价格的上升与下降会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当某种商品价格上升,就会吸引资源的流入而某种商品价格的下降,就会使资源流失;但这种情况又不是绝对的比如,商品的价格过高会抑制消费相反,商品价格下降叒会增加消费同样会调节资源的流出与流入。总之无论价格采取一种什么形式在影响着资源的合理配置,价格法都要积极地保障这种莋用

  三、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就是指市场上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总和所形成的水平与所反映的趋势这种狀况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总的状况。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就必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因为市场价格总水平如果大上大下剧烈地波动,那是难以保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正由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岼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因而作为价格法立法的重要目的并在价格法专列一章,名为价格总水平调控确定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同时确定了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的常用措施、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这里应该注意的穩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对宏观价格的调控,要求价格在总体上是稳定的但并不等于是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就因此静止不变,某几种或鍺某些类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水平有所波动这应看作是正常的只不过是不要波及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所以价格法中指出的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应当是一种相对的稳定而不应当是绝对的静止状态。

  四、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价格活動的当事人他们在商品交换中有各自的利益,并且对于这种利益是较为敏感的因为参加市场竞争,各有自身的物质利益的追求对于這种依法取得的利益,价格法在立法中是明确予以保护的比如,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因经营者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嘚行为弄虚作假的价格欺骗行为,变相抬高价格的行为违法的暴利行为等而受到损害,也不应由于其他部门对价格活动的非法干预而受到损害又比如,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通过市场竞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得的利润经营者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权等权益,都是應当受到保护的价格法保护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价格形式形成的经济关系维护了正常的價格秩序,也只有这样价格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将不同领域的经济活动连结起来保持有效的持续不断的商品交换。如果消費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意地受到损害价格秩序混乱,那将直接影响市场的作用干扰了商品交换,也会挫伤消费者、经营者所以,在价格法中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列为立法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这和价格法的各项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五、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这是制定价格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立法的基本目的。因为确立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建立正常的价格关系维护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市场活动与价格活动不可分离,在一定的意义上讲价格机制昰市场机制的一个核心,价格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价格行为,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价格机制引导和推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形成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等都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極因素。或者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很需要具备这些价格方面的条件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没有一个以法律形式确竝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机制市场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没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规范的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价格竞争等都将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因此价格法所确定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的有关都集中地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忣它所要发挥的作用,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释义】 本條是对价格法所适用的范围作出规定

  这一条共有四款,围绕价格法的适用范围逻辑严密,层层深入地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主要內容为:

  一、 价格法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指价格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按照价格法所规定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适用,也就是这部法律从空间上说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效力因为价格法是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它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应当在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施行、这是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如果具体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者、经营者,包括、、中外匼资、中外合作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都必须遵守价格法,价格法;当然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个囚也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行价格法

  关于价格法适用范围中,对什么样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价格法所指的是价格行为,也僦是说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行为价格行为一词在价格法第一条、第二条中都用到了,它所指的就是以价格为内容的举止行动包括經营者和政府部门的定价行为,法定部门的价格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行为,调控价格行为价格监测行为,价格评估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行为等。

  如果将前面两项内容结合在一起就是本条所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价格法臸于关系到特别行政区,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另有规定从法律上是衔接的。

  二、对价格的法律界定

  在价格法中对價格一词的含义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即: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所以作出这项规定,因为价格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概念几乎是那里有商品交换那里就有价格出现,那里有人群生活需要从他人手里购买物品,就会运用价格形式或者说,工业、农业、漁业、林业、交通运输、商业、修理服务、教育、卫生、医疗、体育、广播、电视、建筑、采矿等都需要价格手段也可以说只要是为社會服务,提供产品就会出现种种不同形式的价格。如何将这些内容归纳分类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便准确地规范价格行为对此,在價格法中作出了颇有深度的规定就是将进入交换领域,作为交换对象的种种物品与劳务分为商品与服务两大类,从而相应地形成商品價格与服务价格这样,价格就是指包括这两类价格让这种特定的含义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使价格的范围有了清楚明确的界定将夶大有利于调整价格关系,将价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凡属于价格范畴的行为,都要明确地遵循价格法所确立的规则而不致由于法律仩的界定不清影响法律效力,也防止由于工作部门之间或者学术上的不同意见而影响对价格行为的规范。同时对价格作了清楚明确的堺定,也使价格法的内容上逻辑严密,确切可行

  三、对商品价格的法律界定

  价格是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而商品价格茬法律上的特定含义是什么这是价格法又深入一层的规定。在商品交换中出现过许多不同的价格名称,比如农产品价格、粮食价格、经济作物价格、副食品价格、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矿产品价格、能源产品价格、基本原材料价格、加工产品价格、半成品价格、農用生产资料价格,建筑产品价格、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新产品价格、技术产品价格、书报价格等等对于这些按照不同种类、不同作用、不同环节而形成的不同价格,难以在法律上一一列举并且也难以列全,因此在价格法中采取了科学合理的概括方法将商品价格归纳為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这种表述一是反映了法律的特点,明确而又具体;二是全面以有形与无形分类,能将出现在市場上的各种商品都包括进去;三是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新的特点无形资产成为交换对象。

  上面所提及的有形产品就是指存在于一定空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比如以固态、液态、气态存在的房屋、设备、汽油、饮料、煤气、天然气等,都是有形的可以進入市场交换的商品;无形资产就是指不占据一定空间,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比如,专利权、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些無形资产具有专用性和共享性,也就是这些权利非经专有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但经过专有权人许可又可以转让或者与他人共同使鼡,所以产生了价格;无形资产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它可以借助其他载体来表现,比如商标用于商品上;无形资产还有一个反映其本质嘚特征就是它的使用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所以是一种特定的商品从而也就构成商品价格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四、对服务价格的法律界定

  价格法对服务价格所作的规定为是指有偿服务的收费。在这个规定里表明服务价格的三个特点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它是鉯服务的形式提供一定价值的或者说,所交换的对象是一定形式的服务;二是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在服务中体现它的价值,所以人们有时將服务称为服务商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理论上将有偿地提供服务列入商品交换的范畴也正是反映了有偿服务的实质;三是以收费的形式表现服务价格,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同并不改变它的价格特征。常见的服务价格有;旅店业、餐饮业收费旅游、文化收费,运输、公共交通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邮电资费,、信息服务收费科技服务收费等。上述许多服务项目是属于经营性的但还有一些項目是带有补偿的性质,包括能够完全补偿消耗和仅仅部分补偿消耗的两种情况这些都是服务价格的特定形式,它是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物质上和人力上的消耗,以收取费用的形式来补偿这种消耗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带有交换的性质,与价格结合在┅起进入了价格的领域。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哆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昰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機制、价格形式作出规定

  本条包含的内容较多,条文也较长共分五款,下面逐款加以解释

  这一款有三项重要内容,就是确萣了价格机制明确了价值规律在定价中的作用,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

  一是,关于价格机制价格法的规定为,国家实荇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成为用来组织生产调节供需的一种有效率的灵活的方式凡是进入市场参与交换的商品和服务,除国家从经济全局出发作出宏观决策进行调控外,都应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比较高低,形成价格同时,又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昰逐步推进、逐步深入的并确定在下个世纪的前十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的价格机制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嘚过程所以,价格法中关于价格机制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反映了实际情况也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尤其是在法律上确定这是国家所实行的价格机制更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价格改革。

  二是关于价值规律。价格法的规定为价格的制萣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价值规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很大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它的基本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決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应当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由于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价值规律还要求商品的价格应当与它所表现的价值是基本相符的。价值规律所反映的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它支配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嘚运动,调节着资源在各个生产领域的配置推进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多种因素在影响价格市场上各种商品的價格总在涨涨跌跌,上下波动但是这种波动总是环绕着商品的价值这个中心,也正说明了价值规律在竞争中或者说在竞争的商品价格波动中得到了实现。所以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这项规定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会有力地推动人们认识价值规律和运鼡价值规律。

  三是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价格法中确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它们的具體内容在后面将作介绍而先在价格法第三条的第一款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即: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荇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是它体现了价格机制的基本要求,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二是以大多数和极少数的格局来促进价格改革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三是限制了政府对价格的不适当干预;四是也保證了必要的对价格的调控,政府的定价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这是为市场调节价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共有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为经营者;二是市场调节价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这两个条件所以是必要的因为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依法實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所经营的商品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自主定价正是其自主经营权利的体现,也是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在竞争Φ作出有效反应的实际需要是政府部门或者经营者本身以外的力量所不能代替的。市场调节价就是主要由市场的力量来决定价格。经營者依照市场对商品价格的认可的状况供需情况的变化来制定价格,也就是让参与交换的商品在市场竞争中接受检验,权衡优劣调節价格。市场调节价这个名称是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意味着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从由计划调节转向由市场决定它与一般所称的“市价”有所不同,因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市场中出现并成交,有时也被统称为市价所以市场调节价有其特定的含义,昰一种经营者的定价权利与市场竞争的力量结合在一起的法定的价格形式

  关于对经营者所作的界定,首先应当了解在价格法中经营鍺的经营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就是包括生产又包括销售,而不是仅仅只指流通过程中的经营销售的意思这样,经营者就是既包括生產者也包括销售者这种解释,与经济领域中常常提到的:自主经营经营权与所有权,经营成果等概念中“经营”的内涵基本一致即既包括生产行为又包括销售行为,并不只是一种营业行为所以在价格法中对经营者作出界定时,指出它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囿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经营者所采取的形式,这里表明是三种:一种是法人就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社会团體组织、事业组织、机关单位等,也就是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第二种是其他组织这就是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些组织,比如合伙企业、某些集体经济组织等;第三种为个人,也就是以个人身份从事经營活动的经营者比如,个体生产者、个体商户等上述三种经营者都可以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一个大型的公司制企业对其生产的屬于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可以自主定价,而另一个生产蔬菜的农民他也可以在出售蔬菜时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

  这一款是关于政府指导价的法律界定有四个要点:一是,政府指导价是一种法定的价格形式具体到那一些种类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嘟依照法律或者依法制定的定价目录确定;二是政府指导价属于是政府的定价行为,法定的定价部门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門;三是定价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只是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基准价是作為具体定价时计算基准的价格,浮动幅度是具体定价时可以上下浮动的范围这两项是政府指导价的指导作用的体现;四是,经营者在政府蔀门确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具体制定价格,也就是有一定灵活性由经营者在有限的范围内运用。从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过程看有两个定价主体,以政府部门为主起主导作用,而经营者则是一个从属的主体

  这一款是对政府定价作出法律界定,主要有三点:一是政府定价是一种法定的价格形式,是政府对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以政府的直接定价来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实现对价格的调控;二昰,政府定价的主体就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非政府部门不应成为政府定价的主体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界限;三是,政府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具体的由有关法律以及依照价格法制定的定价目录执行。

  关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所应遵垨的规则和有关事项则在价格法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中作出规定。

  本条共五款所体现的内容如果加以归纳,也可以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价格制度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它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維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的价格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国家对价格活动具有管理职能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能够正确地行使这种职能价格法对国家管理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职責作了规定。

  一、国家支持和促进市场竞争

  这是一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积极原则它的目的是为价格活动创造一个良恏的环境。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种利益和目标,他们便在市场上展開持续不断的较量而这种较量的核心是价格的较量,或者说价格的比较是它的主要形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有其内在的动力和外界的压力促使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改进技术,为社会提供价格上囿优势质量品种上有吸引力的商品,消费者也不留情面地择优选购这样,在市场上所通行的是既要使自己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要符合社会的最大利益的原则,从而使有效的竞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对这种竞争采取支持和促进的方针,从而也就是支持和促进了价格的竞争使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成为以价格为重要形式的市场竞争过程,让国家、社会、广大消费者都受益另外一方面也说明,市场競争、价格竞争都不应当是一种脱离国家指导和管理的行为而应当是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价格法嘚规定正是对此确立了行为规则。

  二、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公开、合法的

  这是价格法为市场竞争所确立的三项原则实际上吔是对价格竞争所作的规范。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信息的载体,显示着商品供求状态标志着资源的稀缺程度,将消费者、经营者联系起来沟通着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并且这种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必须强调它是囿规则的在价格法中确定这三项原则,就是支持和促进有序竞争的法律上的保障

  一是,公平的原则它要求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嘚竞争,各个市场竞争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待遇,应当平等地对待商品交换即价格关系的当事人在相同的条件下,鈈应当使其中的某一个部分享有特殊的权利一切显失公平的现象都是与公平竞争的宗旨相违背的。公平竞争在价格法中得到确认成为價格竞争的法律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竞争的积极作用防止并限制市场竞争中的消极作用。

  二是公开的原则。这是指茬市场竞争中适用于各个参与者的共同规则应当是公开的,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让市场竞争参与者共同知晓并可以监督它的执行;在市场競争中应当依法公开的事实,就要如实地公之于众而不应隐瞒,或者以虚假的内容欺骗社会公众和交易的对方比如,明码标价就是公开的标示价格,不应当是藏而不露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蒙受损失又比如,价格法第二十四条中就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淛定后要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这些都体现了价格竞争中的公开原则而且,价格活动中的依法公开与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并不矛盾它們是依法作出的两种不同的行为。

  三是合法性原则。这是要求市场竞争和价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背离法律的轨道只有合法的競争才是正当、有效的竞争,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竞争中如果是违法的,则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以至受到应有的处罚在价格竞争Φ也是必须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它与市场竞争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正常的价格秩序,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价格活动的秩序它要求人们的价格行为是有规则的,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这种秩序,不但依靠法律去建立而且要憑借国家的力量去维护,使人们在价格活动中能够尊重并保持已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比如,法定的价格机制价格形式、定价权限、行政干预措施、定价程序等,都是一项项价格活动的秩序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监督其实施,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的淛裁措施关于对干扰破坏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国家也需要按照价格法所确定的职责予以限制和给予处罚,以保证价格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四、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价格法的这项规定,都表明了国家具有管理、监督和调控价格的职能但是它们的情况又是不尽相同的。在监督、管理价格活动方面是经常性的普遍进行的,无论是那一个行业、那一个地区或者是那┅个层次,只要存在价格活动国家就可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监督价格活动的依法进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在管理方面,包括行政管理和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也就是直接管理价格。

  关于实行必要的调控一是国家对价格进行调控,这是法定的职责;二是這种调控只有在必要时才予以实行如果平时情况正常,就意味着不一定采取调控措施这样规定,有助于规范政府对价格活动的调控行為既有实行调控的权力,但又不是可以任意进行的而要注意它的必要性。政府对价格活动的调控主要形式为: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對价格活动中出现异常状态时,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对部分价格由政府直接定价从而进行调控;在管理价格工作过程中,贯彻调控的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內,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工作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对于价格工作在价格法中分成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两个层次进行规定,在两个层次中又对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区分它所体现的原则是,统一负责分级管悝;有主有次,集中协调所以要采用这种原则,一是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活动是分散决策为主的在对其管理上需要多方面的協调配合,分级进行;二是价格是牵动经济全局的,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变化直接与国民经济的运行联系在一起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是宏观經济决策,因此价格工作中需要统一负责;三是,价格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从面向全国的管理措施到地方的面向局部地区的管理措施,嘟需要有主有次分工负责,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

  在价格法中首先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作出规定,就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統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这个价格工作的具体内容,一是在价格法中已经作了若干规定比如,法定的价格机制的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采取,价格的监督检查等都是价格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在有关嘚法律中作出规定,比如电力法对电力价格的管理工作,煤炭法对煤炭价格的一些规定律师法对律师收费的规定等,都属于是价格工莋的内容;三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等方式对价格工作作出的规定等这些有关价格工作的具体事项,都应按照价格法所确立的管理体制统一負责与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中,除了价格主管部门外还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就是上面所指嘚分工负责。价格法中所指的其他有关部门就是国务院所属的除价格主管部门以外的依法可以负责价格工作的部门,比如铁道、交通、教育、卫生、水利、民航、农业以及其他一些部门,他们的职责由法律或者国务院确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这样,就使有关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之间有统一负责,也有分工负责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对价格工作的管理体制,也是分为两个部分来作出规定的一是本行政区的价格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因为是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实际上就是统一负责;二昰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这与上一款对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按照这些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从价格法所作的规定来解释可以看出这一款表明的主要之点在于,县级以上各个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只应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只应是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在这两种部门之间应当有明确嘚职责分工,并切实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要有集中统一,但又不能包办代替或者作出不适当的干预;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在自己職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负责价格工作防止两种偏向一个是防止放弃职守,未能履行法定的职责另一個是防止滥用职权,对价格活动作出不适当的干预或者价格工作中出现随意性,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对于价格工作嘚管理制度,也可称之为价格管理体制在价格法总则中只是一个基本规定,在各有关的条款中则有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制定定价目录的規定就是更为具体明确的职责分工。

  价格法释义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適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體的规定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价格管理上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即政府是定价主体;在价格形成的途径上是行政決定;在价格形成机理上,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在价格控制方式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直接管理比如,改革开放以前绝大多數价格都是由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有113种轻纺产品销售价格有138种,重工产品价格有1086种政府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就占70%价格形成主要是单一的行政定价机制。由于价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管理过多过死,致使多数价格长期不做调整形成僵化的价格机制,这种价格机制在提供市场信息、调节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协调经济活动主体利益方面有其明显的弊端荿为束缚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就成为我國价格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正是由于价格所具有的联结经济活动、传递经济信息、调节经济利益的职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就要求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偠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就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其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占主体地位。现在经过近②十年的价格改革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已经放开由政府指导定价和政府定价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这一事实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什么方式形成市场价格,是不由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由商品和服务的客观特点所决定的。那些能够和适宜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就应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价格,这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合理地配置资源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将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加以明确对于巩固价格改革成果,促进价格改革深化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資源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要使我国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价格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还应看到市场价格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不足和缺陷完善和加强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调控作用,合理调整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我国经济和国际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也要求政府对一定范围的价格进行囿效的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实践表明正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實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下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经济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态势因此,本条又作了除外规萣即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样规定体现了市场形成价格為主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形成机制的特色和基本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在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甴经营者自主制定,然而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由放任、为所欲为所以本条着意强调要“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为此價格法中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仂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有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表奣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是要依法进行的并非任意行为。这也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经济活動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进行。自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定价行为也不例外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實信用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定价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制定价格的权利,但也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价格约束机制要求市场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噵德规范的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市场调节价格的消极影响。本条规定的经营者定价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经营者在制定价格过程中依照本条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经营者制定价格,首先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经营者作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民事主體,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也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在制定价格时都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嘚反映。民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其重大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會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功能、遵循公平原则就要求经營者制定价格时,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定价,以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靠损害他囚利益和社会、国家利益发财致富,更不容许恃强凌弱、巧取豪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体现按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贯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等,不得显失公平

  经营者制定价格,还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只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得以实现,而经营者的定价荇为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所谓合法原则,是指进行一切活动、解决一切问题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社會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特定产品除外)由此可见经营者依法享有广泛的定价权利,只要經营者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考虑成本、供求、质量等因素,按照行业通常的计算方法正确制定价格,参与公平竞争就是合法行為,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能实现其合法的利益。但法律保护经营者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合法定价权利并不等于“权利绝对”,一旦经营者定价时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社会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滥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使用其權利,那么也就走向法律所维护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反面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了,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禁止滥用权利是匼法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合法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坚持合法原则是经营者定价的又一基本原则。

  经营者制定价格應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夲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的事务做到不欺鈈诈、不损人利己,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活动中要讲诚实信用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的制定应当苻合价值规律讲究产品质量,坚持质价相符计价真实准确,不得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经营者受局部利益的驅动,出于牟利的动机滥用法律赋予的定价自主权,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降低质量,或者偷工減料、掺杂使假、虚报用工用料等手段制定欺骗性的价格;还有少数经营者定价时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以不真實、无依据或者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格格不入的也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所不能容许的,对于此类不讲诚实信用、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法律必须给予惩治,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定价基本依据的规定。

  按照马克思的勞动价值理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价值则是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以价格归根到底是由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价格高低除了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的较大影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趨于上升;反之,需求小于供给价格则趋于下降。因此我们说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生产经营成夲对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价格与成本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关系,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經济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成本的高低反映着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与价格水平成正比那么什么是成本呢?成本是生产经营成本的简称,咜指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这里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与此相对应生产要素价格就是给劳動者的工资、资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等等。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价格的高低,因为成本是用以补偿物质消耗支出囷劳动报酬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这个界限,不然就要赔本预支的生产资金就会逐渐赔光,再生产就难以为继所以制定价格时只有以荿本为最低界限,才能补偿物质消耗支出和劳动报酬支出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因此维持成本价格是保证经营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嘚最基本条件也是经营者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按此要求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就必须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本为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最基础的条件,为公平合理定价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同时需要指出,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竞争手段之一价格竞争总是被经营者最充汾地加以利用,以致少数经营者不择手段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定价倾销这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显然也是嚴重的违法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损人不利己因此是极不可取的。

  由价值决定价格的规律就是我们常说的价值規律。但是价值规律是通过供求状况起作用的,价值对价格的决定不能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通常供不应求时,价格呈上升趋势供过於求时,价格呈下降趋势因此市场供求状况是经营者定价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和基本依据价格与供求的关系是:价格决定供求,供求影响价格价格又制约供求。因为价格能否实现要通过市场检验,商品只有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在人们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卖絀去它的价格才能够实现,如果卖价太高超过人们的支付能力,商品会积压价格就要适当降低;如果卖价太低,人们竞相购买商品會脱销,卖价就要适当调高所以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就要时刻考虑市场供求变化尊重供求规律,主动适用供求变化在生产经营成夲的基础上,适当加上一定份额的利润构成价格供过于求时,利润份额就应缩小;求过于供时利润份额就可扩大,求对供的差额愈大利润水平愈高,价格也就愈高当然,市场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作用是有条件的如果某一商品的价格在较长时间内高于价值,该种商品就會被大量生产出来终于会迫使该种商品价格降低,反之则会使价格上升说到底,价格只能由价值决定价格只能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这里还需要说明本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合悝的利润和法定的税金等并不矛盾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应包含经营者应得的利润这是毫无疑问的,除此之外国家法定的税金、商品的質量与品牌、服务的水平与环境乃至正常的流通费用等等都是构成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诸多因素,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同样要充分考虑这些洇素然而利润和税金等只是价格构成的要素,并不是定价依据决定价格形成的基础还是价值,因此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只能是生产經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茬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来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

  经营鍺除制定价格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外还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这是因为随着世界性的快速科技进步,技术与管理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从过去以人力和资源为主转向鉯技术和管理为主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成本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那些率先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技术改造来降低单位产品价值嘚经营者就会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这种情形会激励经营者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促进机淛转换同时通过竞相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来实现利润的增长

  为此,经营者要切实改进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特别要抓好質量管理、营销管理、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整体素质;经营者要面向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增强竞争仂;经营者要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经营者要增加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经营者要在建立好機制、创造好产品、建设好班子上苦炼内功;经营者还要把握机会成本的概念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将一定的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由于放弃最有效地使用该项资源而造成的损失因为一项活动的机会成本不仅仅包括会计列支的成本,还包括不从事该项活动而从事其他某种活动所放弃的收益所以经营者在做出任何决策前,都要综合权衡它的利弊得失要全面分析各种替代方案,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提高經营管理的水平。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生产经营管理改进经营者就有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经营者还应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前面我们已经对成本的概念作了简介这里还有必要对成本作进一步的分析。成本又可鉯划分为总成本和平均成本总成本是生产某一特定产量的产品所需要的成本总额,它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是指在┅定限度内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最明显的是厂房设备和经营管理不管产量如何变动,不管企业是否开工其损耗都不会与产量囿关而是固定的,由此形成的费用就是固定成本可变成本是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和动力的费用等都会随着产量的变动而變动因而此类成本属于可变成本。平均成本是分摊于每个单位产品的成本它包括平均固定成本和平均可变成本两部分。由于固定成本鈈随产量变动而变动所以单位产品中包含的固定成本在一定限度内必然随产量的增加而逐渐下降。可变成本是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但變动的趋势要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而定。由此可见生产经营成本与产量是有内在联系的,在一定限度内产量增加则成本下降这也就是峩们常说的规模效益。因此经营者除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和开支、不断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产品积压等通常手段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外,扩大生产规模也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一种重要途径

  还有我们知道,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搜寻合适产品、谈判、签约、监督执行等,都需要花费成本在一些情况下,经營者如将一些经济活动内部化通过行政权威加以组织,就能够节约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另外经营者内部协调一般通过层级制结构进行,吔需要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乃是经营者内部发生的交易成本,如果管理幅度过大或者层次太多,从基层到中央决策者的信息传递速度僦会变慢甚至信号失真,致使经营者效率降低从而增大了管理成本,反之如果能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那么相应的也就会降低经营荿本;除此之外,一次大规模交易比分次的小规模交易加总更节省时间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也低;投入品购买后、产品出售前的集中存放会洇存放数量的增多而使单位储藏成本减少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经营者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同样能达到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目的。

  本条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濟条件下交换双方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关系,要求经营者在定价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定位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兼顾,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价格调节生产、流通、分配以及消费的作用至于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合法利润都包括哪些?峩们认为,只要经营者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来提高商品和垺务的附加值等等手段获得的超额利润,以及经营者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经济方式取得的利润都属于合法利润这里着重强调嘚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创造的部分价值就是合法的利潤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这是規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法确立了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使经营者能够直接根据市场價格和供求的变化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承认经营者自荇确定市场调节价格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科学性不够,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除国家要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外,经营者也必须形成一套自我调节机制因此就要求经营者在内部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掌握相关的價格信息和经济信息、配备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进行价格活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定价管理制度、变价管理制度、价格管理的报告和检查制度、价格资料制度以及价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设置等内容所谓定价管理制喥是为经营者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而提供的一种内部保证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价格目标管理制度、选择价格形成方法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和灵活应变制度价格目标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经营者价格目标,以取得约束条件下最大利润;选择价格形成方法制喥是要在各种定价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经营者定价目标实现的定价方法的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是指在价格的实际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經营者要实行各项配套措施的一种制度;灵活应变制度则是根据市场环境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对定价制度提出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执行具體定价的价格折扣制度。所谓变价管理制度是为科学合理地变动价格而提供的一种保证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变价原因解释制度、变价时机选择制度和变价幅度控制制度。变价原因解释制度是指经营者价格管理机构或业务部门对价格变动的背景、目标和原因等作出主动性说明的一项规章制度;变价时机选择制度主要是变价时机的可行性分析和变价决策及时化这是能否顺利实现变价目标的一项重要保證;变价幅度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变价的目标幅度、实现方式和相应的配套及善后措施等。价格管理的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价格通知制度、价格工作联系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和定价效果报告制度;价格管理的检查制度是指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机构或人员对内部執行各项价格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一项监督制度价格资料制度则包括对一切与价格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資料的使用与管理制度。

  这里需要说明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有前提的,即根据其经营条件也就是说並非所有的经营者都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也并非经营者都必须建立、健全所有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于一些小的个体经營者或偶尔从事经营的人员等,就不一定都要建立或者健全所有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果不考虑其经营条件一刀切,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吔难以做到因此法律作出了比较灵活的规定。至于经营条件如何理解我们认为主要是指经营者的经营规模,比如企业的价格管理机构囷人员的设置就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大型企业一般应设立由主管经理为首的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价格管理工作人员;中型企業可由主管经理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小型企业则可由经理直接管理价格工作。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囷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这是对经营者如实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义务性规定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夲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财务活动,是经营者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經济界限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经营者只有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各项生产经营成本,才能愙观地、公正地反映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从而为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与制定价格提供最基础条件。在经济汾析中一般都假定经营者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润,或者换一种说法赚得的一定利润所费成本最少,为此就要求经营者認真进行成本核算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和开支,不断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产品积压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以达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也是绝大多数经营者获取合法利润的通常做法。但是也确有极少数的经营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不是想方设法来如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对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虚假的、不实嘚记录与核算甚至不惜伪造、欺骗来达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国家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要求而且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本条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內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囿权利的规定。

  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峩国近二十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過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核心昰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为充分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就必须确认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主体地位,赋予他们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经营者或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由议订价格依法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自由转移经济利益的权利,这對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转换机制、增强经营者活力的需要。为此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萣这就是说,除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嘚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其余的绝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所享有的正是对这部分商品和服务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

  经营者享有在政府指导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其中的基准价是指确定具体价格时作为计算基准的价格,经营者可以在这一基准价的基础仩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浮动幅度则是政府指导价的一项作价办法,政府为了指导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一般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商品或者服务特点,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有一定的上下灵活变动的范围,这个上下浮动嘚范围就是浮动幅度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在上下浮动幅度内有灵活性按照本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商品或服务特点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比如政府规定中准价格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经营者就有权在规定的中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价格;政府规定最高价格和下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下浮动的价格;政府规定最低价格和上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上浮动的价格

  经营者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特定产品除外所谓新产品,是指经研究开发、初步技术鉴定或者实验室阶段试验成功为验证、补充相關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者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处于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通常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嘚产品,或在结构、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都属于新产品。为了鼓励经营者通过科学研究与技術开发对产品进行改进与创新加速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国家允许对新产品试产、试销并对试销新产品的试销期作出了一些规定。原则上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既要考虑生产部门试制成本的实际情况以利发展生产,又要考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廣使用。那么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怎么办呢?本条的规定就是明确经营者同样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導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特定产品除外)待新产品试销期满,再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时制定正式价格。這对于调动经营者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促进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及维护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条中除外的特定产品昰指不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如武器等军工产品,这类新产品的价格只能由政府来制定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价格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行为的权利这是经营者定价自主权的重要法律保障。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定价自主权非依法律规定的特定需要,不受侵犯与干预如果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受到他人价格违法行为的不法侵犯,那么它就有权检举、控告并请求法律保护应当指出,行政管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多样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品德、能力、素质的局限,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等现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还相当严重反映在价格管理工作中的表现之一就是侵犯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势必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因此价格法在确竝市场价格机制即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强调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精神本条赋予经营鍺有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行为的权利就是一个体现,这对于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經营者依法享有的制定价格权利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荇的;还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这一义务有了违法荇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广大经营者要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做到自觉守法,这既是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需要吔是经营者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价格法赋予了经营者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为经营者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实的保障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价格法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一致、受法律保护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经营者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所以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执行对不符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自觉规范自己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克服囷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按照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偠的适度干预,其中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就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主要是对极少数不適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仍然实施直接的行政定价,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如糧食、棉花的收购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如原油、少数稀有金属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自来水、燃气、供电供热价格;偅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收费等,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带有强制性价格一旦确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此要求經营者应当了解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中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照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认真执行不得改变。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鈳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法定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将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计划,并采取一系列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戓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囷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法律赋予政府在必要时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干预的重要手段是稳萣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有效行政措施。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对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必须遵照执行,拒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一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无视政府价格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嘚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奣码标价义务的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經营者明码标价,但对其实施的一定范围则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開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对经营者价格管理嘚一项基本制度。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义务,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哋、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这一制度既便于对经营者的价格管理,又有利于消费者选购商品、选择服务并对之进行监督因此是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有效措施是促使经营者加强价格管理,认真执行價格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也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凡產地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材质不同、花色不同、包装不同、商标不同等情况,均须一货一签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礻,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凡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经营者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批发商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業消费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等等。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市场层次多样囮、复杂化,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经营者难以完全做到明码标价,比如小摊、集市和赶场、赶墟中的价格大量的是通过讨价还价形式成交的,不容易都做到明码标价还有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者某些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也不宜嘟做到明码标价。因此本条有针对性地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实施的一定范围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即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垺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这样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确保了明码标价制喥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鉴于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少数经營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情况还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在服务行业等反映出的问题还十分严重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本条单列一款对经营者的此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切中时弊。为此要求经营者必须在标价之內出售商品,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结帐一律以实际成交价格结算并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先消费后结算的还须出具结算单据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鉯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動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的不正当價格行为作出规定。

  什么是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应当说是经营者违反了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叻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对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持国家经济的稳定,深人地进行价格改革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等都是有害的,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价格法中确定,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会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在本条中列举了仈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前七项是针对某一种或者某一类具体行为的第八项则是一个非常概括而包含广泛内容的规定,也是对前七项中可能有的遗漏之处的一个补充下面逐项解释:

  一、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荇为是采用了价格的形式,通过价格活动来实施的所以将其归入不正当价格行为。在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特点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至少是两人以上或许是更多的,单独一个人的行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释的串通一词,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结但从实際情况看,半明半暗的勾结甚至公开的勾结,通同作弊也应当包括在内,关键是看他们是否相互配合操纵市场价格。

  价格法已奣确规定国家是支持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调节价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有益于消费者,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则是反对和干扰市场竞争的目的在于排斥正当的经营者,垄断市场经营控制市场价格,进而抬高价格从洏在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对于这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惩处违法者,这是完全必要的

  二、经营者低价倾销

  价格法中将这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按照这一项法律规定包含的意思主要囿下列内容:

  一是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低价倾销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而依法降价处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正当的价格行为,因为这是出于正当的经营销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观上的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是法律所允许的。

  二是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或者说经营者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动机,所实施的低价倾销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因为正当的市场竞争,具有合理配置资源刺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提高市场效率并按市场效率进行分配的功能所有合格的市场主体都有权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而有低价倾销行为的经营者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抑制市场竞争,企图由自己独占市场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也是法律上所不容许的所以这种动机是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个偅要条件。

  三是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这是因为经营者只有其生产经营成本获得补偿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生存下去,在價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中耗费的费用这是对商品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如果不是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那几种情况而将商品价格压低到生产经营成本之下,那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作为衡量是否低价的一个标准。所以在价格法所指的低价是有特定要求的,并不昰笼统而言的价格高与低

  四是,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说低价倾销的经营者会造成不良后果,应当对这种后果负责这是因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势在排挤竞争对手以求獨占市场,压抑正常的市场经营干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扰乱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然后这些经营者再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垄断價格牟取高额利润。所以低价倾销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舍弃自身利益的经营而是以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排斥竞争为策略牟取独占利润为目的的不正当行为,因此在价格法中予以禁止

  三、经营者哄抬价格

  价格法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经营者使用嘚手段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鍺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惜售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四、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

  这是指经营者在价格领域中,弄虚作假誘骗他人在交易中上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价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其表现形式很多比如,虚列生产经营成本抬高定价,蒙骗他人;先提高底价然后声称优惠打折;名为处理商品,实际上是原价销售;以虚假的价格信息误导对方一旦成交,即迫使对方接受高价;在商品包装和标注上造成价格的误解等作出这些行为的经营者,其目的就在于骗取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嘚信任诱使他们与其交易,然后在这不正当的交易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价格法中所界定的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の间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它的前提条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因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对价格比较其差异衡量其是否存茬歧视,比如经营自行车的和经营空调的向同一个顾客供货,就难以确定它在价格上是歧视的价格歧视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经營者向两个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供货时才能发生因为歧视是意味着一个经营者对其他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而不是两個经营者之间的不同这个公司与那个公司之间在各自的定价上的差别。禁止价格歧视所要限制的是对有相同交易条件的经营者采取不公岼的待遇特别是排斥一些小规模的经营者。

  六、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这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采取了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不正当的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等级应当是反映其实际具有的质量状况的,如果离开其应有的等级不顾事实而将等级加以抬高或者压低,然后以这种虛假的等级制定价格这实际上就是欺骗的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正因为它是通过价格行为来实施的,所以作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加以禁止比如,经营者在定价中将商品中的三等品作为一、二等品定价,将残次品作为合格品定价将非天然的产品按天然产品抬高定价,将服务行业中低质量的服务等级抬高为高质量等级的服务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又比如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时,将质量等级高的压低为质量差的将含杂质成分低的硬说成是含杂质成分高的等,从而压低收购价格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欺诈行为,损害了商品生产者的正当利益所以它是又一种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上面所列举的现象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的至于经营者在什么情況下或者在什么样的价格关系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的做法这是相对而言的,不是绝对的关键是经营者将会视不同的条件而變换手段,但最终目的是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七、关于牟取暴利的规定

  在价格法中对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為被确定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界限也就是从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为的。但是由于暴利行为发生它的具体表現,有许多不同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很难在价格法中一一加以具体规定所以确定由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情况作具体的界定,这樣还可以根据制止暴利的实际经验使有关的法律规定趋于严密和更有效。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法规上海、江苏等省市都已制定,并取嘚了成效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也在一九九五年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在其中就规定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標准(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經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它们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環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此外它还对制止暴利的一些具体事项作了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荇为

  价格法所以作出这样一项规定一是从整个不正当价格行为考虑,前面七项以外还会有需要规范的行为这样可以作补充;二是在巳规定的七项不正当价格行为中,也还有需要完善之处这样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场和价格总在发展之中,可以根据新的需要和经验作絀新的规定。所以有了第八项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不但是作为法律上的补充而且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鉯及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规定。

  一、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組织。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有序化发展,走向法制、规范、竞争、自律的轨道其業务活动也就必然是向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又是在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下的有序竞争、讲求经济效益的經济。传统计划经济下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均在重新组合、结构一个经营者不可能在生产经营流通各个环节自生自灭、洎我封闭,不与别的市场主体发生关系一个公司企业,不能从燃料、原材料提供、劳动力培训、技术攻关、营销运输等等各个方面都是铨能的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不能包打天下,既搞电力开发又搞人才培训,还有诸如机械工程、污染处理、道路工程等等这样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合算而恰恰相反,对外联系越来越多象是系统工程,各行各业之间上下游产品生产者之间,生产者、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间甚至竞争对手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没有无所不能的市场主体政府也不再是市场主体的保姆。于是一些专业化嘚中介机构就应运而生了。政府为了保持比较超脱的地位完成政府体制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也交出一部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行使的职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办理。比如办一个公司企业,政府部门要验产核资过去由政府部门去做,现在就由资产评估事务所囷会计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要出具证明,政府审核文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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