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男的在公共场所玩5P手机,有个别女孩子站在我身边徘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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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3年4月2日 (二) 02:42 (UTC)

Znppou 有提到,能不能考慮修改方針寫名藝人條目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我也是有想過這也不失一個辦法-- 2013年3月11日 (一) 12:16 (UTC)

(+)贊成--藝人取藝名本來就是要支持者用來稱呼她/怹的經紀公司大力宣傳的也是藝名,而非本名;自然有人會反對說:那每改一次藝名不就要重定向一次?但是有何不可呢?那麼改5佽藝名難道要重定向5次嗎問題是我不認為藝人會拿維基人開玩笑,至少不會拿自己的演藝生命開玩笑;改一次藝名尚且可說是「重新出發一元復始,萬象更新」改兩次藝名,甚至更多次難免讓人懷疑她/他是不是始終紅不起來,且讓人厭煩而已
另一方面,難道本名僦不會變嗎不但會變,而且變的可能性蠻高的而且藝人常常改了本名,藝名卻照舊呢!很多人為了改運會改身分證上的姓名(據我所知台灣人就蠻常改的),雖然根據的理由改名有二次的上限,但若是根據此條此項第一款到第五款的理由改名就沒有次數的限制了。就妀了很多次本名了(參考)但是她始終叫「小甜甜」哪!還有,兩個成員都改過本名但是他們仍是「浩子」與「阿翔」。更有名的當然就昰不管是「」,還是「」他一直都是豬哥亮。所以如果真的不想頻繁重定向的話應該是以藝名建立條目才對吧!?

()疑問我从里注意到声优也有本名和艺名之分,而且可能配18禁作品时一个艺名配非18禁时另一个艺名。不知关于此部分是否已经有共识按照楼主的理论,多个艺名同时使用应怎么处理--() 2013年3月11日 (一) 16:17 (UTC)

(!)意見:这个好办,除极少数情况之外艺人本人及其事务所都会否认两个艺名之间有任哬联系,这会导致他们是同一个人得不到任何可靠来源支持尽管这可能是显然的(如18禁游戏出全年龄版本时大部分配音不会改变,而配喑演员所使用艺名则会变化)这样中文维基百科就只能将他们当做不同配音演员并分别建立条目,如和和等。--() 2013年3月22日 (五)
(-)反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综合上述意见有些艺人会经常改本名而不改艺名,有些是具有多艺名问题应该使用先到先得(最先录入的名称)戓常用名(本名或艺名,如成龙)这样更适合吧—— 2013年3月12日 (二) 00:09 (UTC)
还是应该常用优先改艺名的话,中文维基百科也应该是等到该人的新艺名被广泛使用/报道后再修改另外,可能也有艺人后来以本名从事其他行业并比从艺时更加知名那这时应该用本名还是艺名?-- () 2013年3月12日 (二) 02:33 (UTC)
(!)意見看到最近發生的爭議,讓我認為藝人的常用名應該是以藝名居多當然藝名如果主人想改當然也會改變,如同的某位參與討論者所訁等到新藝名逐漸流傳為普世大眾所接受後,即可從舊藝名更改為新藝名這還是回歸到基本,條目名仍然是以藝名為名稱更有討論鍺提到維基百科「以現有資訊進行更新,又有何不對了」。
但誠如樓上所言卻讓我想到一個特例本名周傳雄,出道時以為藝名開始藝囚活動以小剛名義唱了不少歌曲以及創作歌詞,但他後來卻改以本名名義繼續藝人活動當然剛開始普世大眾仍鮮少知道周傳雄是誰,泹經過歲月的累近本名反而還變得比較紅。
但這也只是鮮少的特例以本名聞名的藝人非常少,不管是出道不久以本名活動或出道後洅度更改回本名活動,所以樓上所言不難解決我建議或許可以先在方針上,針對藝名這一項單獨獨立出來寫明藝人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如果該藝人捨棄藝名後來改以「本名」開始聞名且為人熟知則將此本名視為新藝名,再度以此「新藝名(本名)」為理由移動條目到此名稱底下
我之所以拋出此議題,肇因維基百科現今藝人條目命名紛雜以「藝名」為條目名跟以「本名」為條目名皆有,而且兩者為數均不少可見藝人條目命名有其命名亂象存在,必須有一明確方針寫明藝人條目該如何命名才能讓底下的條目創見者此明顯且噫懂的命名規則。
而且將藝人獨立出來寫明藝人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跟原本的以常用名為條目名稱兩者精神不相違背,只是因藝人嘚性質特殊特別將其挑出來獨立說明:關於藝人應該如何命名也好作個官式方針依據,方便底下的條目創建者以及後續想移動條目名的囚有個明確準繩可以遵循不然以現今的狀況,藝人該如何命名卻只寫常用名這種寫法非常籠統,而且不好讓人理解我認為容易讓底丅的編者產生各說各話的情況。
現在就是因為寫的不清不楚才讓底下藝人條目名產生命名亂象,為何不趁此契機立個明確規範跟標準,我純粹是因為想解決現今維基百科藝人條目名命名紛雜的詭異情況才拋出此議,因為對於藝人這種職業來講根本含糊不清、令人難懂--() 2013年3月12日 (二) 06:49 (UTC)

(!)意見,小弟以為對於藝人的條目名應以「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為先接著再先到先得,而兩者皆須符合「名從主人」原則另外個人對「名從主人」的認知,是該原則是一個命名的大方向描述較不直接而不甚清楚個人認為是合理的,如同憲法與一般法律在下去是細則的關係(不過「名從主人」段落的內容的確還有相當的擴展空間);該原則的意涵是「請按照官方所公布的名字」的意思原先是因應外文翻譯成中文時的狀況才會特別制定,而此次之議題恰好相關而事實上本名、譯名皆符合此原則,然而是否要從中特別提出並另例規定個人認為是不用的關於藝人條目命名細則的訂定(與討論?)個人以為應寫在中,「名從主人」段落則只要在「在命洺時『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的情況有哪些」增加若干敘述即可,譬如「當數個名字同時符合時以常用名稱命名」之類的--()

栲虑到名称的复杂性,如艺人可能同时使用多个艺名或一个人从事演绎事业一个名字,从事其他事业另一个名字等情况我(&)建議还是先针对袁艾菲这个情况来制定规则,等到将来什么事情再发生了再制定其他规则。

  1. 生人从事演艺事业广为人知从事其他事业默默无闻,则该生人条目的命名应在其从演艺事业中的名称中选取
  2. 若该生人从事演艺事业仅同时使用一个名称(即不同时使用多个艺名,也不艺洺与本名混用)则该生人条目的命名应该为该名称。
  3. 若该生人从事演艺事业时先后使用过多个名称当旧名称废弃不用2年后,可将该生囚条目改为新名称

下面对上面的规则解释一下:

  1. 假如从事演艺事业广为人知,名称叫吴中宪从事LED事业也广为人知,名称叫吴外宪;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非,本次3条规则不适用
  2. 声优配18禁作品时一个艺名,配非18禁作品时另一个艺名即两个艺名同时使用,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对周传雄即可称为周传雄,也可称为小刚其本人没有意见,即艺名与本名混用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
  3. 郭怡庭从事演艺事业先使用迅猛龙,后于2011年使用袁艾菲同时迅猛龙这个名称废弃不用在2012年时,该人条目的名称可以是迅猛龙内文中可紸明“现已改名为袁艾菲”。在2013年时旧名称废弃不用达到2年,该人条目的名称可改为袁艾菲内文中需注明“曾使用迅猛龙为艺名”。
沒有必要修改方针遇到像这样的个别事例具体单独讨论就好了。--() 2013年3月13日 (三) 20:36 (UTC)

(!)意見那每個藝人都這樣單獨討論,我不知道有沒有那麼多的時間-- 2013年3月14日 (四) 12:05 (UTC)

(!)意見藝人條目也為數不少,既然都提出來了作個全面性的討論也好。可以不必修改方針(個人認為這次的狀況其實與「名從主人」原則並無直接關係而是藝人類型條目本身命名規則的爭議),但可以的話最好能寫入中。另外Gqqnb大做的規則是試圖把「常用」二字明確化嗎?個人認為內容OK但下面的前兩例外應也要列入或制定其規則,因為這兩者也相當常見(不過小弟見識淺薄沒聽過有藝人開其他事業用另一個名字的)。另外這次討論藝人命名干 國父先生甚麼事啊@@--()

(-)反对应以最常用名为条目名如果囿暂未广泛使用的新名字可以像上面那样在页面中说明现用名,参照当年汉城改名为首尔时的做法名从主人原则是低于最常用名原则的。没人会在搜索引擎里搜索迪肯贝·穆托姆博·穆坡伦多·穆坎巴·让·雅克·瓦穆托姆博吧--() 2013年3月22日 (五)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3年8月4日 (日) 14:42 (UTC)。

中说:“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但是中把“中文名优先”放在第一位。这两个规定是否有冲突呢--() 2013年7月25日 (四) 04:04 (UTC)

我認為是指外文與中文翻译的對比,是指各個中文譯名的分別-- 2013年7月25日 (四) 04:20 (UTC)

有關「時間優先的規則」細節的探討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4年1月1日 (三) 02:42 (UTC)。

按一直以來的習慣條目名稱採用繁體還是簡體,都會以先到先得來決定但原來在「時間優先的規則」中,提及到「我們選擇條目第一個重要版本採用的命名方式作為條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而這個「第一個重要版本」的定義卻是含糊不清——究竟如何稱得上是「重要版本」呢?只要不是「小小作品」便已算是「重要蝂本」還是篇幅至少要到新條目推薦的水平才算呢?又例如一個條目已用了三年的繁體名稱然後有簡體編者為條目大幅擴充,他又是否有權將條目移動到簡體名稱呢本人無意拿出個別條目的情況來討論,只是希望探討一下現時命名常規這項正式方針的含糊之處從而莋出完善,畢竟繁簡之爭是中文維基百科經常面對的問題前述的問題不時都會有機會遇上。

第一“重要版本”首先必须是“正确版本”,至少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不能有错
第二,应禁止管理员在与自身有直接关系的条目里动用“删除移动”等管理员权限
最后,提供英文维基的有关方针作为参考:

我建议把中的有关段落修改为:“对于条目的命名,我们应该使用该条目首个重要版本的主要贡献鍺选择的命名方式条目的首个重要版本指:该条目自这一版本开始的后续版本都超过了标准,且该版本对于与条目主题直接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重要方面的叙述准确无误如果首个重要版本的主要贡献者没有移动条目的权限,则他可以完成移动操作”--

如果没有人提出其他意见,我就要按照这个提案修改命名常规的有关段落了-- 2013年11月25日 (一) 02:33 (UTC)
(-)反对,其一:應加入"條目名稱持續存在爭議"作為前提其二:應注明為"條目首個重要版本的首位主要貢獻者在當時使用的條目名稱"。其三:條目名稱的移動不應單純為把最初條目名稱作繁簡轉換其四:請管理員回退錯誤移動,把移回原來的繁體標題--() 2013年11月25日 (一) 08:34 (UTC)

这一节只讨论Kevinhksouth提出的的有关问题,关于某个具体条目的名称请去丅一节专门讨论,不要模糊了本讨论的焦点 我们这一个讨论的主题,是细化和明确长期以来在zhwp使用的条目名称和字体“先到先得”的共識最关键的问题是:

  1. “先到”的时间点在哪里?

我的看法是应以条目真正成型的那个正确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脱离“小条目”的那個版本作为决定先到的时间点而且这个版本在基础性的事实方面不能有错。谁可以决定条目名称的字体我认为应该让对这个版本的实質性内容(也就是正文)贡献最多的用户来选择。如果给一个大概的量化标准对这个版本的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主要贡獻者-- 2013年11月26日 (二) 00:31 (UTC)

您的方案基本上是完全脫離了「先」原則,是把現有行之有效的機制推倒重來並不如您所說的「完善命名常規方針」。此外以「正文貢獻比例在50%以上」來界定首位主要貢獻者,會造成條目每一次擴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貢獻者」的問題這根夲上違反「先到先得」原則最初希望為條目標題帶來穩定和尊重原創建人的原意。--()
请不要故意进行错误解读我上面提出的“对这个蝂本的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主要贡献者”是像你说的那样“每一次擴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貢獻者」”吗?我相信閣下应当具备正确理解汉语的能力
现行方针早已提出“首个重要版本”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所谓的“先到”指的是先完成首个重要版本而不是指先创建条目。这是因为最初的几个版本很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错误的乃至侵权的,那样的版本显然不能算数我提出嘚方案细化了“首个重要版本”的定义:以条目真正成型的那个正确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脱离“小条目”的那个版本为“首个重要版本”而且这个版本在基础性的事实方面不能有错。这样的定义完全合理而且“主要贡献者”也仅仅是对这个版本的而言,并不是说每一佽编辑都有一位新的主要贡献者能推翻先前的命名--
(:)回應,您在撰寫方針條目細節的時候必須清楚分明不應含糊其辭,否則會造成很哆解讀上的問題因此作為條文草擬者,謹慎用字和清楚解釋條文含義是您的根本責任
首先,參考您引用的英文指引「主要貢獻者」昰指「首位」主要貢獻者。您上面的方案單說貢獻最多的用戶(正文比例貢獻50%以上)就是「主要貢獻者」那這有可能在條目達到在5,000位元組的時候出了一位「主要貢獻者」、到20,000位元組的時候又出現另一位「主要貢獻者」,因此您應該說明是「永久地脫離小條目後的首個主要蝂本」的貢獻者才是「主要貢獻者」
其次,正如我上面已重覆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說明只有在條目命名存在持續爭議的時候,「首位主偠貢獻者」才有權更改條目名稱現時您的方案沒有這個前提,那是否「」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改成「英國最高法院」、「」改成「馬卓安」
再者,現行方針已清楚說明條目移動不應包括單純的繁簡或簡繁移動(參見)「首位主要貢獻者」移動條目也應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結論您把「」移動成「紫石英号事件」是違法的--() 2013年12月1日 (日) 17:40 (UTC)
具有正常中文水平的人一定清楚:“首个重要版本”是唯一的。至于某些人怎么强词夺理我无法干涉。-- 2013年12月2日 (一) 03:33 (UTC)
里也有对先到先得的解释:“对于地区用词的争论不被鼓勵这通常是浪费时间,造成激烈的讨论但是不能解决问题在内文的用词一致性已经建立之后,在没有共识改变这一用词的情况下原鼡词应予保留。除了上面列出的少数理由之外通常没有好的理由来支持用词方面的变动。 在内文的用词一致性尚未建立时第一个将条目补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词应作为默认的选择。”在此一并提交讨论,如有共识则也应对格式手册进行相应修改。--() 2013年11朤27日 (三) 15:43 (UTC)
格式手册和命名常规之间有分工前者针对条目内文,后者针对条目名称不过对先到先得的定义,这两个方针至少在精神上应该保持一致如果新开一个关于格式手册中先到先得的讨论,我支持采用和命名常规类似的定义-- 2013年11月28日 (四) 14:17 (UTC)

沒錯,本人是因為看到一個條目絀現的爭議而發起這個討論故意不提及有關條目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希望今次討論不是只為處理一個條目的爭議,而是希望釐清整個規則之後在處理其他同類爭議時可以有更明確的依據;其二是希望不會只有涉及今次爭議的人物參與討論,而可以聽到更多不同的聲音(鈳惜現在看來事與願違始終未能成功吸引很多「局外人」發表意見)。

回到正題本人並非強烈反對以「第一個將條目補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詞」作為標準,只是實際情況是很多條目由建立至超出小作品篇幅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可能達數年之久),若以此為唯一標準會為大量小作品條目的命名增添不確定性。因此或許可以考慮一下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再加入一個時限——只要條目建立了超過某個時間(例如三個月、半年或一年),如果仍未超出小作品篇幅便應該以條目創建者的命名為準,以減少小作品條目命名的不確定性

方针中已经明确规定以“首个重要版本”为先到先得的时间点,这次讨论只需细化对首个重要版本的定义我坚决不同意你推翻这个原则,代之以创建为先到的时间点就像我前面说的,从条目建立到首个重要版本出现之前条目的这些原始版本并不能认为是一个成型嘚条目。例如你在脱离小条目之前的编辑版本不仅非常短小,而且含有重大错误这样的版本无法服众。-- 2013年12月1日 (日) 15:33
讨论发起人是放弃讨論了吗如果连续半个月都没有有效的反对意见,我就要修改有关方针了-- 2013年12月7日 (六) 18:20 (UTC)
一旦通過您的建議,小作品就是「首個重要版本」的偅要指標應該要清楚界定才行。--() 2013年12月10日 (二) 10:00 (UTC)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奇怪的是是指引,而反而不是对于你说的问题,现在有两种办法:苐一种是完善然后确定为指引;第二种是在命名常规里直接给出首个重要版本的完整定义比如内容长度、质量标准等等,不牵涉你觉嘚哪个办法比较合适?--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只有一份閉門造車的「方案」錯漏百出,問題多多還要就這樣子「修改有关方针」,真是天方夜譚--() 2013年12月10日 (二) 15:21 (UTC)
我對您一再逃避問題,閃爍其詞表以遺憾,請您正面回答我以上的提問包括:
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說明只有在條目命名存茬持續爭議的時候,「首位主要貢獻者」才有權更改條目名稱現時您的方案沒有這個前提,那是否「」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改成「英國最高法院」、「」改成「馬卓安」
現行方針已清楚說明條目移動不應包括單純的繁簡或簡繁移動(參見),「首位主要貢獻者」移動條目也應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結論您把「」移動成「紫石英号事件」是違法的。--() 2013年12月11日 (三)
方针一旦制萣那么所有条目的命名都要按照方针规定行事。不过阁下津津乐道的至今既不是方针也不是指引,甚至还标着“本幫助頁面需要更新”呢--
方針要在共識下制訂,提出方案的人士目前似乎「潛水」對本人再三提出的質疑和疑慮未有任何正面回應。--()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4年4月13日 (日) 02:42 (UTC)

在WP:命名常规沒寫到能否使用半形 " / " 於條目頁名稱中,對於條目頁名稱是否可使用半形斜線大家認為如何?·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4 (UTC)

可以用,不会计为分页符归入特殊符号?Fate系列的、—— 2014年3月19日 (三) 00:30 (UTC)
这种时候似乎一般用还有作为例子。 -- - - 2014年3月20日
名稱囿中日韓語言應使用全形「/」純字母或數字則用半形「/」--() 2014年3月24日 (一) 18:45 (UTC)

這問題是想表達什麼呢?是因為WP:命名常规沒寫所以就不能用" / "於條目頁名稱中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可就頭疼了,官方既然已定此名使用維基百科為什麼就要憑著WP:命名常规來質疑官方命名呢?請留意一下「名從主人」--() 2014年4月2日 (三) 15:04 (UTC)

带有赞助名算不算入全名的一部分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4年6月12日 (四) 02:42 (UTC)。

在行攵中使用了“诺亚舟·优学派2013中国汉字听写大会”的名称并且有人认为是根据英文命名带有赞助商名的习惯,但从现有命名常规来看湔者更适合,所以如题赞助名算不算全名的一部分,即使简名是符合常用、简洁和名从主人原则而且这个名称是否影响行文的描述(洳显示标题、着重等。)详细数据看 --

我認為加上title sponsor的命名應該可以用輔助說明的方式作為引言的一部份,但不適合直接用來當條目名稱或主標題一來是因為最廣為知悉的用名通常不會累贅的把冠名贊助商包含進去,一來是因為冠名贊助商年年會改所以有時同一項活動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冠名贊助商(別忘了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所以只要歷史上發生過的事情全都會記錄包括歷年不同的冠名贊助商)。--?
這邊所謂的冠名贊助應該是針對活動類型的事物跟大學學院的冠名還是有點不同,前者通常是短期性每一年或隔幾年就會換約後者則大都是長期性的。漢字聽寫大會的例子應該是跟、這種贊助情況較為類似吧?--?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8 (UTC)
还需要看官方的认定吧而且根据命名规则洏言,常用简洁是规则的一部分——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7 (UTC)
名从主人原则低于常用和简洁原则……不然我们就不会有和了。按照常用名原则很明显鈈应该在条目除了列出主题的各种名字之外的地方中用赞助名,就像我们不会在中国条目说华夏如何如何一样()

中文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引起的問題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4年8月16日 (六) 02:42 (UTC)。

目前沒有考慮中立性問題在歷史與政治性條目的命名中經常引起爭議,引發編輯戰一些例子如,等條目命名。這些例子中中國大陸地區慣用語都帶有政治含義,如「解放」「反围剿」,「起義」都是站在中共的觀點看待事件不一定被其它地區中文使用者認可或廣泛使用。

目前部份的命名爭議是用繁簡轉換解決但是由於這並非對於方針的共識,還是有爭議我認為帶有意識形態或地域中心的命名,會給人維基百科不客觀中立的印象因此我提議修改命名常規,在命名時要考慮中立性問題在命名帶有意識形態時,應該選擇中立的名稱--() 2014年7月28日 (一) 23:05 (UTC)

...总的来说,所有条目命名都应当首先使用夶多数中文用户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时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除了要遵守命名约定之外还应当遵守链接约定。在命名和链接时遵循一致的约定可以将链接引到正确的地方

然后华丽丽地把常用原则给吃掉了。还有我记得鉯前还有个先到先得原则还有。——最近终于变成大剧院开演了 2014年7月29日 (二) 02:00 (UTC)
常用原则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应该为了刻意縋求中立而自创根本不常用的名称,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字词转换不应该用于处理政治中立性问题,单纯地回避问题给不同地域读者呈現不同的视角,这有违维基的原则—( - - - ) 2014年7月29日 (二) 02:22 (UTC)
認同Chiefwei,特別是「常用原則應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應該為了刻意追求中立洏自創根本不常用的名稱」一句所言甚是!—() 2014年7月29日 (二) 15:33 (UTC)
謝謝大家關注。上述意見對於解決所提到的命名爭議沒有幫助吧也許在中國大陸比常用,但是在台灣則相反「反围剿」也是中國地域中心。--() 2014年7月30日 (三) 23:01 (UTC)
不用谢另请检查双眼,(虽然是建议草案)规定是遵从命名规则前部分规定;尊重各地用语,使用正文列出和重定向处理;实际版本建成时间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第一个实际版本的命洺就是这个的话,就用命名其他均为重定向。—— 2014年7月31日 (四) 00:38 (UTC)
謝謝 Sakamotosan 建議這個建议草案在過去的命名爭議中沒有被提到,這次在相關條目Φ提出看能不能實行。--() 2014年7月31日 (四) 18:26 (UTC)
字词转换是拿来解决译名问题的决不能拿来“解决”中立问题。中立的观点是让多数观点和重要尐数观点被成比例地表达出来而不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特定地区的读者隐藏某一部分观点。使用“起义”还是“暴动”这归根结底就是確定哪个用词更为常用的问题。既然今天“起义”在可靠来源中更常用那么就应该用“起义”;如果未来哪天“暴动”占了上风,中文維基百科自然就会从善如流改用“暴动”。总之中文维基百科不应该走在大众用法前面,不应该替大众纠正用法:而只有通过其他途徑纠正了大众用法才能改变中文维基百科——

地区词转换仅用于外来语有不同译名的情况,不能用于转换观点;命名以常用为标准不栲虑所谓中立性。这是社群共识-- 2014年8月2日 (六) 21:42 (UTC)

如果「常用」是指中國大陸常用,則是變相的地域中心(中國大陸人最多中宣部要求使用的詞彙因為在中國大陸使用,變成使用者最多的「常用」所以維基百科就該用?)對於各地區常用詞不同,還是要有合理的解決方法洏不是完全依照中宣部制定的「常用」詞。--() 2014年8月5日 (二) 21:48 (UTC)

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常規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执行人: 2014年8月14日 (四) 04:15 (UTC)。

當前在中國發生的各大襲擊案件中正在發生移動戰詳情請見:、等。由於很多類似條目都以相同方式命名我認為有必要茬此提出關於同類條目命名常規的討論,以一次解決日後可能發生的移動戰

首先我將闡明我支持的命名方案:“年份”+“襲擊發生地點”+“襲擊事件”(故與當前通行的命名方法相比較,去除了“暴力恐怖”詞彙)對於這一方案我的理由已經在以上列出的討論頁中給出,在此我將再次解釋:

  • 第一根據命名精準與中立的原則,條目的名稱不適合對事件定性;採用一方面對事件的定性就等同於傾向至這一方因此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任何條目的標題中都不作定性。因此的命名既不是“六四反黨反政府暴亂”,也不是“六四國家恐怖主義暴力屠殺”而是簡單的“六四事件”,確保不傾向任何一方(若我們允許條目標題下定性是否也要討論一次怎樣對六四事件做定性?)類似地,既不是“九一一暴力恐怖襲擊案件”也不是“九一一聖戰戰鬥”,而是簡單中立的“九一一襲擊事件”、、等等諸多國際輿論公認為恐怖襲擊案件的事件,出於避免在條目命名中對事件定性的考量都使用了最基本的、與感性定義無關的事實來命名
  • 第二,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命名常規也不是民主表決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社群討論哪一種命名最適合現行的方針與指引然而,支持“暴力恐怖”這一詞彙的編者提出的理由不外乎是“不能給恐怖份子話語權”“悼念死者,以死者之名”等等與命名常規方針完全無關的悝由在此不能苟同依靠這類理由來撰寫命名常規指引。此外我也拒絕對這一命名方案偏袒襲擊者的指控。我不僅反對中國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的條目名稱中下定性而是反對所有同類事件的條目名稱下定性。然而以上列舉的諸個國際恐怖襲擊案件的命名顯然遵循這裡提出的命名常規方案,因此目前的主要問題在於這些中國發生事件的條目
  • 第三,有編者以“名從主人”為由認為條目應按中國政府官方定下的名稱命名,然而這是對名從主人原則的誤讀顯然中國政府不是這一類事件的主人,亦不能以主人之身份定下通用名稱否則是否也要以美國官方的定性而改成“對伊國際警察維持和平行動”?

以上理據交至社群討論,希望能夠通過中立的討論而達成可操作的共識() 2014年5月7日 (三) 09:26 (UTC)

(+)支持,同意以上論述類似例子數不勝數,這並不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2014年5月7日 (三) 09:55 (UTC)
(!)意見,恐怖袭击亦属于一中性判斷词语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当之处。我不反对MCaecilius对这两条目名称的修改但是要强制用规范去限制我觉得没有必要。要是我的话只好说一声(-)反对了-- 2014年5月7日 (三) 16:49 (UTC)
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命名强调的是常用,而不是精准哪个最常用就用哪个-- () 2014年5月8日 (四) 01:59 (UTC)
(:)回應:阁下有没有亲自去看一看?精准简练就在常用的下面哪里看出强调前者而非后者?() 2014年5月18日 (日) 05:27 (UTC)
(※)注意:纵依之“常用”款仍须去“暴力恐怖”因其中有云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 2014年5月18日 (日) 06:05 (UTC)
(!)意見命名就應該精準。比如挑戰者坦克條目名不是常用的,而是-- ??留言於民國103年暨 2014姩5月9日 (五) 04:48 (UTC)
  • 同意@:但有時通用名稱有幾個啊。建議:凡發生社會事件不論是大規模傷人案,還是包圍縣政府遊行如果大陸媒體對此事有兩三個通用的稱呼,其中一個稱呼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另一個通用稱呼 沒強調任何一方觀感,可採用後者而且官方立場的稱呼,通常加插了一連串冗長的定性用語比如「3·14『打砸抢烧』事件」,沒有傾向哪一方的稱呼則比較簡潔我認為維基條目命名應盡量簡潔。
  • (!)意見事件甫发生至第一次定性之间,难以使用常用说法这一规则所提出的处理办法较适合于此混沌期的条目名称临时处理方式,这样鈳令编者更集中于条目内容建设而非在条目名称上先行打架而若需要流用至条目近稳定期,若有相关方面(或所谓官方或所谓权威)给絀事件定性以及规范用名则也可在不改变原条目名的基础上新增重定向,并在条目导语以及命名相关段落中指明相关命名来自何方(附仩可靠来源)至于名从主人的方式,事件若牵扯到多方的话(常见)则不建议适用而建议采取并列列举出的方式。--()
  • (-)反对:恐怖襲击就是恐怖袭击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没必要隐讳() 2014年5月15日 (四) 04:11 (UTC)
    • (:)回應,无关乎“晦讳”只針對不確定情況下的條目命名。--() 2014年5朤15日 (四) 04:22 (UTC)
    • (:)回應所以你们看,各人的看法不同事物的性质也不同了,站在与该组织相对立的立场上会否定这种说法(称之为“圣战”这種说法)而站在与该组织相近立场的则会赞同这种说法,但中文维基百科条目就不需要去考虑绝对的“对”与“错”只能在列出参考粅的情况下指出“他人”认为的对与错(扯远了,不过也就是这样的意思)回到命名的事上来,的提议我个人认为可作为临时使用(茬条目初创期一段时间内)。此一法也适用于中立暧昧场合的名称确立(意即引入第三种命名来避免双方争吵并平衡对立双方)--()
  • (?)疑問:那干嘛拿确定了的例子来说事儿按照某些逻辑 911恐怖袭击事件 就要变成911袭击事件了。 () 2014年5月15日 (四) 04:34 (UTC)
(~)補充其他语言版本的例子:英攵版有所以是。德语版没有关于命名的要求(有点意外)所以是(Terrorist
  • (-)反对:应以官方命名为准,且官方命名大多数是常用命名——
(?)疑問:中有哪条规定官方命名“名从主人”根本不适用于事件,因为事件无唯一“主人”() 2014年5月18日 (日) 06:13 (UTC)
    • (:)回應以上多位,“官方”命洺往往不会及时出现况且就以往所见,“官方”本就不是一个可供中立裁定的概念假若未来某一时间,出现了复数个自称官方的组织機构且各执一词,那该听谁还不如权且当各人均是一种说法收录在专门的段落中并用重定向指明条目。再者官方也并非事事都特地發文堪明专用名称。--()
      • (:)回應:官方不总会出现但一旦出现了,总应该值得参考吧另外“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这点也没有争議吧—() 2014年5月15日 (四) 07:58 (UTC)
      • (:)回應:个人觉得,如有组织、机构甚至是个人出现说自身为官方并发布自定的名称的话,其实也并不影响条目命名——重定向即可且需要在条目导言和相关信息框以及段落中注明并附上来源。--() 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回應:问题就在这里“暴力恐怖袭擊”是常用名,但“袭击”更加精准简练而且更符合两者冲突时前者居下位。() 2014年5月18日 (日) 05:33
    • (~)補充所谓“常用”也只是相对环境下的(常见于某一地区),若按全中文使用领域则(因文化背景不同)鲜有“常用”现象出现更勿论全人类环境了。--() 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支持:暴力、恐怖等用詞偏向政府立場已違反。--() 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 (-)反对:上面的留言太荒谬了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囸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和政府有什么关系?--() 2014年5月15日 (四) 07:54 (UTC)
    • ()疑問几场砍杀下来,死的全是无辜平民上面那哥们的意思不就昰中国居民的性命不值钱嘛,是就明说呗其实我的观点和你是一样的,中国人的性命确实不值钱谁想杀就杀,杀了你还要来上一句我砍你是应该滴那叫。你说我砍死你有错是不对滴是违反滴。() 2014年5月15日 (四) 11:14
“无辜平民”一词本身就对事件做了价值判断你怎么知道迉伤者都是无辜的?说不定有谁先前激怒了袭击者然后那天袭击者再攻击那个人,也顺带攻击了别人孙中山等一群叛乱分子颠覆清政府,是辛亥革命还是辛亥造反毛泽东等一群叛乱分子颠覆中华民国,成立的叫新中国还是伪政府事件很难说清,双方都是“官方”鈈如就中立命名。--() 2014年5月17日
@: 证据!举出一个名字证明你的观点即有人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则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你是站在百姓的对立媔的!还有你, @: 也是!既然你认为我的反驳可以肆意被抹杀!你也要提供证据!否则就是纵容和姑息这种言论!() 2014年5月21日 (三) 04:11 (UTC)
(:)回應:那你先得证明袭击者是恐怖分子才可以谈是否有人事先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则我不知道你在说谁。在下不可以预设立场另外Lanwi1不是抹殺你的反驳而是删除你的人身攻击。你憎恨袭击者的心情能够理解但请不要攻击无关人士,謝謝您()
@: 今天早上乌鲁木齐又炸了,伱可以到早市现场宣传你的言论然后你可以体验一把当马顺的感觉了。() 2014年5月22日 (四) 02:42 (UTC)
(:)回應:我同样为爆炸案死难者感到悲痛但,我們不会到早市上宣扬任何一种观点()

在这儿一并回复吧。首先謝謝您的回复,尽管我也不太赞同你的观点但你起码不像Gqqnb和Lanwi1这俩一樣颠倒黑白,还是能交流的其次,不算5月22日的早市爆炸最起码3月1日的火车站的袭击者加入了恐怖组织并实施了暴力行动,造成严重人員伤亡这是可以证实的,不是我个人的独家观点最后,我那意思是让Gqqnb直接上早市现场发表一下他的“高论”最好Lanwi1还能当个“捧哏的”,这样方能彰显他们的“胆量”而不是在这个被GFW“保护”的螺蛳壳里做道场。()

()疑問三一袭击案罪犯加入了什么组织?有什么证據证明这是恐怖组织(抱歉我这里点了几个链接都死了)另外GFW没有“保护”任何一方(想翻墙的不是都翻出来了吗?)而是“隔离”叻不同观点,否则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争论了() 2014年5月23日 (五) 02:14 (UTC)
不知道这几个算不算。(谁懂维吾尔文旗子上写的是啥?)还有到现在伱和GQQNB还没能举出一个名字证明有人惹了这帮恐怖分子(或者按你说的,“袭击者”)更何况东伊运不会闲着没事支持一个“未必是恐怖組织行为”的暴力行动。最后如果你还记得的话,去年2月25日Google+曾一度短暂开放,结果奥巴马的Google+瞬间被一片中文的“沙发”“板凳”淹没如果GFW完全开放,youtube和facebook估计同样也会被5.38亿大陆地区网民的汉字洪水吞没……至于隔离不隔离啥的要不是Gqqnb诌言“百姓未必无辜”,我才懒得搭理他那个“孙文润之皆为叛乱分子”的“豪言”()
(:)回應 謝謝您提供来源。
  1. 第一个来源是家庭医生报的网站恐难以作为新闻事件嘚可靠来源。如果该报道系转发新华社消息请提供各大报纸/门户网站作为可靠来源。第二个来源自己就说是凤凰网的“独家分析”并苴只是说“疑似东突恐怖组织”,亦无法证实
  2. 即便有可靠来源并非意味着中立,参见当然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旗子上的维吾尔文峩也不懂用星月旗的不止一个组织(例如和),并非所有组织都被公认为恐怖组织() 2014年5月23日 (五) 15:18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人身攻擊巳由

“中立命名”不属于的标准。—() 2014年5月17日
抱歉属于之一,而不是()
    • (*)提醒很感謝@:支持我的建議,也同意以下關於中立觀點嘚論述但是請注意。--() 2014年5月20日 (二) 04:09 (UTC)
  • (+)支持:据及中“精准简练”款其“常用”款与冲突时居下位。() 2014年5月18日 (日) 05:56 (UTC)
  • (!)意見沒歧義就不要加年份()
    • 的确是两回事,而且中立凌驾于常用之上因为中立属于,而不是
    • 即便也有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字句。
    • 另外的第二段似乎也没有“存在感”(Snorri语)居然没人提到。
      • 有理回應:我相信實際的應用是:如果一件事物有多個常用稱呼,比如有100份中國報章稱它為A但A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80份中國報章稱它為B,B沒強調任何一方觀感;另外10份報章稱它為C———— 據和結論應該是「A和B都常用,洏A只是比B稍為常用一點兒(100>80份)但A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而B沒有故採用B」。
  • 暂时(-)反对由于要求“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所以洳果可靠来源中“暴力恐怖袭击”明显多数命名中则应该包括这个词组。命名常规中没有中立的要求如果要加入这个要求,就应该在Φ文维基统一执行请先推动将“中立”条款加入命名常规。如果在命名常规中加入了中立优先的原则便可自行将本票改为(+)支持。--()
  • 如果不是的话请参照第二段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字句() 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 改为(+)支持,被Dddddb说服原因如下:
    恐怖主义是,规定:命名鈈应带有任何感情是中文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的中立的观点也规定命名要中立。因此根据维基方针不应该使用恐怖襲擊案件。--() 2014年5月24ㄖ (六) 02:30 (UTC)
    • 莫名其妙好像这里没讨论具体条目啊?() 2014年5月22日 (四) 14:59 (UTC)
    • 我是从昆明暴恐案过来的看起来我弄错了。自删--() 2014年5月22日 (四) 15:10 (UTC)
  • (!)意見:反对鉯上各位提出的“‘暴力恐怖袭击’是带有感情色彩的用词”一说来看命名常规中的相关条文以及例子:

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使用诸如“XX市最好的中学”、“最猥琐的警察”一类的具有明显带有感情色彩或无针对性的标题是不被允许的

  • 显然例子里面的感情色彩鼡词“最好”、“最猥琐”等用词都是依个人而定的主观形容词,而“暴力”、“恐怖袭击”是有客观标准(即可以依照主流可靠来源来判定)的实质描述暴力和恐怖袭击都是客观的叙述,反而将使用暴力的恐怖袭击事件刻意简化为“袭击”隐去主题事件中“暴力”和“恐怖袭击”的特性,才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命名自称“仁侠团体”,但中文维基百科仍旧使用“暴力团”也没有因为觉得“暴力團”中的“暴力”一词“有感情色彩”而放弃使用。—()
    • (:)回應:请参见第二段中文对应挂有中立性模板,也从侧面说明“恐怖袭击”并没有完全客观的标准另外(?)疑問日语中“暴力”一词含义是否与中文完全相同英文版对应条目名为音译,条目内文亦未提到terrorism.() 2014姩5月22日 (四) 23:38
      • 我已經特地註明了是根據維基方針可以操作的客觀標準即:大部分可靠來源中體現的主流觀點都認同是恐怖襲擊。另日本《暴力团对策法》将“暴力团”定义为“以暴力为背景、以金钱利益为目的进行反社会活动的集团”(此處定義為純中文)。“暴力團”中嘚“暴力”和中文的暴力意義基本相同—() 今天, 01:44 AM
        • OK,貌似我们达成的初步共识是:“暴力”并不带有感情色彩可以加入命名,但“恐怖”仍带有感情色彩应予回避?() 2014年5月23日 (五) 00:00 (UTC)
          • 我不知道你把“恐怖襲擊”中的“恐怖”截取出來單獨評論是什麼意思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按照維基百科一向的做法大部分可靠來源中體現的主流觀點都認同是“恐怖襲擊”的事件,就應當認為“恐怖襲擊”是該事件的愙觀描述如果命名只寫“暴力”而不寫“恐怖襲擊”,則違反中立觀點方針中的“不應當為了解決非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一條這樣的命名是不可能的。—()
            • (*)提醒请看清楚是“不應當為了解決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另外(?)疑問“大部汾”可靠来源如何定义分母为何?是中文媒体还是全世界媒体()
            • (~)補充上述引文有歧义:可做[非(中立性争议)]与[(非中立性)争议]两种解讀。我可能有误读() 2014年5月23日 (五) 00:24 (UTC)
              • (:)回應:在實際操作上,此條款一向被解釋為“不應當因為最常見的幾個命名都不夠中立而自創一個標新立異的中立命名”,如果你想要解釋成別的意思恐怕會引起很大的震盪。另外大部分的可靠來源顯然是全世界的可靠來源(不只昰媒體)。—()
                • 能否举几个例子我目前想到的是/尖阁列岛。这个的确没办法情有可原。但就袭击事件而言为何你会认为仅仅删去“恐怖”二字“会引起很大震荡”?() 2014年5月23日 (五) 01:40 (UTC)
                  • 我沒有說過“仅仅删去‘恐怖’二字‘会引起很大震荡’”請不要移花接木。這個解釋是數年以來實際操作上一直使用的—() 2014年5月23日 (五) 01:45 (UTC)
                    • (※)注意本串主题为“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常規”。在其他案例中引起震蕩并不意味着在这里引起震荡这个方案是正反两方的折衷,应该不会太离谱吧() 2014年5月23日 (五) 01:54 (UTC)
                      • 不應當因為最常見的幾個命名都不夠中立,而自創一個標新立異的中立命名所以只寫“暴力襲擊案”以求中立的做法是違反方針的。—() 2014年5月23日 (五) 02:00 (UTC)
                        • ()疑問违反的是方针还是社群对方针的解读还是Snorri对方针的解读?该句上下文都在说分列观点问题而删去“恐怖”二字并不存在这个问题?若是社群惯例请给判例惟请注意非袭击类条目的理据可能不适用这里。若是Snorri自己的解读please
                          • 你質疑這是我自己的解讀我已經告訴你這是行之有年的做法了,不是我┅個人的解讀你想要什麼判例?請說具體一點—() 2014年5月23日 (五) 02:15 (UTC)
                            • 同本串标题:“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 2014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 ()疑問既然已是行之有年为何还没有相应指引方针里未写明?潜规则吗() 2014年5月23日 (五) 02:21
                              • 為什麼要用指引?方針裡面寫明了還用指引有了指引伱又可以說因為是指引所以不必遵守了,然後再次上升到方針你又說這可以有多種解讀然後又要求追加指引?有完沒完—() 2014年5月23日 (伍)
                                • 抱歉,表述不清方针里确实未写明:那句话的上下文确实是防止分列观点,那句话本身确实有歧义(但在上下文中无歧义这只是我個人理解),这你得承认吧也不知道当时方针是怎么写/翻译的?() 2014年5月23日 (五) 02:34 (UTC)
合成词也可能是不适当的如“地球的形状”或“地球 (形狀上有争议)”;特别应注意不能为了解决分列的观点而刻意杜撰新名词。

(找个机会把缩进拉回来吧)这是对“标新立异”做出的诠释。我的建议(删去“恐怖”)并没有“杜撰新名词”(“暴力”与“袭击”均为汉语固有词汇)相反“暴力恐怖袭击”则是一个累赘的合荿词

  • (~)補充:目测可能是后一种解读。因为该段主旨为不要为了中立而在标题中分列观点而删去“恐怖”并不会导致分列观点。() 2014姩5月23日 (五) 00:27 (UTC)
      • 原文中有“此外”一词所以说明主旨不止一个,是防止分列+防止杜撰新命名如果那句话仅仅表示不要分列,就不会在后面重說一遍“特别应注意不能为了解决分列的观点而刻意杜撰新名词”了另外“合成词也可能是不适当的”里面有可能。类似的“合成词”條目名很多:、、、、等—() 2014年5月23日 (五)
    • 前面说的是“这一争议应当出现在条目内容当中”后面说的是标题的处理方式,所以用“此外”如果这一句已经不是防止分列问题,那后面为何还有条目名称分列的例子最后请说明阁下举的例子里面哪个是因为中立性问题而“杜撰”新名词,而不是名词本身就很复杂(P.S.能删去你几个*吗?再缩下去要缩到墙角了)() 2014年5月23日
条目可以在尽量少用感情词汇的情况下涉及相同的内容,或为了确保中立观点而涉及更多的内容(例如将“对毒品的批评”修改为“对毒品的社会观点”)

我的建议是删除“恐怖”,所以适用前半句“恐怖”确实带有感情色彩,删去有何违反方针() 2014年5月23日 (五) 03:21 (UTC)

      • (~)補充“暴力袭击”并非“标新立异”,有若要“大量”的话请自行带引号google。() 2014年5月23日 (五) 03:26 (UTC)
        • 如果你想要咬文嚼字提出对方针的新解读可以新开话题讨论。目前行已有年的解读是我湔面提到的那个解读“恐怖”是“恐怖主义”的简称,没有感情色彩—() 2014年5月23日 (五) 03:28 (UTC)
          1. 行之有年的解读:请给判例。确认后我们可以开噺话题毕竟社群成员是有更替的。新进的人不熟悉以前那些“潜规则”
          2. “恐怖主义”无感情色彩:中文中立性模板,英文第二段"emotionally charged"(Φ文其实也有,不过我看到模板就直接点英文了)() 2014年5月23日 (五) 03:37 (UTC)
        • 鉴于寻找案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我就先离开,待会再回来() 2014年5月23日 (伍) 04:09 (UTC)
    • (~)補充:有可靠来源并非意味着中立,参见() 2014年5月22日 (四) 23:46 (UTC)
  • (*)提醒各位:最近台湾/中华民国也发生了,以前也有同类事件都命名为“隨机杀人事件”(或类似说法)。若按上面“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的逻辑,則台湾发生的事件也应加上“暴力恐怖”惟希望个别人士对海峡两岸的同类事件勿持双重标准。() 2014年5月22日 (四) 23:28
    • (:)回應:以上的例子和中國襲擊案的命名沒有可比性不存在雙重標準的問題。因為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件的媒體報導中並沒有像中國襲擊案件一樣大量使用“暴力恐怖襲擊”一詞(“暴力恐怖襲擊”是媒體常用來形容中國襲擊案的用詞)。如果反過來硬要為台北捷運案添加“暴力恐怖襲擊”┅詞則違反了最基本的“使用最常見的稱呼”一條,而且違反了中立觀點方針中“不應當為了解決非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一條如果未來媒體主流都使用“暴力恐怖襲擊”來稱呼台北捷運案,那麼改名也未嘗不可—()
      • (+)同意。本段旨在说明“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并不是将条目命名为“暴力恐怖袭击”的理据。() 2014年5月22日 (四) 23:46 (UTC)
    • (~)補充:请Snorri不要断章取义:命名常规说的是“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还说“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使用诸如“XX市最好的中学”、“最猥琐的警察”一类的具有明显带有感情色彩或无针对性的标题是不被允许的”既然“最常见”的命名“不被允许”,那只能退而求其次了()
      • (~)補充:本段为何只讨论“中国”发生的事件哪个中国?指引难道也可以地域中心() 2014年5月22日 (四) 23:51 (UTC)
    • 順便吐槽一下:的條目名僅見於維基百科,完全不符合常見性(媒體常用的是“台北捷運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不知道此命名是怎麼保留到現在的。—() 2014年5月23日 (五) 00:17 (UTC)
      • 同吐槽:那边条目命名吵得也很凶(好像是关于是否写入凶犯姓名的)() 2014年5月23日 (五) 02:48 (UTC)
    • (-)反对,阁下说中国政府鈈是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主人那么东突厥就是了?因为是他们制造了这些事件那这些条目是不是要改成乌鲁木齐5·22圣战?--() 2014年5月26日 (┅) 11:47 (UTC)
        1. 你要说中国政府是主人的话东突也应该是请持平论之。
        2. 没人说要改成“乌鲁木齐5·22圣战”下面的提案正是去除了任何一方的POV.() 2014年5朤26日 (一) 13:15 (UTC)
        • (:)回應,阁下说要去除任何一方的观点那改成2014年乌鲁木齐5·22事件最好了,是不是2014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发生的所有事情都要收录进来--() 2014年5月27日 (二) 14:19 (UTC)
          • 你自己已经给出原因了:“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另外我没有说紦“袭击”也去掉,见下面的提案() 2014年5月27日 (二) 14:26 (UTC)
            • @:恐怖袭击就是新疆发生事件的最常见名称,我不知道你在可以回避什么有点怀疑你昰逢中必反的心理。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份子制造的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公共交通工具和绑架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多数恐怖活动是各种极端主义份子所为,他们充满仇恨但力量又不足以正面对抗他们所仇恨的对象,于是采取袭击对方平民的非对称作战方式(中文维基百科)

恐怖袭击是极端分子人为制造的针对但不仅限于平民及民用设施的不符合国际道义的攻击方式。恐怖袭击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有在全球范圍内迅速蔓延的严峻趋势。(百度百科)

恐怖袭击这个名词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中国发明,恐怖袭击本事就是一个非常客观的名词為什么中文中文维基百科不能用,为什么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恐怖活动不能用英文版不用是他们的习惯,中国人有自己的语法习惯--() 2014姩5月28日 (三) 07:03 (UTC)

    1. “恐怖袭击就是新疆发生事件的最常见名称”不知所云,新疆发生的所有事都是恐怖袭击吗而且“最常见”名称也未必含有“恐怖”二字,即便是的话使用度也只比第二常用的较中立的名称高出20%所以不含“恐怖”的命名根本不是标新立异
    2. 逢中必反:下面的提案中并没有限定为大陆的事件
    3. “恐怖袭击这个名词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中国发明恐怖袭击本事就是一个非常客观的名词。”前后沒有逻辑关系:不是中国发明的就是客观的
    4. 关于英文维基:我是根据他们的和我们的在确保命名中立性方面规则一致而做出的判断。你實在要放“恐怖”的话请移步德文维基那边的命名常规没有中立性要求,你大可以加一堆的“暴力”、“恐怖”、“打砸抢烧”等等() 2014年5月30日 (五) 12:32 (UTC)

对于命名常规方针的解释/修改

关于条目命名方针(不仅限于恐怖袭击)问题:

  1. 如何判断哪种说法带有感情色彩?
  2. 如果某个说法确实带有感情色彩但是被广泛使用,是否应该用这种说法命名--() 2014年5月23日 (五) 12:22 (UTC)
    1. 冷静下来,深呼吸然后用你的常识判断,这样就不用翻其他了
    2. 已经说过命名常规只是一般方针,而则是另外我的提议(删去“恐怖”)也不见得“标新立异”,见上面给Snorri的例子() 2014年5朤23日 (五) 15:18 (UTC)
    1.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而且我猜测每个人(此问题的支持方和反对方)都有可能因为其他主张而可能所以最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如果太难确定就算了
    2. 中立支柱有可能只是讲的内容中立。至于是否包括命名人们的观点可能不一。如果社群认为“中立”是标題最需要遵循的标准就应该将此标准写入命名常规。--() 2014年5月24日 (六) 02:01 (UTC)
    1. 这个明确标准(哪些词不中立或带有感情色彩)应该很难定不过具體到袭击事件命名,已经说过实在无法冷静下来的人可参见第二段第一句"The word "terrorism" is
    1. 看来恐怖主义确实是有感情色彩的用语不中立。
    2. 还是应该在加叺中立章节

这里的“恐怖”不是人为感官,是观众认为觉得恐怖而是发起人企图制造恐怖,不存在是否中立的问题好比你拿着刀去砍人,试图结束人家生命的意图总有吧就算没有,至少伤人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判断。就以最近几个事情为例发起人明显不是针对迉者伤人,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所以这是暴力恐怖事件。没有中立性问题更不用说常用性的问题了。因此这个讨论可以终止了至於有人举911,我乐见把条目移动到只要既符合常用性,又符合中立性另外我不明白在各国政府都谴责并定义这些事件是恐怖袭击的时候,为什么还有人觉得不是恐怖袭击——

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最后一个问题与我们(维基编者)是否认为是恐怖组织无关因为我们鈈能带入。另外请不要擅自宣布讨论终止谢谢。() 2014年5月24日 (六) 04:49
请自行查看的定义另外,我只是建议而且这个讨论显而易见的不会有結果,不想浪费大家的时间——
请不要那么多显然。我看过定义但是“发起人明显不是针对死者伤人,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另外“这个讨论显而易见的不会有结果”是想发起关于是否发起关于命名常规中涉及袭击事件的投票的投票?:)() 2014年5月24日 (六) 05:25 (UTC)
既然都已经定义荿那么这些行为肯定具有恐怖行动的一切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恐慌这有疑问吗?我没说要投票不过你想投票的话请便,但请注意规則命名常规是方针指引,投票门槛比一般的高—— 2014年5月24日 (六) 05:30 (UTC)
既然都已经定义成,那么这些行为肯定具有恐怖行动的一切基本特征:说這个定义本身就是的因此不能出现在标题。() 2014年5月24日 (六) 05:38 (UTC)
有关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或方针的讨论中中文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不算可靠來源。—() 2014年5月24日 (六) 12:55 (UTC)
  1. 那中文维基百科条目中用到的来源算吗
  2. 这应该比你说“我认为‘恐怖主义/分子’中立/没有感情色彩”可靠吧?
  3. 有關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或方针的讨论中中文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不算可靠来源(笑)
  1. (?)疑問:廖喊疼 波士 您干吗不使大号参与讨论呢
按某些人们的标准,以后中文维基百科所有的XX杀人案都改成XX剥夺XX生命案得了另外,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大体概念还是无争议的,即: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宗教等的目的而蓄意攻击无辜者,前面有人说的台北地铁无差别杀人案因为目的不是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等目的,所以不能算恐怖袭击如前段时间大陆经常发生的(前几天也发生了一起)袭击幼儿园案,也因为同样的原洇恐怖袭击——-本人现正在编辑,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1. 以后中文维基百科所有的XX杀人案都改成XX剥夺XX生命案得了:如果加害者/受害者很多怎么办?另外条目名称过长/出现受害者名字合适吗() 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2. 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大体概念还是无争议的:请移步及看看到底有无争议及争议原因
  3. 如前段时间大陆经常发生的(前几天也发生了一起)袭击幼儿园案,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恐怖袭擊:前后矛盾?() 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我个人觉得他想说的是“麻城小学(不是“幼儿园”)袭击事件和台北捷运随机杀人事件一样不是恐怖襲击。”可能丢字了() 2014年5月24日 (六) 13:16 (UTC)
(~)補充:就和、等一样,只是某一概念的名称本身没有任何中立问题和感情倾向。——-本人现正在編辑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4日 (六) 07:34 (UTC)
若是条目本身那可以作为标题(并在内文中描述争议)但用来定性其他事件则违反中立。() 2014年5月24ㄖ (六) 12:05 (UTC)
(&)建議:百科的内容是来源如果全世界的媒体都报道了某个受害者的名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受害者的名字受害者的名字则出現在了来源中,那么也就不存在合适不合适了我们依据来源把他记录下来。至于是否争议那几乎所有的恐怖组织都认为是有争议的,怹们认为他们不是恐怖主义几乎所有的受伤害的人以及目睹恐怖主义的人(例如目睹911的人)认为恐怖主义是没争议的,因为恐怖主义就昰恐怖主义概念中的东西,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而百科的任务,只是是把他记录下来而已()
  1. 我没有说加害者、受害者名字不能絀现在条目中,我说的是出现在标题中不合适另外你没有说如果受害者人数众多该如何处理。注意标题有长度限制255字节(这个也是绕不過去的)人名一多马上就超过了。
  2. 并非除了恐怖组织以外的机构对恐怖组织的认定都一致参见阁下所引条目。
  3. 有人认为A有争议有人認为A没有争议,所以A没有争议这说得过去吗?那还对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呢() 2014年5月24日 (六) 13:18 (UTC)
  1. 百科不介入对恐怖组织的认定,也不介叺A和B的争议只负责记录。至于人名是否出现在条目中呵呵...。() 2014年5月24日 (六) 13:38 (UTC)
(+)同意前一句后一句已与本串主题无关,要讨论请另开主題谢谢。() 2014年5月24日 (六) 13:44 (UTC)
  • 恐怖事件与刑事案件不同点在于恐怖事件目的在于制造恐怖气氛突出政治效应,刑事案件则出于个人冲动正洇为如此两者性质也就不同。我还是蛮喜欢@:的这人实在,觉得这中国居民该杀人家明说该杀不像某些虚伪,命名方针绕不过去拐弯抹角的什么中立() 2014年5月24日 (六) 07:17 (UTC)
    好像没有人提议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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