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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摘 要 在当今社会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管理事业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以往的社会管理模式,对于当今社会发展已经难以满足。在行政法视野下,对社
【行政法】
  摘 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于社会的管理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相关人士日益关注的问题,推动社会发展,积极创新,是保证我国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
【行政法】
  摘 要:预防国家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反腐败事业中的基本任务。行政法治是预防国家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策略。由于我国立法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行政法治内涵不健全
【行政法】
  摘 要: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模式已经显露出无法回避的弊端,行政法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法专业的人才输出。更新教学模式是锻炼实践能力重要途径,对培养合格法律人
【行政法】
  摘 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在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下,需要完善法的建
【行政法】
  【摘 要】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在对群众作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时也是政府和人民之间进行联系和政策执行的基础。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会引发很严重的后果,
【行政法】
  【摘 要】 调整对象是法律调整的目标,缺乏调整对象,法律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理由。行政法主流学派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其对调整对象的研究
【行政法】
  摘 要:通过公众参与能够更好地确保群众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政府在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开展行政管理,而不是统治,这才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随着我国行政
【行政法】
  摘 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虽然有在改革和完善城管执法,但由于法律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因素,导致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很
【行政法】
  【摘要】伴随着我国行政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补充范围不断的提升,并且针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区别不断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法的行使,而且对于私人利益的影
【行政法】
  中国古代的吏治法文化是在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政治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法律文化的一个子系统。中国传统吏治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专制,总体上来说遏制了人
【行政法】
  [摘 要]在行政法中_立信赖保护原则,因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被逐渐接受。该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以及保护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有其发展的渊源和理论基
【行政法】
  摘要:h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各级政府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权力清单制
【行政法】
  行政法论文范文一:  论文题目: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水平的高低与社会管理效果的好坏存在着日
【行政法】
  摘 要:行政法上的特许行为亦可以简称为行政特许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所为的对其利益和权利有利的法律行为。它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范
【行政法】
  摘要:在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建设中,一直把依法治国视为国家发展的核心和宗旨,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国家发展的目标。随着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推进,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
【行政法】
  网约车是指人们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智能电子软件系统,通过预约车辆来实现自身出行的一种运输服务方式。例如目前网上常见的“专车”和“快车”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与此
【行政法】
  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其涵义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偏移。1983年出版的全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在
【行政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的精神,加快实现全
【行政法】
  案情回放  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该县县城新文化路的一家大型超市进行了食品抽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
【行政法】
  一、“依法治国”入宪是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中国大陆自1949年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法。宪法学界习惯于把前三部宪法称
【行政法】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著名的“
【行政法】
  引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个人信息也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资源。现如今,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未建立起非常合理的体制框架,对于信息保护的相关法
【行政法】
  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便是行政法,但由于行政法本身的体系具有繁杂性且更新速度较快的特点,所以在高校教育中往往不受学生的青睐,这就致使行政法教学难以实效其效果
【行政法】
  宪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指的宪法性法律,囊括与国家政权设计、根本组织与活动相关的根本性法律规范。本文是在广义的范围内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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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论文列表
& 1、 &&& 一、我国行政法的起源&&&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学界曾经有不同的看法。有法制史学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在古代就存在,而且已经有专门的
& 2、 &&& 自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首次提出行政刑法这一概念开始,关于它的讨论就不曾停止过,甚至被德国学者科斯特林称为是法学家的绝望之地。而行政刑法在不同场合又赋予的不同内涵
& 3、 &&& 宪法的实施主要是指将文本化的宪法转变成符合实际的社会制度,为此,面对如此复杂的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有用的施行机制,明确实施主体,改进相关程序,制定有效的方法
& 4、 &&& 一、为权利而斗争&&& 德国学者耶林说,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 5、 &&& 一、社会行为的定义&&& (一)社会行为的含义&&& 所谓社会行为,是指个人参与到社会中,所实行的与他
& 6、 &&& 一、我国的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
& 7、 &&&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8、 &&& 一、比例原则的概述&&& 比例原则在法治实践上起源于德国的警察法制,之后才被广泛的推广到其他的行政法领域。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
& 9、 &&& 中国从建国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政府、社会、市场以及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发育不成熟到现在的一个有着自己独特运行规律和状况的社会,
& 10、 &&&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然而
& 11、 &&& 一般来讲,不断反思传统的行政法模式,并对其学术意识进行系统化而形成了新行政法。新行政法主要分析论证了制度功能,却未从规范的角度进行架构和解释。而依宪行政的本质是规
& 12、 &&&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涵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作为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应运而生的。上世纪9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政府职能
& 13、 &&& 一、引言&&& 中国作为科举制度的发源地,以考试的形式录取人才的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学而优则仕”的传统理
& 14、 &&&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
& 15、 &&&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
& 16、 &&& 《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强制领域中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历时12年,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
& 17、 &&& 行政许可的限制性和授益性使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不同的功效,既有积极功能也有消极功能。分析行政许可的功能,可以得知行政许可在哪些事项上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以便在立法时把
& 18、 &&& 21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岁以下”强制
& 19、 &&& 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新农村建设强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
& 20、 &&& 在文章中,对于行政审批制度作了详细的探讨,并就我国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策略作了进一步的探索。&&& 一、管制趋势:改为核准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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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变革和行政法的演化(1)-法律毕业论文-_2016年硕士生毕业论文_本科生毕业论文_绝想日记网
关于行政变革和行政法的演化(1)-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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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干预行政向给付行政的变革扩大了行政法研究的导向和范畴,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再次向行政法提出了更新的挑战。行政法在对行政变革作出回应的同时,亦存有对行政变革的修正和引导功能,通过发现与矫正行政变革中的公法问题,行政法可促使行政变革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行政变革 行政法 民营化  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教授曾提出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1]借用弗氏的理论,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关系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应能反应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另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应能推动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  一、作为行政变革反应装置的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2]公共行政的变迁将直接影响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与范围。因为,归根到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要受其调整对象的制约。学者朱苏力在波斯纳文集译序中有这样一段评语:“在波斯纳那里,法律并不是从先验原则中推演出来的,法律始终附着于人类生活这个总体,法律事实上或在最终意义上只是人类生活的工具(但这并不等于工具主义),法律的来源是社会生活。从这种观点来看,今天的‘好'法律或法律发展并不是古代的’正确'法律概念或理念的自然延伸或扩展,而是对今天社会生活问题的有效的并因而最终得到人们认同的响应。正如,工业社会采纳的‘隐含契约'侵权责任并不是因为这才是对侵权概念的正确演绎或正确理解,或是隐含在侵权概念之中的寓意,而是’根据新的目的作出的解释'.”[3]  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同样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公共行政发展的背景中表述与阐明行政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活动,公共行政的变革常常催生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理论,并使得产生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行政法理论失去其本来意义。  公共行政作为国家的一种职能,学界对其通常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界定:一是从国家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4]德国学界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称为行政活动,即以执行行政事务为目标的国家活动。学理上有两种进一步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方法。一种观点是放弃概念定义,仅消极地界定行政的界限,将行政定义为既非立法也非司法的国家活动,这种定义,从种种理由来看,是令人不满意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说行政不是什么,而是应当提出积极的定义[5],如沃尔夫、巴霍夫的著名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按照特定条件或者出于特定目的,部分计划地、自主地、创造性地执行共同体事务的活动,以及作为共同体管理人员予以任命的成员。[6]无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还是组织意义上的行政,都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标准,更准确的说,行政法是并且正是调整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只是其范围限于行政上的关系而已。[7]  公共行政绝非默然静止的河流,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以及国家观念的变化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且在不同的国度之间,因历史传统与现实的影响,公共行政也呈现不同的态势。公共行政的变革既可体现在行政活动方面,也体现于行政组织方面。这两方面的变革都会引起行政法内容的改变。正如台湾学者廖义铭所言,现代行政法的各种意识和概念之产生,无论是法德或是英美,都肇始于十九世纪的民主立宪国家时期,在当时的社会、当时的文明和当时的意识形态下,产生了迄今我们仍琅琅上口的价值判断基准,例如法治、三权分立、立法优先、司法制衡、行政专业……等。因此,这些概念本身、隐藏在这些概念背后,以及伴随着概念所衍生出的许多价值判断,在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后,有的历久弥新,而大部分则早已面目全非。[8]“行政法的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可以不断地自我重整与自我再造,体系受到一些内在与外在的挑战,迫使体系一般化的工程不断地重复启动。”[9]  以德国行政法为例,奥托﹒迈耶时代的公共行政与现今的公共行政已不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了,以之为依托的行政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10]奥托﹒迈耶时代,行政是国家的专属活动,他将行政界定为“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的国家活动。”“行政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确定的,必须遵循其活动的新的方式,并受立法的约束。”[11]与行政的特色相对应,“行政法是特别用于调整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和作为被管理者的臣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部门。”[12]为将行政控制在法律范围之内,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被确定为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以建立法治国。“法治国不只是通过法律把大量丰富的行政活动限制起业,而是还要使行政尘埃在其内部也逐渐形成一些确定内容,以保证个人权利及个人对行政活动可预测性。”[13]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研究的中心。为保护相对人公法上的权利,“行政事务中的法律保护”占据了奥托﹒梅耶著作三分之一强的篇幅。二战前德国以国家行政为中心的公共行政虽然也经历了不断的微调,但大的变革并未出现,“自由国家时代产生的行政法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稳定”。[14]  二次大战后,德国的公共行政经历了大的调整,公共行政的内涵与奥托﹒梅耶的时代相比有了极大的扩展,行政不再限于管理,还包括提供物品和服务给付,“行政是一种服务活动,不是为自己创造物品或给付,而是借助现成的手段提供产品或者给付”。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主体不再限于国家,而是指“人民的政治共同体可能处理的超越其成员个体的共同的、一般的事务。”[15]公共行政的种类也从传统的秩序行政,扩展到给付行政、可持续发展行政、后备行政、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更是颠覆了公共行政的传统形态。德国学者施密特﹒阿斯曼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取决于现代行政的状况及其需求,而关于现代行政之状况施密特﹒阿斯曼求助于一些非法律的概念来描述,包括风险社会、资讯社会、预防国家、合作国家与民营化。以上这些概念不仅描述、分析国家与社会之种种现象,同时也是属于行政政策的纲领概念,这些概念并且可以用来将行政法的观察衔接行政学或国家学等邻接诸学,它们大多也是讨论行政规律文献中所使用之概念。前述风险社会、民营化等已经成为全新的质与密度的挑战…[16],如何看待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这场变革?行政法应当作出何种回应,已引起了德国行政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带动了传统行政法总论改革的呼声。”时至今日,无疑地必要作一种总括性的改革讨论“。[17]至于在行政法改革范围的命题之下,有一个导向式的话题,改革应针对各论的行政法或针对包括性的体系理论?有学者主张应从行政法的诸多课题出发以求其实现,国家目的即明白地显示出诸多的行政课题,行政与行政法最后还是以此国家目的的实现作为目的。为求其有效实现,”法“应使之适合此行政诸多课题的多元构造。对此,施密特﹒阿斯蔓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他认为从各论出发,将行政法自我设限的观点不恰当。行政法各论的观点,为了其本体的成立,必须用一般性的体系加以辅位,一般性则是以个别性作为考察范围。[18]不管从总论还是从各论出发,20世纪未期开始的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已经并将继续影响德国行政法的变革。德国行政法已着手回答一些新课题,以回应公共行政的需要。这些课题诸如:国家职能的重新定位;法律保留向给付行政的扩张;行政任务的私有化;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和秩序法的退缩;公共采购法的现代化;担保行政与调控行政的构建等。[19]  英国行政法走了一条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路径。从早期不承认独立行政法的存在到新世纪高等法院行政法庭的设立,英国行政法经历了了一条迂回之路。英国行政法的这种发展受制于历史传统、法律习惯、法哲学观念、欧洲一体化等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公共行政的发展是其中决定性的要素。公共行政在英国有两个大的分水岭,第一个分水岭产生于1914年,以福利行政的兴起为标志。第二个分水岭发生于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的自由化改革为标志。  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20]1914年以前,出于对干预最少国家的偏爱,英国的行政主要集中于治安、税收、邮政等有限领域,虽然与二次工业革命相伴随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导致了政府事务之数量与复杂性相应增长,但干预行政仍是这个时期的主要特色。“因此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21]规范主义所主张的控权论是这个时期行政法的主流,“行政法最接近的定义应该说是它是有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22]1914年左右英国开始推行福利改革,行政的疆域得到极大的拓展,“从摇蓝到坟墓”式的给付催生了“行政国”。1945年与1975年先后执政的工党进行了了两次国有化运动,更使国家行政的规模空前高涨。以控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开始不能适应与解释公共行政的发展,“到了20世纪,行政法开始落后”。[23]用威廉﹒罗布森的话来说:“避免了行政法的快乐的英国人同受制于行政法的恐怖阴影的不幸的法国人之间的自得的对照静悄悄地淡出了画面。”[24]为与公共行政的这种新发展相适应,19世纪20年代之后,行政法的功能主义范式出现,1928年罗布森出版了《司法与行政法》一书,此书被看作功能主义里程碑之作,功能主义法学提出“有必要用一种新的定义来描述法律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成为有关行政的法。”[25] 詹宁斯在1933年认为,行政法由所有那些韦德要排除在外的法所构成。“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规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权力和职责…”功能主义者在此所关注的是事情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这种理性思考引导詹宁斯将行政法学定位为一种新的、描述性的角色,日益强调法定的、规制性的体制,而不是判例法的一般原则。[26]功能主义将行政法的关注扩大到公共行政的全过程,包括控权但不限于控权。“尽管詹宁斯的定义是一种描述性的定义,却不应被理解为这就意味着行政法不具有制约功能。在格里菲斯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应当为了什么而使用权力以及应当如何控制它”[27](1952年)。应该说,功能主义是公共行政变革的产物,也更能回应公共行政变革的现实。  1979年撒切尔政府抛弃了“举国一致”的思想基础(国家干预主义),通过尝试新的“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的制度变革寻求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这一时期行政改革的主题是: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服务质量、对工会力量的限制。[28]这些主题被同为保守党的梅杰政府所奉行,对英国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人称之为“市场导向型”行政法的形成[29]或“新古典行政法”的复兴[30].这一时期,行政法的“黄灯理论”(Amber light theory)有了发展,黄灯理论主要是80年代以来一批法学家的主张,他们指责传统公法理论“两极分化”的现状,认为“走中间道路”更为可取。即在行政法的目的或功能上,强调在个人利益和行政利益为中心的多种利益间保持公正的平衡,在行政法的手段上,主张运用法院内外的多种解决方法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1]公共行政的变革极大改变了英国行政法传统的颜色。  二、作为行政变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法律的改变有时候会是肇因于行政实务上的改变,正如美国1946年时的新政,而有时候,则是反过来会导致行政实务的改变,例如美国年代的情况。行政上的改变,是理念上和政治上改变的产物;而理念上的主流,会同时要求法律制度的配合作为基础。[32]对于能否利用法制手段来积极地组织或者促进社会变革的问题,学者当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认为以法制手段推动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是现代化的基本机制和主要特征。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在多数场合只能有助于形成社会变迁的条件,并不能直接组织这种变迁。因此必须在法与社会的各种条件的相互关联中理解法的功能。[33]前一种推动作用是直接的,后一种推动作用是辅助式的。就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关系考察,作为直接推动手段的行政法与作为辅助推动手段的行政法在公共行政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层面的体现。  (一)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通常以公共行政改革启动器的面貌出现,立法机关或政府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替代旧的规则,直接引发公共行政改革。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已成为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修改是启动大规模公共行政改革的便捷之路。自19世纪末以来,在欧美社会由于自由放任主义受到挫折,对国家以及计划理性的期待随之抬头,法律工具论以及技术官僚与职业法律家的合作也随之得到强调。因此,整个20世纪的法学思想是历史进步的理念加关于社会工程的方法论。[34]在每次大的行政变革之中,都可找到行政法的助力。以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为例,1929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1933年罗斯福当选总统力图推行复兴经济的新政,新政主要内容是加强国家对银行、市场和农业的控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最低工资制等,为推行新政,许多独立管制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等得以建立。通过法律对这些管理机构本身进行调整,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了,行政法必须规定或确定这些行政机关对公民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明确公民对之提出申诉的权利。新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律制度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使行政机构的代理权合法化。在新政期间及新政以后更是如此。[35]  就总体而言,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是通过积极的手段,创建一种外生秩序,用这种外生秩序引导行政变革,由于这种外在秩序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强加给共同体的”[36],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者的知识与理性,根据哈耶克的“有限理性”与“无知观”的命题,这种出于“人的设计”而非“人之行动”的外生秩序[37],其成功性存在相对的风险。特别是“当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就象20世纪的各种专制政体的情形一样,它们推行越来越多损害市民社会内在运转的外在规则,监督和执行成本急剧上升,人们的自发动力萎靡不振,行政协调部门不堪重负。在那种情况下,外在规则常常导致行政失灵”。[38]20世纪90年代东欧与俄罗斯所采用的“震荡治疗”也是外在规则应用不利的一种反观,当然,东欧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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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已经逝去的峥嵘岁月 记住曾经绽现的万种风情 在记忆即将淡漠的时候 来把这些重新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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