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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位租车位的优劣势对比
买车位租车位的优劣势对比
来源:聊宅 &&发布时间:
买房与租房的问题解决之后,更多的人开始纠结买车位还是租车位的问题,这个社会房与车的标配已经密不可分了,有这些纠结也是在所难免。聊宅小编现在为大家分析一下买车位还是租车位之间的优劣对比,希望以此减轻你的纠结症状。买车位的优势1、车位属于少有,属增值品车位和房子一样,都是占用土地资源的,所以,未来的车位肯定会越来越少有,从当前的停车位情况就可以看出,停车难的问题与买房难同样严重。所以,投
资停车位和投 资房子一样,都具备一定的升 值**,转手之后获得增值收益。而且,据有关数据显示,车位投 资的投 资收益率在3%-5%之间。2、买车位停放的车辆更安全一般来说,地下车库的车位是用来买卖的,道路上的划线车位多用于出租。露天停放的车辆面临着风吹雨打日晒,冬凉夏热等对爱车造成的损耗,还会有刮蹭划伤等风险,如果造成道路堵塞或者挡住了其他车辆的行驶路线,还得时
刻 准 备着去挪车。买车位停车库的话,这些风险就可以避免,而且因为车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车辆的安全也更有保障。3、节省时间在车位资源紧张的时代,每天都要面临着找车位、抢车位的紧迫感。下班回家晚了,找个车位停车就得绕着小区走上好几圈,浪费了不少时间,或者是上班的时候,爱车的出口被其他车辆堵住,还得等待前车的主人把车开走才能行驶,耽误的时间可不是一点点。买的车位,在专业的管理之下,无论是停车还是开车出去都不用着急车位被占,更不用担心停车不规范影响自己的上班时间。4、带车位的房子更容易升 值车子和房子作为标配,那么带车位的房子和没有车位的房子同时在市场上转让出售的话,前者会更容易脱手一些,如果打包买卖的话,相信买房的人会更倾向于有车位的房子,省心省事,未来还有无限升
值的可能,稳赚不赔。买车位的劣势1、买车位费用支出大买车位或者是贷款的话也要付一大笔首付,这比起一月一交的租车位费用来说确实太过庞大。而且现在大多数银行是不提供车位贷款的,买车位的人一次性付款的可能性是很大,买房后再买车位,前期压力更大。2、管理费用买了车位并不代表你不需要再交钱了,买完车位之后,每一段时期还要缴纳一定的车位管理费,就像是买房要交一样。这对买车位者来说也是一大消费压力。租车位优势1、分批次交纳租金费用比起一次性交纳购置车位款项要轻松的多租车位的租金是按月交纳,买车位的钱是一次性交纳,相比之下,很多人更愿意接受一点点的付出。确实,用租车位的方法每次交纳的钱少,而且租期也灵活,给人的整体压力也会小很多。2、将买车位的租金进行投 资,收益也许比车位升 值要快要多有些喜欢投 资的人可能会算一笔理财账,觉得手里的资金去做其他渠道的投 资要比买车位赚钱的多,于是便将买车位的钱用作其他理财了。租车位的劣势1、长期租车位成本和风险比较高不同社区车位的出租方式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小区甚至奉行“只售不租”的方式或者是高于周边社区的计费方式,每天的停车成本或者说是每月的停车成本是不固定的,还随时面临着租金上涨的风险。同样的,爱车没有固定的场所,还会经常面临各种刮蹭风险,除了金钱,也浪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2、车位续租问题对于选择租车位而不是买车位的人来说,基本可以确定他也不会将车位租上四五十年,一般会是五年十年之类的合约期,如果合约到期,那么续租问题就会暴露。随着越来越多的车辆的使用,停车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一旦有空余的车位没有租约,相信很多人会趁虚而入的。如果未来租不到车位该怎么办,停车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这些都是租车位者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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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买车位 答案其实只有一个字
要不要买车位 答案其实只有一个字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现在越来越多的小区都搞人车分流,地下停车位已经成为标配,这种趋势是好的。说实话,小编朋友也经常问我买房子要不要买车位,我一般的答案只有一个字:买。好吧,今天就来聊聊买车位的那些事。车位是一定要买,但买之前,这些小问题一定要搞清楚。1、车位的确不便宜,这几年很多城市的车位已经成为购房者的负担,就单价而言,它可能比房子还贵,但即使这样,我仍然建议大家买。2、有人说,租个车位比买车位划算得多。这样算没错,以我所在的小区为例,一个月租金是三百块钱(含管理费),20年也不过72000块钱。即使未来租金会涨,也赶不上车位价格涨幅。这样一算,买车位真的好像不划算。但从另一个角度——便利——来说,买个车位是不是要享受得多。而且如果你们小区不是1:1的车位配比,未来车位可能会非常紧张。等你真正买车的时候,你会发现停车真的是个麻烦事。3、不要总想着拿车子和车位来比较。就好像不要拿家里的物件和它所占用的面积相比一样。电视才几个钱,茶几才几个钱,它所占用的面积多少钱,你算过这笔账吗?车位是资产,上面的车子是消耗品,一个是会升 值,一个是肯定贬值,两个用来比较有点不合适。4、买车位不宜晚,一旦决定就要趁早下手,小区业主个个都精明得很,选到一个跟房子最近的车位并不容易。还有,未来买车可能都要跟车位挂钩了,已经有城市酝酿这事了。5、选择车位也有讲究,较好现在左边的,这样驾驶位下车会比较方便。6、有些小区在郊区,业主入住可能不会太快,小区周边也有足够多的空地可以停车。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推迟买车位计划。但要随时看周边停车量和业主入住量,平时下去车位走走,如果发现车辆越来越多,应该及时下手了。7、需要注意的是,现在车位分很多种,有些车位实际上是以租代售的,没有产权的。租20年的好处是不用承担过户税费,买车位这笔钱是要掏的。在实际使用上应该不会有什么区别,业主优先承租原则,也不至于让你担心无法停车。8、自己住买车位考虑的没有太多,但投 资性买车位需要考虑客群,买那些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更合适。9、买车位跟车也有不小的关系,每个人对车的喜好不一样,有的喜欢小轿车,有的喜欢大型SUV。车的尺寸和车位的尺寸要匹配才行。开发商可能不会考虑这么多,他们想的是如何在有限的面积上安排更多的车位。所以你买车位前要看看车子会不会比较难停。10、 人防车位很普遍,个别城市可以拿下产权证,但出现什么大事儿的时候还是会被收回,不过这种大事的概率很低。相对这种大事儿,人防车位更便宜可能是个优势。这个看个人喜好了。在使用上,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没啥区别。11、地下停车位会不会导致爱车被淹?这个基本不用担心,新建项目在排水问题上还是有保证的,这个其实跟物业服务有更大的关系,他们能够及时预防暴雨的威胁才是关键,所以选个物业好的项目更重要。推荐400-5400-1400-5400-0&&&扫一扫&关注宁波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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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 版)ZHUHAI URBAN PLANNING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 年 06 月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201” 82号 珠府批 匚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剡技术标准 与准则 (2O15版 )的 批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你局 《 关于批复(珠 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⒛ 15版 )) ⒛15〕 12号 )收 悉。经研究,原 则同意 《 珠 的请示》 (珠 规建管 〔 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2015版 )》 ,请 你局依法依规组织 实施。公开方式;依 申请公开
目1 2录34567总 则 ..............................................................................................................1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2 2.1 用地分类................................................................................................... 2 2.2 土地混合使用......................................................................................... 10 2.3 城市用地规划......................................................................................... 13 2.4 开发强度控制......................................................................................... 16 公共设施 ...................................................................................................... 20 3.1 分级分类标准......................................................................................... 20 3.2 布局准则................................................................................................. 20 3.3 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 21 3.4 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21 城市交通设施 ............................................................................................... 28 4.1 公共交通系统......................................................................................... 28 4.2 道路交通系统......................................................................................... 31 4.3 慢行交通系统......................................................................................... 34 4.4 机动车停车设施..................................................................................... 37 4.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40 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 .................................................................................... 42 5.1 给水工程................................................................................................. 42 5.2 排水工程................................................................................................. 46 5.3 电力工程................................................................................................. 51 5.4 通信工程................................................................................................. 57 5.5 燃气工程................................................................................................. 61 5.6 资源综合利用......................................................................................... 66 5.7 环境卫生................................................................................................. 68 5.8 管线综合................................................................................................. 73 5.9 综合防灾减灾......................................................................................... 76 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 80 6.1 城市总体风貌......................................................................................... 80 6.2 城市景观风貌......................................................................................... 81 6.3 城市街区控制......................................................................................... 83 6.4 建筑物退让控制..................................................................................... 86 6.5 日照间距控制......................................................................................... 89 6.6 建筑间距控制......................................................................................... 91 6.7 建筑设计要求......................................................................................... 94 6.8 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指引....................................................................... 10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103 7.1 基本准则............................................................................................... 103 7.2 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04 7.3 地下空间竖向布局............................................................................... 104 7.4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105 7.5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05 特殊控制地区 ............................................................................................. 107 8.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107 8.2 珠海北站 TOD 地区............................................................................... 109 8.3 航空新城核心区................................................................................... 109 9 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 110 9.1 生态保护............................................................................................... 110 9.2 文化遗产保护....................................................................................... 113 10 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 116 10.1 规划检验............................................................................................... 116 10.2 规划条件核实....................................................................................... 119 附录 A 用词说明 ............................................................................................... 121 附录 B 名词解释 ................................................................................................ 122 附录 C 风貌管理规定 ........................................................................................ 133 附录 D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 137 附录 E 计算规则 ................................................................................................ 138 附录 F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 ................................................................................. 150 附录 G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51 附录 H 工程管线平面间距控制 ......................................................................... 156 附录 I 工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控制 .......................................................... 157 8
第1章 总 则11.1.1总 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 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广 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珠海建设成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现代化国 际化宜居城市的目标,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 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 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彰显城市特 色与品位。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 借鉴 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并结合珠海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 实际情况制定。 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应按本标准 与准则执行, 特殊情况应单独编制专项规划研究并报珠海市城市规 划委员会审议。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 行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规划 要求的除外。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除横琴新区以外的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详 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本市、 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除外)的规划管理。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每两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上报珠海市人民政 府审批后施行;在此期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局部章节 和条款进行修订,上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1.21.1.31.1.41.1.51.1.61.1.71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 2.12.1.1 2.1.1.1 2.1.1.2 2.1.1.3 2.1.2 2.1.2.1 2.1.2.2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用地分类一般规定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 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使用本分类时, 可根据工作性质、 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10 中类、13 小类。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表 2-1 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H类别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 地内容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 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城市、镇、村庄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 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 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不包括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 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 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1H11城市建设 用地 镇建设 用地 村庄建设 用地 区域交通 设施用地H12 H14H2 H21铁路用地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H22 H23 H24 H25类别名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 用地 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地内容 国道、 省道、 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 地, 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区域性能 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 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 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 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景)发展的用地, 包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根据海域开发建设需要 进行围填海的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 包括主要为区域服 务的主题公园、度假村、休疗养地、影视基地等 旅游用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 务设施等用地,边境口岸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 川及永久积雪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 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 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 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草皮、 花卉和种子生产等园林生产绿地, 城市建 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3H3 H4 H41 H42 H5 H6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采矿用地 发展 备用地 其它建设 用地 非建设 用地H9E E1 E11 E12 E13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E9类别名称 其它非建 设用地内容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 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2.1.3 2.1.3.1 2.1.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 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 素综合确定。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 (GB) , 采用大类、 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 8 大类、37 中类、43 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8 大类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2 的规定。表 2-2 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3.32.1.3.4 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用地内容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 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 邻里中心 设施(如管理服务、文娱、体育、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 商业、 交通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 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 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 邻里中心 设施(如管理服务、文娱、体育、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 商业、 交通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 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城中旧村、 危房、 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4R11 R1 R12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 R21 R2 R22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 R31类别名称 住宅用地内容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 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 邻里中心 设施(如管理服务、文娱、体育、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 商业、 交通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 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 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 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 地 广播电视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 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等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为学校 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 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 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 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智障等特殊教育学校及工 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 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 泳场馆、 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施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A21 A2 A22 文化活动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A3 A A31 A32 A33 A34 A35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A4A41 A42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5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 A51 A52 A53 A59 A6类别名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内容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 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 精神病等专 科医院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 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 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 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 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 场等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办公用 地, 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 商业性办公场所、 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 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商业性服务办公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及 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赛车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 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 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A7 A8 A9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商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商务用地 B21 B22 B29 金融保险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它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B1B12 B13 B14BB2B31 B3 B32康体用地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类别名称 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 充电站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总部经济用地内容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 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集群式布置、 跨行业和跨产业的公司总部 办公设施,并配置功能齐全的商务设施、研发 基地和专业协作服务设施的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 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 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 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 孵化、 试验、 创意、 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 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 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 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 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 道路、 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 污染和安 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 储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 包括其交叉口用地B4B41 B49B5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M0 M M1 M2 M3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W1 W W2 W3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S S1城市道路用地7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 S2 S3类别名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内容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 的线路、站点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 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 心、交通队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 公共 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 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 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 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 停车库用地 独立设置的游艇停泊码头及附属设施用 地,不包括水域部分的游艇泊位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教练场 等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 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调压 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 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 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 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 包括无线电收信区、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 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 理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 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8S41 S4 S42 S43 S9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游艇码头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1 U12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U1 UU13 U14 U15 U16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U2 U21 排水用地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 U22类别名称内容 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 危险废物处理 (置) , 以及垃圾转运、再生资源回收、公厕、车辆清 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 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 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 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 养护、维修、监测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 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 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 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环卫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U3U31 U32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U9GG1 G2 G3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2.1.4 2.1.4.1零散用地规模控制 零散用地面积未达到表 2-3 要求的,不宜单独建设。表 2-3 零散用地最小面积要求用地类别 低层住宅 多层及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24m 商业服务业设施 建筑高度为 24~50m 用地(B) 建筑高度≥50m 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M、W) 居住用地(R) 2.1.4.2零散用地最小面积(O) 00 00零散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 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 提下,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 建设。 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或 作为社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2.1.4.39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22.2.1 2.2.1.1 2.2.1.2 2.2.1.3 2.2.1.4土地混合使用基本准则 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 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 原则。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 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 轨道站点服务范围、 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 (1) 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 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 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 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 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 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2.2.2 2.2.2.1 2.2.2.2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 需要采用两 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混合 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 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本标准与准则重点鼓励下列类型用地的混合使用: (1) 在各级城市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商业与商 务、文化娱乐的混合使用,用地性质表达为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B1+B2+B3) 。 (2) 鼓励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 体利用轨道上盖空间,建设商业、办公、旅馆、住宅与配套设施等 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用地+商业用地(S2+B1) 、 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2+R2) 。2.2.2.32.2.3 2.2.3.1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 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 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其它用地内安排。1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3.2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城市发展需求或特殊要求,需 要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表 2-4 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时 需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 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不视为调整法定文件。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表 2-4 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表 2-4 部分用地性质兼容表主导性质用途 的建筑面积宜 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 ≥70 ≥70 ≥50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用地主导性质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总部经济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园绿地 R1 R2 A1 B1 B2 B3 B5 M0 M1 M2 W1 W2 S2 S3 S41 S42 G1允许兼容 用地性质 R2 * A B B B B1、B2 B1、B2 M0、W1 M1、W1 M1 W1 B4、S3、S41、S42 B4、S41、S42 B4 * *有条件兼容 用地性质 B1、S1、S4 B1、S1、S4 S A、S A、S A、S M0 * * * * * B1、B2、B3、R2 B1、B2、B3、R2 B1 B1 B41、S、A4≥70≥50注: (1) “有条件兼容” 是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 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兼容 的用地性质; “*” 表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兼容其他用地性质。 (2)此表只 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3)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 照相关规定执行。2.2.4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项目用地范围内可配套建设内容的适建范围按表 2-5 的规定执行; 表 2-5 中未列入的建设内容,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11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表 2-5 部分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居住用 地 用地性质 序 号 建设内容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社 会 福 利 用 地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娱 乐 康 体 用 地 公 用 设 施 营 业 网 点 用 地B4 w w w w √ w w w w w w w w √ w w工业用地 其 它 服 务 设 施 用 地B9 w w w w ○ √ ○ ○ w w w w √ √ w ○物流仓储用地 三 类 工 业 用 地 一 类 物 流 仓 储 用 地W1 w w ○ w w w ○ w w w w w √ √ √ 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地S2 w w w ○ √ ○ w w w w ○ w ○ √ ○ ○体 育 用 地外 事 用 地宗 教 用 地商 业 用 地商 务 用 地总 部 经 济 用 地新 型 产 业 用 地一 类 工 业 用 地二 类 工 业 用 地二 类 物 流 仓 储 用 地W2 w w ○ w w w ○ w w w w w √ √ √ w三 类 物 流 仓 储 用 地W3 w w w w w w w w w w w w ○ √ ○ w交 通 枢 纽 用 地交 通 站 场 用 地其 它 交 通 设 施 用 地S9 w w w w w w w w w w w w ○ √ w w公 用 设 施 用 地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R1R2 w √ ○ ○ √ ○ √ √ √ √ √ ○ ○ w w ○A1 w w w w w w ○ w w √ w w √ √ w wA2 w w w ○ ○ ○ ○ ○ ○ ○ ○ w ○ √ w ○A3 w ○ ○ ○ ○ ○ ○ ○ w ○ ○ w √ √ w ○A4 w w w ○ ○ ○ √ √ w ○ ○ w √ √ ○ ○A5 w w ○ w ○ √ ○ ○ w ○ ○ w √ √ ○ ○A6 w w ○ w ○ ○ ○ ○ w ○ ○ w √ √ ○ wA7 w w w w w w w w w ○ w w w w ○ wA8 w w w w w w ○ w w w w w √ √ w wA9 w w ○ ○ w w w w w w w w √ √ w ○B1 w w w √ √ √ ○ ○ ○ √ √ √ √ √ √ √B2 w w w ○ √ ○ ○ ○ ○ √ ○ w √ √ w √B3 w w w ○ ○ ○ √ √ ○ √ ○ w √ √ w √B5 w w w ○ ○ ○ ○ ○ w ○ w w √ √ w ○M0 w w w w w w ○ w w ○ w w √ √ ○ wM1 w w ○ w w w ○ w w ○ w w √ √ √ wM2 w w ○ w w w ○ w w ○ w w √ √ √ wM3 w w w w w w w w w w w w ○ √ ○ wS3 w w w ○ √ ○ w w w w ○ w ○ √ ○ √S4 w w w ○ √ ○ w w w w ○ w ○ √ ○ √U w w w w w w w w w w w w ○ ○ ○ wG w w w w w w √ √ w w w w w w w w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别墅 住宅 宿舍 餐饮类设施 邮政所、储蓄所 门诊所、卫生站 小型运动场 社区体育公园 社区工作用房 物业管理 便民商店 肉菜市场 自用办公楼 员工食堂 普通仓库 社会停车场○ √ w ○ √ ○ √ √ √ √ ○ ○ ○ w w ○注: (1) “√”表示许可,允许建设的项目; “○”表示有条件许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 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建设的项目; “w”表示不许可,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建设的项目。 (2)此表只适用于取 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1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32.3.1 2.3.1.1城市用地规划基本准则 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保护与利用自然山水格局,严格控制城 市增长边界,延续组团型城市结构,显山露水,建设环境优美、组 团各具特色的生态型滨海城市。 城市用地布局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促进土地与交通一体 化发展,提高交通沿线土地使用效率,鼓励 TOD 模式开发。 城市组团内部各类用地功能应充分促进居住、 就业与公共服务设施 的协调发展。 在城市更新区,须严格保护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历史文脉,塑造城 市特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居住用地 基本准则 (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 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 组团,见表 2-6) 。 (2) 居住用地布局应体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 (3) 居住用地内的公共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3 章的有 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邻里中心。 (4)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卫生和安全等要求。 (5) 保障性住房用地应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模式,倡 导与普通商品住房配套建设, 实现保障性住房布局的空间相对均衡, 有利于促进社会融合。表 2-6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3.1.2 2.3.1.3 2.3.1.42.3.2 2.3.2.1户数(户) 人口(人) 2.3.2.2居住区 (一级邻里) 1 3居住小区 (二级邻里)
1居住组团 300~~3000注:每户按照 3.2 人计算。交通组织 (1) 居住用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慢行交通系统,应在 保障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机动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 宜实行人车分流。 (2) 居住用地内部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 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居住用 地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路线。 (3) 居住用地的交通组织应满足防灾和救灾的需要,机动车道路13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 救护车和垃圾车等工程及救援车辆的通 行。 (4) 居住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 (5) 居住用地地面停车场宜采用透水材料铺装。 2.3.2.3 空间环境 (1) 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包含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社区公共空间等。 (2) 居住用地内应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公共绿地,并宜 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3)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 屋顶花园、 阳台及底层架空绿化等方式, 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间环境。 (4) 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 相结合。 (5) 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控制应满足本标准与准则第 6 章的有关 规定。 2.3.3 2.3.3.1 工业用地 基本准则 (1) 工业用地布局宜引导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应遵循空 间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或产业园区。 (2)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地区,有水 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3) 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应尽量靠近城镇生活区布局;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 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 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5)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产业园区应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 (6) 积极推进老旧工业用地的整合、转型、升级、改造,提高土 地利用效率,拓展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结构。 2.3.3.2 工业区 (1) 以产品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用地宜集中布置形成工业区。 (2) 新型产业、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 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 6 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严禁建设 职工宿舍。 2.3.3.3 产业园区 (1) 具有一定的产业集群效应, 具有较强产品开发能力, 具有科、 工、贸等综合产业功能,宜规划引导形成产业园区。 (2) 园区内可安排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 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部分生活用地等公1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共配套设施用地,形成功能明确的组团布局。 2.3.3.4 配套综合服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区、产业园区,应合理配置相应的综合服务 设施,包括(一)生产服务设施,如公共管理、外包服务、金融网 点、职工培训等设施,可根据各工业区、产业园区的实际需求在规 划中明确; (二)生活服务设施,如员工宿舍、以及医疗卫生、文 化娱乐、体育活动、商业服务等设施,配置时应根据服务的人口规 模与人口特征,参照邻里中心(表 3-2)进行有针对性的配置,以 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工业区、工业园区的用地构成参照下表(规 划编制时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比例) :表 2-7 工业区、工业园区的用地构成表用地名称 用地比例(%) 2.3.4 2.3.4.1工业用地 55~70配套服务设施 用地 10~15道路用地 10~20绿地 8~12物流仓储用地 基本准则 (1) 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 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2) 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 质要求, 并应避免对居住及其它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 境影响(如产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 (3) 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 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4) 物流仓储用地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 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扰。 (5) 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仓库。2.3.4.2三类仓储 (1)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 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 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 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的有 关规定。 (4) 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 保的有关规定。2.3.5 2.3.5.1绿地与广场用地 基本准则 (1) 绿地与广场包括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三种类型。 (2) 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应急避险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15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渗等相关要求。 2.3.5.2 公园绿地 (1) 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 规划用地应尽量满足各级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和最小用地 规模要求。 (3)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 80%以上, 游览、 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 5%。 (4) 位于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等需要隔离缓冲区的公园绿地,可 以视作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防护绿地作用。 2.3.5.3 防护绿地 (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与其它 用地之间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 50m。 (2) 在城市垃圾处理场、固体废弃物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殡仪 馆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 的要求。 (3) 在有条件的新开发区域,铁路(含城际轻轨) 、公路等沿线 两侧应设置防护绿地,每侧的宽度分别为:铁路、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15~50m、国道 20m、省道 15m、县道 10m、乡道 5m。 (4) 高压走廊应设置与其电压等级相匹配的防护绿地。 (5) 水源地(含取水点、水源型水库等)防护绿地宽度应充分满 足其规划建设要求(具体范围由相关规划确定) 。 (6) 排洪渠管理范围为渠内顶边向外不小于 5~7m。排洪渠安全 保护范围(防护绿地)为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向外延伸 5~15m。 (7) 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 20m 的保护地 带。 2.3.5.4 广场用地 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并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 慢行交通系统等布局。2.42.4.1开发强度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 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 的要求。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通过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等指标进行控制。 基准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建筑间距,满足国家和地方日照、消防等 规范的要求。地块容积率根据各调整系数进行核算。2.4.2 2.4.31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4.4建筑覆盖率指地块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 当建筑 由裙房和塔楼组成时,建筑覆盖率分两级控制。一级建筑覆盖率控 制裙楼,二级建筑覆盖率控制塔楼。裙楼高度如超过 24 米,超出 部分应按照二级建筑覆盖率控制。塔楼含居住功能的综合建筑,其 二级建筑覆盖率按居住建筑控制,见图 2-1。图 2-1 两级建筑覆盖率控制示意2.4.5绿化覆盖率是指地块内各类绿化种植(地面绿地、公共屋顶绿化) 的水平投影面积按相应系数折算后之总和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 率。绿化覆盖率计算标准按附录 E.03 执行。 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按表 2-8 执行。表 2-8 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2.4.6适用 类型 居住 用地 办公 酒店 用地 商业 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 仓储 用地建筑分类 低层、多层 (≤6 层) 中高层、 高层 (>6 层) 低层、多层 (≤24m) 高层 (>24m) 大型商业 小型商业 新型产业 一般工业 单层 多层基准 容积率 1.0~1.5 1.5~2.5 1.5~2.0 2.5~3.5 2.0~2.5 1.5~2.0 2.0~3.0 1.0~2.0 0.6~1.0 1.0~2.0一级建 二级建 筑覆盖 筑覆盖 率(%) 率(%) ≤28 ≤28 ≤40 ≤40 ≤50 ≤40 ≤40 ≥30 ≤60 ≤50 -绿地率 (%)绿化覆盖率 (%) 地面 屋面 ≥35 ―≥35 ≤20 -≥20 ≤30 ≤30 ≤30 ≤30 ≥30 ≥15 ≥30 20 10 20 ≥20 20 10 20≥15≥20 ≥15 ― -注: (1)办公酒店用地是指 B2 和 B14 用地类别,商业用地是指 B1(B14 除 外)用地类别。17? ?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大型商业包括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O的纯商业建筑和整体商业建筑面 积比例≥25%(商业建筑面积≥10000 O)的商业综合体,除这两种情况外的 商业视为小型商业。 (以上均为计容建筑面积) (3)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 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4)农村生活自留用地非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按 2.0 控制。2.4.7 2.4.8 2.4.9各类用地应满足绿地率控制指标。如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控 制指标时,可参照绿化覆盖率控制指标执行。 当场地长宽比超过 3 倍或极不规则时,基准容积率宜取下限值。 居住用地(R)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地块容积率是在基准容 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A1×A2×A3×A4 其中,A1、A2、A3、A4 分别为交通区位调整系数、地块规模调整 系数、城市更新调整系数和城市风貌控制系数。2.4.9.1交通区位调整系数(A1)包括城市轨道站点调整系数、现代有轨电 车站点调整系数和周边城市道路调整系数。其中,当三个影响条件 同时存在时,应在三者之间选取较大值。 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交通区位调整系数如下: (1) 城市轨道站点调整系数宜按下表执行:表 2-9 城市轨道站点调整系数区位 情况 调整 系数站点类型 枢纽站地块几何中心至城市轨道站点距离 ≤250m 1.3 250~500m 1.2 500~800m 1.1 ≥800m 1.0 1.0一般站 1.2 1.1 1.0 (2) 现代有轨电车站点调整系数宜按下表执行:表 2-10 现代有轨电车站点调整系数区位情况 调整系数地块几何中心至现代有轨电车站点距离 ≤250m 250~500m >500m 枢纽站 1.2 1.1 1.0 一般站 1.1 1.05 1.0 (3) 周边城市道路调整系数宜按下表执行: 站点类型表 2-11 周边城市道路调整系数区位情况 调整系数 2.4.9.2主干道≥2 条 1.2主干道=1 条 或次干道≥2 条 1.1次干道=1 条 或支路≥2 条 1.0支路<2 条 0.9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规模调整系数(A2)统一为 1.0。居住用 地地块规模调整系数(A2)宜按下表执行:1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 2-12 居住用地地块规模调整系数用地规模(公顷) 调整系数 2.4.9.3 2.4.9.40.3~1 0.91~8 1.08~15 0.9&15 0.8城市更新调整系数(A3)仅考虑拆建类城市更新,其调整系数统一 确定为 1.4。 城市风貌控制系数(A4)参照城市景观风貌分区(详见 6.2.1)制 定,其中特定风貌区控制系数为 0.7,一类、二类、三类景观风貌 区控制系数为 1.0。 特定风貌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 2.0。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下限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 准。 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和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 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 行核定。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 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 混合用地地块容 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R 混合=FAR1×K1+FAR2×K2+ FAR3×K3? 式中:FAR1、FAR2、FAR3 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 允许的容积率;K1、K2、K3 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2.4.10 2.4.112.4.122.4.13 2.4.14 2.4.14.1 2.4.14.2未列入上述规定的用地类型, 其开发强度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 执行。 特殊规定 除以上规定外,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其它特殊控制要求, 如设施承载力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经济评估等专题研究。 对城市重点地区,如城市门户、城市地标、文化商业中心、历史文 化保护等地区,应结合城市设计的要求确定容积率。未做城市设计 地区,应增加景观影响专题研究。 在滨海、滨河、临山、城市公园等景观敏感地区,地块容积率确定 还需增加景观影响专题研究, 以保证景观资源的共享和生态资源的 安全。 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紧张、且无法解决的地区,应 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因受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制约,应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国家 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2.4.14.32.4.14.4 2.4.14.519 第 2 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0 第 3 章公共设施3 3.13.1.1公共设施 分级分类标准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A) 、 商业服务业设施 (B) 。 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 ( 3) 文化娱乐设施; (4)体育设施; (5)社会福利设施; (6)行政管理 与服务设施; (7)商业服务设施。 公共设施按市级、片区级、新镇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五级配 置,有条件的区域,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宜按照邻里中心配置。 片区的人口规模为 60~150 万人, 新镇的人口规模为 15~30 万人,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5 万人,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1.5 万 人。3.1.2 3.1.33.23.2.1 3.2.2布局准则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 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安排。 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使用性质相近的不 同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 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 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 息。 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 结合 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 救助站、 收容站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 量融入社区。 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 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 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 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险场所的有关要求。3.2.33.2.4 3.2.5 3.2.63.2.72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33.3.1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片区为单位,在符合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市、片区级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或集中或分散或结合的布局,形成以市、片区 级党政机关为核心的行政服务中心。 市、 片区级文化、 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 博物馆、 档案馆、 科技馆、 纪念馆、 美术馆、 会展中心、 展览馆、 剧院和音乐厅等, 宜结合市、 片区级城市中心或次中心相对集中布局形成文化中心。 市、片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成人与业余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 依据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 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宜结合 相关产业园区布局。 市、片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它专项体育 场馆,宜综合考虑公交便利性,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片区级体育 中心。 市、片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 卫生防疫设施等,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 整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 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 施。与周围幼儿园、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市场等之间 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市、片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及其它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 康复及托管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公共交通方便、邻近医疗卫生设 施布局。 市、 片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片区级商业 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3.3.23.3.33.3.43.3.53.3.63.3.73.3.83.43.4.1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新镇级公共设施包括高中、综合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活 动中心、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体育 公园、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邻里管理服务中心 等。21 第 3 章公共设施3.4.2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 按表 3-2 的规定执行。各公共设施的具体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 积)应结合服务规模、用地条件、现状与规划建设情况等确定;如 条件有限,需采用表 3-2 中较小规模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新镇、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与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 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与人口规模匹配的新镇中心、一级邻里中心 或二级邻里中心。 表 3-2 中的社区工作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 活动站、 社区体育公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组合设置,形成社区公共中心。 相对独立地段的人口规模达不到表 3-2 设置要求的, 须按照最低标 准设置相关的公共设施项目。 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可选择设置的项目”外,其它均为必须配置的 项目,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删减。 一级邻里中心和二级邻里中心用地规模控制按表 3-1 执行。 用地包 含设置在邻里中心的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 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商业与金融服务设 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的用地。表 3-1 一级邻里中心和二级邻里中心用地规模控制3.4.33.4.43.4.5 3.4.6 3.4.7级别 一级邻里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 二级邻里中心 (居住小区级中心)服务人口 (万人) 3~5 1~1.5服务半径 (m) 800~0中心用地(h O) 旧区 新区 1.5~1.8 0.4~0.6 2~2.5 0.5~0.8注: (1)一级邻里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 1.0―2.0 以 内,建筑不宜超过 4 层,以 2-3 层为宜。 (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22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表 3-2 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配置标准一般规模(O/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寄宿 制高 中 36 班 48 班 60 班 18 班 普通 高中 24 班 30 班 36 班 3 4 6
1 1 1 ≥8100 (不含宿舍) 用地面积
96000 ≥17820 ≥23760 ≥29700 ≥35640 中心城区 ≥16500 其他地区 ≥20700 中心城区 ≥22000 其他地区 ≥27600 中心城区 ≥27500 其他地区 ≥34500 中心城区 ≥33000 其他地区 ≥41400 中心城区 ≥12560 其他地区 ≥14580 服务 规模 (万人) <3.5 3.5~ 4.5 4.5~ 5.5 5.5~ 6.5 <3 生均用地面积≥23 O, 市中心城区生均用地 面积≥10.1 O。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不 含宿舍)不低于 9 O,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 积不低于 5.5 O。 用地面积为 18~21 O/ 座,建筑面积为 8.5~ 10.5 O/座。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运动场地应设 200~ 4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 1 座,另至少 应设 2~3 个篮球场、 2~3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1 个游泳池以及 150~200 O器械场地。 用地面积为 32~35 O/ 座, 建筑面积为 20~22 O/座。 ● 配置级别、配置要求 配置规定 新 镇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一级邻里) (二级邻里) 寄宿制高中宜设 36 班、48 班或 60 班,每班 50 座。 寄宿制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寄宿制高中应设置 400m 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 100m 的直跑道), 室内体育馆 1 座, 另至少应设 4~6 个篮球场、3~5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 个网球场,1 个游泳池以 及 300~400 O器械场地。 备注○○18 班 教育 设施 24 班 初中 30 班≥10800 (不含宿舍)3~4●○均应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规定要求。≥13500 (不含宿舍)4~536 班≥16200 (不含宿舍)-小学18 班≥5670 (不含宿舍)<1.5生均用地面积≥18 O, 市中心城区生均用地 面积≥9.4 O。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不 含宿舍)不低于 7 O,●均应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规定要求。23 第 3 章公共设施一般规模(O/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 ≥16670 其他地区 ≥19440 中心城区 ≥21000 其他地区 ≥24300 中心城区 ≥25110 其他地区 ≥ 000~ ~ ~ 96000服务 规模 (万人)配置级别、配置要求 配置规定 新 镇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 积不低于 5 O。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一级邻里) (二级邻里) 备注24 班≥7560 (不含宿舍)1.5~230 班≥9450 (不含宿舍)2~2.536 班≥11340 (不含宿舍)2.5~39班 幼儿 园 12 班 18 班 200 床 综合 医院 医疗 卫生 设施 500 床 800 床
1 3 4 0.7~1 1~1.5 1.5~2 4~6 10~12 15~20 3~5用地面积为 10~13 O/ 座,建筑面积为 9~11 O/座。●幼(托)儿园应按 9 班、12 班或 18 班设置,每班 30 座。幼(托)儿园应按 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 300m。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 院落和出入口。幼 (托 )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O)=180+20×(N-1),N 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 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 O。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 4.7~5.1 床/千人标准计算。 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 言,宜配建 800 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用地面积为 110~120 O/床,建筑面积为 60~70 O/床。●●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200~300 文化 娱乐 设施 1~1.5 ●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注射室、康复室等以及计生服务等。 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 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促进、计生服务、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 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工作。 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 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老年人和青少年 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室外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若附设影院,宜按照影 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文化活动中心-15~30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05 O。●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一般规模(O/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 规模 (万人)配置级别、配置要求 配置规定 新 镇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一级邻里) (二级邻里) ● 设置包括书报亭、文化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 设置专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 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 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0.1 O。 宜设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技普法、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儿 童活动等项目。 宜设置综合体育馆,可满足室内排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等 运动,户外宜配置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和慢跑道等)、网球场、足 球场、练习墙和儿童活动场所等。 ● 功能内容按照《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内容配置,每处社 区中心可突出不同的体育主题(部分可经营)。户外健身场地宜包括室外器 械场地、慢跑道、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及儿童活动 场所等。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按照人均 0.1~0.3 O的用地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人设施(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应按 1.5~3.0 床位/ 百老人配置。 包含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服务内容包括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的 治疗康复,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宜靠近门诊及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应设置于建筑首层或便于使用的区域, 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主要面向本服务范围内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和其它有需要群 体,提供社工专业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 包括老年人服务中心等设施,其中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300~500 O /处。主要为在服务站点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 理等服务。 设于首层或在首层设置主要出入口。 为做好老年人看护服务预留场所。 宜靠近门诊及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 通道。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 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备注文化活动站 (※)3~5 综合体育 活动中心 体育 设施 15000~ ~ ~30001~1.515~30 3~5●社区体育公园 (※)1~1.5●敬老院 (颐养院)-市级:≥150 床位,用 地面积 45~60 O/床, 建筑面积≥35 O/床。○残疾人 康复托养所 (※) 社会 福利 设施300~5003~5● 家庭综合 服务中心(※) 200~300 行政 管理 街道办事处
-3~5●1~1.5 10~15 ●●25 第 3 章公共设施一般规模(O/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与社区 服务 设施 用地面积服务 规模 (万人)配置级别、配置要求 配置规定 新 镇 ● ●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一级邻里) (二级邻里)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 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宜结合社区(邻里)中心布置。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包括社区工作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 婚姻服务、计生宣传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等设施。其中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 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党员及社区居民民族议事的场所; 社区服务用房包括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和社区服务站。 宜位于建筑首层,且应有独立对外的人行出入口。不得提供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不应紧邻垃圾房、公厕以及配电房等有碍正常办公的设施。 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其中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党组织 与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党员及社区居民民族议事的场所;社区服 务用房包括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和社区服务站。 宜位于建筑首层,且应有独立对外的人行出入口。不得提供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不应紧邻垃圾房、公厕以及配电房等有碍正常办公的设施。 服务内容为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每个独立物业管理单元必设。 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主出入口附近,便于业主使用。 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中(垃圾房、配电房等特殊用房除外)。 应结合非居住建筑与邻里中心项目共同设置。 备注社区服务中心 派出所 10~15 10~15350~500 邻里管理 服务中心(※) 250~3503~5●1~1.5●物业管理用房≥80--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 面积的 0.2%。 ● ● ●商业与 金融 服务 设施社区农贸 (肉菜)市场 (※) 商业 金融 服务 限定类 (※) 自由类 (※)0~500 10003~5 1~1.5 3~5需要包括十项基本商业功能:超市、中西药店、书店、洗染、美容美发、 照相、综合修理、日杂用品、五金修理、文化用品以及银行储蓄等。 宜相对集中设置于人流较为密集的区域。 ○ 结合市场需求自行调节是否设置, 商业总建筑规模控制在居住建筑 3%-5% 比例范围。 设置于首层 ● 结合建筑设施统一配套,需要清晰标识公厕位置。 宜独立占地,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 8m,宜带垃圾压缩功能。不限 100~150 60~80 160~400 603~5○ ● ● ●邮政所(※) 市政 公用 设施 公厕(※) 垃圾收集站 (※) 垃圾收集点 (※)●2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一般规模(O/处) 类别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环卫作息点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200~300 30~100 30 用地面积服务 规模 (万人)配置级别、配置要求 配置规定 新 镇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一级邻里) (二级邻里) ● ● ● ● 包括环卫工具房以及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等服务的用房,宜与公厕、垃 圾收集站合建。 有对外出入口。 用于社区回收、集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可与其他环卫设施合设,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 5m。 宜与垃圾房(或垃圾压缩中转站)集中设置。 公交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 方。 灵活设置。公交站宜设置在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 宜结合邻里中心设置相对集中的机动车场地和非机动车场地。以满足邻 里中心配建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要求。机动车停车位按照 0.4-0.5 个/100 O 配置,非机动车车位按 1.0 个/100 O配置。根据需要,居住社区中心还应考 虑装卸、 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要求(建议车位为 3~4 个)。 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 地下空间。 备注公交站(※)依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 ●交通 设施 停车场(※) ●注: (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施、与邻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带“※”项目为邻里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 “○”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4)邻里中心配套指标,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 式、街巷式、自由式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5)除两级邻里中心配套外,对于未达到二级邻里中心配建要求的小区,须配套设置公共厕所(60 O) 、垃圾收集站(占地≥160 O,包 含 10m×10m 的门前倒车场地空间;如倒车条件允许,占地≥60 O)以及社区工作用房(80~120 O) 。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 二级邻里中心的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以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要求。 (6)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 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4~5 章的有关规定。2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8 第 4 章 城市交通设施4 4.14.1.1 4.1.2 4.1.2.1 4.1.2.2城市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系统包含国家铁路、 城际轨道、 城市轨道、 现代有轨电车、 常规公交等。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并与城市综合 交通系统相衔接。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对线路和客、货运车站的功能调整,必须满 足城市规划要求,以便进行相应的用地调整和城市配套设施安排, 满足其运营要求。 城市轨道 城市轨道为城市内部的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用地规划 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交通 状况、工程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城市轨道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线路、地面线路和高架 线路三种形式。 (2) 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中心、片区中心、新镇中心等规划重 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 段和区域。城市轨道在香洲主城区应采取地下线敷设形式。 (3)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 50 米以 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地区。 (4) 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 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 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通行。4.1.3 4.1.3.1 4.1.3.2 4.1.3.3 4.1.3.44.1.3.5城市轨道规划管理和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路及车站的用地红线宜按结构外边 缘外扩 3 米确定,并明确设施的竖向标高,轨道车站或配套设施用 地红线应按照建筑或构筑物平面分层划定。 (2)对于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及线路详细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 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 15 米, 高架线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 35 米,2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 35 米预控, 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3)对于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划定安全保护区,保护轨道 工程和运营安全。 对于进入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非轨道建设项 目,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产权部门应根据管理规定积极 配合。 4.1.3.6 4.1.4 4.1.4.1 4.1.4.2 4.1.4.3 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 综合考虑。 现代有轨电车 现代有轨电车线路包括专有路权和混合路权两种形式, 以地面敷设 为主。 现代有轨电车线路走向和站点分布应符合珠海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并充分考虑与既有规划交通方式的接驳,并预留道路空间廊道。 线路平纵断面应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规划地上地下 构筑物、 规划轨道交通线路、 道路及交通状况进行设计, 减少拆迁、 便于施工和交通疏解。 车站布设应体现“以人文本”原则,宜优先采用平面信号过街,宜 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或交通枢纽点上。 车站总平面设计应积极配合城市道路、建筑、公交的规划,有利于 客流的吸引和疏散,路中站合理布置并与过街设施相结合;路侧站 有条件时,与街面建筑或绿化相结合;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 景观的要求。 有轨电车与其它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的车站,应根据换乘客流及线 路、站址等具体条件选择合理的换乘方式。 现代有轨电车的车辆段、停车场除满足车辆运营管理、整备保养、 检查、检修等必要功能外,宜综合开发,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常规公共交通 常规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 综合车站、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 公交专用道、公交中途站等。 公交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应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体现集约用地、以 人为本、适当预留未来发展空间的原则。首末站尽可能靠近公交出 行密集区,鼓励首末站建设采用附设方式,公交综合车厂应尽可能 远离城市中心区,采用立体多层形式建设。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4-1 规定:4.1.4.4 4.1.4.54.1.4.6 4.1.4.7 4.1.5 4.1.5.1 4.1.5.24.1.5.329 第 4 章 城市交通设施表 4-1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综合车厂及调度中心 修理厂 单层 多层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平方米/标准车) 70~110 70~110 25~40 30注: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在老城区等用地紧张地区采用“乘降型首末站” 以 70 平方米/标准车落实场站用地, 并结合多个该类型首末站配套停车场 (停 保场) ;在新城区等用地条件良好的地区,推荐“乘降型首末站”以实现集 约用地;在城市外围用地宽松地区,推荐采用“综合型首末站”以 110 平方 米/标准车控制用地。4.1.5.4城市更新或新建项目, 应结合其用地几何中心 300 米范围内的居民 出行需求, 优先在城市新建地区或城市更新用地中配置公交首末站。 配建首末站鼓励采用非独立占地形式,规模按照线路数量确定: 1 条线路最小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2 条线路 1200 平方米,3 条及以 上线路按照每增加 1 条线路,增加 500 平方米计算。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
平方米配备公交首 末站用地,并应与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建设。 综合车厂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停放、维护保养、充电等功能, 可同时兼作公交企业的管理中心、营运指挥调度中心。修理厂主要 功能为集中承担公交车辆的大、中修任务。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合理布设。 综合车厂用地面积不宜低于 15000 平方米,若兼作办公室、营运调 度中心用地面积不宜低于 20000 平方米。 修理厂一般用地面积不宜 低于 20000 平方米。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 原则上应采取多层形式设计以集约、 节约用地, 提高使用效率。 新建或改造已有公交场站设施应考虑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对设施 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加气、充电功能的用地面积。 主次干道上新建的公共汽车站宜采用港湾式公交专用站。 公交中途站共站线路条数不宜超过 10 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 不宜超过 100 辆,超过该规模时,宜分设车站,分设车站的距离不 宜超过 50m。 公交站候车亭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车亭设施必须防晒、防雨、抗震、防风、防雷; (2) 候车亭内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3) 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 2.5m,候车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 2m, 加设商业广告设施的需增加顶棚宽度不宜小于 0.5m,候车亭高度 低于或等于公交车高度的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应小于 0.25m;304.1.5.5 4.1.5.64.1.5.7 4.1.5.84.1.5.9 4.1.5.10 4.1.5.11 4.1.5.124.1.5.1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 公交候车亭建设应包括座椅、站牌灯箱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主干道公交站点站台范围内预留强弱电接口, 为设置电子站牌提供 基础条件; (5) 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和 特定环境特征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4.1.5.14 4.1.5.15 4.1.5.16 路段单向机动车道超过 3 车道(含 3 车道)的城市主次干道宜设置 公交专用车道。 公交专用道设置需与有轨电车综合考虑、科学布局、互相协调。 公交专用道单车道不应低于 3.5 米, 中央整体式专用道总宽度不宜 低于 8 米。4.24.2.1 4.2.2道路交通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交通性主干路、服 务性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和其他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8%~25%。计算城市 道路用地面积时, 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 8 米以上的道路 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各等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表 4-2 道路网规划指标4.2.3道路等级 快速路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0.4~0.6 0.8~1.8 1.5~3.2 3.0~8.0道路宽度(米) 36~80 36~60 24~50 24~40 12~24交通性主干路 服务性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注: (1)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2)表中快速路路网密度指标适宜在全市层面考虑。 (3)表中将主干道划分为交通性主干路和服务性主干路(与总规一致) ,交 通性主干路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干道,强调“通行功能” ,通行能力较 大,连接区域,连续性强,一般限制周边用地开口,车流速度较高。服务性 主干路兼有“通行”与“通达”功能,主要服务道路周边用地上的各类活动 及交通的对外联系,车速一般不高,连续性较交通性主干道弱。 (4)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公共交通方式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 度。 (5)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 15 米及以上 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若支路 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 12 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敷设要求。 (6)城市中心地区更新,新城、新镇中心区在规划中宜按照高道路密度指 标控制,工业区可按照低指标控制。31 第 4 章 城市交通设施4.2.4 4.2.5道路网络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城市道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 应考虑防洪潮 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鼓励道路规划、设计及建 设采用低冲击模式。 城市道路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如无 法避免穿越上述敏感地区, 此段道路的线型和断面宽度应单独设计, 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 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 规划相协调。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行人及非机 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 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 设施。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 速路及主、次干路的设计应包含交通功能、交通需求、交通空间环 境、交通系统整合优化、交通评价等基于功能的交通设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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