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死刑子弹费会办刑吗?

花800元网上非法购买弹药换来十年牢狱--法治--人民网
花800元网上非法购买弹药换来十年牢狱
&&徐伟&&&&&&&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郑德伟 重庆市涪陵区一青年拾得火药枪供自己使用,在网上购买火药枪子弹4000发。另一青年帮朋友存放明知是网上购买的子弹。近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王兵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王军犯非法储存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兵,男,28岁,重庆市涪陵区某厂职工。王军,男,25岁,重庆市涪陵区农民。10年前的一天,王兵在涪陵长江大桥附近的山坡上拾得一支火药枪。爱玩猎枪的王兵将该枪存放家中供自己使用。王兵听朋友说在某某网上能买到火药枪子弹。日,王兵用QQ号通过某某网用800元人民币购买了铅弹4000发,其中帮朋友代购2000发,其余2000发供自己打猎使用。2011年5月初,王兵得知在网上买枪弹的上家被查,便将所购的铅弹转移到朋友王军家保管。王军明知王兵是在网上非法购买的铅弹仍为其存放。  日,公安机关在王军家中查获铅弹1766发。经鉴定:该铅弹颗粒为制式5.5毫米铅质气枪弹,成份为弹药。当天,公安机关又在王兵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兵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兵违反国家关于弹药管理的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数罪并罚。王军明知是非法买卖的弹药而予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  法律释明  《刑法》第125条第1 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弹药罪和非法储存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买卖弹药、储存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被告人王兵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又违反国家关于弹药管理的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弹药的定罪标准为气枪铅弹500发,达到本解释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为“情节严重”,王兵非法购卖的气枪铅弹为4000发, 属“情节严重”。王兵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军明知是非法买卖的弹药而予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
||?|?||?|?|?|?||
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三、将《解释》原第九条变更为第十条。
根据本《决定》,将《解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廓清疑难办好涉枪涉弹案件
时间: 10:21:00作者:郭菲力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枪涉弹案件时常遇到难题,笔者结合具体情形对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作些解析。
  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子弹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笔者认为,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法使用“买卖”一词,与贩卖、倒卖、购买、出售等词用意有明显区别。刑法用贩卖、倒卖的词语,意味着买进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比如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如果单纯地买进,或单纯地卖出构成犯罪的,刑法用购买、出售或销售、卖等用语,如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强迫卖血罪等。刑法的“买卖”一词,是配置给有别于前两种情况的第三种情况,即或买进、或卖出,或买进再卖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属于买卖,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类似刑法买卖词语含义理解的还有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的复制发行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4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其解释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购买枪支、弹药,大多不是为了贩卖,且卖出方和买受方都构成犯罪,同样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买卖双方也都构成犯罪。刑法第125条将买卖行为和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相并列,作为选择性罪名的选项,后者的制造、运输、邮寄、储存行为由一人实施一行为即可成立,倘若把买卖理解为既买又卖两个行为都要实施才能构成犯罪,显然违反同一律。只有把单买、单卖或者既买又卖的行为都理解为刑法上的买卖,才能合理解释立法为何将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并列规定的原因。
  买方因购买枪支而得到随枪附赠子弹行为的性质,是非法买卖弹药还是非法持有弹药?首先,从枪支弹药的非法交易来看,卖方和买方是金钱和物品的交换关系,买方得到枪支以支付货币为对价,卖方因出售枪支而获利。其次,从赠品子弹来看,子弹虽系附随于枪支的赠物,但该赠物不是单独、单纯的赠送,而是依附于购买枪支这一有偿行为。如果买方不购买枪支,卖方没有从中获利,是不会赠送子弹的。大凡卖方出售物品而附赠他物,该他物或是计入成本,或是计入利润,或是作为广告,或是为了提升服务以达到招揽更多生意的目的,总之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回报和对价,不是单纯付出不图回报地赠与。鉴于买方因购买枪支而得到卖方随枪附赠的子弹,本质上属于有偿取得,故行为性质便是非法买卖弹药而不是非法持有弹药。
  侦查机关掌握了行为人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行为人被抓捕到案后主动供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根据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何谓“不同种罪行”?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法律上、事实上密切关联,只要居其一即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两个罪名属于在法律上、事实上密切关联的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人一般都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相伴随。行为人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被侦查机关掌握,被抓捕到案后又主动供述非法持有其他枪支、弹药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韩旭光]P2P被判“非法集资”第一案 东方创投吸金1.26亿获刑(图)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钟辉  实习记者 梅亚琪 深圳报道  银监会即将出台P2P监管细则之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的第一案。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的判决书(【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显示,截至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检方指控,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过举证、辩护,法院最终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8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该公司位于深圳帝王大厦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经被查封,公司的门上则出现了日期为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告,该公司旗下10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64398.39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被告人邓亮的主要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魏志敏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该律师以“案件已结案,法院判决已作出”为由,拒绝评论。  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星认为,“非法集资”一般按照是否给当事投资人造成损失来分类,如果造成损失,应当事人诉讼要求,法院及其相关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处罚被告人;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法律上构成犯罪,但当事人诉讼,法院不会处罚,更多的是扰乱金融秩序,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管法则,监管方正在制定。”  数千万元自融投资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架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君4月21日曾表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东方创投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且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根据邓亮供述,东方创投前期有意向将投资款借给融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坏账率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最终资金转投其私人地产物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东方创投投资人资金中,2500万用于购买深圳布吉中心花园四个街头铺面(总价3680万),而邓亮把布吉的四个铺面抵押给担保公司又贷出3000万,2200万用于购入北和记黄埔的“世纪汇广场”18层物业首付款(总价1.05亿),另外800万则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投资提现需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东方创投网站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人数1330人,单笔投资为300元-280万。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承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在实际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的情况下,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期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亮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亮个人支配,投资人本息返还则相反。该平台在成立时,甚至就是由运营总监线李泽明通过红岭创投的原同事“在网上花了几十万整体买过来的”,后取名为“东方创投”,日正式上线。  3个月后,邓亮资金链断裂,汇款不及时导致投资人体现困难。邓亮、线李泽明2013年底相继自首。  资金私人账户进出  除了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东方创投的最大问题在于资金监管。  “按照监管对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是不能经手资金的,资金只能由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账户托管系统进行转接,而且借款人账户不能与平台相关联,否则也有自融的嫌疑。”卫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东方创投的账户体系中,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平台,最终更是进入平台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账户。  “由于P2P平台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导,也未设置入行门槛,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卫星认为,P2P平台常见的灰色地带包括平台提供空白合同,投资人签署后平台随意确定借款方向;平台先放贷,再向投资人转让;拆分大额债权,向不特定多个投资人转让;挪用贷款,如P2P自融模式,甚至携款潜逃;以及设立资金池操作和平台自身担保。  2013年以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方就多次就P2P进行表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总体上持鼓励、支持态度,但也提出了一些监管红线。  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央行7月中旬召集了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就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同时,银监会也正在制定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该细则将于8月底出台并征求意见。  作者:钟辉 梅亚琪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Newshoo)
&&&&&&</div
搜狐财经致力遇汇集变革力量,评出“中国最具变革力人物&#8226;公司”[]
图解财经:
今日主角: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死刑子弹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