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飞机”过劳死算不算工伤卖淫 司法应作出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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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算不算卖淫 司法应作出合理解释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6月26日 南方都市报)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卖淫,只是广东省人民法院曾经在20 0 7年作出过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当地法院据此批复形成了一种司法惯例,认定这些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而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如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笔者以为,问题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卖淫”作出合理解释。传统观念认为,卖淫是指女性与男性性交而获取金钱的行为。如辞典对卖淫的解释是,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然而,从当前卖淫嫖娼情况看来,传统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与现实存在着差距。
  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因此,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的卖淫概念,有过一些突破。如卖淫不再认定为是只有女性才能实施的行为,出卖肉体的对象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性。2004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就一起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案,作出判决,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卖淫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交易,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务。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卖淫”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而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风尚,将其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此外,最高院也有必须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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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打飞机”算不算嫖娼?专家建议出台立法解释
19:42:06&&&澎湃新闻
5月11日凌晨,北京昌平警方再次通报人大硕士涉嫖被抓身亡事件的相关情况,称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足疗店女员工也现身媒体指证称,事发当晚曾为雷某提供“打飞机”服务。澎湃新闻查询《京华时报》2013年报道发现,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均被认定为卖淫嫖娼。按摩店提供“打飞机”服务算不算组织卖淫?客人接受“打飞机”服务算不算嫖娼?在治安处罚层面上,公安部已于2001年给予明确,但在司法层面上,能否定罪量刑各地法院认定不一,由此造成了组织卖淫罪定罪上的困难和混乱。法学专家为此呼吁,全国人大应该出台立法解释,严格界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划清罪名界限。一直以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秉持的观点是:卖淫嫖娼是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类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狭义的性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应该具有谦抑精神,不可扩大解释。”徐松林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从刑法角度来看,按摩店组织技师向客人提供“推油”“打飞机”等服务不应该构成组织卖淫罪,只可作出治安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公安部2001年的批复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打飞机”“乳交”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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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乳交”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
来源:京华网导语Lawread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上海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全国公检法竟为“打飞机”争论不休,而法院究竟为何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公安局以后还要不要管?卖淫这一“灰色地带”里又藏有怎样的司法尴尬与利益纷争呢?“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刑法对“卖淫”的具体指向不明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明文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归入“卖淫”之列。即使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9月发出的行政法规性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未见卖淫嫖娼的定义。那么,究竟何为“卖淫”?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那么手淫、口交、肛交等,并不是性器官的结合。当然,还有一种看法是,性行为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因此,在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中,已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卖淫”则显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法院:“打飞机”不属于刑法认定的卖淫行为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警方:“公安部批复”中明确将手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警方人士介绍,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即便在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也有不同判决面对同类案件,法院对手淫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并不统一。在近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正方:“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立法机关对“打飞机”是否属卖淫尚无法律规定或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学大字典》对卖淫罪的解释是:女性为获取报酬而与其它男性进行非法性性交活动行为。对于“卖淫”,《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卖淫是妇女出卖肉体,男性玩弄女性。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更没有对“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地方性法规同样也没有明确地界定“卖淫”何谓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威的定义,在执法中也是争议不断。一些地方性法规力图对卖淫嫖娼作出解释:《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宿行为。”;《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卖淫,系指女性以谋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嫖娼,系指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女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太原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卖淫、嫖宿是:妇女以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卖淫嫖娼所下的定义大同小异——男女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而上述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打飞机”确实不属于犯罪行为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一个人或单位是否犯了罪,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广东法院认为组织妇女进行“打飞机”、“胸推”等服务,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最高法未将手淫、“胸推”等行为纳入到卖淫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安部的“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算不上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批复”,不能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既然关于手淫是否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反方:手淫属于卖淫亦有理论依据传统意义上的“卖淫”,被认为需有性交或至少需要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但随着色情行业的发展,性交之外的特色服务陆续出现。然而,这些色情服务和传统的“卖淫”其实实质相同。组织卖淫罪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如果认为传统的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那么提供手淫服务,也可以说是起到了同样的效果。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卖淫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交易,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务,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打飞机”、“口交”等,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如果认为组织手淫后果也很严重,那么将手淫等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如果固守狭隘的性行为理论,一味强求必须是性器官的结合,无视其他学科对性行为的认识,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打飞机”就算不犯罪,但未必不违法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在卖淫的定义不明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据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01年2月28日)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打飞机”即使未被定罪,也有可能遭到治安处罚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广东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甚至拘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模糊背后的利益纷争与司法尴尬部分公安“卖淫扩大化”执法部门“随意”执法作为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暗地里,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地方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公权的“随意”难免造成对私权的践踏在一些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卖淫的界定比较模糊,一些地方的公安执法,都将男女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性行为定性为卖淫。一些基层派出所,甚至把男女两人共处一室,认为是卖淫行为。更有甚者,因为一句聊天中的闲话,便认定一对小学女生是卖淫女,而之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两名女生处女膜完整。前不久郑州“实习生抓嫖误打女警”事件,也是公权力的滥用使普通人受到了伤害。在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对卖淫的惩罚是以罚款为主,拘留和劳教为辅。一基层派出所所长透露,抓获一次卖淫罚款5000——20000元不等,一些派出所甚至将抓获卖淫人员的罚款当作经济收入的来源。对于那些家里穷,拿不出罚款,态度不太好的卖淫者,才会采取拘留或劳教。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与站街女联手“钓鱼执法”,更是说明“抓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摇钱树”。这也成为公安机关将卖淫行为扩大化的原因之一。司法公信力流失罪与非罪由法官自由裁量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由此可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各地司法标准也存在严重分歧,一些法官认为“打飞机”算卖淫,一些认为不算,这也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由于现实的复杂与变化,刑法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而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标准,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那么,为了避免法官在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适法”所带来的司法不公中流失,就应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不断的出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断案尺度。司法应对何为卖淫作出解释针对各种卖淫擦边球,目前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造成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颇多,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此外,最高院也有必要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结语无论“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是否会被算作卖淫写进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能明确何为“卖淫”,及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这不仅是弥补立法上的落后,也是用法律明确公权力的行动范围,消除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的惶恐,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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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打飞机”不属卖淫 媒体:机械司法让执法尴尬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陈洋根 朱寅
原标题 [洗浴按摩店里手淫不属卖淫 “机械司法”让执法尴尬]
  浙江在线06月27日讯昨天,网上一则《“打飞机”“波推”不算卖淫》的报道引爆口水,网友纷纷质疑: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以后洗浴按摩店,岂不是可以将之作为公开服务项目了?  这则报道说的是广东佛山有一家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检方以“涉嫌组织卖淫”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名被告人无罪释放。  当地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对此,浙江法院司法实践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高院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  不过,记者从杭州警方了解到,对于此类涉黄行为,他们一直采取高压态势严打。此类案件中,不论是手淫、波推还是其他一些非法性交易,对失足妇女和嫖客都依法按照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行政拘留。总基调是,绝不容忍此类行为发生。  报道引爆网友口水  这些行为都不算卖淫,色情服务岂不是会更泛滥  “照这么来说,以后洗浴休闲场所和按摩店,可以将&打飞机&和&波推&作为公开服务项目了?”昨天,律师王震在网上调侃说。  网友“老鼠捉猫John”认为,既然“打飞机”和“波推”不属于卖淫行为,那么脱衣舞或者类似的视觉色情服务是不是也该大行其道呢?  “在目前不少地方色情场所泛滥的环境下,如果上述这类色情服务可以正大光明地推广,传统道德底线将彻底崩塌。”网友“老鼠捉猫John”对此表示了担忧。  网友“小桃枝上RYF”则认为,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就应该依照刑法精神。如果追究“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刑事责任,就会涉嫌滥用刑法,导致人人自危。  网友“雨溪情”表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不同于治安处罚法中的卖淫。前者语境下的性行为,仅指性器官的接触或结合。  不过,他也认为,组织“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场所的老板最后无罪释放,值得商榷,毕竟此种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浙江刑辩律师法官大讨论  此类色情服务该不该上升到刑事打击高度  昨天,在浙江省刑事律师QQ群中,"打飞机&、&波推&算不算卖淫”这一话题,引发激烈讨论。  浙江平阳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戈新华认为,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果界定要有性器官接触才是卖淫,那么所探讨的案件中没有性器官接触,应当不以卖淫定性。  戈新华提到,“打飞机”、“波推”算不算卖淫,在认定上各地各法,各庙各菩萨,没有统一规范。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永茂以自己经手的案例,并引用浙江省高院有关审判指导意见,认为“打飞机”、“波推”在浙江不会按刑事犯罪处理。  去年,他在宁波办理了一个洗浴中心容留卖淫案,警方当场抓获两对卖淫嫖娼男女,调查结果是该洗浴中心容留卖淫5人次以上,根据当时规定,容留卖淫5次得判5年以上,一审判了5年。二审龚永茂律师接手后,他提出除现场抓获的2次,其余不能区分是性交还是“波推”,终审法院采纳了龚永茂律师的意见,改判缓刑。  龚永茂律师提到,早在2000年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的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丹华说,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例,在侦查阶段就说服警方不将组织“打飞机”、“波推”场所的老板和组织人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最后都以治安处罚结案。  省内有长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和“波推”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法院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但此类行为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并由司法解释部给予明确。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晓峰认为,对于这种新类型犯罪,应准确把握立法本意,精确打击。卖淫的具体含义应包括“打飞机”、“波推”、“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的性行为。卖淫行为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象性欲的行为,一切类似性交的行为均应包括在内。如此认定,既能保护此类犯罪所侵害的社会性风俗,又不会扩大打击面以致于侵犯行为人自由。  司法应对“卖淫”作出合理解释机械司法必将纵容色情服务  昨天,一位基层法官针对此事,特地向早报投稿,阐述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卖淫,只是广东省人民法院曾经在2007年作出过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故当地法院据此批复形成了一种司法惯例,认定这些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而问题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卖淫”作出合理解释。  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因此,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的卖淫概念,有过一些突破。如卖淫不再认定为是只有女性才能实施的行为,出卖肉体的对象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性。另一方面,卖淫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交易,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务。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卖淫”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将上述行为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责任编辑:UN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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