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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节
物权法的宗旨
所有权“一物一权”、“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本文不赘述, 而将着力探讨我国物权法怎样确立几个自己的特有原则。在《物权法制定之焦点》一文中, 著者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谈了看法,这些维护公有制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物权法立法宗旨的阐述,故将此转录。
一、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这一思想可开明宗义地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物权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应确立豁免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特殊保护。物权法可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1.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2.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3.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4.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5.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体现了宪法精神,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重点解决了物权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草案的原则精神和主要规定与我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是相适应的。这部重要法律草案,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精神,体现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价值导向,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方向。
物权法》草案是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则都是完全正确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物权法》草案主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赞同宣布某种所有权是神圣的,某种所有权是不神圣的;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经济主导的情况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因此,必须对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允 1 许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侵犯,这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第三,五十年代采取的苏俄民法模式,经过检验,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物权制度和规则,具有我国特色,是正确的选择;第四,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主要的物权制度和规则,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并非抄袭国外的物权法规则,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新型物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无法抄袭的。在明确了这些问题后,学界和立法机关统一了认识,认为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是完全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草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目的在于平等保护人民的物权,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草案。
二、领导干部必须改变传统观念把思想统一到物权法的根本宗旨上来
《物权法》是在财产和财产权观念上确立的一个分水岭,把传统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和观念与《物权法》确立的物和物权的观念做了一个划时代的划分。我认为,领导干部至少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破除传统思想,确立《物权法》的基本观念。
(一)破除财产和财产权的传统思想,确立新型的物和物权观念
这个问题涉及到物和物权的基本概念问题,因此,我说的细一点。
过去,我们通常说财产和财产权,并不说物和物权。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应当制定财产权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我们反对这种意见。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大陆法系的思想中,物和财产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物权和财产权也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民法认为,物是财产中的一种,因为财产的概念中包含三种财产形式,一是静态财产,即物;二是动态财产是流转中的财产,即债;三是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因此,财产权分为三种,即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因此,物仅仅是财产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制定一部关于静态财产权的法律,当然就应当叫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权法。
什么叫“物”?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条件的,就是物:一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即有形性;二是对人具有价值,即有用性;三是肯定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即稀缺性;四是人力可以支配,即可支配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和动产都是物,都具有以上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出现了很多过去所没有的特殊物。略举几例:一是网络。网络也是物,是虚拟物,包括虚拟的不动产和虚拟的动产。网络本身和网站就是虚拟不动产,网络上的货币、武器、信箱等,是虚拟动产。二是空间。《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在国有土地的地表设立的用益物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在地表之上以及地表之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叫作空间权,它的客体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之上和土地之下的空间。因此,空间也是物,是不动产。三是无线电频谱。《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线电频谱既看不见叶摸不着,但它是不动产。学习《物权法》,掌握物的概念,就应当看到,物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而是具有深刻的内涵。
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基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在世界上,所有的物都应当有一个归属的问题,就是归谁所有,这就是所有权的问题。基于归谁所有而产生的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还有相邻关系。因此,《物权法》的第二编,就规定了这些所有权的形式和规则,还规定了相邻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不是将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因为对自己的物的利用问题是所有权的问题,物的利用关系是指对他人的物的利用关系。例如,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公有的,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郊和农村的土地 2 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有一个问题是,任何人都不可能离开土地而生存,都要有土地建设住宅,居住和生活。城市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开发商要建设,每个人也要有住宅,而建设住宅都要在土地上进行,我们自己有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怎么办呢?开发商就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从国家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可以在土地上开发建设。而我们每个人需要住房的时候就可以从开发商手里去买建好了的房子,这样我们也就有了自己的住宅。这些住宅就有了土地使用的问题,这样的土地问题其实就是在他人的(国家)土地设立权利,我们就有了使用土地的权利,这就是对他人的财产利用关系。我们还可以看到农村的土地是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每个人承包土地,就是整体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每个人承包了一块土地,就有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你可以种各种粮食,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两个事例都可以说城市的土地,农村的土地,这些土地都是公有的,我们每个人要使用这些土地的时候,就一定要建立一个用益物权,有了用益物权就可以使用这块土地,创造价值,这就使对所有物的利用问题。
这种利用他人的物为自己创造价值的物权,我们叫他物权,这种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城市居民的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典型的利用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用益物权。这些都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自己创造利益的物权。《物权法》第三编规定的用益物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都是利用他人的土地的用益物权。还有,利用他人的物,设立担保物权,以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这也是对他人的物的利用,也是他物权。《物权法》第四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这样的他物权。这就是我国的物权体系。
《物权法》正是以上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基本框架,规定了物权法的主体部分。在其之前,设置了总则,规定了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的基本的物权规则;在其之后,简单地规定了占有。由此构成了物权法的严密的逻辑体系和结构。我们学习《物权法》,掌握物和物权的概念,就应当这样理解。
领导干部学习《物权法》应该掌握什么是财产,什么是物。物就是静态的财产。物权是个什么概念,物权是个什么样的体系,也都应当掌握。掌握了这些以后,就能够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物权法》上来。我们过去说财产、财产,都是不对的,《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就是物的形态。
(二)破除限制人民财产的思想,确立鼓励人民创造财富的观念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鼓励人民创造财富。领导干部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一定要确立这样的观念,就是要明确《物权法》是保护人民物权的法律。《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鼓励人民创造财富,让人民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让人民过更好、更富裕的生活。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时间里,我们存在一种普遍的观念,那就是认为人民不可以有更多的财产,一旦人民有更多的财产,就有可能变成资产阶级,人民如果都变成资产阶级,那就会实现资本主义复辟。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不希望人民有更多的财产,法律也规定私人只能拥有生活资料而不得拥有生产资料。正因为如此,人民基本上都是贫穷的,人民生活在普遍的贫困当中。是不是说,人民都贫困了,我们的社会就比较稳定,就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复辟了?我有时候开玩笑地说,那时候的政府就像自己的老婆一样,不可以给自己的丈夫更多的钱,只给有限的零花钱,理由就是“男人有钱就变坏”。同样的逻辑,那就是“人民有钱就变资”!那时流行一句话,是“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说的是作为一个公民,你要相信只有国家富了个人才能富,集体富了个人才能富,个人致富,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只要你超过了允许的范围拥有财富,那就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必予切除而后快!这样一来,个人就不可能自己去创造什么财富了。
在改革开放后,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来,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全体人民富起来,并且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有人民都富起来了,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在起草《物权法》草案的时候,就确立了这样的根本宗旨,鼓励人民创造财富,要求政府必须努力工作,保证人民能够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让人民越来越富有。《物权法》正是如此,鼓励人民去创造财富,尊重每一个人的财富进取心。这样就能让人民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过越来越富足的生活,生活越来越幸福。因此,可以说,只有每个人都富裕了,国家才能富裕,所以说“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
《物权法》鼓励人民创造财富的根本宗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依法保护人民的物权。每一个人对自己所合法取得的一切物,都享有物权,《物权法》依法予以保护。第二,划清物权和物权之间的界限。划清每一个人物权的界线,你的财富是你的,我的财富是我的,权利边缘清晰,相互不存在纠缠不清的问题,在每个人的物权的交界处不能混淆。人民公社中的社员为什么没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是因为物权和物权之间的界限不清。第三,利用自己的财产创造出的新财富仍归自己所有,同样依法予以保护。在这样的物权制度保障下,每一个人就会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越来越富裕。不论你合法取得了多少财产,《物权法》都是保护的,人民就可以过越来越好的生活。这就是《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要鼓励人民创造财富。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正是体现这样一种思想。领导干部在学习《物权法》时,应当掌握它的这个根本宗旨,应当明确政府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保护人民的物权,让人民越来越富裕。
(三)破除个别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确立所有权平等保护观念
在起草物权法的时候,面临的第一个考验,就是怎样对待“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在这部法律当中把它确立下来,叫做“私权神圣”。这是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主义进行斗争时,鼓励他们战胜敌人的口号和旗帜。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领导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即《苏俄民法典》,第一次针锋相对地确立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也都写进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在起草《物权法》的时候,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来对待这个原则,是坚持“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呢?还是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当然,肯定不能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是,如果过于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就会忽略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如果只强调某一种所有权或者某两种所有权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那么,对其他不作规定的所有权,是不是意味着它们是不神圣的?是可以侵犯的?这样就会形成不同所有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严重后果。最典型的后果,就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利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去侵犯私人所有权,这样,私有财产就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的实际做法,恰好体现了这样的问题,就是过于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造成了私人所有权受到严重侵犯,私人财产得不到合法的保障。
因此,我们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明确提出了“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在具体如何实现“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制度设计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建议稿》中,他提出不去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不做这样的区别,就规定一个所有权,通通都叫所有权,这样,就能够体现所有权一体保护。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物权法建议稿》采取的是另一种做法,在现实社会当中确实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所有权在《物权法》中应当规定,但是,必须明确三种所有权是平等保护的地位。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就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体保护。
“一体保护”这个概念不容易界定,也不是很通俗,后来在起草《物权法》过程中,我们就叫做“平等保护”原则。用“平等保护”这个词更能够突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那就是三种所有权的地位平等,保护平等。在《物权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就是这个原则,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没有谁神圣谁不神圣的问题,这就是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很多记者采访我,问:“你认为《物权法》中哪个条文是最重要的条文?”我毫不犹豫地说:“是第四条!”这就是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这方面,领导干部在学习《物权法》时,应当掌握《物权法》的这个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
领导干部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要给自己的思想来个变革,上面所说的都是这种必要的变革。我把它概括成上面所说的三个方面:第一,破除传统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确立新型的物和物权观念;第二,破除限制 4 人民财产的思想,确立鼓励人民创造财富观念;第三,破除个别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确立所有权平等保护观念。领导干部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把思想统一起来,就能够保证《物权法》有效的实施。这是我介绍的第二个问题。
三、领导干部应当掌握新的物权规则,保证《物权法》的统一实施
《物权法》中规定了很多新的物权制度和新的物权规则,有的和我们传统的观念完全不一样,有的是过去没有的,领导干部应当掌握这些物权制度和新的规则,以身作则去领导各项工作,才能保证《物权法》的统一实施。
我在《物权法》中选出以下十个创新制度进行说明,这些都是新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则。对于这十个方面的问题应当统一理解,把思想统一到《物权法》上来,这样就能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准确的物权规则,就能保证《物权法》的统一实施。
(一)改变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物分成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物当中最重要的财产,也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当土地和建筑物的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通过物权登记,这就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公示方法。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进行,变动的时候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我们过去的物权登记制度是分散的登记制度。比方说买房到房产局去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到地产局或者国土局去登记,其他的物权登记又有其他不同的机构,这样就形成了分散的登记制度。在起草《物权法》过程中,我们认为物权登记制度必须统一,分散的物权登记制度不能很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反而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麻烦。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就会使物权登记更简便、更容易,人民的物权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物权法》确立了这个原则,就是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方法、统一登记效果。不过,这还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制定以后,再把登记制度统一起来,目前先暂时维持这种做法。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规定了具体的登记制度,其中有一个登记制度对保护人民的物权是非常有利的,这个制度叫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指我们作为一个买房人,当你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交房。如果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房价只要每平米5000元,而等到三个月后房价可能涨到每平米7000元。到时候开发商要是不把房子交给我,而把房子卖给他人,一房二卖,那该怎么办?那买房人的权利不就落空了吗?《物权法》登记制度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就是要保护买房人的权利。当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可以到物权登记机构去做预告登记,这个预告登记并不是登记了一个物权,而是登记将来我会取得一个物权,作了这个登记以后,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想把房子卖给他人的话,就卖不出去了,为什么?他把房子卖给他人,这个人也要进行房产权利的登记,到登记机构去登记的时候,登记簿已经对这个房子做了预告登记,那他就不能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原买房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因此预告登记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买房人的权利而设立的制度,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还确立了一个新的规定,就是《物权法》的21条。它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的时候,使真正的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这时他可以请求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物权法》21条规定了2款,第1款规定就是申请登记错误的人应该赔偿,第2款规定还可以请求登记机构进行赔偿。如果是申请登记错误的人造成的,登记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还可以向错误登记的人要求赔偿。至于这个登记错误赔偿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赔偿,有人认为是行政赔偿,有人认为它的性质还不好说。我说是好说的,那就是,民法规定的赔偿,当然是民事赔偿,而且这两款规定的赔偿的关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由权利人进行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错误登记赔偿制度能够保证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即使出现登记错误的问题,在纠正以后也能够得到赔偿,这也是保护物权人权利的重要规定。
(二)强制征收拆迁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防止侵害人民的不动产物权
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物权法立法宗旨60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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