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服务规范业务规范》共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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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日起施行!
  去年11月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最新消息,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稿将于日施行。
  对比修订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共6章31条增加至7章44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中,“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被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
  总得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原《规范》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优化药物治疗管理,升级执业药师专业服务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药物治疗管理”成为区别于往年的重点条例所在。“药物治疗管理”指的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更是用了十二条规定详细阐明了药物治疗管理的内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个体信息,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等。
  二:突出不良反应监测,明确执业药师职责
  在原《规范》里面,“不良反应监测”只是以单条条例出现,而在征求意见稿里面,则用了一个章节阐述其具体内容。在“不良反应监测”这一章节中,明确了执业药师职责,保障了患者的相关权益。
  征求意见稿称,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另外,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以下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依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音似、包装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规格的药品等;
  (六)调配好的药品应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五条 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条 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指导。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家属或看护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用前振摇、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的用药,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处方调剂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 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及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及公众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的知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通常情况下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 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 耐心探询患者咨询的问题,采取开放式和闭合式相结合的提问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 为使患者能正确理解,尽量使用描述性语言;
  (四) 可采用面对面或电话沟通与书面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五) 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该药的患者;
  2.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患者;
  3.用药依从性差的患者。
  (六)对以下特殊人群需要进行特别关注:
  1. 年老且记忆力下降的患者;
  2.儿童;
  3.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4.用药后曾出现过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5.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
  6.用药后疗效不明显的患者;
  7.精神疾病患者;
  8.特殊环境工作的患者。
  第二十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用药情况;
  (三)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四)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用药的五项原则: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你的建议;
  (四)肯定患者及家属用药的正确行为;
  (五)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药物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是执业药师监护患者合理用药,优化其药物疗效的一项高级专业服务。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具备沟通技能和评估患者用药的实践技能。
  第二十三条
  药物治疗管理过程包含采集患者的个体信息;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用药行动计划;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整个管理过程是一个循环的闭合过程。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患者相关信息的采集。执业药师采集的患者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应为新患者建立药历。所有的交流过程与记录都应当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从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
  第二十六条 患者的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符合该药品的适应症;评估患者的相关临床参数,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按照规定的处理原则,解决需优先处理的问题。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依从医嘱服用药物。执业药师应记录药物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用药行动计划。在适当情况下药师应与患者和其他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制订的干预措施必须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记录所有的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行用药行动计划时,应确立监测的临床参数或化验指标,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依据制订的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展程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
  第三十一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记录应符合SOAP药历模式,记录患者的主诉情况、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用药行动计划。执业药师应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用药评估和随访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且持续执行的。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 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
  (二) 多科室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
  (三) 至少患有2种慢性疾病者;
  (四) 至少服用5种药品者;
  (五) 正在服用高风险药品或依从性差者;
  (六) 年度药物治疗费用很高者。
  第五章 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以及药品知识宣传,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可以扮演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社区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险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疾病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提供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资料,如宣传单页、多媒体资料、宣传栏、社区巡回的展板等;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如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用药等;
  (三)设计和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四)为慢性病患者进行用药重整时,应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沟通用药信息。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生活习惯。
  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及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危险因素。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用药评估:指用于药学监护实践中的一个系统的合理决策过程,包括确认、解决和预防药物治疗问题,设定治疗目标,选择干预措施以及评估治疗结局。
  (二)药物治疗问题:指患者经历的与药物治疗相关或疑似相关的不良事件或者风险。它会阻碍或者延迟患者达到治疗的预期目标,并且需要专业的判断来解决。
  (三)治疗目标:指药师和患者期望通过药物治疗达到的愿景或临床终点。采用可观测到的临床参数或生化检验指标为终点,也可以用患者体验指标为终点。
  (四)用药体验:指患者在接受药物治疗时,亲身经历的所有事件总和。这种生活经历形成了患者对药物治疗的态度、信念和偏好。
  (五)药物治疗问题的处理原则:指排列药物治疗问题优先处理的顺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问题的紧急程度;
  2.问题的严重程度;
  3.患者对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意识;
  4.纠正问题的潜力;
  5.执业药师解决这些问题的适宜性。
  (六)用药行动计划:指针对不同疾病制定的个体化用药方案。包括三个步骤:1)确定治疗目标;2)选择合适的个体化干预措施;3)安排下次随访评估的日程表。如果患者有多用药相关问题需要解决,就需要整合多个行动计划,最终给患者一份整合后的用药行动计划。
  (七)随访评估:指在药物治疗管理过程中,通过观察、评估和记录药物治疗的实际检验结果和治疗结局,来确认前期行动计划执行的效果,而安排的一个必要环节。
  (八)SOAP原则:指书写药历时,按照顺序规定应当记录的内容。依次为:患者的主观情况(Subjective),即主诉;客观的临床状况和指标(Objective);患者用药状况的评估(Assessment);制订患者用药行动计划(Plan)。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
责编:han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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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布,《国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公布》,规范于日起施行。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新东方在线医/学转载整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新东_方在线医学转载;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 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原因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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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考试科目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2013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9、20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日  上午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日  下午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日  上午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日   下午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考试题型
试题类型举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题(配伍选择题)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A.乙胺丁醇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免考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最新要求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要求: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考试试题类型举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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