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武器装备交通肇事罪罪,武器装备交通肇事罪罪如何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_中大网校
司法考试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
发表时间:日9: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资料本章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章节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如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泄露军事秘密;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 2.本章之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 3.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爆炸罪等的区别。是否在武器装备的维修、管理、使用中或者在作战、训练的过程中。 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及其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还有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军人叛逃罪与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其他的涉密犯罪,区别也在于主体不同。本章之罪的主体限于军人,并且属于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这个罪名涉及与相当多的犯罪的界限问题。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等。如果是军人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过程中,或者在军事训练、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使用武器装备不当造成事故的,如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本罪定罪处罚。如坦克轧死人了,或者军用拖车轧死人了,这是什么罪?能定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吗?不能,是武器装备肇事罪。再如,保养武器擦枪时或者站岗放哨时,违反规定走火打死人了,应当定本罪,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如,在军事训练的过程中,武器装备火炮、手榴弹等发生爆炸,就不要定过失爆炸罪。如果违反规定有过失的,只能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但是,如果军人私自携带枪支出营房(区)、回家探亲时,玩耍枪支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与其职务行为无关。还有,军车在公共道路上违反公共道路交通规则肇事的,应当定交通肇事罪。注意本罪的几个界限: (一)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 要点是对象不同。如果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以外的物品,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 (二)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要点是对象不同。如果军人盗窃、抢夺的是武装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实际是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三)与贪污罪的界限 如果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符合贪污罪特征的,认定为贪污罪。这里所称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同样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1.适用于战时;2.适用于军人;3.戴罪立功,而不是一定期限的考验;4.不以犯罪论,不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一般以&战时&为要件。 其中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该罪的,且属于纯正不作为犯。
(责任编辑:中大网校)
共2页,当前第1页&&&&&&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精品】刑法重要名词解释
下载积分:400
内容提示:【精品】刑法重要名词解释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
上传日期: 12:46:28|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4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精品】刑法重要名词解释
关注微信公众号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军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利益;军人权益的设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根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二)普通法律中关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1.宪法以外的其他宪法性法律对于军人权益的保护规;2.宪法以外的其
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军人合法权益是军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利益。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优良传统,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军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包括军人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益之外,还享有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益。但是,无论是一般权益还是特殊权益,军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益,几乎都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才设定的。比如,国家之所以要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其目的不是保护军婚本身,而是为了稳定军心,进而维护国防利益。而军人享有一般权益中的某些权利也不能按通常方式行使,比如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和劳动权等;有的权利还要暂停行使,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权,结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外国人结婚的权利;有的权利要受到约束,比如军容风纪要按照《内务条令》的要求,着装、仪容和举止要符合规定。 军人权益的设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根据军人的特殊需要设立社会权利,如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等;可以增加军人的社会权利,如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等。可以减少或者免去军人原来承担的部分公民的义务,例如减免现役军人邮件费用,因公致残的军人乘飞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等。可以对军人的一般公民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军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特别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讨个公道。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程序和哪些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放弃维权。还有的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是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简单地用不法的手段来处理违法的事情,使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下面,我就从我们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军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谈谈关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条文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原则性的条款。因此,在宪法中只提及军人享有及其家属享有优待权,但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军人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由各个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而各项具体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中的这项规定来具体制定的。 (二)普通法律中关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宪法以外的其他宪法性法律对于军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主要是政治权利。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于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专门性规定。
2.宪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对于军人权益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军人比较重要的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
来看一则关于破坏军婚的案例。 案例: 堂姐夫乘虚而入破坏军婚被判刑
乘堂妹夫在外地服役之际,李荣生竟然和比他小16岁的堂妹暗自私通,并生下一子。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李荣生有期徒刑两年。
2000年7月,结婚才一年的阿芳(化名)与丈夫闹了别扭,便独自一人从北京回到上海家中,越想越郁闷的她打电话找来堂姐夫李荣生谈心,李的理解与安慰让心情烦闷中的阿芳感动不已,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4月,阿芳生下一子。 阿芳的丈夫阿强(化名)常年在北京服役,一年只回家一、两次,寂寞难耐的阿芳便开始背着丈夫与李荣生秘密同居。凡是阿强不在家的日子里,李荣生就经常开车接送阿芳回家,并在阿芳处吃饭、过夜。日,听到闲言碎语的阿强带着孩子前去作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令阿强大吃一惊,他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气愤的阿强警告李荣生不要再与阿芳来往,但李仍然我行我素。同年8月,忍无可忍的阿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李荣生始终否认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9月14日,法医鉴定结论为孩子与李荣生、阿芳有亲子关系,李荣生这才低头承认了他与阿芳有不正当关系,但坚持声称他并没有与阿芳有同居生活。2005年5月,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荣生明知阿强是现役军人,而与阿芳秘密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李荣生提出未与阿芳长期同居,但孩子的保姆、小区邻居、保安的证人证言,足以形成相应的证据锁链,证实在2000年夏天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荣生与阿芳存在秘密同居的关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其次,我国《刑法》中专门设有一章规定了有关军人的犯罪,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章中所规定的罪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条,其中涉及定罪的27条,共有31个罪名,也就是有31种罪。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危害国防安全类:包括军人叛逃罪、投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种犯罪。二是危害作战秩序类:
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和虐待俘虏罪共13种犯罪。三是危害军事秘密完全类:包括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共3种犯罪。四是危害部队战斗力物质基础类: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共7种。五是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类: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逃离部队罪和虐待部属罪共5种犯罪。 在以上31种犯罪中,有14种犯罪只能在战时发生,也就是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逃脱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虐待俘虏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罪。其他17种犯罪则是平时或战时都能够发生的。 除了我们刚才讲到的这些问题,在刑法中还有一些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赌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方便以及以赌博为业也就是说并不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28等内容。 
 故意杀害伤害军人军属、诱骗拐卖军属、破坏 军婚等案件, 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 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  军人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 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保障军人在伤亡,以及退役后年 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充分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充分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  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涉 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促进 部队全面建设、提升部队战斗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为实现强军目标作出 ...  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军婚做出了怎样的法规 军婚和普通人结婚是有些许差异的,而且军婚还受到刑法保护,这是因为军人的职业 具有特殊性。而且国家还制定了...  清溪镇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工作方案为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清溪镇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1、本镇户口的现役军人...  加强军人军属权益立法保护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多 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不少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但是,这些...  5页 免费 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15页 5财富值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基本要件/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 武器装备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车辆、、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气象保障器材、、电子对抗装备、、、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军用车辆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使用规定泛指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根据各种武器装备的用途和技术性能而制定和颁发的,关于武器装备的管理和日常、保管、检查及使用的规定,以及各种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这些规定是保障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地使用武器装备,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规章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不是情节一般的违章行为,而是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这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章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明知违章冒险蛮干,有的不懂装懂擅自动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事。概括起来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如随意摆弄武器装备,后者如对武器装备不维护、不保管,听任其损坏等。
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武器装备的任务,却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装备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平时经常用武器装备开玩笑、耍威风,严重不负责任,且屡次不听劝阻和批评的;肇事后不积极抢救人员、装备,挽回损失或自首投案,而是无动于衷,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伪造现场,欺骗他人等。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对下述情况可给予从轻或减免处罚:由于不熟练,处置武器装备情况经验不多,在正常使用武器装备时不慎肇事的;肇事的主要责任在领导或他人,本人应负次要责任的;肇事后积极抢救遇害人员,努力挽回损失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进行武器装备的试验、技术故障、革新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发生的责任事故。
武器装备肇事罪违章行为一旦造成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责任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其后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看,其他严重后果泛指因武器装备肇事而引起爆炸、火灾、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违章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行为人明知违章,却轻信不会发生责任事故,结果实施了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认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这些犯罪除了在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上的区别外,还需注意区别以下两点:
l、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不属于武器装备,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如是,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三)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处罚/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依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那些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的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者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或者马虎从事,严重不负责任,以及擅自使用、操纵武器装备,因而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而不是指那些入伍不久,对武器装备的性能尚未熟练掌握、对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也不熟知的军人,在管理、使用或者操纵中,不是出于故意违反规定和规程而发生的。构成本罪的“其他严重后果”,从军事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指武器装备发生爆炸、碰撞、毁损等而造成重要武器装备毁坏、火灾烧毁重要军事物资、大面积污染危害军人和人民群众健康以及&& 生物、动物的生长,或者公共财物的重大损失等。&&&&&&&&&&&&&&&&&
二、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武器装备肇事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多的人重伤、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毁坏不能使用的;军用物资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战斗任务完成的,等等。
三、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曾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曾规定:军职人员驾& 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显示方式: |
共有32个词条
&|&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10次
参与编辑人数:8位
最近更新时间: 22:33:00
申请可获得以下专属权利:
贡献光荣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