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商标专用商标权纠纷案例背后:谁动了谁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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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益博弈背后的商标使用权纠纷
13:51&&来源:师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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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权纠纷背后:商业贿赂致凉茶王国破灭
  16日下午,香港加多宝集团宣布:因仲裁败诉,企业开始生产“加多宝正宗凉茶”。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品牌价值超过1000亿元的“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归还广药集团,广大消费者熟悉的“加多宝红罐王老吉”从此消失。
  所有这一切,起因于早已尘封多年的一宗“损了国企、肥了个人”的黑幕交易: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签订“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延期合同时,向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行贿。双方都为这个“大便宜”付出了沉重代价:两名行贿受贿的直接当事人被判重刑,“加多宝红罐王老吉”王国轰然坍塌,“广药王老吉”前路漫漫。
  建筑在“沙地”上的百亿市场
  “怕上火,喝王老吉凉茶”,公众耳熟能详。通过引入现代化生产设备和管理理念,加之先进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手段,加多宝主控下的“王老吉凉茶”已经从2002年的市场销量不足2亿元成长为年销售额超过200亿元、商标市场价值被评估超过千亿元的“凉茶王国”。某种意义上说,“红罐王老吉”率领中国凉茶成为与可口可乐等跨国巨头分庭抗礼的饮料产业。
  而此时,加多宝的“原罪”浮出水面,给了这个王国致命一击。
  1995年,加多宝集团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协议,获得“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使用权截止期限为2010年。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广药集团市场策划部部长倪伊东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说:这两个“补充协议”中,商标使用费率完全不符合行业通行规则。“商标使用权收费,正常情况下,通行标准是相当于销售额的5%至20%。向加多宝每年收费500万元,连0.09%都不到。”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2005年后,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李益民有期徒刑15年。行贿者陈鸿道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至今。
  今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这两份“补充协议”无效,要求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一纸裁决,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凉茶技术、苦心经营“王老吉”品牌20年的加多宝集团高速奔跑的市场步伐戛然而止。
  加多宝集团品牌管理部副总经理王月贵坦承,仲裁败诉,“对加多宝上下多年付出的努力是一个沉重打击。”
  “成功捷径”终成“发展陷阱”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虽然商标权的归属已经尘埃落定,但当事双方企业在凉茶配方、红色罐装外观专利等方面的争议仍有待解决,“王老吉”品牌的发展之路短期内恐难一帆风顺。
  “这种局面我想是企业和消费者都不愿意看到的,这也强有力的表明,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短期理性、长期不理性’的偏门手段,最终会给企业、个人乃至全社会造成严重损失。”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张紧跟说。
  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不健全之处,少数经营者将商业贿赂等手段作为自身发展的“捷径”,希望“以小博大”,通过低廉的代价获取暴利。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个别当事方利益最大化、其他当事方和社会利益受损的不良局面。这种做法必然会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这些风险一旦被“引爆”,必定会给企业及其经营者造成重创,成为企业前进道路上的“发展陷阱”。
  张紧跟说,从市场经营情况看,加多宝集团对“王老吉”品牌贡献良多,也赢得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可。但从法律角度出发,这起纠纷也充分说明守法经营、商业诚信是企业发展难以绕过的“坎”,“它要求所有的企业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法律,才有良性的、长远的发展。”
  遏制商业贿赂仍需制度完善
  长期研究反腐败问题的张紧跟说,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工作力度,也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总的看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呈易发多发势头,治理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其原因就在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刺激企业“走偏门”的心态严重,只有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让企业有自律的动力和意愿。”
  还有专家分析认为,王老吉纠纷案之所以对市场有警示作用,在于这起案件的当事方受到了法律和市场的双重“惩处”,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眼下经历重重纠葛的“王老吉”能否顺利跨出“贿赂陷阱”再度迈上发展快车道,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倪伊东说,目前广药集团也在积极运营,希望用事实证明企业有能力经营好这个品牌。
  他说:“我们从来不排除跟各方的合作。但我们有前车之鉴,行贿受贿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很大损失,我们接下来会在产业经营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我们也希望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王老吉商标纠纷背后的企业商标战略启示
本文是关于王老吉商标纠纷的一些对企业商标战略所做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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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网 ( 京ICP备号 京公安备24)谁动了“巨人”的奶酪?
擅自使用“小巨人”品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被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公司)以侵犯“巨人”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此案日前二审开庭。
北京银行与知名企业家史玉柱旗下的巨人公司均是国内金融、投资领域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企业。如果两家企业名称同时出现,多数公众应会认为是双方间的业务合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日,巨人公司向北京银行发出《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警告函》,才使得公众了解到他们之间发生了一起商标纠纷。
随后,双方纠纷持续升级,先是北京银行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针对巨人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巨人公司则反应快速,向法院进行答辩后,即另案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银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00万元。
“巨人”怒告“小巨人”
据巨人公司发出的《关于北京银行侵犯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巨人”商标专用权之警告函》中称,其在商标分类第36类金融咨询、银行等服务上注册了两件“巨人”商标,分别于1994年11月和2011年1月被核准注册,北京银行则擅自将“小巨人”作为该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使用多年。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此举构成对其“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记者了解到,北京银行于2006年起向市场推出“小巨人”品牌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服务对象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根据北京银行在诉讼阶段出具的相关证据,2008年及2009年1月至5月,“小巨人”金融贷款发放总额超过700亿元。针对巨人公司所指的商标侵权问题,北京银行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诉称,其使用“小巨人”标识,系长期将之与“小巨人”图形、“北京银行”等商标或字号共同使用,基于银行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巨人公司未涉足银行服务业,相关公众不会将该标识与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混淆,因此其并未侵权。
巨人公司则反驳称,北京银行推出“小巨人”金融服务后,在实际使用中均单独使用“小巨人”标识,北京银行网站上亦是采取类似“双品牌”的方式展示“小巨人”标识。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系已将“小巨人”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与其在先注册的“巨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北京银行无疑已构成侵权。
据巨人公司该案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海燕介绍,在双方尚未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巨人公司曾主动联系北京银行协商解决此事,但北京银行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后,双方的协商亦随之中止。另据悉,北京银行曾先后于2007年12月及2010年6月在银行、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申请过“小巨人”商标的注册,但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巨人公司注册在先的“巨人”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北京一中院认为“小巨人”不侵犯“巨人”商标权
北京一中院受理两案后,于日开庭将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据了解,法院根据巨人公司和北京银行的涉案诉辩主张,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北京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巨人公司对“巨人”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巨人公司是两件“巨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两件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银行等相关金融服务上。北京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小巨人”标识的行为,目的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小巨人”标识来建立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特定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之间的联系,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且“小巨人”所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但是,北京一中院又认为,判定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巨人公司“巨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关键在于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在北京银行使用的“小巨人”商标已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而“巨人”注册商标与巨人公司之间在金融服务领域并未建立特定联系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北京银行“小巨人”品牌金融服务与巨人公司产生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小巨人”商标与“巨人”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巨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业内专家的关注和热议。原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的时候阐述了其对该案的看法。他表示,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他人便可通过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并在形成既定事实后就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的结论成立,不仅违背了我国商标法所确定的“注册原则/申请在先”的在先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还会使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法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获得在先权利保护,并以此来对抗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或擅自使用的侵权行为。具体到该案,判定“小巨人”与“巨人”共存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为判断标准,否则巨人公司“巨人”商标权会被架空,其在先商标申请行为亦将变得毫无意义。
原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也认为,我国商标法虽未规定商标必须注册才能使用,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北京银行作为国内知名企业不应该出现类似情况,而且北京银行如果最终无法取得“小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赢得此次诉讼,也不能排除将来再次被诉侵权的可能。董葆霖提醒,国内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一定要注重强化法律意识,对于自身新项目、新品牌的启用,要做好前期调查论证,尽量避免与他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审结果难料,巨人公司能否对抗地方大鳄北京银行?
巨人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于今年3月2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海燕表示,一审判决并未对“巨人”和“小巨人”的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进行比对,对两商标共存是否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的判定也未结合相关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在先权利保护原则而进行正确的论证,而且巨人公司及其负责人史玉柱先生在国内金融界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投资、参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因此一审判决并未对所有涉案事实认定清楚。
5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注册商标保护是否以实际使用为前提等问题展开了辩论。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曾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达成调解,但未获双方肯定答案。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该案将于近日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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