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法解释:打飞机为什么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卖淫

原标题:【“打飞机”“乳交”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 法律读品来源:京华网导语Lawread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上海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全国公检法竟为“打飞机”争论不休,而法院究竟为什么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公安局以后还要不要管?卖淫这一“灰色地带”里又藏有怎样的司法尴尬与利益纷争呢?“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刑法对“卖淫”的具体指向不明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明文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归入“卖淫”之列。即使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由过程的法律性质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9月发出的行政法规性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未见卖淫嫖娼的定义。那么,究竟何为“卖淫”?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体式格局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那么手淫、口交、肛交等,其实不是性器官的结合。当然,还有一种看法是,性行为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因此,在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中,已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卖淫”则显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法院:“打飞机”不属于刑法认定的卖淫行为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警方:“公安部批复”中明确将手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警方人士介绍,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置惩罚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样平常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即便在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也有不同判决面对同类案件,法院对手淫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其实不统一。在最近几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南北极分化”。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克不及认定为卖淫行为。正方:“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立法机关对“打飞机”是不是属卖淫还没有法律规定或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学大字典》对卖淫罪的解释是:女性为获取报酬而与其它男性进行非法性性交活动行为。对于“卖淫”,《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卖淫是妇女出卖肉体,男性玩弄女性。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更没有对“手淫行为”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地方性法规同样也没有明确地界定“卖淫”何谓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势巨子的定义,在执法中也是争议不断。一些地方性法规力图对卖淫嫖娼作出解释:《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宿行为。”;《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卖淫,系指女性以谋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嫖娼,系指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女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太原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卖淫、嫖宿是:妇女以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卖淫嫖娼所下的定义大同小异――男女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而上述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打飞机”确实不属于犯罪行为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一小我私家或单位是不是犯了罪,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广东法院认为组织妇女进行“打飞机”、“胸推”等服务,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最高法未将手淫、“胸推”等行为纳入到卖淫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安部的“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算不上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批复”,不克不及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既然关于手淫是不是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反方:手淫属于卖淫亦有理论依据传统意义上的“卖淫”,被认为需有性交或至少需要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但随着色情行业的发展,性交之外的特色服务陆续出现。然而,这些色情服务和传统的“卖淫”其实实质相同。组织卖淫罪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如果认为传统的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那么提供手淫服务,也能够说是起到了同样的效果。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统统伤风败俗的淫媒行为。卖淫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生意业务,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务,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打飞机”、“口交”等,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如果认为组织手淫后果也很严重,那么将手淫等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如果固守狭隘的性行为理论,一味强求必须是性器官的结合,无视其他学科对性行为的认识,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打飞机”就算不犯罪,但未必不违法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在卖淫的定义不明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据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置惩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01年2月28日)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打飞机”即使未被定罪,也有可能遭到治安处罚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置惩罚。这实际上是说,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克不及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广东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甚至拘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模糊背后的利益纷争与司法尴尬部分公安“卖淫扩大化”执法部门“随意”执法作为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动勉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背后,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父母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公权的“随意”难免造成对私权的践踏在一些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对卖淫的界定比较模糊,一些地方的公安执法,都将男女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性行为定性为卖淫。一些基层派出所,甚至把男女两人共处一室,认为是卖淫行为。更有甚者,因为一句聊天中的闲话,便认定一对小学女生是卖淫女,而之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两名女生处女膜完整。前不久郑州“实习生抓嫖误打女警”事件,也是公权力的滥用使普通人受到了伤害。在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当中,一样平常对卖淫的惩罚是以罚款为主,拘留和劳教为辅。一基层派出所所长透露,抓获一次卖淫罚款5000――20000元不等,一些派出所甚至将抓获卖淫人员的罚款当作经济收入的来源。对于那些家里穷,拿不出罚款,态度不太好的卖淫者,才会采取拘留或劳教。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与站街女联手“钓鱼执法”,更是说明“抓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钱树子”。这同样成为公安机关将卖淫行为扩大化的缘故原由之一。司法公信力流失罪与非罪由法官自由裁量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因而可知,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各地司法标准也存在严重分歧,一些法官认为“打飞机”算卖淫,一些认为不算,这也能够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由于现实的复杂与变化,刑法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而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标准,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那么,为了不法官在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势巨子在“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适法”所带来的司法不公中流失,就应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不断的出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断案尺度。司法应对何为卖淫作出解释针对各种卖淫擦边球,目前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造成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颇多,因此,在法律规定其实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样平常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此外,最高院也有必要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势巨子。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结语无论“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是不是会被算作卖淫写进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能明确何为“卖淫”,及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这不仅是弥补立法上的落后,也是用法律明确公权力的行动范围,消除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的惶恐,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树立司法公信力。来源:法律读品微信公众号  “打飞机不属卖淫”背后的法律纠结 打飞机啥意思  文/李清  广东南海一理发店雇请多名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遭警方查获。店老板李某等三人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刑后,当事人上诉,佛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根据省法院2007年有关批复答复称,涉案场所提供的“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最后三被告人被无罪释放。(6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此新闻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在网友中也引发了激烈争议。有政协委员、知名律师认为,公安部的批复认为手淫属于卖淫行为,在办案过程中是有参考性的。另有法学副教授提出,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有网友甚至由“打飞机不属卖淫”,联想到媒体报道过的贵州民警“带套不算强奸”言论,对提供色情按摩的店主被无罪释放不理解,对法院的水平和判决有所质疑。  其实,正如那位政协委员律师所指出的,这里有一个法律漏洞。也就是说,“打飞机”之类行为究竟算不算卖淫,在现有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正原因是这个原因,之前其他地方出现的类似案件,当事人有的被定罪了,有的却被判决无罪。笔者以为,“罪刑法定”应该是法治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正式修改也没出台司法解释前,就像不能对女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不能把猥亵认定为强奸一样,也不应当把提供手淫服务定为卖淫,把为这类色情按摩提供场所定为容留卖淫罪。所以,法院的(二审)判决是恰当的。  但是,依现行法律不能将手淫定为刑法中的卖淫,并不意味着公安部的批复完全没有意义。依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反映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我国是要进行打击的,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二是近些年来,各种色情服务现象在我国城乡愈演愈烈,民众反应强烈,希望进行严厉查处,净化社会风气。  只是我们也要看到,并非所有民意都支持将卖淫概念与打击面扩大化。社会学家李银河、知名律师迟夙生等甚至提出,将卖淫嫖娼行为“非罪化”、合法化,社会上也有人支持她们的观点。而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暗地里,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地方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  笔者以为,对色情服务行为,无论是进行更严厉的打击,还是适度提高宽容度,都必须在深入研讨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订,让相关罪名的界定更明确,并让刑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认知、倾向一致起来。同时,还要看到色情服务增多背后的复杂原因,不要只将治理寄托于法律打击这一条途径。社会贫富的分化、年轻人就业形势的严峻、道德与法治教育的不足,乃至户籍藩篱导致的打工者夫妻两地分居等,都是导致各种色情服务,包含“打飞机”之类边缘性性交易行为增多的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来源青年导网)
13-06-27·
13-06-27·【壹周粤读53】打飞机 推波服务算不算卖淫_新浪广东_新浪网
上期回顾:
打飞机、推波服务算不算卖淫?
  佛山一理发店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广东高院曾批复,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而北京警方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打飞机、推波服务算不算卖淫?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但是,一审判决后新的代理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最终认定涉案场所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昨日,省高院发表官微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地方法院一名刑庭法官解释,根据目前国内相关法规,判定卖淫罪的条件是看涉案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因此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可纳入卖淫罪定罪条件并不明确,但相关部门可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惩处。
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民警称,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罗湖区法院相关人士说,“打飞机”类似的事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还是看公安的尺度和标准,虽然说法院有一些司法解释,但公安是否抓人,公安查还是不查成为关键点,基本上公安侦查,然后移送到检察院,到了法院也就基本定性了。但深圳警方相关人士强调,与公众理解的“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无人管”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治安拘留或处罚。
:【新浪独家连线 解析京粤两地警方“打飞机”意见是否矛盾】“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属于卖淫吗?对这一问题,广东高院称“打飞机”不属于卖淫,而北京警方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对此,易胜华律师表示,公众对违法和犯罪或产生了误读。详细解析见如下长微博:
:【公安部认定口淫、手淫、鸡奸等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这两天,有关“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新闻报道和争论在网络上热传。据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
理发店提供手淫服务不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广东高院:培训女员工“打飞机”不属卖淫引发热议
&&& 原标题:[广东高院:培训&打飞机&不入&组织卖淫罪&] &&& 由广东佛山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争议尚未平息,顺德传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飞机&服务招徕生意的消息,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打飞机&服务不入刑,那么组织&打飞机&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3日,新浪网友&@占豪&就上述问题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问,引来众多网友围观,面对一连串的&起哄&追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淡定回应,既然&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 提供&打飞机&服务不入刑但仍会受罚 &&& 佛山一理发店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答复:省高院曾批复,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6月26日21:0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有关微博并解释道,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 微博甫一发出,便引发网友的围观吐槽。难道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就&没人管&了吗?两个多小时内,超过100位网友在留言中提出了同样的质疑。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23:12再次解释道,&打飞机&即使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据了解,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可被处以最多拘留15天、罚款及劳教等处罚。 &&& 组织发生性关系则属&组织卖淫罪& &&& &顺德某沐足店培训技师,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为卖淫?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两者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是否应该建议废除?3日11:09,&@占豪&围绕有关报道,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一连串的追问,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组织&打飞机&同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回应,更一度引发网友&起哄&。 &&& &道德操守何在?&&别用一个人不是犯罪就说一群人也不犯罪&,不少网友在留言中更直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答不合逻辑,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围攻&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强调假如是组织发生性关系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其组织者便应按&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 原帖 &&& &@占豪&三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 @占豪: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该行为到底是否为卖淫?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 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 &&& @占豪: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 是否该建议废除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 &&& @占豪: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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