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揽业务奖励办法工程奖励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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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第五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第七条有第六条中的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12:19:58 |
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管理制度、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有下列事实之一(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100-500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
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害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能事先举报,防止泄露公司机密,防止谣言传布或意外灾害酿成,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者,予以记过并处以50-200罚款;
1.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偷阅机密文件或对外泄露业务机密者;
3.有危害本公司财产安全、员工权益者。
特别事项: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实际损失的100%赔偿。
三、违纪处理权限
1、行政财务部负责按公司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2、各部门主管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3、总经理负责奖惩项目的最后审批。
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制度 12:20:03 |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提倡与反对
1、工作态度方面
1.1提倡绩效,反对权谋;
1.2提倡严谨,反对懒散;
1.3提倡创新,反对守旧;
1.4提倡奉献精神,反对斤斤计较;
1.5提倡认真执行,反对纸上谈兵;
1.6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对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2.1提倡部门协作,反对工作推诿;
2.2提倡踏实细致,反对粗心大意;
2.3提倡团队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2.4提倡危机意识,反对安于现状;
2.5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对工作无计划;
2.6提倡工作讲方法,反对工作无序混乱。
3、为人处世方面
3.1提倡真诚,反对虚伪;
3.2提倡务实,反对浮夸;
3.3提倡言行一致,反对表里不一;
3.4提倡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
3.5提倡谦虚谨慎,反对骄傲自满;
3.6提倡严守公司机密,反对窃密与泄密。
第三章 奖励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奖金另行规定):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中的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领导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核;
3、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惩罚
第九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3、罚款或降级;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当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提供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罚款(罚款数额另行规定)或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损毁公物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员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并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五章 惩罚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行政部门报告;员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人力行政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人力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董事长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八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
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九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终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制定,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7 12:19:08 |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
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
(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
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临时用电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
第五章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
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常
3、一年内被消防局或者防护火办进行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加倍处罚。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2、未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
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
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未搭设封闭式机棚。
第七章个人遵章守纪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2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分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路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
第二十七条劳务分包方非专业架子工队伍,未经公司安全监管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未执行专业架子工审批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且给路桥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
第二十九条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元罚款。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未与项目主责人员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对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
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施工中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
3、不能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操作工人上岗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元罚款。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临电管理协议。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总包单位备案。
3、未将经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报总包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和经理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对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各单位安全管理
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报单位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罚款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由安全监管部登记、汇总交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必须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签字,但有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营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15日内,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
第三十九条本罚责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 第四十条本罚则自发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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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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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惩罚制度补充规定(一)提要: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监理不到位,对直接责任人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0元
  公司惩罚补充规定(一)
  为推进公司开发进程,堵塞公司管理漏洞,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发生,经公司临时股东会研究决定,对公司原《奖励与处罚规定》进行补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法务部与审计部联合实施,并将检查惩罚结果汇总人力资源部记入当事人档案中,作为今后绩效考评、奖罚的依据。
  处罚补充条款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与工程方有宴请与被宴请行为(除特殊重大活动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外)。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同时经济处罚1000元。有两次以上行为者,公司将予以记大过一次,经济处罚2000元。有三次行为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2、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亲属、朋友向公司业务合作方包活、承揽业务。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同时经济处罚2000元。有两次以上行为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3、公司所有员工在职期间,包括工作时间之外的闲暇休息时间,不得有与地产行业有关的第二职业。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经济处罚2000元。有两次行为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辞退。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者。公司予以辞退。
  4、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无、无目标、无成果的,造成工作延误,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济处罚500元。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济处罚1000元。有两次以上行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2000元。长期不能履行好本职岗位工作,经多次教育,换岗依然无法胜任或无故拒绝公司工作调派者。公司予以辞退。
  5、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监理不到位,对直接责任人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0元。有两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三次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2000元。四次以上行为责令监理单位换人。有约定按合同执行。
  6、擅离职守,以致出现生产事故,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者。以及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2000元。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7、泄漏公司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技术等公司内部重要者。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0元。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2000元。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8、擅自变更图纸、工作方法、程序、流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2000元。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在处罚同时,要追究包赔公司经济损失责任。
  9、违反工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2000元,同时包赔公司损失。严重者给予辞退,同时追究包赔损失责任和法律责任。
  10、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使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侵占或偷盗公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公司予以辞退。
  1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经济、名誉受重大损害者。故意损坏公司形象,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公司予以辞退。
  12、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公司予以辞退。
  13、本制度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之前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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