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打到杀darko哪个地方?我包皮到底该不该割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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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虎吃人到底该不该击杀 老虎吃人后会被杀掉吗
&老虎是保护动物,国家对动物没有法律约束,你想说的是老虎吃了人不会死或偿命,而人杀了人却要偿命?我们人是理性的高级动物有选择性,而老虎有野性解释到这里你看明白了吗?不知是你想要的那种解释吗?
理论上是,但是,你家乡有老虎吗。。。。。没有的话就不需要考虑。当然法律需要证据,你杀了老虎,别拍照,就没事。正当防卫杀老虎貌似犯法,不然公园里那些游客也死不了。
所有关于宁波老虎吃人到底该不该击杀 老虎吃人后会被杀掉吗的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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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还是不杀?该不该杀?贾敬龙案的法理与思考发布:
&&& 杀,还是不杀?该不该杀?
贾敬龙案的法理与思考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weight: mso-spacerun: 'yes'; mso-hansi-font-family: C mso-font-kerning: 1.年11月15日,备受争议的贾敬龙最终被执行死刑,该案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
然:自最高法核准对贾敬龙执行死刑的裁定公布后,有关对贾敬龙杀?还是不杀?该不该杀的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这其中,法律与道德、法理与伦理的碰撞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眼光、思维和观念。现在,尽管贾敬龙的死刑已经执行了,但围绕着该案引发的争议是否还有值得法律人思考的必要和余地呢?本期网站编辑了一组相关的报导和文章,供读者参考。
对于贾敬龙,你认为杀?还是不杀?该不该杀?欢迎谈谈你的观点。
&&&&&&&&&&&&&&&&&&&&&&&&&&&&&&&&&&&&&&&&&&&&&网站编辑部
贾敬龙已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回应为何&罪该处死&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 mso-hansi-font-family: C mso-font-kerning: 1.年11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11月15日电 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贾敬龙与其亲属进行了会见。
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贾敬龙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被害人,殁年55岁)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何建华的想法。贾敬龙事先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日4时许,贾敬龙从位于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住处开着自己的红旗汽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将汽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敬龙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建华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部打了一枪,致何建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贾敬龙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死刑核准裁定下达后,因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再次进行审查,认为核准贾敬龙死刑的裁定正确,依法对贾敬龙执行死刑。(完)
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题: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罗沙、杨帆、孔维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事实真相是什么?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新华社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问: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贾敬龙死刑,是严格依照法律,在对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在讯问贾敬龙,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后作出的。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被告人贾敬龙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对北高营村进行拆迁改造,并于2010年6月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工作由北高营村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2010年11月10日,南华路6号户主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从村委会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按照统一拆迁规划以及事先与贾敬龙之父贾同庆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
  2014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使射钉枪可以直接发射,射钉可以穿透一公分厚的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凌晨4时许,贾敬龙驾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准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的会场,将车停在会场附近后步行返回到租住处。当日上午9时许,贾敬龙从租住处携带三把射钉枪和一把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来到春节团拜会会场,持射钉枪当众朝从主席台上给群众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现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村民张瑞国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张瑞国冲撞。村民金庆昆、何志辉、何志轩等人见状后驾车追赶,并将贾敬龙驾驶的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高声拒捕,持枪恐吓前来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开了一枪。后追赶的村民将贾敬龙制服,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
  问:被告人贾敬龙确属&罪该处死&吗?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准确地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犯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对故意杀人的罪犯在决定处以何种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首先对是否罪应处死作出裁量,根据罪恶程度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其中,对罪恶严重,特别是对蓄谋报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依法严厉惩处。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贾敬龙即属于法律规定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贾敬龙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不满,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来说:
  &&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在情绪冲动、一时失控下引发的突发案件不同,贾敬龙对以往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矛盾记恨在心,蓄意报复杀害被害人何建华。为实施杀人,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
  &&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为实现故意杀人,贾敬龙事先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以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
  贾敬龙作案时携带三把装好弹药的射钉枪,以及一把具有杀伤力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在被害人何建华身后持射钉枪对其头部射击,射钉贯穿被害人头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的行为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问:贾敬龙作案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等情形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贾敬龙在作案当日,实施作案前的凌晨2点多,在其手机上编写一条反映其作案杀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虽有&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一句内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该短信。其前女友吕某某证明贾敬龙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给其打电话,只是讲把何建华杀了,说完就挂断电话,并无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并向群众开了一枪,直至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问:本案中,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重大过错?
  答:本案因拆迁引发,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表决一致通过,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拆迁工作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根据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和拆迁协议,每户每块宅基地共给300平米楼房,其中200平米是免费置换的,还可以平价购买100平米。户主的平房或楼房的第一层,只是用于换新房,不给补偿;楼房的第二层及以上,要按照评估价值补偿。签署协议并取得第一套新房的,村民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并搬迁,搬迁后按照协议将旧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会统一拆除。
  被告人贾敬龙家的两层楼房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二层评估价值9万余元。身为户主的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旧房搬迁协议。此后,贾同庆根据协议先期取得了两套楼房。
  贾同庆搬进新房后,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贾敬龙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劝说贾敬龙到新房结婚,贾敬龙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认为贾敬龙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贾同庆早已搬入新房的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因贾敬龙阻止而停止。经工作贾敬龙仍不搬走,村委会于2013年5月7日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为此,贾敬龙与村委会双方为拆除旧房发生冲突。此后,加之女友与其分手等原因,贾敬龙对何建华记恨在心,预谋报复杀害何建华。
  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问:贾敬龙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是否考虑过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反映贾敬龙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
  贾敬龙预谋作案并精心策划,有备而为,作案动机和报复对象明确,有意选择特定作案时间、作案地点,被抓后对犯罪起因、作案过程等供述详细,对作案后果认识充分,反映出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贾敬龙在归案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结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属以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贾敬龙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提审贾敬龙时,贾敬龙回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故贾敬龙属精神正常,无须进行精神病鉴定。
  综上,被告人贾敬龙经预谋,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无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一、二审对贾敬龙判处死刑,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贾敬龙依法核准死刑。
相关链接:
一、新华社访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发生地:
大年初一的命案是咋发生的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年11月14日 &来源: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一时间,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些学者和律师呼吁&刀下留人&。
该案是否真如不少人所称,&凶杀源自强拆婚房&&被害村主任劣迹斑斑&&凶手被捕时正前往派出所自首&?&新华视点&记者近日走访案发地,寻找更多案件细节。
旧村改造引发矛盾
位于石家庄市北部的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新村,近两年因实施旧村改造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15年大年初一,该村村民贾敬龙在春节团拜会上当众用射钉枪将村主任何建华杀害。这场凶杀,就与旧村改造工程有关。
记者在北高营新村社区居委会看到了一份2010年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批复同意将北高营村列入2010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居委会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9年由当时的北高营村两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方案)》。一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签名表》附在方案正文之后,上面有30位同意该方案的村民代表签字。
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里从2009年开始动员拆迁,2010年正式启动。当时全村人口2800多,有701户。对于村里的搬迁安置方案,&96%以上的村民都同意&。
根据这份方案,村里拆迁的平房每户直接补偿200平米楼房,同时还可以购买100平米的平价房,平价房的价格最高不超过每平米1400元。&第一期白给100平米,再允许购买100平米,等旧村改造完成后再白给100平米。&实际超出的楼房面积,则根据不同楼型来补差价。
村民陈某某说,他2010年冬天与村里签了拆迁协议,并于2011年拆掉了自己的老房子。作为补偿,他先后领取了分别约120平米、140平米和110平米的三套房,并付清了差价款。&不签协议,村里就不拆。签协议就分新房&&给两三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完了,你就得拆老房子。&
石家庄中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作为户主,于2010年11月与村里签订拆迁协议。村里于日给贾同庆发放楼房一套,面积为130多平米;2013年2月又给贾同庆发放楼房一套,面积为110多平米。
面对记者,贾同庆表示,协议是出于无奈签的,因为&不签协议,就不给我娘入&社保&,全家都受影响。我四个兄弟都来找我谈,说能吃多大亏啊,签了吧。我就签了,之后我、我娘和我媳妇的&社保&就都入上了。&
&村里给村民办了社保,贾敬龙父亲和奶奶的社保金都没有被克扣,一直都发着呢,这一点社保局可以证明。&对于贾同庆的说法,前述居委会工作人员予以否认。
村民范某某对记者说,当时村里有一个政策,谁家有两个儿子的,如果拆迁的时候还没有到所在区域,有儿子要结婚的话可以先给一套。&村里人都是给一套就拆了,书记(何建华)给他们一个优惠政策,又分了一套,但贾家都拿到两套房子了还不拆,还说结婚房子住不开。贾家有搞特殊的,这让很多村民不满意。&
对于自己领到的两套房,贾同庆说,第一套是自己主动要求按照平价购买的,总价14万多,当时付了6万,欠了8万多。第二套房是置换的,其中100平米按协议是白给的,超出部分应交房款2万余元。而自家二层楼的9万多元评估价款,村里还没有给他。
根据村里的拆迁方案,如果村民的房子是二层楼房,&一层和平房户是一样的,补偿200平米楼房,可平价购买100平米楼房,往上再走评估,按照评估价来确定每平米多少钱,最后现金一次性付清。&方案这样写道。
而本案判决书中北高营社区居委会财务室出具的收据显示,贾同庆的两套住房还应交给村里110291元购房款,村里将原本要支付给贾同庆家二层评估费和搬迁费93413余元用于冲抵了贾同庆所欠购房款,除此之外,贾同庆还欠村里购房款16878元没交。
记者同时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北高营社区还剩一户没有签拆迁协议,也尚未实施拆迁。
&一直想找何建华报仇&
贾敬龙究竟为何要杀村主任何建华?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
&跟村里签这个拆迁协议,有跟贾敬龙沟通过吗?&记者问贾同庆。
&没有,都是我自己做的主。&贾同庆说,贾敬龙对父亲决定签订拆迁协议十分不满。&贾敬龙后来跟我说:&我租房子,你们也不应该不跟我说就签了。&&
贾同庆告诉记者,他家的旧房是分两次被拆的。第一次是2013年初,只拆了门厅、前房梁和楼梯。拆迁的人走后,贾敬龙跟他说要断绝父子关系,随后就搬回了旧房二楼居住。
调查显示,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根据与贾同庆签订的协议,组织人员对贾家的旧房实施了拆除。此时,贾同庆已经搬到了新房居住,而守在旧房中的贾敬龙与拆迁人员发生了冲突。
贾同庆对记者说,旧房被拆后,贾敬龙就再也没有回家住过。
贾敬龙的供述记载,改造拆迁的事情让他&感觉很没面子,一气之下就从家里搬出来了,生活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
&拆房之前,贾敬龙一直住在二楼。&贾同庆说,贾敬龙计划当年5月25日同女友在旧房结婚。家里人曾劝他去新房里结婚,双方父母还一起选了三个卧室的其中之一作为婚房。但贾敬龙&坚持要在二楼上结婚&。
至于后来贾敬龙与女友为何不结婚了,贾同庆称他不知道具体原因。
贾敬龙当时的女友吕某某拒绝了记者采访,但判决书中她的证言记载,家人都主张在新房里办婚事,&她父母和贾敬龙父母都劝贾敬龙,让他俩在新房里办婚事,贾敬龙还是不同意,一直和村委会对着干,后来她父母就不同意他俩的婚事&。
婚事告吹,贾敬龙把所有的帐全算在了何建华的头上。&自己觉得什么也没有了,婚没结成媳妇没了,工作也没了,所有的理想都破灭了,就一直想找何建华报仇。&贾敬龙的供述如此记载。
调查显示,为了报复,贾敬龙买了一把仿真手枪、三把射钉枪和射钉、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普通的射钉枪需要将枪头抵住物体才能发射,而贾敬龙改装后的射钉枪可以随意发射,且威力巨大,射出的钢钉可以打透五合板。除了购买、改装武器,贾敬龙还买了一辆红旗牌轿车。
&用射钉枪打何建华后脑部就是想报仇,打别的地方起不到我想要的作用。&贾敬龙的供述写道。
当众倒下的村主任
&这个人,从小就住过几次监狱。偷盗,抢劫,耍流氓。一个村的都知道。&贾同庆如此评价何建华,&怎么入的党,怎么当的书记(村主任),我说不清。&
在高营镇党委组织部门,记者看到了何建华的2015年村(居)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审查表。审查表上的&纪检意见&&综治办意见&&派出所意见&栏中均为&同意&。
记者又走访了石家庄市长安区党委,区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说:&北高营村在2011年变为社区,在村支书的人选上,区、镇两级党委政府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镇党委,纪委,派出所等6个部门给了意见,区纪委,公安,检察院还有市公安局也都对人选进行了筛查,何建华没有前科,这件事审查过了。&
长安区纪委工作人员也表示,区纪委方面没有收到过关于何建华的举报信。
&何书记是我们村的一个人才,以前村里穷出了名,欠了60万外债。他来了以后,村里经济才逐步发展到现在。&居委会会计邱某某说。
邱某某也是何建华被害时,距离他最近的人。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早上9点多,身穿蓝色西服的何建华从北高营新村春节团拜会临时搭建的台子上讲完话走下来。一支老年人舞蹈队登台,团拜会现场热闹起来。舞台正前方还聚集着刚表演完节目的北高营小学几十名学生。
&我跟书记说,今年的节目排得挺好,都能上电视了,这么整齐。刚说完,眼里余光看到一个人过来了,穿着浅色棉袄带着帽子,手往书记头上一顶,&啪&的一声。我一回头,就看见书记倒下去。&接受记者采访时,邱某某仍然清楚地记得当时发生的一切。
最初一瞬间,邱某某以为是村里哪个年轻人在跟何建华闹着玩。但很快,她就发现地上的何建华不对劲。叫他,没反应。伸手去扶,摸了一手血。再一看,何建华侧脸上冒着个钉子头。邱某某脑子里&嗡&的一声,马上大声呼喊起来。
现场一片混乱。由于巨大的音乐声,与何建华相距不远的村民何某某并没有听到枪声。听到有人喊&打人了&,他扭头一看,一个人正朝西边跑去。
人们手忙脚乱地关了音乐,围拢过来。邱某某清醒地意识到应该先打120再打110,握着手机的手却怎么也不听使唤。几名老师向现场的孩子们大喊&别动&。何某某和不少村民已经一边喊着&打人了&&截住他&,一边开始追赶行凶者。
这时,行凶者贾敬龙正迅速跑向事先停在团拜会现场西侧的红旗车。
是&自首&还是逃跑?
据何某某回忆,追着贾敬龙从团拜会现场跑出来的村民大概有十几人。但贾敬龙很快跳上红旗车,&开车就蹿出来了,谁也不敢上前,上前怕给撞死。&
此时,北高营新村治安联防队的金某某和另一名队员就坐在团拜会现场的另一辆车里。听到喊叫声,看到一个人从团拜会现场跑出来,他知道出事了,便要发动汽车前去追赶。没想到车一时之间打不着火,待车子终于启动,红旗车已经跑出了几百米远。
调查显示,村民张某某这时刚从家里出来前往团拜会,离现场还有五六十米就看到贾敬龙跑出来。&贾敬龙开着一辆黑色的汽车跑得很快,别人让贾敬龙停下,贾敬龙就是不听,谁拦贾敬龙就撞谁,贾敬龙开着车往南高营村方向跑了&,张某某的证言如此记载。
根据金某某的描述,贾敬龙逃离现场开车拐上了一条往南去的并不宽敞的小路,金某某等几个人的车在后面追。很快,金某某看到一辆银灰色小车从他们的面包车身边超过,加速向红旗车追去。这辆银灰色小车上坐着的,后被证实是何建华的儿子和侄子。
红旗车往南急驶了一公里左右后左转往东行驶,七八百米后,银色小车终于追了上去。&砰&的一声,银色小车的车头撞上了红旗车的侧后方。红旗车当即失控,车头朝北歪到了路边,右后轮胎滚出十米开外。
这时后面的车也赶到了。&我们要上去抓他,刚到跟前,他从车上下来了,拎着把枪。&金某某向记者讲述道,&我们赶紧躲开,谁都不敢上去。&
&如果不是他老拿枪指我们,早给抓住了。听靠得近的人说,后来他还开了一枪。&金某某说,贾敬龙下车后继续往东跑,并不时将手中的射钉枪指向围过来的人们,威胁大家不要靠近。
贾敬龙的供述也记载,开车被村民用车撞停后,用手里的射钉枪开了一枪。
金某某回忆道,现场僵持了一会儿,银灰色小车再次赶到,将贾敬龙别倒在地。直到贾敬龙手中的射钉枪摔在地上,人们这才一拥而上将他按住。
判决书显示,贾敬龙的手机草稿箱内存有一条短信:&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但这条短信没有被发出。
据办理此案的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介绍,贾敬龙当天中午就在病房里接受了警方第一次讯问。他交待了案发经过,包括如何预谋、如何改装射钉枪等细节,但并未提到自首的问题。在第二天的讯问中,贾敬龙才说了一句&我想着去长丰派出所自首的&。
记者了解到,北高营村辖区派出所为高营派出所,距离北高营新村约3.3公里,而长丰派出所距离北高营新村地图显示车程约5.3公里。
二、贾敬龙案:杀与不杀,我们应当考量什么?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30岁农民贾敬龙,在日,用射钉枪射杀了本村村长兼村支书何建华,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于日前下达裁定书核准对贾敬龙执行死刑,引起轩然大波。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律师同行们纷纷撰文从各种角度质疑死刑裁定,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本文愿从司法的价值取向出发,作稍许思考。
贾敬龙资料图
此案若发生在十年前,不会有任何争议,可是放在今天却大大不同。怀有朴素正义观的民众或许要发问:一个个罪恶昭彰的贪污、受贿超过亿元的&大老虎&都能免于一死,为何偏偏杀一个看起来多少有些屈辱、含有激愤杀人情节和或可认定的自首情节的农民?如果说&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条件,那么一个无权无势的壮年农民,与那些贪腐情节极其恶劣的贪官污吏相比,谁更符合这一条件?
司法不能脱离社会价值而存在,而根据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杀和不杀都有其道理。
一、杀,自有杀的价值
贾敬龙杀人案的被害人何建华,因坚决实施城中村改造而与贾敬龙结怨招致杀身之祸,何的行为也许有些过激,但如果凶手得不到最严厉的惩治,今后的征收、拆迁会不会受到严重阻碍?负责农地征收工作的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会不会受到挫伤?全国的农地征收进度会不会放缓?城市化的进程会不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阻碍?农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会不会因此而被抬高,使得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付出更高的时间和金钱的代价?并且从引爆舆论角度来看,需知被害人何建华也有亲属和律师,如果不杀贾敬龙,他们也可能不服并把案件结果公之于网络,从而影响千千万万负责农地征收的基层干部与工作人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河北省两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以保障及促进中国多快好省的城市化进程为社会价值取向,就没有错。从这个意义上说,三级法院对贾案的处理,兼有&刑罚报复主义&与&阻吓主义&的考量。
网传贾敬龙房屋被强拆现场
二、不杀,亦有不杀的道理
何建华被杀,据媒体报道与他片面追求征收进度,对贾敬龙的个体需求、人格尊严重视不够、手段有些简单粗暴有关。虽然媒体报道未必真确,但类似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征收农地的安置与补偿条件在某些地区仍然偏低,负责农地征收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作风粗暴,已经极大地伤害了作为社会最底层的部分农民,造成了底层个体的长久之痛与社会整体的深远矛盾,也是不争的事实。贾敬龙杀害何建华是触犯重罪无疑,但当下舆论旋涡中的贾敬龙是不是可以作为农地征收中受害农民群体的一个极端的典型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受害农民的一个代表?如果是这样,河北省两级法院和最高院为何不能本着&慎杀&原则,体现&慎杀&精神,判处贾敬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终身不得减刑&&如苏荣等大老虎一样?
三、社会价值冲突下的皈依&&司法公信力
尽管司法,尤其是我国司法,往往不得不担负必要的社会职能,体现特定的社会价值,可是,当两种或多种社会价值发生冲突时,司法必须皈依其自身的核心价值。
当下司法最核心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呢?是司法公信力!在一个又一个大老虎被&赦免&的同时,掏鸟窝的大学生却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持有仿真枪的福建少年被判十年,而呼格案的制造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前党委书记、副局长冯志明持有三支真枪和数百发子弹却仅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在一个个判罚悬殊的案件背后,在社会舆论为之鼎沸的大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就是公平!唯有公平量刑,才会减少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进一步丧失。一边对一个又一个贪腐金额为天文数字的大老虎免于死刑立即执行,一边却对一个弱势群体中的三十岁农民痛下杀手,多少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进一步损害吧?不杀贾敬龙,未必能挽回多少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但杀了贾敬龙则必定会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
大老虎们的贪污受贿与贾敬龙故意杀人,在刑法上性质不同,一个是经济犯罪,一个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强求一视同仁地体现&慎杀&精神,从专业角度看也许并不合适,但特殊的历史条件却决定了,要想减少对司法公信力这一根本性的核心价值的损害,在贾敬龙案中贯彻&慎杀&精神应是十分必要之举。
三、车浩:贾敬龙该不该杀?要不要杀?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 mso-hansi-font-family: C mso-font-kerning: 1.年11月11日 &来源:中法评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呼吁对贾敬龙不杀的声音,不仅在学界,而且在社会舆论上,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倒不是学者和公众多么关注贾敬龙个人的命运,也不是多么关注死刑制度的命运,而是一直以来在乡村治理和拆迁问题上的各种批评和不满的声音,找到了一个在个案中顺流而下的出口。
近年来社会发生了悄然变化。一方面,随着某些乡村恶政的曝光,公众对农村基层治理中出现的各种贿选、贪腐、村霸等现象的不满情绪不断积聚。另一方面,土地征收、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问题,成为近些年焦点事件甚至刑事案件的多发区。由暴力拆迁引发的各种悲剧,使得公众对此类问题的敏感性达到一个高点。
贾敬龙案的出现,带有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等多重色彩,就如同一道沟渠,将上述这些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情绪,引流到一个案子的关注中。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一个泄洪口。民意汹涌,来势汹汹,直奔最高法院而来。杀或不杀,已经不仅仅是贾敬龙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最高法院甚至更高层,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到底持何种立场。 最近的贾敬龙案,再次引发了对死刑问题的全民关注。各种讨论,立场各异,角度百出,我将它们归结为两个层面的说法。一是该不该杀,二是要不要杀。
所谓该不该杀,指的是个案是否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适用标准,是一个基于法条的教义学分析的问题。所谓要不要杀,则是说个案适用死刑在社会效果上的利弊得失,是一个政策性的、功能性的、后果主义的考虑。前者是法律效果,后者属于社会效果。前者适合刑法学者的专业分析,后者对于所有的法律人、一般知识分子甚至广大公众和媒体,都是开放的。
很多议论,常常将两者混淆或者混合。我认为区分开来,有助于公共平台上的争鸣更加聚焦,有助于参与讨论者认清问题,也认清自己。需要提前说明的是,下文中讨论法律的事实基础,主要限于贾敬龙案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包括部分被媒体披露出来的没有争议的事实。
网传贾敬龙站在自家平台手举国旗站立
该不该杀的&该&,是该当何罪的该,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该,也就是符合的意思。贾敬龙案是否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这首先要看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可供符合的标准。死刑规定本身是非常抽象和原则性的,但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总结,已经发展出了很多更为具体的下位规则或者司法惯例。
在贾敬龙案中,涉及到较为具体的、得到实践和理论承认的规则或惯例,主要有四点。一是蓄意杀人,二是杀人手段,三是被害人过错,四是自首和坦白。
1.蓄谋杀人?
从案情来看,贾敬龙致人死亡的意图是比较明确、没有争议的。关注点在于,贾敬龙不是一般的故意杀人,而是蓄意谋杀。一、二审判决中认定,贾敬龙是&因2013年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与该村村长兼书记何&&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报仇的想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则称其&对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因此,贾敬龙为实现报仇的想法而准备了射钉枪,于日将何建华射杀。
劳东燕教授在《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一文中认为&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将该案不合理地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
文章列举了诸如协议系被迫签署、强拆报警未被受理、婚房被拆导致未能结婚等情况,由此得出的结论是,
&&从本案的起因与其杀人动机来看,无论如何难以说成是动机卑劣。可以肯定的是,本案与裁判文书所描绘的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的形象相差甚远,而是事出有因、其情可悯的杀人案件。&
这段论述有一个专业上的偏误。是否属于蓄意预谋杀人,与杀人动机是否卑劣,完全是两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它们从来都被视作不同的情节,对杀人罪的认定产生不同影响。是否为谋杀,主要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法官需要检验的,是杀人者有无杀人计划,是否属于当场冲动杀人,对此,不需要作出价值评判。相反,杀人者的动机是否卑劣,系谋财还是谋色,是基于仇恨还是基于爱国,这涉及到对行为人的人格作出某种价值评价。
一个制定周密计划的蓄意预谋杀人者,可能是基于高尚的替天行道的动机;一个当场激情杀人者,也可能是见色忘义动机卑劣。所以,动机不卑劣、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等理由,无法用来否定蓄意谋杀。具体到贾敬龙案,即使能够证实被迫签署协议、强拆报警未被受理、婚房被拆导致未能结婚等情况属实,也只是在说明贾敬龙之所以会蓄意报复杀人的原因和动机,而不能否定蓄意杀人这一事实本身。
很多国家在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之外,将谋杀单独规定了更重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传统,蓄意预谋的杀人,通常要比一般的普通杀人量刑为重。但是动机是否高尚或卑劣,通常对量刑的影响很有限。这也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形成的共识。因此,在贾敬龙案中,蓄意预谋杀人这一点如果不能被推翻,就必然在是否适用死刑的天平上,在立即执行的那一端加上了一块砝码。
2.手段残忍?
判决书认定,贾敬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这是非常重要但几乎被以往各种评论忽略的一点。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均没有明确规定,以极其或者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就应当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手段残忍&影响死刑判决已形成司法实践传统。
在故意杀人案中,当其他因素不发挥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时候,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者一般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不是以残忍手段杀人者一般处以死缓、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裁判惯例。
从1999年到2010年间,最高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1-77集)上共刊载了63个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导性案例。除去那些包含诸如被害人过错、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限制责任能力、自首以及中止或未遂等影响死刑判决的特殊因素的案例之外,余下的不包含法定或酌定情节的、一般性的杀人既遂案例共有16个。
其中,有13个案例虽然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重情节,但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在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手段特别(极其)残忍&,判决结果均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3个案例,判决书中均未认定杀人手段残忍,也均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根据这个小样本,还不能就得出&杀人手段残忍的就判死立执,不残忍的就不判死立执&这样的结论,但至少可以表明,手段残忍与法院的从重判罚之间存在很大的相关性。
可以想见,如果贾敬龙不是以枪杀,而是以药物的方式,导致何建华死亡,那么,本案肯定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问题是,以射钉枪对着被害人后脑开枪致其死亡,是否就能够被认定为是&手段极其残忍&呢?
我个人的回答是否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与以一般的、非残忍手段杀人相比,在同样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之外,又多出了对于善良风俗的严重侵犯,以及对于作为&仁之端&的人类恻隐心的极端挑战。表现在客观效果上,往往是在足以致死之外,又给死者增加了额外的痛苦。
基于此,手段残忍在死刑适用上能够发挥区分功能。枪杀是最基本的杀人手段之一,这种手段本身并不属于挑战恻隐心底线的、令人惨不忍睹的方式,死者通常也不会遭遇额外痛苦而往往是迅速毙命。若以此作为极其残忍的标准,则几乎难以找到不残忍的杀人手段了。如此一来,将使得一个本来具有重要甄别功能的&手段残忍&,因为滥用而变得毫无意义了。
更重要的是,如果将枪杀认定为手段极其残忍,将无法面对下面的问题:中国刑法自规定死刑以来,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甚至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唯一方式,就是枪决。而枪决的形式,就是行刑警察用枪对着罪犯后脑射击致其死亡,这与贾敬龙用射钉枪对着被害人何建华后脑射击致其死亡的方式是一样的。
即使承认,相对于注射执行死刑,枪决的方式不那么人道和文明,但是并不等于说它就是特别残忍。如果认定何建华的杀人手段是极其残忍的,那就意味着,几十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用一种极其残忍的方式执行死刑。这个结论显然令人难以接受。
总之,按照死刑适用的司法惯例,若没有其他从重情节,而杀人手段又不属于特别残忍的话,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在贾敬龙案中,如果手段特别残忍这一点被否定,就会在是否适用死刑的天平上,在死缓的那一端加上了一块砝码。
3.被害人过错?
在贾敬龙案中,有很多人提出来,村支书何建华存在过错。那么,能否以被害人过错为由,排除对贾敬龙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呢?这是非常关键也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尽管刑法未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理论、司法文件和实践中,&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从宽量刑情节,得到普遍的承认。只是一旦碰到疑难案件,尤其碰上死刑适用时,争议就来了。
何为&过错&,谁的&过错& 从各方披露的情况来看,多个因素指向了何建华指挥拆迁的合法性。一方面,拆迁协议本身是否有效?这涉及到贾敬龙由于房屋的宅基地性质而拥有的权利,以及签署协议是否基于胁迫等事实问题的认定。另一方面,即使拆迁协议有效而贾敬龙拒不履行的话,何建华领导下的村委会能否成为强制拆迁的有权主体?如果这两个问题之一的答案为否,至少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在法律上存在一个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的过错。
进一步而言,即使认定本案中有过错,它是否属于被害人何建华的过错?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应当是由被害人完全承担责任的过错。北高营村的拆迁行动,是在积极响应石家庄市的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在何建华担任北高营村支书和村主任之后,出台了包括回迁房分配、补偿款发放以及不签署协议的村民将被停水停电停发养老金等具体细节在内的拆迁方案。据媒体报道,这个拆迁方案,得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同意,长安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还参加了北高营村的拆迁启动大会。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诸如设立拆迁协议中的胁迫条款,以及对签署但不履行协议者进行强制拆迁等,这些可能导致非法拆迁的过错,区委、区政府有没有纵容、默许甚至支持的责任?(特别是考虑到贾敬龙在被强拆后多次举报无效的情况)除了何建华这个执行者之外,上级政府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分担这个过错?
从一般性规则的内涵和边界的确立来讲,由于具体地执行一个得到上级支持的非法拆迁计划而成为被害人,这种情况,与传统的那种实施挑衅等不当行为的被害人过错,能否等同视之?当一个被害人不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但行为人因不满该过错而将反击后果全部施加于被害人一身时,这种情形,是否还能成立一种作为对行为人从宽处罚根据的被害人过错?
&过错&的时空间隔 在贾敬龙案中,暴力拆迁发生在2013年,如果贾敬龙在拆迁现场与何建华发生冲突而将对方杀死,那么问题就会简单得多。但是,贾敬龙不是当场杀人,而是在两年之后,于2015年杀死何建华。即使认定何建华当年的拆迁行为存在过错,但显然,过错与杀人之间长达两年的时空间隔,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短暂片段。它不仅构成了一个蓄意杀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被害人过错的典型形象。
在我看来,时间之所以会影响被害人过错的成立,原因可能有两点。
其一,被害人由于过错而实施的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在较短的时间之内,特别是当场,其直接影响还没有随着时间消散,而往往还在显著的持续中。相应地,行为人就处在一种类似于遭受&不法侵害&边缘状态的场景中,因而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反击带有某种程度的&准防卫&的效果。
其二,在较短的时间之内,被害人由于过错而实施的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心理有一种直接的刺激和作用。那些迅速回应和报复的行为人,往往是由于处在一种被激怒的情绪中,失去控制自我控制的理性,顾不上或来不及冷静思考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而是受到情绪冲动的驱使,急于去反击和报复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他人法益、破坏法秩序的意思决定自由是有瑕疵的,不能说是一个理性、冷静、完整的自由判断。
相反,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场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之间,隔了较长的时空,为克服冲动、轻率、不理智的人性弱点提供了可能性,基于这种可能性,法秩序对公民提出应然性的期待,期待他选择使用合乎规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复仇去应对被害人的过错。
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这种时空间隔让自己符合规范的期待,恰恰相反,却利用它去谋划更周密的犯罪计划的话,那么,对于这种深思熟虑之后,仍然决定与法秩序进行对抗的让人失望的决定,若法秩序仍然对之从宽,就相当于是变相鼓励了。
这一点,既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蓄意谋杀比一般的激情杀人处罚更重的理由,同时,也可以说明,只有在行为人的犯罪与被害人的过错之间仅存在一段不重要的、短暂的时空间隔时,才能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从宽事由。
&过错&的&抵消& 如果否认我这里提出的时空间隔的影响问题,坚持认为贾敬龙案中的被害人过错成立,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假想一个场景,最高法院迫于压力,又改判贾敬龙死缓甚至无期(实际上最高法院已经没有撤回程序了,这里只是假设),何建华的子女何某某咽不下这口气,也经过一段时间的预谋策划,潜入法庭或者监狱,同样使用射钉枪将贾敬龙当场射杀。
那么,问题来了:在何某某杀人案中,贾敬龙成了新的被害人,该案是否适用被害人过错?如果何建华的暴力拆迁行为被认定为被害人(何建华)过错,那么,贾敬龙杀死何建华,这种行为性质显然比暴力拆迁更加严重,是不是也应构成被害人(贾敬龙)过错呢?
为了保持认定逻辑的一致性,似乎很难对上面的问题给出否定答案。可是,这样一来,在无穷无尽的冤冤相报中,上一个案件永远都构成对下一个案件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就此成为一个&烂大街&的、每案必有的表述,它还能再承载对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功能吗?
要想避免这个结论,一种可能的解释思路是,贾敬龙已经因为其杀人罪行而受到了法律追究,其过错已经得到某种&抵消&。因此,何某某的杀人行为,失去了报复的过错基础。
但是,在贾敬龙杀人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说,在贾敬龙一家收受了补偿款之后,被害人过错也得到了某种抵消呢?反对意见可能会认为,补偿款并没有全部到位。当然,这里无法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提出明确的否定性质疑。只能退一步讨论,假设反对意见成立,会怎样呢?
可能也不会终结争议,而是会继续把我们引向一系列对比中。从贾敬龙的立场上来说,他认为补偿款是不充分的,没有真正地补偿自己的不幸;从何某某的立场上来说,他也完全可能提出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如果法院改判贾敬龙死缓,就无法充分补偿他遭受的丧父之痛。贾敬龙认为自己上访无门、暴力拆迁不受罚,是法律的不公,何某某也可以认为,(如果)最高院迫于舆论压力改判,贾敬龙杀人不偿命,也是法律的不公。假设真到了这一步,又该如何处理,值得深思。
4. 自首或坦白?
自首的问题,是贾敬龙案中另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邱兴隆教授在《贾敬龙案中的自首、坦白与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与劳东燕教授在《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一文中,均认为贾敬龙成立自首。
对此,我个人的看法非常明确,本案不能成立自首。
贾敬龙手机上的短信草稿,以及贾敬龙的驾车路线可能途经派出所,这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证明贾敬龙有自首意愿的最有力证据。例如,邱兴隆教授在《贾敬龙案中的自首、坦白与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中指出,
&&包含有自首意向表达的手机短信作为客观证据是真实存在的。其之于证明贾敬龙有投案自首的意向的证明力,无论短信是否实际发送,均是客观存在的。法院方面以手机短信没有实际发送为由否定其证明力,可谓匪夷所思。&&其在作案脱离现场后,驾车的走向为派出所所在方向。&
劳东燕教授的《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一文认为,
&&此条短信,在真实性上不存任何疑问,能够明确表明贾敬龙事先就准备作案后去自首,只是因案发后有人追打而未及发出。&&贾敬龙在作案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路线是往南高营村方向,此方向正是通向长丰派出所的路线。&
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和论证,让我感到有些困惑。这里涉及到刑法中&意行同在&原则,也涉及到如何综合判断证据材料的问题。
没有发送的短信草稿
从通常人们使用手机的经验上来看,很难做出一个确切的判断。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短信或微信上写完某段话之后,又后悔了,不打算发送给对方,而是直接从短信状态退了出来,但是,那个短信内容仍然停留在草稿状态而保存在短信书写框中。
即使能够证明,贾敬龙在手机上敲下那些文字的当时,内心是出于真意的(尽管实际上无法证明),但是,在他没有发送出去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证明,这个自首的意思,没有在写完之后又发生改变?我们在很多场合都会随时撤销的意思表示,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就会被认为,一旦写下来,就成为一种坚定不移的、持续不变的、此生无悔的自首意愿了呢?
因此,这段短信草稿,并不像劳东燕教授所说的那样,&能够明确表明贾敬龙事先就准备作案后去自首&。它至多只能表明,贾敬龙曾经有过准备作案后去自首的念头。(之所以说&至多&,是我在这里不想也不愿去假设,个案中是否会存在以虚假的事先表态来作为后手,在被抓获时冒充自首证据的情形,尽管逻辑上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邱兴隆教授认为,&法院方面以手机短信没有实际发送为由否定其证明力,可谓匪夷所思。&的确,法律上没有要求,自首意思必须对他人表达出来;就算是对外表达了,也同样可以撤销和反悔。但是,在将包含自首意愿的内容写在手机的短信上,而不是写在其他非传播性物质材料例如纸张上,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只有行为人曾经有过将短信发送出去给他人知晓的念头,选择写在手机短信上才是有意义的。
问题是,相对于把自首的意愿写在一张纸上,恰恰是这种写成短信草稿但又始终未发送的情形,可能是更加容易让人认为,贾敬龙对于是否真正认同自己所写的短信内容,没有下最终的决心。
在贾敬龙杀人之后长达数小时的逃跑过程中,在只需要轻轻的手指一按就可以发送那个短信草稿的情况下,贾敬龙却始终没有发送出自首信息。对此,劳东燕教授的解释是,&因案发后有人追打而未及发出&。
可是,劳东燕教授的文章中,又同时举出贾敬龙给前女友打电话的证据。根据贾敬龙本人的供述,这个电话是在其作案后驾车逃跑途中打的。这就有意思了:在&有人追打&时仍然有时间和能力用手机打电话,但是却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按下手机上的短信&发送&键。这就让人有点难以相信了。
在我看来,始终未发送短信的原因,与&因案发后有人追打而未及发出&相比,认为贾敬龙是因放弃了自首的念头而没有发出,恐怕是一种更为合理可信的猜测。至少,也具有同等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没有采纳短信草稿对于自首意愿的证明力,属于合理的自由心证的范围,更谈不上是邱兴隆教授所批评的匪夷所思。
退一步讲,即使承认贾敬龙在写下短信时有自首意愿,但是,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贾敬龙当时在客观上也正在&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证据。因为短信草稿是在贾敬龙杀人之前写下的。在尚未实施犯罪之前,根本也不可能有任何自首或自首预备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贾敬龙在手机上写下这段话的当时,即使主观上有真诚的自首意愿,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自首行为。
驾车方向途经派出所
在贾敬龙杀人之后,即使承认其驾车方向途经派出所,这能够证明贾敬龙是去自首吗?恐怕是不够的。关键的问题是,在贾敬龙驾车离开的途中,他脑海中的主观意图究竟是什么?有可能是去派出所自首。但是,也有可能是无目的的逃跑。甚至,即使是朝着派出所方向,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是,在杀完一人之后,带着枪准备进一步实施复仇计划去杀警察(想一想两年多时间的报警无门,再想一想上海的杨佳案)。
当然,人们更愿意相信是第一种可能。但这需要证明,而不能取决于善良的相信。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客观上显示出来的最有利于证明自首的事实,仅仅是一个开往派出所方向的路线可能性。至于说,贾敬龙在驾车当时的主观意愿的内容,是缺乏证据证明的。
贾敬龙在杀人之前可能存在的自首意愿,能不能与杀人之后驾车途经派出所的客观行为联系起来证明自首?回答是否定的。投案自首的主观意愿,必须与一个人的客观行为保持时间上的同时性。简言之,就是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的&意行同在&原则。
&&&&假设A一年前在脑海中闪过杀死B的念头,一年后A在楼上晾衣服时失手将花盆碰落,砸死了楼下路过的B,但我们不会把一年前的A的那个主观意愿,与一年后A的客观上致人死亡的举止连接起来,拼出一个故意杀人罪。因为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必须是在同一时点上的对应,才有刑法上的意义。
道理很简单,人的主观意愿如流水一般,是时刻变化而难以固定的,因此,只有位于同一时点上的主观意愿以及在其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才能通过主客观相统一的检验。这个&意行同在&的原则,既适用于认定犯罪,也适用于认定自首。在证明杀人之后的自首行为时,是不能以曾经在杀人之前的自首意愿作为证据支持的。
综上,即使通过短信内容,证明了贾敬龙在杀人之前的自首意愿,即使通过驾车路线,证明了贾敬龙在杀人之后驶向派出所,也不能将前一个时点上的主观意愿,与后一个时点上的客观行为,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拼凑成一个自首。否则,就是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使用自首的证据材料
如上所述,本案中不存在一个能够在主客观上确实充分地得到证明的自首。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各种零碎的证据综合考虑。
自首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投案的自动性。除了上面提到的短信草稿和驾车路线,判决书列举的其他证据,特别是追捕者以及其前女友的证人证言,对于证明贾敬龙投案的主动性很不利。另一方面,邱兴隆教授和劳东燕教授指出的贾敬龙驾车时身上没有带现金或银行卡,则是对证明贾敬龙未打算潜逃有利之处。在这样一些方向各异、利害掺杂的证据团中,需要法官全面综合的考虑,最终按照其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心证。
当我看到劳东燕教授的文章之后,又找来裁判文书细读,我很诧异地发现,文章中对证据的使用,几乎是站在了一个辩护律师的角度。例如,判决书中有多份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贾敬龙被他人开车逼停下车之后,手里拿着射钉枪威胁众人不得上前。最终是在逃跑途中,被他人用车别倒受到石头攻击之后倒地被抓。除非能够证明这些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否则,这对于认定贾敬龙投案的主动性,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但是,劳东燕教授对这部分证据材料几乎不提,仅仅是挑选甚至凭空想象了一些有利于贾敬龙的说法来论证,言语表达之间,已经完全化身为贾敬龙案的辩护律师。
例如,贾敬龙在供述中声称在电话告诉过前女友自己去自首。但是,其前女友的证言则称,只听到贾敬龙说把何建华杀了,后面就没有声音了。对此,劳东燕教授出来圆场,
&后者的证言固然未能印证贾敬龙要去自首的供述,却也无法证明贾敬龙改变了自首的念头。可以想象,一个普通的女性接到电话,听到对方说杀了人,因受惊吓而注意力分散,听不清楚贾敬龙后面所说的内容,也在情理之中。仅就此节而言,很难认为贾敬龙在自首的问题上做了虚假供述。&
看到这一段话时,我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东燕教授,你这样说,真的好吗)。当一个证人,特别是作为贾敬龙的前女友,这样一个同样受到拆迁事件损害的且在情感上明显有利于贾敬龙的证人,仍然作证表示,自己确实没有听到贾敬龙说要去自首时,居然可以对此解释为,前女友其实是因为&听到对方说杀了人,因受惊吓而注意力分散,听不清楚贾敬龙后面所说的内容&。
这样的说法,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证据支撑,而仅仅是指出了一种想象的可能性。我觉得,除非法官是贾敬龙现女友,她才会接受这样的比前女友的感情还要深厚和偏袒的解释。
再如,劳东燕教授的文章中有这样的表述,&除作案所用的一把射钉枪外,车上另有两把射钉枪,在他(贾敬龙)的车辆遭到追赶人员的撞击而被迫下车跑离时,他并没有将三把射钉枪都带在身上。当追赶人员用石头等物掷打时,贾敬龙也没有再用射钉枪反击,而是双手抱头后被抓。&
这就厉害了。没有像小马哥那样全副武装地下车扫射,没有多长出几只手来多拿几把枪,这也能成为论证自首的理由?没有开枪反击这个事实,它只能证明贾敬龙不想再杀人了,也可能是被石头击伤无力反抗了。但无论如何,它也不可能直接跳到证明贾敬龙投案的主动性的逻辑上去。否则,所有被警方围堵喊话&放下武器投降&而走出来的罪犯,只要手里还有枪而未开枪,都一律成立自首了。
坦白能让贾敬龙从轻受罚吗?
邱兴隆教授在《贾敬龙案中的自首、坦白与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至少因为遗漏了对作为法定从宽情节的坦白的考量而不具有合法性。&
这里引出两个问题。第一,贾敬龙案中有没有坦白情节?第二,最高法院是否遗漏了对坦白从宽的考量?对第一个问题,我完全赞成邱老师的看法。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倒是觉得未必。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者不像自首犯那样是主动投案的,而是被动的、不得已的到案,那为什么会得到&可以从轻处罚&的优惠呢?
在我看来,只有在坦白者供述的罪行,对办案机关认定犯罪有实质性帮助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才合乎法理。例如,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而坦白者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又如,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坦白者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再如,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坦白者的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等等。
相反,如果坦白者供述的罪行,对于办案机关没有重要的、实质性的帮助,就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在办案机关已经全面掌握罪行的情况下,犯罪人心里也很明白,说不说其实都是一样的。这时候的如实供述,既看不出犯罪人自我揭发的诚意,显示不出人身危险性的程度,也没有降低办案机关的成本,带不来任何助益,因此,缺乏从轻处罚的法理支撑和政策效果。
这一点,也可以在第3款的前后段对比中得到体系性解释。第3款后段规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就是在明确说明&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因和理由,就在于&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同理,前段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中,也应当包含功能主义的、效益层面的考虑。从前后衔接的位差上来看,既然减轻处罚的,是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那么,从轻处罚的,至少应当是其如实供述为办案机关提供了有助益的事实或证据。如果对那些无益于办案机关的坦白,与有益于办案机关坦白等同视之,也赋予从轻处罚的后果,就会造成坦白条款内部结构的不协调。
这样看来,贾敬龙在公开场合众目睽睽下持枪杀人,然后被多人追堵后归案,其犯罪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非常清楚,无论其是否如实供述,都不会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因此,其供述内容对办案机关没有多大助益,也看不出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相反,其供述内容中,与办案机关掌握的有所出入的,主要是有利于贾敬龙自身的自首方面的内容,并没有不利于自身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自我揭发意义上的供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最高法院疏漏了坦白情节,毋宁说,是考虑了坦白情节之后,仍然做出了不从轻处罚的决定。
上文所说的几点,都是在贾敬龙案是否符合谈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这是教义学意义上的&该当不该当&的问题。但是,死刑的案件,特别是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考虑的往往不仅仅是规则层面的&该不该杀&,而且通常会考虑到政策层面的&要不要杀&。简言之,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不杀的负面效果 在可杀可不杀之间,最高法院的复核选择了杀。如果不杀,会有什么负面的社会效果呢?判决书用了&影响极其恶劣&的表述。这当然是一个死刑案件中的惯常性说法。那么在本案中有何特殊性呢?
我换位揣度过法官的想法。
一是可以拿出来在明面上说的,贾敬龙是在春节期间在村里的团拜会上当众射杀何建华。这种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的杀人,比之一般的暗杀或围观者稀少的杀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刺激和恐惧感要大得多。不过,这种影响极其恶劣,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可以归入到判断&该不该杀&的规则或惯例体系之中,基本上脱离了&要不要杀&的思考疆域。
另一种可能不好摆在桌面上说的影响恶劣,就是何建华是作为一个&公家人&,因为协助政府办理&公家事&被杀。这里面的问题就要复杂多了。如上文所述,北高营村的拆迁行动,是在积极响应石家庄市的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在何建华担任北高营村支书和村主任之后,出台了现在看来有很大问题的拆迁方案。
据媒体报道,这个拆迁方案,得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同意,长安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还参加了北高营村的拆迁启动大会。如果说,何建华的暴力拆迁行为,确实存在法律和道德上的过错,那么,当地政府也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负起监督失职和引导不当的责任。
现在,为公家办事的人被杀了。过错是应当由包括领导在内的多人分担的,但最终由村支书一人承担了全部的报复。如果现在不严惩杀人者,给被害人家属一个说法,而是迫于社会压力退让的话,只怕以后会让为公家办事的人寒了心。这个后果,影响深远。
2.杀的负面效果在最高法院核准贾敬龙死刑之后,这个效果已经显露出来了。呼吁对贾敬龙不杀的声音,不仅在学界,而且在社会舆论上,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倒不是公众多么关注贾敬龙个人的命运,或者多么关注死刑制度的命运,而是一直以来在乡村治理和拆迁问题上的各种批评和不满的声音,找到了一个在个案中顺流而下的出口。
近年来社会发生了悄然变化。一方面,随着某些乡村恶政的曝光,公众对农村基层治理中出现的各种贿选、贪腐、村霸等现象的不满情绪不断积聚。另一方面,土地征收、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问题,成为近些年焦点事件甚至刑事案件的多发区。由暴力拆迁引发的各种悲剧,使得公众对此类问题的敏感性达到一个高点。
贾敬龙案的出现,带有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等多重色彩,就如同一道沟渠,将上述这些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情绪,引流到一个案子的关注中。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一个泄洪口。民意汹涌,来势汹汹,直奔最高法院而来。杀或不杀,已经不仅仅是贾敬龙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最高法院甚至更高层,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到底持何种立场。
邱兴隆教授的文章中有一段慷慨陈词,可谓是这种追问的代表:
&本案系在农村强拆过程中发生的悲剧。对贾敬龙的命运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对处于官民矛盾之弱势一方的公民个人权利与命运的关注,更直截了当地说,是对在乡村恶政欺压下挣扎的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者的农民命运的关注。而对弱者命运的关注,本身便是一种道德理性。&
个案被拔到了这个高度,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应如何回应和疏导,这个后果,影响更加深远。
学者如何发声
&要不要杀&的问题没有专业槽
在贾敬龙案的讨论中,首先发声的是一些刑法之外的、其他专业的学者。有些是法律共同体内部的法理、行政法专业的学者,例如贺卫方、张千帆、何海波、沈岿等教授。也有一些声音来自法学之外。
由此引出一些质疑,非刑法专业的学者能讨论刑事案件吗?
我个人认为,刑事案件,往往是既有是否符合规则的&该不该&的专业问题,也有是否合乎政策的&要不要&的价值判断和后果权衡的问题。在&该不该&的问题上,涉及到对现有实定法体系、司法解释、判例传统以及刑法理论争点的把握,更多的是一种解释论或教义学的问题。对此,专业学者的讨论更值得信赖。
但是,在&要不要&的问题上,各个专业的学者都有发言权和表达空间,不是刑法学者专擅的领域,甚至在某些问题上,精细的专业研究反而有可能造成一种宏观视野上的逼仄。在政策和政治上的判断力,未必与学者的专业研究水准成正比。井下得越深,抬头看见的天空越小;很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反倒是其他专业的学者,因为更少教义的束缚,以一种&局外人&的身份看得更清楚。因此,刑法学者应当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积极地欢迎和吸纳这些声音,而不能以一种专业上的傲慢,简单地批评其他人为不专业。
在贾敬龙案中,正是很多非刑法专业的学者的大力疾呼,才让我们更加聚焦地看到这个案子背后的民意,以及深层次的一些问题。这是应当得到尊敬的。即使价值取向不同,也没有什么可怕的,不要视为洪水猛兽。希望最高法院要有这个胸怀。
刑法学者如何讨论&该不该杀&
&该不该杀&的问题,涉及到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属于刑法学者专业探讨的范围。近年来重大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往往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和媒体对刑法学者发声的期待值也越来越高。那么,刑法学者应当如何讨论&该不该&的问题?对此,我有两点不成熟的看法,未必妥当,抛砖引玉,愿意与更多的同行探讨。
第一,学者可以代理案件,但他公开发声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辩护人的身份和立场。否则,当他以一个学者身份在公众面前发声时,他不应当站在检察机关或辩护律师的任何一方,而应当秉持学者客观中立的立场,尽可能地从法官的角度讨论问题。因为这符合社会分工和一般民众对知识分子角色的期待,要把这种期待,与公众对一个敢言敢争、有良知的刑辩大律师的形象期待区分开来。否则,就会陷入角色混乱。
第二,学者如何从法官的角度讨论问题?这涉及到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对此应当有不同的尺度。案件事实永远不可能真正客观地重现,一定是要人来做判断和认定。法官在面对事实和证据时,在庭审聆听两造对抗时,他最终相信谁的自由心证的权力,是社会分工和角色赋予他的特权。司法独立即使不赋予它一个额外的神圣价值,至少它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分工。因为经验的累积和信息渠道的完整性,成为法官的擅长。
但是,学者能讨论事实问题吗?
首先,他不可能参加庭审,也无法看到听到双方发言质证的过程,如果仅仅是看了一些书面和片面的案件材料,就对事实问题的真伪和取舍作出判断,这种变相的&书面审&是非常危险,也是不可靠的。如果这样也行的话,也不用搞庭审中心的改革了。
其次,如果就事实产生争议,批评法院面对公众的判决书剪裁甚至歪曲了事实,那么,学者作为个人,也是公众中的一员,无论有再高的权威,又怎么能够声称自己向公众讲述的事实,就是没有基于个人立场而剪裁和选择过的呢?除非,是所有的卷宗材料,像判决书一样,全部公之于众,所有人都可以看到,不然,学者和法官一样,都是在一个其他人看不到、也无从检验的环境(卷宗材料)中暗箱操作。
如果公开材料,可能侵犯到涉案人的各种细节隐私;如果不公开,如果法院不值得相信,学者又凭什么代替法官,来认定什么才是正确的、完整的事实,凭他的人格、名声和地位?
相反,如果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又不同了。这不仅是法官的工作,而且也是学者的专业,甚至因为常年的精力投入和研究,可能比法官更为擅长。
如果对于一个公开的、各方无疑义的事实,无论是哪一级法院的法律解释或适用出了问题,学者的公开批评,都是没有疑问,且是职业要求和良知所在。
最后,难道学者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能讨论事实问题了吗?那倒也未必。如果不是以公开的形式,而是内部向司法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那当然法律和事实问题都可以谈,因为它仅仅是一个内部呈递的参考,决定权在法官,它不会对司法的权威性形成挑战。
但是,如果是公开发表意见,学者最好只谈法律,事实还是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否则,就是携民意舆论之威,与法院公开争夺事实认定权了。无论学者个人初衷怎样,客观上就起到了这个效果。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法官丧失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学者在事实认定上代替法官且会引导舆论,这可能是比一个案件中死刑适用更严重的问题。这会造成整个司法体系的崩溃,到时候,无论左右,无论专家还是公知,都不会乐于见到这个结果。不管中国的司法现实状况再怎么令人忧心忡忡,我们还是得努力维护这个法治的底线。不能一边恨其不争,一边又破坏它。
本文主要从&该不该杀&与&要不要杀&两个层面,讨论了贾敬龙案。在&该不该杀&的层面上,涉及到蓄意杀人、手段残忍、被害人过错以及自首坦白这几个问题。
真正的从重情节,只有蓄意杀人。至于杀人手段,没有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不能构成从重情节。至于作为从宽情节的被害人过错,以及自首立功,在本案中都很难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从死刑适用规则的层面来看贾敬龙&该不该杀&的话,我更倾向于认为,贾敬龙案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形。
在&要不要杀&的层面上,在没有这次舆论风暴出现之前,最高法院可能并没有充分地意识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对于案件背景的宏观把握和体察度有失平衡。这一波舆论发声,其实是把另一端的政策后果和价值导向揭示出来,对最高法院而言,如何更加审慎和全面地思考&要不要杀&的问题,是一声警钟,也是一件好事。
就贾敬龙的个案来说,在&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究竟是在这一起个案中倒向杀,还是倒向不杀,期待最高法院作出最终的说明。尽管在法定的程序上,它可能已经无路可走。
最后,我的学生中有很多人,非常关心贾敬龙的案件。他们可能就是未来的法官,甚至有朝一日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我也很想在这里,给他们的学习和实践提两点建议。
第一,在&该不该杀&的问题上,适用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至少,并不是像一些学者斩钉截铁声称的那样,可以毫无疑问地适用。手段残忍也好,自首或被害人过错也好,各种规则的法理内涵,还是本案的具体情形,都比表面上看起来的样子要复杂得多。这些规则不是在个案中任意考量和适用的政策性表达,而是一个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的检验和总结,成为惯例的从宽标准。它们既需要在法理上明确其教义,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保持规则适用的统一性。
因此,作为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能仅仅是在贾敬龙一案中表态,而且必须要考虑,作为能够涵摄各种案件事实的上位规则,在贾敬龙案中被适用(或不适用)时所赋予的内涵,能否保持逻辑一致性、普遍化地适用于其他个案中。
否则,失去了普遍化适用的统一性和安定性,而成为个案中任意使用的根据,死刑案件的裁判将变得任意,每个人生死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喜恶和得到舆论关注的机会,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比一起个案中的裁量妥当与否,要可怕得多。
第二,除了规则,也要考虑人。如果有一天真的当了法官,比我们一般的公众,包括学者,都更有机会近距离全方位地接触到犯罪人和被害人。希望你们能够在恪守专业性的同时,也不要太傲慢地坐在法官的神座上,而能够俯下身来,用悲天悯人的心态关注这些个体的命运。还是把以前出考题时写的赠言送给你们,
&我们平时所分析的甲乙丙丁或ABCD,并不是虚拟的抽象人,也不是哈哈一乐的对象,更不是被当做标本来解剖的客体。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时候被命运所戏,卷入到了偶然的漩涡中,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法律人不能只是关注法律本身,却对案件中的&人&漠视无睹。
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他应该懂得,冷漠和仇视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
他会时刻提醒自己,在每一起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不幸的,一个希望为这个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人,不仅仅是要完成准确惩罚犯罪行为的技术任务,同时,他也能够看到并会努力改变引起这种不幸的外部原因,来最终减少人们的不幸。&
附:贾敬龙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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