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恐法工作的重点目标,是《中国反恐法法》多少条规定的

反恐法草案解读:可理顺多部门领导反恐局面|反恐法|恐怖活动_新浪新闻
&&&&&&正文
反恐法草案解读:可理顺多部门领导反恐局面
  □晨报记者 祝 玲
  端着95突击步枪,挂着耳麦,全副武装,胸前印“反恐”字样,近日一组设计风格酷似好莱坞大片的反恐宣传海报出现在北京各地铁站。今年以来,不光是北京,各大中城市纷纷加大了安保力度,反恐呈常态化。
  而对于反暴恐袭击,最好的处置方式是在暴恐袭击发生之前发出警示,制敌于先。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以下简称《反恐法》草案),就对反恐的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反恐专家李伟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很有必要。只有依法反恐,才能有效反恐。”
  《反恐法》草案主要涉5大方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李伟表示,这部草案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等5个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反恐领导机构、体制
  草案:在工作体制机制责任方面,草案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军队、武警、民兵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
  解读:通过立法形态,把我国现有的反恐领导机构、体制予以明确。理顺当前多个部门领导反恐的局面,这样一来反恐工作将变得更加高效和顺畅。《反恐法》草案里一开始就明确: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高效的反恐领导工作机制,在反恐问题上必然面临诸多协调问题,甚至出现延误或者相互扯皮的状态。
  根据我国现行的反恐领导工作体制,国家反恐领导小组是领导反恐工作的最高机构。
  防范措施:人防、技防、物防
  草案: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规定了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防范恐怖主义融资等措施。
  解读:安全防范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人防、二是技防、三是物防。宣传教育、民众参与反恐都是属于人防范畴。要让公众知道,除了专业的反恐部门以外,几乎每个民众都可能参与反恐。技防,主要是针对恐怖活动的技术防范,包括在公开场所增加摄像等。物防,则是对汽油、危险物品等危险品的防范。并将反恐问题纳入了城市规划。
  建国家反恐怖情报中心
  草案:在情报信息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
  解读: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是国家层面的一个可以统筹、研判、收集、协调中心。其他各职能部门也要围绕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加大加强反恐情报的收集力度,然后汇总到这一平台。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一个是动态情况收集,一个是基础数据共享。我们认为,这部分在即将出台的《反恐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反恐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把恐怖活动遏制在萌芽之中,形成早发现、早干预、早挫败。
  明确指挥长的先期指挥权
  草案:在应对处置方面,草案规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了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详细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种应对处置措施。
  解读:以上三点,都是反恐的前期工作。这一点,是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及相关善后。恐怖活动发生后,参与处置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这样一来就有现场指挥的问题,要汇报、请示、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耽误处置时间。反恐法颁布后,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直接对整个事件负责,减少对民众的伤害。
  国际合作反恐将有法律依据
  草案:在国际合作方面,草案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解读:在我国面临恐怖威胁中,境外“黑手”问题十分突出,也十分严峻。这其中包括境外东突势力、东伊运。这些幕后“黑手”活动区域,并不是在我们国内。这就需要正本清源,要打击恐怖活动,不仅要打击冲在前面制造恐怖活动的恐怖分子,同样对于幕后黑手也需要严惩。当境外恐怖组织与境内恐怖人员越来越紧密时,国际反恐中的的情报、司法、协作必不可少。反恐法将赋予我们与周边国家加强反恐合作的法律依据。
  [专家说法]
  我国从去年起真正面临全面恐怖威胁
  中国《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法》、《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关反恐条款,但相关条款较为分散。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关于中国反恐立法的讨论其实在‘9?11’ 后就已经开始了,而我国真正开始酝酿反恐法是从2005年开始的,当时是为了确保奥运安全。”李伟说,中国真正面临全面的恐怖威胁是从去年才开始的,从金水桥汽车冲撞事件,到昆明火车站、广州火车站的暴力袭击,再到新疆乌鲁木齐针对民众的恐怖袭击,手段不断升级,破坏性不断增强,也从侧面反映出境外恐怖势力对境内恐怖分子的鼓动和影响。
  “由此可见,《刑法》 是对恐怖活动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界定,通过事后惩罚来威胁恐怖分子,对恐怖分子的威慑力不够。”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副教授、反恐问题专家张家栋认为,恐怖分子的目的是成功实施恐怖活动,而反恐的核心是提前预防,这些在《刑法》中都无法具体体现。
  在反恐怖立法中,涉及到的恐怖主义称谓、法律名称与各类术语的界定等都有准确规定。比如: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分子、什么是恐怖活动?“只要从事或者进行了反恐法里明确定义的活动,它就是恐怖主义。”
  [推进反恐]
  对举报人的奖励与保护将更有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在李伟看来,《反恐法》出台后,将更加全面为国家安全服务,为保证人民群众安全服务。
  反恐不是一个单纯工作,环节很多。在专家看来,反恐的实施过程是环环相扣的。今年5月底,北京市提升社会防控等级,85万名志愿者走上街头,配合专业部门开展治安巡逻等工作,其中有不少志愿者就来自社区居民。除此,包括上海等内地城市的安保也不断升级,有专家和媒体均认为“全民反恐”时代到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怖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认为:很多城市目前正在推进群众反恐,一些城市对于举报提供暴恐线索的人有一定奖励,但是只有相关规定,没有落实到法律层面。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提供线索人身份的保护,反恐权利的保护都有相应的措施。但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具体操作也不一样。
  《反恐法》出台后,对于举报暴恐线索的奖励措施,包括对举报、提供线索的人怎么提供保护,应有一整套全面且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在心理上给举报人提供更好的保障,也更利于反恐工作的开展。
文章关键词:
&&|&&&&|&&&&|&&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顶部 “”,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中国反恐法-五星文库
免费文档下载
中国反恐法
导读:《中国反恐法》,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中国反恐法》
《中国反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包含总结汇报、人文社科、办公文档、文档下载、旅游景点、考试资料、出国留学、教学教材以及中国反恐法等内容。
相关内容搜索关于《反恐法》我们应该知道的10件事儿
关于《反恐法》我们应该知道的10件事儿 第58期 新疆检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共分十章97条,14000多字。现小编就来解读《反恐法》告诉我们的那些事儿。▼                                ▲【Terrorism】❖ NO.1 什么是恐怖主义? ❖KEYWORD:恐怖的手段,有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NO.2 什么是恐怖活动? ❖KEYWORD: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    同样是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Terrorism & Religion】❖ NO.3 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 ❖KEYWORD:极端原教旨主义思想      反恐法第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反恐法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Anti terrorist organization】❖ NO.4 谁是最高反恐机构? ❖KEYWORD: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反恐法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NO.5 重点防范机构有哪些? ❖KEYWORD:重点目标 备案      反恐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反恐法草案: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      (二)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广场以及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场所;      (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食品、药品、水、能源资源、金融、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行业有关单位、设施、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      (四)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制爆原料等危险品,核材料、核设施、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购买、使用单位;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      (七)监狱和看守所;      (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Worry & Intelligence】❖ NO.6 美国最反对什么? ❖KEYWORD:对华贸易投资、言论宗教自由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NO.7 设立反恐情报中心 ❖KEYWORD:统筹反恐情报工作      反恐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People Oriented】❖ NO.8 优先保护什么? ❖KEYWORD:以人为本      反恐法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NO.9 什么时候开枪? ❖KEYWORD:开枪控制     反恐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Disseminate】❖ NO.10 不当信息传播要坐牢 ❖KEYWORD:不得编造、传播      反恐法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本 期 编 辑:李 玉 莹
喀什检察微信公众账号最新文章:
相关推荐:
本网站所有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侵权麻烦邮箱联系删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