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兵王者小弟去哪里直播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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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49票)&
心脏介入(6票)&
心脏病(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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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搭桥(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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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齐兵,男,主任医师,副教授,1965年9月生,山东胶州人。1989年本科毕业于滨州医学院,1992年硕士毕业于上海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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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手术门诊
找王齐兵大夫的看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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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 于***
时间:日02时30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手术
热情,主动,服务态度好,具有最佳的人品。诊疗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手术技术高超。
患者: 223.104.5.*(来自上海市徐汇区)
时间:日10时14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手术
感谢王主任,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对病人认真负责,再次感谢你,我是10床李**家属
患者: 180.116.11.*(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时间:日11时18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手术
我爸爸陈网根2008年王教授做的介入手术,然后大面积堵塞,做了搭桥手术,二年后我父亲心脏另一处又堵了,2010年王教授又帮做了支架,至今身体一直很好,复查结果都很让我们满意,我们全家人都非常感谢王教授。
患者: 贺***
时间:日20时23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手术
我爸叫贺**,去年7月份王齐兵教授为我父亲做的介入心脏支架,快一年了,我爸恢复的很好!王医生是个合格的好医生,医德高尚!
患者: 223.104.5.*(来自上海市徐汇区)
时间:日15时30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手术
患者: 冀***
时间:日18时53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诊断
我妈妈是王教授亲自动手术。术后恢复的蛮好。
患者: 223.247.32.*(来自安徽省池州市)
时间:日08时55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开药、手术
早看病找好医议院找好大夫才能看好病
患者: 114.231.134.*(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时间:日20时37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介入治疗
我老伴患严重冠心病在武汉做冠脉搭桥术,五年后又频发心绞痛。慕名专程寻医于中山医院王齐兵教授。就诊时王主任态度和蔼亲切,设法安排入院,并尽快安排造影、介入手术。病情虽重,手术却很成功。能遇上这样一位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好医生实为患者之福。我们全家为中山医院及王主任的团队送上敬意,送去感谢 ,送上祝福。
患者: 218.91.235.*(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时间:日09时13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满意
治疗方式:呋塞米
父亲自从08年在南通第一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到现在整整七年了,前几年一直吃药控制得还不错,自从2013年病情开始进展严重,2014年就住了2次院,今年又住了3次院,出院回家更是三天二头的不舒服,家人看了他难受的样子也挺揪心的。后来通过上海的朋友预约了王教授的号。昨天(重阳节)带父亲特地去看病,王大夫详细讲解了病情和南通医生的用药情况,基本上一致。再者非药物治疗在现阶段也是不太可能的。对王大夫的服务态度感到很满意。
患者: h***
时间:日22时02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支架介入疗法
从2015年4月头上发病一直自己去看普通门诊,直到5月18日看了王齐兵教授的特需门诊,才知道自己病情的严重性,而且王教授马上已最快的速度帮我安排到5月21日做支架介入,使我避免了非常危险的血管完全堵塞的心肌梗塞及心肌坏死,使得术后很快得到了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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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齐兵,男,主任医师,副教授,1965年9月生,山东胶州人。1989年本科毕业于滨州医学院,1992年硕士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并留中山医院心内科工作至今;2002年博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原上海医科大学)研究生院。1995年任主治医师/讲师,2000年任副主任医师,2003年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聘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自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冠心病的介入诊疗工作,先后主管并主持CCU的医疗工作,对冠心病危重症的救治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对心肌疾病的发病机制和临床诊治有相当的研究基础和临床经验。
现为上海市心血管病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分管医疗工作)、心脏监护室副主任,上海市医学会心血管病专科委员会委员兼青年学组副组长,上海市心血管临床医学中心秘书、教育部“211工程”重点学科项目秘书、上海市心脏急救中心副主任。
先后参与完成卫生部科研基金、国家“九五”攻关、上海市卫生局医学领先专业、原上海医科大学青年基金等多项课题研究工作。现正参加实施国家“十五”攻关课题“我国心力衰竭的发病情况和规范化防治研究”、教育部“211工程”重点学科项目“重大心肾疾病的发病机制和干预”、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心血管临床医学中心”项目的课题研究工作;主持实施上海市科委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子课题的研究工作;发表论文30余篇,参编专著5本,参译专著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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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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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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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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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房产纠纷股份转让债权债务常年顾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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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名称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奇兵||买这十种房子千万要小心
核心提示: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奇兵,为您提供房地产法律咨询。电话:
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奇兵,为您提供房地产法律咨询。电话:都说炒股有风险,买房稳赚。但事实上,买房也存在各种陷阱和始料未及的风险。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不像买卖其他商品一样,能够迅速积累买卖经验,防范购买风险,一旦中招损失巨大。购房中有哪些风险?法院提示:抵押房、抵债房、共有房、多户房、学区房、央产房、代理房、在租房、拍卖房、涨价房,属于十大“风险房”。那么应该如何避免风险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昨天公布了一组案例,为我们揭示了房屋买卖当中的那些风险。案例一:慎选抵押房案情介绍:2015年3月,韩先生购买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的一处房屋,43平米总价174万元。这套房屋是张女士2013年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因为没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韩先生特意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之后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但对方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更严重的是,因为其他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继续交易,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法官说法:法院掌握的一个标准就是,如果有银行抵押的话,在抵押未解除的这种情况之下,无法判决它进行过户,因为存在抵押可能就是导致判决履行的一个障碍。所以呢,当事人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存在抵押的,那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要详细的对抵押的如何解除,解除的时间、解除的期限以及未按期解除抵押导致房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个法律后果进行详细的约定,这样呢买房人和卖房人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案例二、防范抵债房案情介绍: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法官说法: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三、巧签共有房案情介绍: 日,出卖人景先生与买受人马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景先生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红线胡同一处房屋出售给马先生,房屋建筑面积21.5平方米,价格67万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日,景先生之妻王女士向马先生发送了告知函,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景先生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后景先生也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日,马先生去世。2015年,马先生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案例四、看清多户房案情介绍:2015年5月,王女士购买董女士位于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一处房屋,总价30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董女士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结果房屋过户后,仍有董女士的继子户口未迁出,王女士起诉到法院。法官认为:户口迁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并不受司法调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户口迁移的义务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案例五、验明学区房案情介绍:马先生为孩子上学想购买学区房,中介公司业务员从网上找到西城区一所重点小学以往的招生简章,马先生看后以高于同地区均价16%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可是后来他一打听,这套房子不属于招生简章上的划片房屋,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退还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任何关于涉案房屋为学区房的内容,马先生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支持。法官说法: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实是要买卖学区房,那么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要特别的注明我要购买的是学区房,我的合同目的就是要学区房。如果没有实现这个合同目的的话,那么违约方就要付给守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法院在裁判中也好有一个判断的依据。案例六、慎选央产房案情介绍:日,卖房人李先生与买房人小何就坐落于西城区白广路的一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490万,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即日。但是因为小何购房指标的限制,小何需要先卖掉名下一套房屋才可以再行购房。结果小何于6月30日卖了一套房屋取得购房资格,并于7月1日才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后在房源核验中,因涉案房屋是未办理上市手续的央产房而被退回。后李先生于7月17日完成了央产房上市手续,小何随后又申请贷款,8月7日批贷,8月11日完成过户,晚于约定期限8天,李先生认为逾期过户的责任在小何,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小何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一万元。小何则认为逾期过户责任在李先生,隐瞒央产房的事实才导致贷款办理的时间拖延。法官说法:关于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问题,西城法院认为,小何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实际用时一个多月即完成了涉案房屋过户,合同约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过户,已综合考虑了小何购房时暂无在京购房资格、需贷款购房等客观情况,小何出售自己名下房屋的时间较晚,应对逾期过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李先生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亦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上市手续,李先生于7月才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对涉案房屋过户期限亦有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方式为抵销部分小何应支付的违约金。最终,我院判令小何偿付李先生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八千元。案例七、警惕代理房案情介绍:日,旅居国外的周女士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其位于西城区西便门东里的一处房屋,委托范围为卖房手续的前期事宜,周女士本人4月9日到京,将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过户及房款事宜由本人亲自办理。3月27日,赵先生在某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孙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赵先生向孙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4月9日,周女士回国后认为孙先生无权代理房屋的正式签约及收取定金事宜,并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过低,因此未作出追认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赵先生遂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确认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周女士、孙先生及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法官说法:关于代理权限及过错责任,西城法院认为周女士明确表明其于4月9日回国,并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由此可知,孙先生并未取得代理周女士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授权,且周女士回国后并未做出追认,因此孙先生与赵先生的签约行为应属于越权代理,周女士并无过错,房屋买卖合同对周女士不发生效力;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未充分审查委托书权限的情况下,即指导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合同因孙先生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负有重大过错;而赵先生对授权委托书未充分审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返还赵先生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赵先生中介费,孙先生和某地产经纪公司赔偿赵先生部分房屋差价损失。案例八、慎选在租房案情介绍:日,李先生与梅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租给梅先生,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租赁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合同续签至日。日,李先生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先生,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同日,李先生、杨先生、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后退还杨先生1万元租金,杨先生保证租户住到日。现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诉争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称梅先生知道卖房事宜,因为卖房期间都是梅先生带着中介看房,梅先生起诉的真正原因仅仅是要求免费多住一段时间。法官说法:梅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李先生出售房屋时,确实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我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人看房的证人证言,以及李先生与梅先生在看房当日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的通话记录,认为梅先生对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梅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购买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侵害梅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梅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九、了解拍卖房案情介绍:2008年辽宁某证券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资产抵偿给银行,其中包括沈阳市某地的一处房屋。后人民银行委托A公司进行资产打包拍卖(A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企业),B公司通过拍卖购得了这些房产。2014年,B公司将其中一处房产转让给岳先生,岳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在过户时出现问题,由于原房屋产权人辽宁某证券公司已经注销,B公司又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当地房管部门无法为岳先生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岳先生将A、B两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请求配合完成过户手续。法官说法: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岳先生购得了拍卖房屋,但是无法办理过户。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辽宁某证券公司已经被行政关闭,法人相应被注销,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配合完成过户手续。B公司拍卖购得该房产,但尚未过户,因此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权利仍属于A公司。这样一来,岳先生要求A、B两公司配合过户,就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最终西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B公司名下,待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七日内,B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岳先生名下。案例十 、应对涨价房案情介绍:日,程女士与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女士将其名下一套位于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的房屋卖给沈先生,房款总价为700万,其中定金30万,首付款312万,贷款250万,剩余108万余款于7月14日过户当天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沈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贷款未能如期获批,双方也并未于7月14日办理房屋过户。7月24日,程女士向沈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沈先生认为程女士是因房价大涨不想卖了,故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8万。诉讼中,程女士提出反诉,认为沈先生未在7月14日支付资金监管款项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双方已于7月24日解除合同,沈先生配合撤销网签,定金30万元不予退还。法官说法: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先生未能如期获得批贷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所致。因双方一直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也并未在7月14日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沈先生未支付资金监管款项并非单方违约,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过户义务为双方义务,双方未能如约办理过户,也并非程女士的单方违约,因此对沈先生要求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西城法院判令沈先生向程女士支付剩余房款358万,程女士配合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买房应如何规避风险?北京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西城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今年截止到9月就已收案587件,其中二手房买卖占到八成左右。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一般买卖合同问题,还涉及到房屋产权情况、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居间活动等其他法律问题,及以享受教育资源为购房目的的户籍迁移、学区房等政策性问题。在选择房屋的时候,看一下这个房屋是不是有抵押、是不是抵债的、是不是共有的,有没有存在多人户口、是不是央产房、符不符合上市条件、买房涉及不涉及代理、还有房屋存不存在出租的情况,就是对房屋进行实地的勘验是非常必要的,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了解产权人的相关情况,等等。不同类型的“风险房”,也适用一些共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官建议二手房买家首先要准确掌握房产信息,通过看房产证、户口本和房子本身进行认真审核,可以要求售房人配合到房管部门、派出所户籍部门查询房屋情况、户籍情况等;其次要妥善签订购房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都要都要认真审查交易流程、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等三个方面。维权方面,法官建议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购房者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文件及证据,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新的约定,要及时作为补充协议附在买卖合同之后。一旦出现争议,拿好相关证据,帮助还原事实。来源:中国之声【免责声明】:“房地产律师王奇兵”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版权声明】: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王  王奇兵律师是北京房地产行业资深专业律师,专门办理全国各地的与房地产纠纷有关案件,其中特别精深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商铺)拆迁补偿、拆迁 安置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房地产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继承房产等。并对房地产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行政法、公司法、合同法相关法律有 很深的研究。业务范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房地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纠纷咨询电话: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网站: 微博:王奇兵律师咨询电话: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网站:微博:王奇兵律师----------------------------------------------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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