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河南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钱能私分吗

私分农村土地流转奖励金 英德多名干部遭纪委通报_网易新闻
私分农村土地流转奖励金 英德多名干部遭纪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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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焦莹 通讯员/邓家坤)近日,英德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三起“乱作为”典型案件,这些案例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继7月份政府12345热线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慢作为”被通报后,该市纪检部门再度向全市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英德市纪委本次查处的案件均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奖励资金问题,包括市农业局干部马某来、张某贵、唐某明、林某桂违规收取受奖励单位和个人钱财进行私分案;黄花镇党委委员成某庆唆使时任岩背村委会支书欧某骗取土地流转奖励资金进行私分案;东华镇司法所副所长张某灵、农业办副主任黄某聪违规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案等。
英德市纪委指出,这三起党员、干部“乱作为”典型案件,反映出该市少数党员干部法纪意识依然不强,存在乱作为行为,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希望广大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而各镇街、各单位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英德市纪委、监察局将保持查处高压态势,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作者:焦莹 邓家坤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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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7年超发千万奖金 正副经理被判私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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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正副总经理后被一审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事后,正副总经理均喊冤。副总经理陈某称自己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超额发放奖金一事,给他定罪不公平。而总经理齐某认为,员工超额完成绩效,不给予奖励,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
  违规行事
  7年多发奖金1664万
  此案涉及的国企由中央管理,并由全国机电行业最大的集团企业控股。
  齐某和陈某曾分别任该国企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上级公司的通知要求,该国企应当在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工资,所有人员不得额外发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项目。
  齐某及该公司当时的财务负责人说,公司自己制定有员工工资、奖金发放制度。从2004年开始,公司效益一直不错,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为调动职工积极性,还是按照公司自己制定的奖金分配办法给职工发放工资和奖金。
  齐某说,公司在职职工约40人,算上离退休的,总计60多人。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文件证实,从2004年起共计7年间,上级公司核定该公司的工资总额共计2270余万元,而该公司实发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共计3934万余元,超发金额共计1664万余元。
  规避检查
  为设小金库做假协议
  当时的财务负责人称,经理办公会决定让财务部门从外面换现金,冲抵公司的利润,形成账外小金库,再从小金库给职工发钱。
  这名财务负责人说,他们按照齐某的介绍,联系了几家单位换取现金,并做了假协议,以服务费或咨询费、设备费等名义在公司大账上领出支票,那几家单位给他们现金后,再给他们开发票以方便做账。实际上,公司和对方都没有发生过真实业务,就是为了能抵出公司的利润在账外形成小金库,然后在工资总额之外给职工发钱。小金库由财务部门管理、记录,小金库的资金都存在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否则我们每年也过不了审计这关。”
  齐某说,每次换现金,都要经他批准,一般是财务先告诉他工资总额之外还需要给职工发多少现金,他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
  一审判决
  两领导私分国有资产
  2011年8月,齐某、陈某先后被羁押,后分成两个案件被公诉。在两份一审判决书中,他们共同涉嫌一个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1年,齐某伙同陈某,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1664万余元集体私分给本单位职工。其中,齐某被查出,2004年至2005年,他从上述钱款中分得18.1万元。
  按上级公司规定,齐某2004年的薪酬是18万元,2005年是19万元。其他高管认为,公司的效益好与齐某的贡献分不开,齐某作为一把手,责任大,薪酬拿得比较少,就开会决定给他补发。最终,齐某2004年实际领取21.9万元,2005年实际领取33.2万元,总共多领了18.1万元。
  齐某在开庭时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为,齐某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双双喊冤
  副总经理
  没多得奖金自称不知情
  陈某没有被查出多分奖金。他开庭时认为自己无罪,辩称其在公司并不负责管理劳资薪金和财务,对超额发放奖金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公司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陈某上诉。
  近日,在市二中院的法庭上,陈某强调自己不知道用小金库给员工超发奖金的事,法院不能仅因他参加经理办公会就认定他伙同齐某私分国有资产。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涉案国企超发奖金,违反的是上级公司规定,而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上级公司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现超提超发的,将超提超发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剔除,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扣减其绩效薪金”。律师认为,该国企超过总额发放工资,原因是该企业利润增长所致,此类情况下的超发,应当考虑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处罚,而非直接科以刑律。
  陈某还觉得给他定罪不公平,“到现在为止,就算是直接参与的人,都没有追究责任。凭什么一定要追究我?”
  检方认为,陈某虽不直接管理公司财务部门,但作为班子成员,知晓每年上级下发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与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作为公司副总,虽不对设立小金库等行为负直接责任,但负有主管责任。并称,司法机关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正在处理当中。
  总经理
  不按劳取酬受损的是国家
  据悉,齐某一审被判缓刑后,目前在申诉。他也觉得冤枉,称其所在公司不是垄断性企业。
  齐某说,在全体职工的努力下,该公司从最初只有200多万资产,发展到现在资产规模达到2亿余元,无一份外债。公司为开拓业务曾新增职工,但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增加得很少,“年底考核,发现员工超额完成了绩效,能不给职工兑现吗?不兑现,损害职工的积极性,最后受损的还不是国家吗?”
  齐某说,他和上级公司领导说过这些情况,领导让他自己想办法。他认为,此案反映出国企的薪酬制度有一定问题,“给我们的感觉是,企业亏损不挣钱没关系,但是挣钱了发给职工不行。”他说,国家应该也意识到了问题,2011年,仅一年给涉案国企的工资总额就有1700多万元,而以前从来没有哪年超过490万。
  其他指控
  副总涉嫌索贿
  除了私分国有资产罪,陈某一审还被认定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陈某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作为夏某、孙某的主管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向夏某索要7.2万元,向孙某索要14万元。
  夏某和孙某曾分别是陈某所主管的两个部门的负责人。该公司每年发年终奖,都是按效益给各部门分配,年终奖都是先打到部门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再由负责人分配。夏某和孙某称,每年发年终奖后,钱在他们账户还没分给员工时,陈某就先要走一部分。他们说,陈某是领导,他们不执行也不行。
  两人还称,打到员工账户的奖金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丰台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陈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那是公款非受贿
  对此,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所得并非夏某、孙某个人财物,而是所在公司待下发的部门奖金,是公司财产,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
  检方认为,涉案国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将奖金发放到部门负责人个人账户,该钱款应当属于部门负责人个人所有,部门负责人有权对钱款进行分配,该款已不再属于公司所有。
  律师提出,检方并没有提供税务凭证,无法认定涉案奖金被扣过个税。检方回应,公司账簿和相关证言显示,发放到各部门负责人账户的钱,比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发放数额少,差距比例与个人所得税比例相符,因此不需要再补充税务凭证。
  陈某当庭还强调,他没有向夏某和孙某索要钱款,而是对方主动提供。其将所得部门奖金用于公司公务,招待与那两个部门业务有关的客户,不是归个人所有。他还称,其辩护律师在一审时提供了5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其花费了不少钱招待客户,答谢帮助过公司的人。
  但检方认为,夏某和孙某的证言均称是应陈某的要求给他钱款,从未表示过给陈某的钱是为了部门业务花销。根据该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不应从部门领取奖金或者从部门奖金中支取费用。
  对于辩方提供的5名证人的证言,检方认为均只能单独证明相关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李盈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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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私分的法律特征?
09-11-23 &匿名提问
私分的法律特征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存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认定  (一)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三)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三、处罚  根据本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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