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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2015年6月更新)
信息来源:十堰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活动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活动场地符合安全要求,有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各活动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分别实施安全许可。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1、大型活动书面申请及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含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联合承办协议;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公安机关审核联合承办的协议包括下列内容: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承办者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公安机关还应审核承办者与合法保安企业签定的有关服务合同;
3、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具体是:(1)活动基本情况,每场次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2)场所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3)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4)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识(信息)、制作单位、发售方式及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禁带物品告示等;(5)安全检查措施;(6)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7)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8)消防安全措施;(9)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10)应急救援处置预案;(11)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材料。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5、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对承办者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进行审核。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http://61.183.35.105/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同一地级市,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或跨市((州)的)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需举办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有举行地常住户口或寄住户口的公民;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集会、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集会、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地级市,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集会、游行、示威路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州)的,由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集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须载明:(1)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2)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3)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行进路线、集会场所和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戴的标志;(4)集会、游行、示威使用音响器材的名称、种类、数量,车辆、船舶数量。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3、以单位名义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在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时,还须提交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http://61.183.35.105/
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报告;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4、燃放作业方案;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审批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1、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的,应当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2、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3、建立或者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4、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录像资料保存60日以上;5、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6、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明确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24小时值守。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4、合法使用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材料;5、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治保组织人员及负责人情况;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监控设施安装部位平面图;8、旅馆外貌、房屋结构、服务台、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照片;9、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视频监控系统、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技术保护设施)安装合格证明;10、符合国家公共安全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30.1-1999)安装运行证明;1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行业审批表》http://61.183.35.105/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1、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2、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3、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4、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文件;5、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湖北省特种行业审批表》及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名册和身份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5、固定经营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6、场所布局及平面示意图;7、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文件;8、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特种行业审批表》http://61.183.35.10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300万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要求的营业场所;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有商务部门核发的《典当业经营许可证》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表(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6、典当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视频监控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9、消防安全合格证明;10、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特种行业审批表》http://61.183.35.105/
现场申报、网上申报
保安员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受理地点: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办结领证地点: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参加保安员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到指定报名点报名,报名点操作员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对该保安员身份进行核查,并完成人员图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审查通过后,参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在十堰市保安行业协会缴纳75元报名费,领取保安员报名回执。2、考试结束后,十堰市公安局管理员登陆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核查保安员身份及考试结果,如实制作考试合格人员保安员证,并进行发放。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75元(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2011】2333号)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爆破作业单位新增爆破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组织实质性审查、考核、审批、制证;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爆破员作业人员审批表》。
2、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申请人职业健康检查表。
4、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爆破作业人员审批表》
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组织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后上报省厅批准;4、制证、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3、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4、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5、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含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7、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http://61.183.35.10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20万元以上)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1、申请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经省公安机关按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核准后,方能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2、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当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核准。3、经核准可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单位,在承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项目时,应经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项目所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证后,方可进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维修。4、省外单位要求在我省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维修的,由省公安关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准。5、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受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需提交如下材料:&
1、施工申请报告;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3、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金融机构因变更营业场所、设立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不需附银监部门批准文件);
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
5、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7、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8、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说明;
9、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10、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工程正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
3、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
4、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经批准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2)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5)营业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平面分布图,网络拓扑图、& IP对照表、监控分布图;&&&&&&&&&&&&&&&&&&&&&&&&&&&(6)消防安全合格证明;&&&&&&&&&&&&&&&&&&&&&&&&&&(7)公安机关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明;&&&&&&&&&&&&&&(8)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表》()
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准印证许可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报告(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2、申请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企业代码证(或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准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的式样、数量、用途说明;&&&&&&&&&&&&&&&&&&&&&&&&&&&&&&&&&&&&&&&&& 4、印刷重大活动工作证、票证必须提供《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明》或公安机关治安、消防安全及数量、内容审批意见
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2、受理;3、审查及现场勘验;&&&&&&&&&&&&&&&&&&&&&&&& 4、决定;5、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报告(由建设工程责任单位提交申请);2、建设工程合法性文件;3、施工单位的资质;4、施工方案(对施工工期、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等方面予以说明)、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及组织预案((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预案需先期提交交管局审查);5、道路施工的路段、区域地形图;6、施工单位与施工路段所属公安交警大队签订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7、在相应的主流媒体(地市级报纸、电视台、电台)上公告(申报期间提交公告小样,准予行政许可后提交发布公告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8、施工区域道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意施工的审批文件。申请道路挖掘施工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下达的工程中标书、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规划部门红线图副本。申请道路占用,用于房屋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红线图副本;9、交警所属大队审核意见;11、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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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2、即办。
申报材料及标准
1、《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边境通行证申请表》(http://61.183.35.105)
机构印章刻制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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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刻制或者增设、更换、补遗印章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2、即办。
申报材料及标准
1、雕刻公章审批表;
2、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单位盖章或法人签字)。
注: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提供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局变更通知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在申请报告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原公章遗失申请补遗须持登报(十堰日报、十堰晚报等市级以上媒体)声明。
《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http://61.183.35.105
省内枪支运输许可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需要运输枪支的单位或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报告(包括运输的路线、方式,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清单);
2、押运人员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配购公务用枪申请表》或《民用枪支配购证》申请表复印件。
运达目的地3日内,将许可证回执交回发证机关
《枪支运输审批表》(http://61.183.35.105/)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持枪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政审考核材料;2、民用枪支配购证复印件;3、《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
《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
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0719—8875616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719—811687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四、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承办--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
0719—8875616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719—811687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聚焦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0719—8875616
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
0719—811687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使用或开业前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焦场所。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焦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设施分布图、平面布局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9消防安全提示方案及资料;10、 其它相关材料。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0719—8209728、8877771
东风大道36号,及各车管便民服务站
机动车所有人
1、包括代理人身份证明在内的相关资料、凭证需原件;2、车辆需驶到登记地点现场查验。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查验车辆→受理审核→发证发牌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20元& [鄂价费(2005)4号]
非免检机动车需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0719—8209728、8877771
东风大道36号、城区各交警大队、车管所各便民服务站、东汽公司交付中心
机动车所有人
包括代理人员身份证明在内的相关资料凭证需原件,所登记车辆需到登记地现场进行车辆查验。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发放号牌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属于未销售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元/张& [鄂价费(2005)4号]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0719—8209728、8877771
市安龙机动车检测站、市奥龙机动车检测站
机动车所有人
1、车辆安全检测合格;2、购买交强险、车船税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核发标志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初次申领驾驶证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0719—8209728、8877771
车管所茅箭考场、花果考场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全部科目考试合格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申请→科目一考试→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宣誓发证
申报材料及标准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10元/证(鄂价费[2005]4号)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0719—8209728、8877771
各大队车管所服务大厅
机动车驾驶人
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学习和教育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出具审给证明
申报材料及标准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机动车抵押登记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0719—8209728、8877771
东风大道36号,及各车管便民服务站
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抵押权人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依法签订合同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签注发放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70元/辆次(发改价格[)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十堰市常住人员
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支队审核-省厅审批-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以上(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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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护照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十堰市常住居民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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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报或网上申报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办理时限
签证7个工作日,居留 许可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签证7个工作日,居留 许可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的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十堰市常住人员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代办的,还需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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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报或网上申报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地市受理→省厅复核→公安部审批
申报材料及标准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中请表》3份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3、交验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交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须交验经台湾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须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须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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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的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十堰市常住人员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及标准
1、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粘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登记备案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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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报或网上申报
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一) &加入中国国籍:从未取得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地市受理→省厅复核→公安部审批
申报材料及标准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十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天街222号
十堰市常住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港澳定居
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办理时限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在受理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承诺办理时限
地市受理→省厅复核→公安部审批
申报材料及标准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三)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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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收费标准公示栏
(附表一)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因私普通护照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一次有效签注
二次有效签注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大 陆居 民往 来台 湾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签注、加注、延期
出 入境 通行 证
一次出境或一次入境有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一次出入境有效
多次出入境有效
台 湾居 民来 往大 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来往大陆签注(一次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来往大陆签注(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
居留签注(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
台湾同胞定居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华侨回国定居证
外 国人 签证
外国人签证(非对等国家)
详见附表(二)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外国人签证(对等国家)
详见附表(三)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公传发[号)
外 国人 永久 居留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换发(有效期满或内容变更)
丢失补发或损坏换发
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
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增加偕行人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减少偕行人
200元/人次
居留许可变更
外国人出入境证
公安部(公通字[1996]89号)
外国人旅行证
定居确认表
国籍申请手续费
加入中国国籍证书
退出中国国籍证书
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一览表(单位:人民币)
(附表二)
半年多次签证
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
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一览表(单位:人民币)
(附表三)
半年多次签证
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
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埃塞俄比亚
刚果(金)
 |  | | | 湖北省公安厅主管 十堰市公安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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