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4678447@qq.com请问见义勇为奖励办法有没有奖励,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人没有受伤就没有奖励

溺亡少年申请见义勇为遭拒 家属被指付钱给证人_社会新闻_新闻资讯_千华网
溺亡少年申请见义勇为遭拒 家属被指付钱给证人
黄利强拿着儿子黄磊的身份证
溺亡少年家属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追踪
时间接近上午九点,黄利强和妻子跟随代理人进入法庭,显得有些心事重重,但似乎又多了一份期待。一个月后,将是他们的儿子黄磊去世3周年祭日。2013年夏天,广安市广安区17岁少年黄磊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未果,随后将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政府告上法院(成都商报曾报道)。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少年是否是“救人溺水身亡”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上,黄家向法庭出示了新证据,称有2位当天最早到场的村民从唯一目击者和生还者柏某某口中听到,黄磊系救人溺亡。不过,被告方代理人提出质疑,称同样是这两位村民,事后接受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的调查时,表示并没听到柏某某说这些话,而且,原告方为了取证还给3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每人300元报酬。昨日的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不过,法院未当庭宣判。
溺水身亡还是救人溺亡?
同一证人说出两种“真相”
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到同学柏某某家帮忙收割水稻。当天下午6时许,黄利强便接到“儿子出事了”的电话。
与黄磊一同溺亡的,还有柏某某的表弟刘福万。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柏家给黄家补偿了1万元。作为当天唯一生还者柏某某,最先接受派出所问讯笔录时,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但几个月后,柏却又改口,在QQ空间写下日志,称黄磊当天是因救落水的表弟而溺水身亡,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之后,黄家开始为儿子的“见义勇为”称号四处奔走,但在同一证人口中的两个“真相”面前,相关部门作出了“不予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答复意见书。之后,黄家将广安区人民政府以及广安区综治办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此答复意见书,并请求重新作出“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意见。
少年是否救人被淹?再现“两种说法”
在7月4日的庭审上,黄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诸多证明黄磊系救人溺亡的证据,包括此前向媒体公布的柏某某QQ空间日志截图,柏某某在日志中写道:“我的表弟刘福万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地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不过,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持怀疑态度,指出柏某某写日志是在黄家人“多次打电话,让柏某某很烦”的情况下才写的。
此外,黄家还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黄利强与几位当天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村民的谈话录音文字记录。这些文字记录是黄磊去世一个多月后,黄利强重返事发现场找到村民们问到的说法。其中两位村民的“说法”显示:当天柏某某曾向他们提到过,是其表弟刘福万先落水,黄磊去救被淹。另一位参与尸体打捞的黄姓村民称,当地广安区石笋镇政府人员当天也曾赶到现场对柏某某进行问询,柏某某的说法也是“小的孩子(刘福万)先掉下去”。不过,黄家代理人何定全事后曾找当地镇政府要求查看笔录,但被告知该笔录已经遗失。镇政府给出的解释是“在年终清理资料时将此材料不慎丢失”。
对于黄家提出的新证言,被告方广安区综治办代理人刘斌称,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也对上述几位村民进行了询问,但对方的说法却是:当天并没有听到柏某某说“黄磊是去救人被淹”。
被告方:原告方曾给三作证村民每人300元
庭审上,被告方代理人刘斌还表示,关于原告方提交给法庭的村民证言,并不符合规定。
刘斌称,根据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的走访调查得知,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当天实地调查取证时,曾找到3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在未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称为了给死者(黄磊)的父母办养老金,希望对方能证明黄磊的溺亡经过,“当时是一份他们(原告方)写好了的文字,让他们(村民)签字盖手印,至于写的内容,他们也记不清楚了。”刘斌称,事后,原告方还给了3名打捞人员每人300元报酬。
不过,原告代理人何定全解释,当天取证时确实给了几位村民一定的报酬,但原因是因为取证耽误了几位村民的时间,而给报酬也是在取证完毕之后,并不违规违法。至于“取证谎称为黄磊父母办养老金的说法,那是被告方编造的”。
“他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标准”
庭审上,刘斌表示,黄磊当天即使是救人溺亡,其行为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刘斌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及《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柏某某、黄磊已17岁,相约去同学家玩耍,12岁的刘福万要求跟随,柏、黄二人没有拒绝。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出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17岁的大孩子带一个小孩子的情况,在刘福万提出去水边玩耍时,柏、黄二人也没有反对,这些要素,在法律上构成在先性行为。当12岁的刘福万在水边遇险,在柏、黄二人存在在先性行为的前提下,对刘福万有救助义务。“柏、黄二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带刘福万同行这一在先行为客观存在,他们对刘福万都有照顾看管救助的义务,无论这一义务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道义的,他们都有救人的特定义务。”
被告方还表示,当初广安区公安分局提交给区综治办的《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这只是给广安区综治办的一个建议,综治办会根据所有材料做一个综合判断分析后,形成一个建议后再报送区政府,是否评定为见义勇为最终由区政府做决定,广安区公安分局的“材料”只是一个建议,并非最后结论,这并不代表黄磊的行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数年奔走 只为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
黄利强是乡村医生,曾德莲在家务农,原本幸福和谐的三口之家,因儿子黄磊之死,打破了一切。
昨日庭审结束,黄利强心里并未觉得轻松。数年奔走,他仍心存疑惑,为何诸多证据证实儿子是救人溺亡,但就是不能申报为见义勇为呢?“他是家里的独子,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名誉。”黄利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并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
声明:本网部分文章转自互联网,如涉及第三方合法权利,请告知本网处理。
责任编辑:转载四川新闻网达州6月30日讯(记者 余开洋)“感谢您为人民群众做出的贡献!”近日,人民政府综治办的工作人员将“达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证书及2万元奖金送到家住渠县清溪镇绿沼村的侯家述手中,表彰这位71岁的“救火英雄”。与此同时,救火受伤致残的通川区罗江镇天池村村民彭仁芬、勇救落水儿童英勇负伤的万源市长坝镇长坝社区居民张廷强、救火救人受伤的达川区江阳乡箭滩村村民李家凤等3人也被达州市政府授予“达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对见义勇为致残的彭仁芬、侯家述分别奖励现金20000元,对见义勇为受伤的张廷强、李家凤分别奖励现金10000元。突发大火 两老人奋不顾身救火近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了渠县清溪镇绿沼村侯家述家中,听她讲述了救火的过程。据侯家述介绍,日下午13时许,她正在在家中做饭,突然听到外面有异常声响,出门看时发现对面山坡上鳅田(小地名)方向发生了大火,浓烟滚滚,火光冲天。由于干燥,地上枯草落叶较多,火越烧越大,火苗迅速蹿上多棵树梢。“遭了,着火了!”侯家述向老伴郭星光吼道。两位老人赶紧留下手中的事情,拿着工具奔赴了火灾现场,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火势基本得到了控制。此时的郭星光发现火场看不到侯家述的身影,以为她已经回去了。回到家里,郭星光并没有发现侯家述,喊了几声也无人应答。“老太婆——老太婆——侯家述——侯家述……”郭星光急忙奔向火场寻找。这时的侯家述早已因体力不支晕倒在火场一旁的田坎上,手里还紧紧地抓着盆子。“脸都熏黑了,屁股上也烧得面目全非,大腿已经红肿,并起了很大的几个泡。我就想,这下可完了……”郭星光无法形容当时的心情。随后,侯家述被送到了渠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治,确诊为臀部及双下肢23%Ⅱ度烧伤。在谈到老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时,当地村民李文明表示,值得敬佩和学习,这么大年龄还去扑火。绿沼村村支书魏立强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如果当时她不去,下面十几户房子全部烧完了不说,可能集体林也要烧一大片。后果不堪设想,经济损失更无法估量。”“只要人活起的,那些都无所谓。”提起自己因为救火受伤,侯家述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如果下次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自己还是会毫不犹豫赶上前去。四人荣获“达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据了解,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褒奖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相关规定,达州市政府决定授予侯家述同志为“达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与此同时,经过认真评选、核实,救火受伤致残的通川区罗江镇天池村村民彭仁芬、勇救落水儿童英勇负伤的万源市长坝镇长坝社区居民张廷强、救火救人受伤的达川区江阳乡箭滩村村民李家凤等3人也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一点资讯正在帮你跳转到原文什么是对见义勇为人的评价?
霸王TA0122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有所争论,但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主张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还有更高的要求.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排除了见义勇为者涉入他人事务的不合法性,肯定了其行为合法性.其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基于无因管理关系,本人(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⑦《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进一步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着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现实中见义勇为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我国已有这样的司法实践.发生在浙江上虞市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第一审判决认为“见义勇为者(蔡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且其有为受益人(杨某)谋利的意图,因此受益人应当承担8.5万元的责任”.⑧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我国现有的民事规定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且对于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有着极大的意义.另外,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整个见义勇为立法的一个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很难较好的保护.单纯依靠民法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进行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尤为重要和迫切.(三)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思考与评价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危险,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血英雄”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言利为小人所为,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传统观念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利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鉴于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⑨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⑩社会的利益要求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问题也还是有的.其一、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其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以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这一点,韩国的作法可以借鉴.韩国相继在年颁布了“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助法”、“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这样过于狭窄,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扫描下载二维码四川少年溺亡家属申见义勇为被拒 疑给证人报酬_凤凰公益
四川少年溺亡家属申见义勇为被拒 疑给证人报酬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时间接近上午九点,黄利强和妻子跟随代理人进入法庭,显得有些心事重重,但似乎又多了一份期待。一个月后,将是他们的儿子黄磊去世3周年祭日。2013年夏天,广安市广安区17岁少年黄磊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未果,随后将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政府告上法院(成都商报曾报道)。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少年是否是“救人溺水身亡”展开激烈辩论。
黄利强拿着儿子黄磊的身份证时间接近上午九点,黄利强和妻子跟随代理人进入法庭,显得有些心事重重,但似乎又多了一份期待。一个月后,将是他们的儿子黄磊去世3周年祭日。2013年夏天,广安市广安区17岁少年黄磊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未果,随后将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政府告上法院(成都商报曾报道)。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少年是否是&救人溺水身亡&展开激烈辩论。法庭上,黄家向法庭出示了新证据,称有2位当天最早到场的村民从唯一目击者和生还者柏某某口中听到,黄磊系救人溺亡。不过,被告方代理人提出质疑,称同样是这两位村民,事后接受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的调查时,表示并没听到柏某某说这些话,而且,原告方为了取证还给3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每人300元报酬。昨日的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不过,法院未当庭宣判。事件/回顾溺水身亡还是救人溺亡?同一证人说出两种&真相&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到同学柏某某家帮忙收割水稻。当天下午6时许,黄利强便接到&儿子出事了&的电话。与黄磊一同溺亡的,还有柏某某的表弟刘福万。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柏家给黄家补偿了1万元。作为当天唯一生还者柏某某,最先接受派出所问讯笔录时,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但几个月后,柏却又改口,在空间写下日志,称黄磊当天是因救落水的表弟而溺水身亡,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后,黄家开始为儿子的&见义勇为&称号四处奔走,但在同一证人口中的两个&真相&面前,相关部门作出了&不予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答复意见书。之后,黄家将广安区人民政府以及广安区综治办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此答复意见书,并请求重新作出&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意见。新证据少年是否救人被淹?再现&两种说法&在7月4日的庭审上,黄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诸多证明黄磊系救人溺亡的证据,包括此前向媒体公布的柏某某QQ空间日志截图,柏某某在日志中写道:&我的表弟刘福万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地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不过,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持怀疑态度,指出柏某某写日志是在黄家人&多次打电话,让柏某某很烦&的情况下才写的。此外,黄家还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黄利强与几位当天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村民的谈话录音文字记录。这些文字记录是黄磊去世一个多月后,黄利强重返事发现场找到村民们问到的说法。其中两位村民的&说法&显示:当天柏某某曾向他们提到过,是其表弟刘福万先落水,黄磊去救被淹。另一位参与尸体打捞的黄姓村民称,当地广安区石笋镇政府人员当天也曾赶到现场对柏某某进行问询,柏某某的说法也是&小的孩子(刘福万)先掉下去&。不过,黄家代理人何定全事后曾找当地镇政府要求查看笔录,但被告知该笔录已经遗失。镇政府给出的解释是&在年终清理资料时将此材料不慎丢失&。对于黄家提出的新证言,被告方广安区综治办代理人刘斌称,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也对上述几位村民进行了询问,但对方的说法却是:当天并没有听到柏某某说&黄磊是去救人被淹&。新情况被告方:原告方曾给三作证村民每人300元庭审上,被告方代理人刘斌还表示,关于原告方提交给法庭的村民证言,并不符合规定。刘斌称,根据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的走访调查得知,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当天实地调查取证时,曾找到3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在未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称为了给死者(黄磊)的父母办养老金,希望对方能证明黄磊的溺亡经过,&当时是一份他们(原告方)写好了的文字,让他们(村民)签字盖手印,至于写的内容,他们也记不清楚了。&刘斌称,事后,原告方还给了3名打捞人员每人300元报酬。不过,原告代理人何定全解释,当天取证时确实给了几位村民一定的报酬,但原因是因为取证耽误了几位村民的时间,而给报酬也是在取证完毕之后,并不违规违法。至于&取证谎称为黄磊父母办养老金的说法,那是被告方编造的&。被告方&他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标准&庭审上,刘斌表示,黄磊当天即使是救人溺亡,其行为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刘斌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及《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柏某某、黄磊已17岁,相约去同学家玩耍,12岁的刘福万要求跟随,柏、黄二人没有拒绝。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出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17岁的大孩子带一个小孩子的情况,在刘福万提出去水边玩耍时,柏、黄二人也没有反对,这些要素,在法律上构成在先性行为。当12岁的刘福万在水边遇险,在柏、黄二人存在在先性行为的前提下,对刘福万有救助义务。&柏、黄二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带刘福万同行这一在先行为客观存在,他们对刘福万都有照顾看管救助的义务,无论这一义务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道义的,他们都有救人的特定义务。&被告方还表示,当初广安区公安分局提交给区综治办的《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这只是给广安区综治办的一个建议,综治办会根据所有材料做一个综合判断分析后,形成一个建议后再报送区政府,是否评定为见义勇为最终由区政府做决定,广安区公安分局的&材料&只是一个建议,并非最后结论,这并不代表黄磊的行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少年父亲数年奔走只为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黄利强是乡村医生,曾德莲在家务农,原本幸福和谐的三口之家,因儿子黄磊之死,打破了一切。昨日庭审结束,黄利强心里并未觉得轻松。数年奔走,他仍心存疑惑,为何诸多证据证实儿子是救人溺亡,但就是不能申报为见义勇为呢?&他是家里的独子,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名誉。&黄利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并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
[责任编辑:廉竞炜 PP003]
责任编辑:廉竞炜 PP003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公益官方微信
播放数:988525
播放数:648852
播放数:1130695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上传于||暂无简介
大小:6.51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安见义勇为获奖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