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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合康源石家庄分公司违背承诺骗取钱财人也失踪  
注:2011年4月份和合康源石家庄分公司被石家庄市某电视台连续曝光三天,内容为石家庄传销组织,而后托人找关系送礼,便没继续播,但是受害人加起来一百多万的损失永远也没能挽回。。。。。。  
本人于2011年3月初通过朋友了解了北京和合康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领导人王秀华(石家庄人:裕华区槐中路169号北方设计院宿舍楼11号楼3单元201室,坐骑为银灰色海马323,车牌号为冀A1D591)跟高峰(据说是南京人),参加了这个公司(地址在裕华东路河北省军区南院迎宾楼三楼303室)在省军区会议室召开的招商会,高峰介绍了公司的运营模式,就是北京和合康源总公司的万店连锁计划吸引了我,首先需要购买和合康源公司18880元的产品,才有资格开旗舰店,选址跟销售是由成功机构(奥克维公司经理)来做,我们只需投资即可,0风险。销售的是广州奥科维的多功能高电位治疗仪,三个月回本,如果收不回成本,就由和合康源石家庄分公司或者成功机构收回旗舰店,投资的钱款全额退回给我们投资人,另外在店里销售和合康源的各种产品,还有日用品,比如:超市的某款食用油标价是100元,在这个系统跟厂家谈下来的价格是60元,另外还有13%的店补等等,还承诺开店就送德国汽车,以这种夸大事实、无中生有的手段来骗取我们血汗钱(我们都有大会录音作为证据)。  首先开店要以原价购买和合康源的产品,总计18880元,然后就是选地址,我的店铺选在了石家庄市的某小区(由成功机构指导选址的),选好地址再向成功机构的许成龙汇款19800元购买5台仪器用来为老年人免费做体验。另外我还提供了两名员工,三个月下来我的投资总额是92544元(至今分文未退),售出高电位治疗仪一台,利润3000元(至今未给我),当时他们承诺的收回店铺退给投资人的投资现在变成了泡影,跟我一样遭遇的还有另外4个店铺,分别投资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有的受害者被骗投资6万元即可拿到市级代理的资格等等。  至今和合康源石家庄分公司的王秀华不接电话,不出面解决,高峰一直在外地,我打通过高峰的电话,得到的回应是:想退钱给你是不可能的,像你这种人我见多了,以后别给我打电话了。顿时我犹如晴天霹雳,用这种卑鄙的手段来骗取我们投资,最后不负责任的集体消失,我们曾联系过北京和合康源的副董事长卓总,卓总的回复是只能催促高峰跟王秀华解决此事,然而后来电话也不接,现在我们的事情至今未解决,希望通过网络的力量人肉王秀华跟高峰这两个社会败类。同时提醒各位朋友千万别被他们骗,高峰在南京有办公室,经常开招商会骗钱,大家引以为戒。  骗子王秀华电话:
  骗子王秀华老公王建忠电话:(纯粹的被高峰养的绿帽子王八,内情你懂得,有人证)  骗子高峰电话:  pian了一辈子的黄伟(人称黄妈妈)自称是电视台的舞台策划、某某顾问等等,70多岁,pian人的伎俩无人能敌,让人甘拜下风,此人电话:  奥克维电位治疗仪许成龙(跟高峰他们穿一条裤子)电话:  不知道是忠是奸的北京和合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副总卓永皓的电话:  受害人一览表(不完全统计):  张某:92000万左右  卢某:130000万左右  安某:18000万元左右  秦某:140000元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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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学我吧,三口一瓶,吃了喝了是赚地。
  我好开心
  楼主所说的这个和合康源是不是冒牌货啊?据我所知,北京和合康源不是你说的那样哦,北京和合康源卖的是保健品啊,我妈都买他们的产品把糖尿病治好了啊,和合的产品确实很好,不愧是军工产品。
  楼主别胡说八道好不好???你干的绝对是冒牌的和合康源,如果和合康源是你说的那样,人家每年的正月15开年会,能在北京中南海的钓鱼台国宾馆举行吗?  和合康源钓鱼台国宾馆的官方视频/v_show/id_XNTM5NDkzMTMy.html
  楼主又来胡扯了!真正的和合康源会像你这样吗?人家和合康源是军工产品,以前是部队上的,不是个人开的小公司,怎么可能会有你这样的情况????我妈多年的糖尿病经常去医院打胰岛素,后来吃和合康源的产品就治疗好了,  楼主纯粹是胡扯,你是小孩吗?架设你是卖衣服的,我到你这里买了一套衣服,我穿了几个月后不喜欢穿了,你说我找你退钱,你退不?  我看楼主脑袋有毛病,没事别乱咬人好不?本来一个非常好的东西,被你乱咬!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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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仁县感情问题一直困扰我  
  控诉泊头市公安局、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                  日,张凤江夫妇持械殴打李洪松(四级肢体残疾)一家五口(一个残疾人,一个老人,一个孕妇,一个孩子),事情已经过去了八个多月了,但是这件事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泊头市公安局到法医鉴定机构,无一不在拖延事情的进展,企图掩盖张凤江、房春清的殴打行为。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同于封建时代人治的社会,现在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控诉泊头市公安局交河派出所及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种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以求事情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未尽法医鉴定之职责,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存在多处让人怀疑的行为:  1、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法医李金香何静对李洪松的伤情进行鉴定。李金香、何静作为专业法医,对各种伤情必然了然于胸,本案李洪松的伤情对于一名从医多年的法医应当是第一眼就能看出大概的,但十多天之后,法医李金香以“伤情复杂为由”,终止了司法鉴定(附录音一份),这未免不让人怀疑缘何终止?是否有人故意而为之?  2、伤情鉴定时间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日李洪松去做鉴定,后法医李金香在鉴定进行十多天后以“伤情复杂为由”,终止了司法鉴定,并让李洪松的姐姐李洪敏签署了说明(当时法医何静也在场),日期为日,现泊头市公安局已不出示此说明,同时,法医鉴定中心的留存记录上已经改为7月14日,而且改动痕迹非常明显(附留存记录复印件一份)。依照法律规定,李洪松7月4日去做鉴定,泊头市公安局最迟应当在7月11日做出鉴定意见,但不管14日还是17日决定终止司法鉴定,已超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的时间。  3、作为一名专业法医,必定知道伤口长度对应的伤情等级,法医对李洪松的伤口测量进行过多次测量,但一直以“等两天再说”、“等拆线再说”等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告知李洪松伤口的长度,企图蒙混过关,拖延了事,掩盖张凤江、房春清的殴打行为。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泊头市法医鉴定中心很明显的就是在拖延时间。对于刑事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伤情是对当时所发生状态的反映,而时间拖的越久,随着伤口慢慢愈合,它所能反映的真实性也就越低,那么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也不能全面反映当时的状况。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对张凤江、房春清的定罪和量刑,换句话说,十多天以后鉴定,因为伤口毕竟有些愈合,而此时做鉴定不构成轻伤,则无法定张凤江、房春波的刑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为一个与李洪松本就毫无瓜葛的单位,为何百般拖延?让人难免不怀疑是有人在背后指使。李洪松家属多次要求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做出解释,并上报至沧州市公安局,在沧州市公安局要求泊头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却早已是黔驴技穷,不知如何解释。  二、询问笔录多处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且张凤刚、李成永办案人员询问时作了伪证。  1、事发当天,李洪松被送往急诊室,泊头市公安局派房永建、房国庆二人去急诊室做讯问笔录(同在急诊室的人可作证证明是房永建、房国庆二人去作的笔录)。笔录记录完毕,李洪松签字时,讯问人处为空白栏,后空白处填上的却是魏学兵、褚金鹏二人的名字,且字迹明显不一,而此二人当天并未去医院(有出警记录仪可以作证)。请问这该如何解释?换掉房永建、房国庆二人的名字究竟是要掩饰什么?  2、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应单独讯问,而泊头市公安局在对张凤江、房春清讯问时,并未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单个原则”,对张凤江、房春清二人一起讯问,二人一起看笔录签字,泊头市公安局的做法属于程序性错误,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程序性错误的证据补正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泊头市公安局偏偏用这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的笔录作为证据使用。  3、张凤刚、李成永在日公安机关讯问时作了伪证。二人声称当天看见杜迎春打了张凤江的胳膊,但实际情况确是,在事发当天,二人根本未到过现场,何来“看见”一说?二人所说又怎可记录在案,作为证据使用?  除此之外,事发当天,张凤江的妻子房春清也有参与,房春清属于同案犯,但泊头市公安局却未将房春清移送审查起诉,泊头市公安局为何这样做?这是否属于包庇行为?难道就要将此漏网之鱼永远逍遥法外吗?  三、在事发当天,泊头市公安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案卷全部移送至检察院等多处可指责之处。  1、李洪松一家五口被打后,泊头市公安局未将李洪松被打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在日被打事件中,李洪松受伤最为严重,泊头市公安局在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时却偏偏没有移送李洪松的案卷材料,泊头市公安局的做法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袒护张凤江、房春清,企图包庇二人所犯下的罪行。  2、泊头市公安局在本案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从头至尾都在包庇、袒护张凤江、房春清。张凤江、房春清当日用农具殴打李洪松一家五口,泊头市公安局出警后,只是对现场情况作了简单记录,对于本案涉及的物证农具并未采取证据保护措施,涉案农具至今仍由被害人李洪松保存。泊头市公安局为何不取证?为何只是简单了解情况便草草了事?  3、事发当天,泊头市公安局在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后,未当场拘留张凤江、房春清。直至日才对张凤江刑事拘留,更让人愤懑的是,三天后便将人释放,泊头市公安局王海涛说释放原因是“李洪松家人不配合案件调查”(附录音为证)。堂堂公安局长将家属不配合调查作为释放原因,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未免显得太过荒诞与可笑?  李洪松一家遭受张凤江、房春清身体上的伤害,身上的伤俨然已形成,现在只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公安局的人一再给对方撑起保护伞,使公平根本无处可言,李洪松及其家人始终相信,正义虽然有时会迟来,但正义终有到来的一天。所以现在特写此控告信,使公平可以重现,还李洪松及其家人一个公道。  从案发至今已经8个多月了,由于公安局的种种不作为,李洪松一家为此案件四处奔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泊头市公安局承担。  本案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建伟律师代理。  联系电话:  控告人:李洪松
  控诉泊头市公安局、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                  日,张凤江夫妇持械殴打李洪松(四级肢体残疾)一家五口(一个残疾人,一个老人,一个孕妇,一个孩子),事情已经过去了八个多月了,但是这件事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泊头市公安局到法医鉴定机构,无一不在拖延事情的进展,企图掩盖张凤江、房春清的殴打行为。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同于封建时代人治的社会,现在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控诉泊头市公安局交河派出所及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种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以求事情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未尽法医鉴定之职责,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存在多处让人怀疑的行为:  1、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法医李金香何静对李洪松的伤情进行鉴定。李金香、何静作为专业法医,对各种伤情必然了然于胸,本案李洪松的伤情对于一名从医多年的法医应当是第一眼就能看出大概的,但十多天之后,法医李金香以“伤情复杂为由”,终止了司法鉴定(附录音一份),这未免不让人怀疑缘何终止?是否有人故意而为之?  2、伤情鉴定时间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日李洪松去做鉴定,后法医李金香在鉴定进行十多天后以“伤情复杂为由”,终止了司法鉴定,并让李洪松的姐姐李洪敏签署了说明(当时法医何静也在场),日期为日,现泊头市公安局已不出示此说明,同时,法医鉴定中心的留存记录上已经改为7月14日,而且改动痕迹非常明显(附留存记录复印件一份)。依照法律规定,李洪松7月4日去做鉴定,泊头市公安局最迟应当在7月11日做出鉴定意见,但不管14日还是17日决定终止司法鉴定,已超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的时间。  3、作为一名专业法医,必定知道伤口长度对应的伤情等级,法医对李洪松的伤口测量进行过多次测量,但一直以“等两天再说”、“等拆线再说”等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告知李洪松伤口的长度,企图蒙混过关,拖延了事,掩盖张凤江、房春清的殴打行为。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泊头市法医鉴定中心很明显的就是在拖延时间。对于刑事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伤情是对当时所发生状态的反映,而时间拖的越久,随着伤口慢慢愈合,它所能反映的真实性也就越低,那么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也不能全面反映当时的状况。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对张凤江、房春清的定罪和量刑,换句话说,十多天以后鉴定,因为伤口毕竟有些愈合,而此时做鉴定不构成轻伤,则无法定张凤江、房春波的刑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为一个与李洪松本就毫无瓜葛的单位,为何百般拖延?让人难免不怀疑是有人在背后指使。李洪松家属多次要求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做出解释,并上报至沧州市公安局,在沧州市公安局要求泊头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却早已是黔驴技穷,不知如何解释。  二、询问笔录多处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且张凤刚、李成永办案人员询问时作了伪证。  1、事发当天,李洪松被送往急诊室,泊头市公安局派房永建、房国庆二人去急诊室做讯问笔录(同在急诊室的人可作证证明是房永建、房国庆二人去作的笔录)。笔录记录完毕,李洪松签字时,讯问人处为空白栏,后空白处填上的却是魏学兵、褚金鹏二人的名字,且字迹明显不一,而此二人当天并未去医院(有出警记录仪可以作证)。请问这该如何解释?换掉房永建、房国庆二人的名字究竟是要掩饰什么?  2、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应单独讯问,而泊头市公安局在对张凤江、房春清讯问时,并未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单个原则”,对张凤江、房春清二人一起讯问,二人一起看笔录签字,泊头市公安局的做法属于程序性错误,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程序性错误的证据补正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泊头市公安局偏偏用这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的笔录作为证据使用。  3、张凤刚、李成永在日公安机关讯问时作了伪证。二人声称当天看见杜迎春打了张凤江的胳膊,但实际情况确是,在事发当天,二人根本未到过现场,何来“看见”一说?二人所说又怎可记录在案,作为证据使用?  除此之外,事发当天,张凤江的妻子房春清也有参与,房春清属于同案犯,但泊头市公安局却未将房春清移送审查起诉,泊头市公安局为何这样做?这是否属于包庇行为?难道就要将此漏网之鱼永远逍遥法外吗?  三、在事发当天,泊头市公安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案卷全部移送至检察院等多处可指责之处。  1、李洪松一家五口被打后,泊头市公安局未将李洪松被打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在日被打事件中,李洪松受伤最为严重,泊头市公安局在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时却偏偏没有移送李洪松的案卷材料,泊头市公安局的做法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袒护张凤江、房春清,企图包庇二人所犯下的罪行。  2、泊头市公安局在本案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从头至尾都在包庇、袒护张凤江、房春清。张凤江、房春清当日用农具殴打李洪松一家五口,泊头市公安局出警后,只是对现场情况作了简单记录,对于本案涉及的物证农具并未采取证据保护措施,涉案农具至今仍由被害人李洪松保存。泊头市公安局为何不取证?为何只是简单了解情况便草草了事?  3、事发当天,泊头市公安局在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后,未当场拘留张凤江、房春清。直至日才对张凤江刑事拘留,更让人愤懑的是,三天后便将人释放,泊头市公安局王海涛说释放原因是“李洪松家人不配合案件调查”(附录音为证)。堂堂公安局长将家属不配合调查作为释放原因,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未免显得太过荒诞与可笑?  李洪松一家遭受张凤江、房春清身体上的伤害,身上的伤俨然已形成,现在只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公安局的人一再给对方撑起保护伞,使公平根本无处可言,李洪松及其家人始终相信,正义虽然有时会迟来,但正义终有到来的一天。所以现在特写此控告信,使公平可以重现,还李洪松及其家人一个公道。  从案发至今已经8个多月了,由于公安局的种种不作为,李洪松一家为此案件四处奔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泊头市公安局承担。  本案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建伟律师代理。  联系电话:  控告人:李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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