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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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生无悔做律师
本帖最后由 讴歌 于
19:31 编辑
  & && && && && && && && &&&-& && & “严格来说,我其实是一个没有远大志向的人。人在旅途,我只是一个根据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自己目标的人。小学时,我的理想是进入初中重点班;上高中时,只是想顺顺利利考上一所大学;在律所当司法助理时,只是想当一名能够独挡一面的律师;现在,我的理想也只是做一名合格且能为平民百姓仗义维权的专业律师。”
  张四明律师告诉笔者,他是黄石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自修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获学士学位,1998年获专业律师执业证,民革党党员,市君泽律师专职执业律师,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蒲纺医院、碧水云谷房地产开发公司、诚信会计事务所、深圳瑞和风装饰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等单位并相关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 无悔选择&&努力践行& & 谈及律师职业,张四明说: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虽然我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经突破22万人,但是和我国近14亿人口相比,律师仍然属于“稀缺职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加强,律师的社会地位因此不断得到提升,律师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已从“江湖”步入“庙堂”。然而,很多人却戴着有色眼镜看律师,总是会把律师和宝马轿车、豪华别墅和社会名流联系到一起,认为律师是一个体面、崇高的职业,但是,却很少有人了解,作为一名律师的成长之路有多艰辛……& && &1970年10月,张四明出生于蒲圻县(今赤壁市)荆泉镇(现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处)青枫岭村村委会所在地枫树岭的张家。  张父一生勤劳且老实本份如那青枫岭上的青石一样朴实,伟大之处在于生养了一溜五个儿子,四明故名思义可知排行老四。张父目不识丁,因此对儿子们寄予很大的希望,希望儿子们好好读书“跳农门”走仕途,日常生活中因此既不要求他们干农活,也不让他们做家务,放学了就让他们在学校或家中看书学习。十个手指头不可能一样长,最后却只有一个老四如了老人愿进入了重点中学,后来考取了黄石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专业,他就是张四明。 & & 或许是因为“村小”紧邻张家,自小就耳濡目染读书声之故,学生时代的张四明就养成了阅读的习惯,初三时候,他偶然读过著名大律师张思之先生所写的《律师之歌》,被深深打动并从此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开始关注与法律相关的信息,甚至包括高中时所学的自修科目-----应用文写作中的“控告书”。而之后发生的一起事件,居然就给张四民的律师人生有所点缀。1992年5月,正读高三的张四明抽暇回到家中,恰好堂兄跟邻组钟某因山林界限发生冲突被打伤,村委会调解不成表示懒得管。堂兄因此找到四民帮忙,要他代写一纸状诉,张四明按照高中学的应用文“控告书”的格式帮他写了一封控告书。堂兄拿着控告书到县城找律师寻求帮助,律所的律师看完这份控告书后当即表示案子他接了,并表示想和写这份控告书的小兄弟聊聊。忆及此事,张四表明示很遗憾,当时,因为忙于高考最后冲刺,他因此错过了与那位律师“聊聊”的机会。1992年,张四民从车埠高中毕业后,顺利考取黄石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专业。在校三年,张四民刻苦研读并顺利毕业,1995年7月如愿分配到了赤壁市司法局。成了该局辖下第二律师事务所一名的见习律师。  刚参加工作的三年是张四民“特别开心的时光”。无论是诉讼中心思缜密地寻找于己有利的法条、形成完备的逻辑链条、与对方激烈对抗,还是交易性业务中探寻商业谈判要点、分析各方利益诉求,他都能从中找到乐趣。这种好奇心带给他的不仅仅是业务方面的知识积淀和技能提升,他也在有意无意地观察不同地位、背景、诉求的人的各种行为表现中完成了对于“察言观色”这一额外生存能力的基本积累。​&&  工作后的第四年,张四明自考武汉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完成了一名专业律师所应备的“预备役”。1998年取得专业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圈的人都知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有律师证并不代表有业务能力、办案经验和人际关系。张四民说:取得律师证后,他经过了近5年的煎熬、折磨和挣扎,才“脱胎换骨”从一名新(青年)律师成为了有一定业务能力、办案经验和人际关系的律师。  “没案子时,着急;有案子了,上火;办好了,怕对方当事人报复;办砸了,怕委托人埋怨;看见同事没案子,怕对方嫉妒;看见同事有案子,自己又眼红......”。张四明告诉笔者说:取得律师证时,刚好也是律师成为一种自由职业时候,没了编制、没了底薪、没了社保,多年的奋斗让他从此拥有了一份名符其实的“三无人员”职业。而这时,他已近30岁了,年龄上属于“而立之年”, 而事业上才“刚刚起步”。  超越自我&&矢志笃行  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张四明记忆最为深刻的是这样一起案件:2009年9月一个夜晚,新店人马某与洪湖人刘某在抢占西湖一小吃摊位时发生口角并互殴,马的妻哥杨某上前帮忙劝解,推揉中杨某失手将马某推至街角一块石头上摔成重伤。   案件中,张四明被杨某聘为辩护律师,具体案情调查中,张四明得知杨某的父母竟然将赖以生存的小门市部转让后仍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后,他在努力调解的同时,减免了辩护费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费,并要求减免的钱全部用于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任职蒲纺医院常年法律顾问多年,张四明感慨良多:认为律师作为连接患者、医院、法院的一个媒介,最重要的工作不是一味地去偏袒医院方,而是客观地对待每位咨询者和每一起具体案子,在分析医院方过错的有无及大小的同时,适时向各方传达有效信息,确实因医院方过错导致患者受损时,就督促医院主动及时救济赔偿,从而努力达成既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能确保医院良好的形象并医疗环境的良好初衷。实践工作中他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重中之重是鉴定。觉得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由临床医师、法医、司法人士等共同完成,否则会因为某些专业缺失或人员利益而产生一边倒倾向,从而导致事实歪曲,法律失去准则之严重后果。他说:最新、最前沿的医学信息及最科学的医学知识在不断产生,只有资深临床医师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资格,而司法人士的参与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  张四明认为:一名律师不仅只是要办好案件,更要担当起普法的责任和义务。现实生活中,生性憨厚如山一般的张四民虽不善花言巧语,而在日常生活中却喜好交朋结友,是故朋友遍布赤壁市每个行业,朋友圈中张四明甚至有一个颇为让人发笑的绰号“姨娘”, 因为张四明这个人三句话不离本行,常将普法及一些专业术语应用于社交场合。象一位爱唠叨的婆娘一样,时刻不忘免费为朋友提供法律咨询而喋喋不休,“日常工作中,只要不出差,我平均每天要接待五六拨人现场或电话的法律咨询,或许因此习惯成自然。”提及此事,张四明显得很坦然。  在执业过程中,张四明能坚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经过多年的努力,凭借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在业界,张四明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长期以来保持住了法律服务“零投诉”的记录。    润物无声&&追随梦想  “你先把这个材料拿回去,过两天再来完善相关手续。”刚送走一位来访者,张四明的手机又响起来了,“喂,您好!你那个案子,我们争取明天下来作个调查!”。在位于赤壁大道君泽律师事务所旁张四明的工作间,笔者见到张四明时,他一直都在不停地忙着处理手中的事情。& & 稍有空时才不无感慨地对笔者说:“实在不好意思,做我们这行,敬业比专业能力更重要。作为一名律师,我必须得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说穿了,敬业是衡量律师境界的一道杠杆…”。在张四明看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尽心竭力地维护,为维护公平正义,要敢于仗义执言,真正地“站出来”,而“拿大话唬人,说假话骗人,假法律之名行不法之实”,是执业律师之大忌,与律师之精神背道而驰。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张四明一直秉承“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十多年来,他单独承办过刑事、民商事等方面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达数百起,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挽回了一定旳经济损失或化解了矛盾纠纷,曾先后担任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执业至今每年均有数起无罪辩护、缓刑或不起诉的成功案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 要说律师办案,哪个不是全力考虑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可张四明和别人有所不一样,除了这个,他更多的是关心平民百姓的疾苦。一次企业和村民因占地建筑的纠纷中,他帮助那家企业打赢了官司,企业老总大加赞扬,要给他重奖。可他却说,如果不要重奖,可不可以给村民一点补偿呢?张四明的想法感动了这家企业的老总,他当即表示,破例从附近村子里招收近百名固定工人。事后,村支书因此十分感谢张四明说:“你不光顾着自己的委托人,还惦记咱们农民,我们村民真的很感激你。”后来这个村一位在市区开装修公司的老板看张四明办事公道,自此后聘请他做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农民兄弟的困难,牵动着张四明的心,为了给那些身无分文的人解决一些燃眉之急,自掏腰包,简直成了他的家常便饭。有一次一个被告人家属哭着找到张四民,求他帮丈夫上诉。这家人很穷,家里没有任何背景。“我十分同情他的遭遇,不仅没收一分钱,还自己垫钱四处取证为他打上诉审。靠着不懈的努力,中院最后宣告上诉人无罪释放。”案子办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解决了,张四明交下了许多朋友,在业内也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除了法律、除了专业,张四明总以一名平常老百姓的身份积极参与各种有关于民生、教育、法治进步的宣传讨论活动;致力于传播法律文化,凡有关普法宣传活动他一次都没有漏掉过,利用多种平台,张四明多年来总坚持不懈地进行着法律文化传播与普法宣传。  作为一位有着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张四明深知,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项追求社会公正的事业。“经典案例铸就品牌”,张四明表示:在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今天,他愿手执法律,切实尊重与保障人权,为推动社会走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而不断努力。& && &张四明律师法律常识咨询电话
为张律师点赞!
黄河思源 发表于
为张律师点赞!
谢黄主任了
律师以法律说事,遇法官压不敢说事,还是法官说了算 屁都是香的。
有证据的阿 ....谁能对质 叫上我们人民上伪人民法院去。
马鸡跟网 发表于
律师以法律说事,遇法官压不敢说事,还是法官说了算 屁都是香的。
有证据的阿 ....谁能对质 叫上我们人 ...
为推动社会走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而不断努力。
讴歌 发表于
为推动社会走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而不断努力。
体制不改 努力白费。
现在法制社会,律师是热门的
律师还职业啊··
格格 发表于
律师还职业啊··
律师己然职业化很多年了
花好月圆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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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陈云良诉赤壁市人民政府登记纠纷案
【全文】CLI.C.2231353
陈云良诉赤壁市人民政府登记纠纷案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鄂赤壁行重字第00001号
  原告陈云良。
  委托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忠东,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下称赤壁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斌。
  委托代理人刘杰,赤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帮国。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云良与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邵帮国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1)赤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陈云良不服该裁定,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咸行终字第3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云良仍不服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鄂咸宁行申字第19号行政裁定,立案再审,同时作出(2012)鄂咸宁中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1)赤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行终字第3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进行登记调查,经第三人邵帮国申请,对其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周画岭村一组的房屋占用的土地颁发了鄂蒲集建(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邵帮国宅基地申请书、审批表证明国土局依法对邵帮国进行土地登记。
  2、邵帮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邵帮国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
  3、房屋买卖契约、陈望珍的遗嘱,证明邵帮国取得土地的来源。
  4、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邵运新笔录,证明邵帮国取得土地来源。
  6、陈映祥、陈绍堂笔录,证明契约中房屋买卖事实。
  7、王四清调查笔录,证明遗嘱真实性。
  8、陈云良工资明细表,证明陈云良1992年在本市生活。
  9陈云良宅基地申请书、调查表、登记卡,证明陈云良于1992年申请,1994年取得本村组的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证。
  10、周画岭村武广铁路建设拆迁安置方案,陈云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邵帮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周画岭村房屋拆迁安置情况汇总表,陈家湾房屋拆迁主体建筑面积表,武广铁路建设拆迁安置补充意见,证明2009年武广高铁征地对陈云良、邵帮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情况。
  11、范方平、范方志、范振华、汪建国、范长江宅基地调查表、申请书、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证的填写,蒲圻市期间申办的土地证盖有赤壁市印章,只是过去工作上不规范,不是针对当事人的涂改。
  原告诉称,1989年原告经人介绍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汪功乾、陈望珍夫妇居住,约定租金850元,汪功乾夫妇百年之后房屋原样交原告不得损坏。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2009年武广铁路建设将原告的房屋拆迁。而第三人凭持有的鄂蒲集建(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得原告所有的拆迁安置基地及补偿款。原告不服,一直多次向所属村委会、各级人民政府主张权利。故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鄂蒲集建(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判令第三人返还该土地拆迁还建基地及补偿款23660.7元(因该拆迁还建地基已经建造了房屋,请求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相应的建筑成本)。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其诉求应予驳回。1、根据《》的规定,原告应该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而原告一直未将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1989年原告自愿将该房屋转让给汪功乾。因此,原告与该宗土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原告已经登记了一处住宅,根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原告不可能再拥有诉求土地的使用权。3、原告称其于2005年知道第三人办理了诉争土地的使用权证,在两年内并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已经丧失了胜诉权。4、2010年,我市建设赤壁北站时,该土地已被征用,第三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注销,本案诉讼标的已经不存在。
  二、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鄂蒲集建(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1989年,原告陈云良与汪功乾夫妇经过协商立下字据,原告自愿将其位于赤马港周画岭村一组的房屋转让给汪功乾夫妇,售价850元,该房屋当时未在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1992年,赤壁市政府对全市土地进行登记调查,国土部门经汪功乾的申请,经依法审批,将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登记到汪功乾名下。第三人邵帮国的母亲系汪功乾的养女,其落户到该组照顾二老生活。汪功乾立有遗嘱,将该房屋给第三人的父母继承。根据《》有关规定,第三人的土地来源合法,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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