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炉街办民政资金审计科底保审办16年开始吗

信息来源:临潼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临潼区铁炉街办小麦种植面积达1.6万余亩,随着天气转暖,小麦纹枯病、麦蚜虫、红蜘蛛等病虫害将进入发生高峰期,特别是小麦吸浆虫的防治更是迫在眉睫。
为了确保小麦能够丰产丰收,铁炉街办高度重视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本着“为群众,保增收,齐动员,早落实”的原则,及时与区级部门协调,在“五一”期间,区农技站加班安排专人送来防控小麦吸浆虫的药品,可谓雪中送炭。
街办全力展开小麦病虫害防治即“一喷三防”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迅速掀起防治工作高潮。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街办成立了由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张国权任组长的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班子成员包片、街办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地块的责任制,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街办利用广播、宣传车、进村入户发放病虫害防治知识宣传单等方式,切实加大对小麦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过程中,向群众讲解清防治药物及其配方,指导群众科学除虫防病,普及小麦病虫害防治技术,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小麦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三是及时分发药品。组织街办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逐户登记种植面积,由街办农业科汇总后分发相应的防治药品;
四是加强重点监测。突出重点部位防治,组织各村加强对辖区小麦防治工作的监测,对病虫害多发的较严重村组和田块,进行重点防治,做到防止扩散不蔓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川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3〕93号)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建立完善信息核对和入户核查机制
&&& 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逐一入户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不低于30%的新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并组织力量对已保对象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年度核查。同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公示和备案制度
县、乡两级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要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并公布低保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健全落实基层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备案制度,明确备案对象、备案内容和备案方式,强化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管理,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县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备案后的复查工作,不断提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低保资金发放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力争做到城市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的要在本季度首月发放到户。低保存折必须发给低保户本人保管,坚决杜绝村干部代管低保户存折、代领低保金的现象,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要加强责任追究,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5月12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民发〔201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2年12月12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第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 第三十一条&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主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承办
川公网监&蜀ICP备号-1
设计开发: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市政府办电子政务科()&四川好亦同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具体规范如下:
(一)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子女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符合洛民文[号文件规定的困难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符合洛民[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40%定补的老职工;艾滋病感染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以下人员不得在我市申请低保:1、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1年以上的;2、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年以上的(村改居居民除外);3、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二)收入。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或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2、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4、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5、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6、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7、拒绝配合低保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8、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具体家庭收入测算方法见附录。
&&&&(三)财产。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2倍的;2、家庭成员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及营运性车辆的;3、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或者住房面积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2倍的(农村地区可酌情处理);4、高标准装修房屋的;5、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6、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7、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8、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9、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财产状况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10、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消费。低保主要是保障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1、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2、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者高价自主择校的;3、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且没有悔改的;4、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5、家庭连续3个月电费平均支出超过月低保标准25%的;6、通讯费月支出总额超过低保标准的20%的;7、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8、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9、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收入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下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1、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3、因公(工)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贴费、丧葬费;4、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离)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6、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7、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卫生补贴费;8、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具体规范如下: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在我市城市区或同一县(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向经常居住地乡级政府提出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申请人提交基本材料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书、收入证明、基本生活支出证明、直系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等。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1、残疾人提供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2、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及医药费支出证明。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提供人社部门求职登记证明;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4、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5、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并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7、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以上各款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三)调查。乡级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入户调查要达到100%。调查由乡级政府工作人员牵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不得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还可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或者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原始资料要存入低保档案。
(四)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级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要定期轮换,总人数不少于7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由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然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采取无记名的方式现场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布并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乡级政府。对评议中争议较大的,应当重新组织核实。&
(五)审核。乡级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低保审核审批表,由乡级政府主管低保领导签字并加盖乡级政府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不得上报审批。严禁对申请人不入户调查和审核直接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级政府申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决定3日内,通过乡级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拟批准低保的,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内容通过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要全面审查乡级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调查;二是利用市、县(市、区)两级低保信息核对系统,对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低保办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三是对拟批准的低保近亲属全部进行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低保动态管理
&&&&(一)切实做好低保复核工作。各级低保经办机构要经常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乡级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利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和审查,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做出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切实做到&保障标准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1、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2、一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的;3、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4、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或人员变动情况的。
&&&&(二)积极做好低保对象迁移工作。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学生除外),县级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服务宗旨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本县(市、区)内迁移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保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做好交接工作;2、在本市内跨县(市、区)迁移时,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回领取证,出具《低保对象迁移证明》,由其本人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地低保经办机构要在迁出地配合下,对迁移的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继续享受或停发手续。
低保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严把低保认定和审批关,同时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做好低保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衔接配套、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测算办法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进行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进行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全年家庭成员年收入总和&家庭人口。单项收入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以获得的实际数额计算,实物收入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二)不稳定收入以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水平为准。
&&&&(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县(市、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年收入按县(市、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6个月计算;
&&&&(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助)费,或获得其他收入(以下统称一次性收入)的,应在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有多项一次性收入的只能扣除一次),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计算自领取一次性收入之月起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待遇。一次性收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分摊的,则一次性收入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七)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征地补偿款按照第(六)项的规定计入家庭收入;
  (八)因拆迁一次性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其拆迁补偿费,扣除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实际支出后的结余部分,按照第(六)项的规定计入家庭收入;
(九)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的,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要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义务人承担应尽义务。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没有上述法律文书,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十)实物收入应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十一)林业、牧业、渔业、养殖业等收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有据可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二)有承包土地的,土地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收入。
对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过大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折减计算。折算公式为:城镇家庭折算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折算系数。农村家庭折算后收入=家庭年收入&折算系数。折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0.8系数折算的:1、有0-16岁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2、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单亲家庭;3、有1名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慢性病的。
(二)按0.7系数折算的:1、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的;2、有2名以上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病的;3、有2名以上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单亲或主要劳动力患有慢性病的家庭。
(三)按0.6系数折算的:1、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的;2、有2名以上(含)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四)按0.5系数折算的:有2名(含)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残、重病成员的。
&&&&疾病的界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病例及医药费支出凭证。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病人、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病包括: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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