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保税区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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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规定简介
& 12:14:53&来源:水母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得到迅猛发展。自1996年起,我国加工贸易连续多年占据外贸进出口的“半壁江山”,并已涉及到绝大部分产业,成为海关监管的一种主要贸易方式。海关作为加工贸易的监管部门,亲历和见证
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壮大的全过程,直接参与了加工贸易管理改革的实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和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简介
一、加工贸易概况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主要特征: ?两头在外的特征 ?加工增值的特征 ?料件保税的特征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我国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的基本优惠政策:一是保税政策。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进行监管;二是宽松的贸易政策。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除极少数敏感商品外,进口时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口配额和许可证件;三是不作价设备免税免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进口商品外,对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等手续,由海关进行监管。二、商品分类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按进口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一)禁止类:指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二)限制类:指进口料件属于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包括12大类商品:初级形态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涤纶长丝和化学纤维短纤)、棉花、棉纱、棉坯布(含漂白和未漂白两种)、钢材(铁及非合金钢材和不锈钢)、羊毛(包括羊毛和羊毛条)、食糖(原糖、砂糖和绵白糖)、未经化学改性的植物油、天然橡胶(含天然胶乳和烟胶片)、冻鸡等12种商品大类的部分商品税号。(三)允许类: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三、企业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海关将进出口企业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企业包括AA类和A类。不同类别企业享受不同政策: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开展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不缴纳保证金,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相当于进口料件关税和增值税款50%的保证金; C类企业不论允许类或是限制类商品均收取相当于进口料件关税和增值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D类企业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政策及规定:(1)必须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商品;(2)免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免领进口证件(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于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4)监管期限为5年。进口不作价设备须符合的条件: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协议)期限内,其每年的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五、外发加工(168号令修订)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六、料件串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规定:进料加工贸易料件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关于料件串换的规定:一般应专料专用,不得串换。若出口急需,在取得海关许可后可进行料件串换。料件串换的范围限于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料件串换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不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条件。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七、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于转出企业,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对转入企业,视同进口。深加工结转对于结转双方企业来说,降低了进出口成本,提高了外贸效率。八、联网监管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以海关高效监管、企业高效运作为目标,以海关监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一个海关对企业从电子帐册备案、货物进出口通关、海关核查、到企业报核核销实施全程式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与主管部门(如外经贸部门、国检、外管局等)进行计算机联网的监管模式。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优势:(1)电子化快速通关。实现了加工贸易企业无纸化、网络化通关,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等手续,方便快捷,大大缩短了办理海关手续花费的时间,提高了通关效率。(2)简化审批手续。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账册,取消纸制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一次性审批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和经营范围,无需逐笔合同审批,实行分段备案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办理料件、成品及单损耗的备案,不需要频繁变更手册,从而避免为办理各种手续而来回奔波于外经贸局、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3)降低经营成本。以前办理纸质加工贸易合同需要缴纳预录费、报关费等费用,现在只需每月缴纳少量的固定的网络费用即可,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各种手续,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企业的贸易成本。(4)定期分段核销制,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周期通过网络对保税货物进行滚动核销。
第二部分 纸质手册电子化
一、什么叫纸质手册电子化?纸质手册电子化是海关适应当前加工贸易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加工贸易手册为管理对象,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通关、核销等环节采用“电子手册+自动核算”的模式取代现有的纸质手册,并逐步通过与相关部委的联网取消纸质单证作业,最终实现“电子申报、网上备案、无纸通关、无纸报核”的新监管模式。由纸质手册电子化系统开设的手册统称为“电子化手册”。二、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企业。贴近当前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运营实际,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以及方便快捷的网上“大通关”服务,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提高企业竞争力。三、为何要开展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 2007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9860亿美元,同比增加18.5%;1996年以来,青岛关区的加工贸易已连续11年超过进出口总值40%,加工贸易占关区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与加工贸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仍采取20 多年前的纸质手册管理模式,落后于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为适应新形势,针对不同企业的发展需要,海关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从2003年开始推行联网监管模式。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实现信息化管理:一是电子帐册(E帐册),主要是服务于“零库存”的企业;二是企业端联网模式电子化手册,主要是针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型企业;三是预录入公司模式电子化手册,主要是解决其余的广大加工贸易企业的信息化需求。至2007年底,青岛关区在运行的联网监管企业800家,约占青岛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总数的11%,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6000多家,约占青岛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总数的89%。由于采用电子帐册、企业端联网模式电子化手册管理对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要求较高、前期投入费用较大,而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程度相对较低、资金压力大,因此,实行预录入模式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是广大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必然选择。四、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一)取消纸质手册:以电子数据取代目前的纸质《加工贸易手册》,以企业IC卡或I-KEY卡作为系统操作的身份认证 。(二)网上作业:若采用企业端录入方式,企业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数据申报、数据报核大部分通过网络办理,在企业本地即可完成,仅当企业需提交资料、样品或领取相关单证时,才需要到海关业务现场;采用预录入模式,在备案、通关、核销等各环节,企业均无需提交纸面手册。(三)备案资料库管理:改革现有的加工贸易备案模式,通过对加工贸易料件及成品进行预归类,建立企业备案资料库,企业在进行通关手册备案时可直接调用备案资料库数据,以此减少企业在办理电子化通关手册时的审批时间。五、纸质手册电子化模式与现有纸质手册模式相比有什么优点?环节类别 纸质手册电子化模式 现有的纸质手册模式身份认证 通过企业操作员IC卡或I-key卡进行身份认证,安全性强 无身份认证,安全性差备案(变更) 实行联网作业,企业到海关的次数减少 企业到海关的次数较多 备案资料库管理,一次预归类审核 逐本合同进行审核 不核发纸质手册 需核发纸质手册(企业如遗失纸质手册,需移交缉私部门)货物进出口 不需提供纸质手册,采用授权委托申报方式,企业办事效率高 需要使用及保管纸质手册,企业到海关的次数较多,企业办事效率低报核、核销 实行联网作业,企业到海关的次数减少 企业到海关的次数较多 自动核对核算,准确快速 人工核对核算,耗时费力,容易出错 计算机二十四小时电子审核 人工审批,八小时工作数据查询 统一平台,提供相关数据查询及导出功能,方便企业管理 进出口数据分散,管理方式单一,手段滞后六、纸质手册电子化包括哪些基本系统结构?系统结构包括三部分:(一)海关H2000纸质手册电子化管理系统。(二)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三)青岛数据分中心。系统结构图如下:
七、实施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一)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八、纸质手册电子化包括哪些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图如下:
(一)备案资料库备案:企业通过QUICKPASS系统(或预录入公司)申报所有料件、成品的预归类信息,包括货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是否主料等数据。海关审批通过后,向企业返回备案资料库编号。如企业备案资料库的料件、成品需要变更的,可通过QUICKPASS系统的相关功能在网上向海关申报变更数据。说明:备案资料库备案相当于对料件及成品进行预归类,企业在没有与外商签订加工合同以前,可以将本企业以前曾开展加工的料件及成品,或者以后将可能开展加工的料件及成品向海关进行预归类。(二)电子化手册备案 ——企业通过QUICKPASS系统进行通关备案表头、表体的录入及申报(表体录入时调用备案资料库数据,企业只需根据提示填写料件、成品的部分数据以及单损耗数据)。 ——海关审核通过后,向企业返回审核通过信息,审核不通过的,返回退单信息。 ——企业至海关提交相关单证,海关审核通过后,出具银行台帐开设联系单。 ——企业至银行办理台帐手续。 ——企业至海关办理银行台帐开设联系单回执登记手续,海关登记回执后,系统生成电子化手册。(三)通关数据申报企业在QUICKPASS报关申报系统中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现有的“报关单”通关流程。(四)电子化手册报核 ——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完成后,通过QUICKPASS系统的纸质手册电子化子系统的数据报核界面,向海关进行电子化手册的报核。 ——海关审批通过后,向企业返回审核通过信息,审核不通过的,返回退单信息。 ——企业根据提示至海关业务现场提交相关单证。 ——海关审核相关单证通过后,对电子化手册进行结案并出具银行台帐核销联系单。 ——企业至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企业至海关办理台帐核销联系单回执登记手续,完成电子化手册核销全过程。说明: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备案资料库,但可以有多个电子化通关手册;备案资料库可备案商品项数没有限制,即可以无限大;电子化通关手册备案的料件、成品项数均不能超过9999项。
第三部分 海关保税监管及特殊监管区域
一、保税仓库 1.概念介绍: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设立,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的有关规定: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以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件。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年。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3.分类: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存储企业自用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4.可存放货物的种类:保税仓库可以存放暂时进境存储后再复运出境或海关批准暂缓纳税的进口货物,具体分为: ⑴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⑵转口货物; ⑶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⑷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⑸外商暂存货物; ⑹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5.保税仓库存放货物出库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 (一) 运往境外的;(二) 运往境内保税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的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三) 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四)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6.保税仓库的功能:一是可以减少货物到港时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降低贸易成本;二是可以帮助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储存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企业可根据需求随时提取加工装配,保证交货期;三是可以在国际市场供应最有利的情况下大量采购货物存入保税库,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最佳时机将货物复运出境或投入市场。 7、哪些企业可以考虑拓展保税仓库业务专业物流企业;业务量很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为国外客户储存原料或成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例如某些水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利用保税仓库规避进口价格风险)合同执行期特别长的企业等等。二、出口监管仓库 1.概念介绍: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2.出口监管仓库分类: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3.出口监管仓库可存放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5)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4.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有关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三、保税物流中心 1.定义:保税物流中心主要以整合“两仓”功能为基础,打破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分别专门存放进境、出口货物且相互隔离的状态,糅合、集成、拓展“两仓”功能,并根据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赋予若干新功能。 2.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整合并拓展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同时具有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分拨配送、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等功能,并赋予口岸功能,进出境及进出中心均可在保税物流中心报关、转移、提取。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可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其他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跨关区转移和报关提取。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保税物流中心模式:保税物流中心主要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n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按照供应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n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4.保税物流中心可存放的货物:经海关批准,下列货物可存入保税物流中心:(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国外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5.保税物流中心可开展的业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开展以下业务:(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和展示功能的特定海关监管区域。它有利于发挥港口优势,发展转口贸易,开展为加工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等业务,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4大功能。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1990年我国设立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相继在沿海重要口岸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16年来,全国保税区在发展中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综合实力增强,成为我国外资高聚集区和地区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二是保税区的整体功能得到较好地发挥,尤其是贸易、物流、加工功能比较突出。三是在地方经济的发展上保税区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由于九十年代上半期,我国物流业发展水平比较落后,与保税物流有关的核心高增值业务几乎没有起步,而保税区早期建设投入巨大,管委会面临较大发展压力,由于九十年代上半期,相当一部分保税区没有能够对入区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结果大量内贸企业涌入保税区,海关难以对保税区有效监管,走私、骗税活动猖獗一时。1995年,国家取消了保税区进区退税政策,保税区的发展也就更加接近一般的开发区。由于历史原因,保税区内企业种类很多,出口型企业、内销型企业、内贸型企业并存,而且多为面向国内市场的企业。根据现行的财税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产品出区按照料件征税,但入区不退税。随着我国在国际制造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增强,出口加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2000年,又一种保税监管区域——出口加工区经国务院批准开始试点,出口加工区的出现不可避免地替代了部分保税区内的出口加工功能。 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首先开始“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试点。2004年8月,国务院又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宁波、厦门、深圳盐田等七家保税区扩大保税物流园区试点。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集合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并被赋予了更多的物流功能,应该说是区域整合一次积极的尝试。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五)国际中转;(六)检测、维修;(七)商品展示;(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五、出口加工区 1.定义: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除享受与保税区基本相同的政策外,还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即从区外进入区内视同出口,企业可办理出口退税。 2.出口加工区的主要优势:(1)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2)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均免税或保税,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3)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4)海关24小时高效运作,对区内企业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不征监管手续费。 3.适合在出口加工区发展的企业:一是交货期短、采用现代新型生产营销方式的高科技企业,如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等产业;二是料件品种繁杂、归并困难、管理成本较高的加工企业;三是在出口加工增值链中处于最后一道环节的下游企业。 4.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去年12月份国务院批复同意,从当时已封关运作的 42 个出口加工区中线选择条件好、需求大的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及中西部地区的陕西西安、重庆等 7 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同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将区内货物配送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联企业。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以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
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政策功能简单比较区域(场所) 主要政策功能 限制功能保税仓库 进境货物存放 功能单一,进出口相互割裂。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货物存放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 不能从事加工制造,保税维修和商品展示保税区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商品展示、检测维修 国内入区货物须离境后方能出口退税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联动 不能从事加工制造出口加工区 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前 出口加工制造、区内仓储物流 与区外经济联系弱,不能面向区外做物流分拨。 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后 出口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售后服务、研发设计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解析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一、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背景和意义(一)加工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9860亿美元,增长了394倍。加工贸易的发展,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工贸易发展已经到了需要实现转型升级的阶段。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东、中、西部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三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二)目前加工贸易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工贸易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顺差急剧扩大。 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加工贸易顺差增幅分别为35%、34%和33%,顺差金额分别为1059亿美元、1425亿美元和1888亿美元,加工贸易顺差额超过全国顺差总额。这为我国实现外贸进出口基本平衡带来了很大压力,也给人民币升值带来更大压力。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少。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仍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国内价值链有待进一步延伸。 3.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极不平衡十五期间,东部沿海10省市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一直是97.8%,2006年东部沿海10省市加工贸易出口额为4976亿美元,占全国加工贸易出口额的97.5%,中西部21个省市自治区加工贸易占比仅为2.5%。当前,随着形势变化,能源资源短缺、用地紧张和用工成本提高等问题,已经制约和影响了东部地区加工贸易的长期发展,部分加工贸易产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寻求转移;而中西部地区受产业配套、运输成本、物流效率、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尚未具备承接转移的条件,也难形成东中西地区之间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 4.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偏低首先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亟待完善。目前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涉及商品门类较少,且仅以“两高一资”和海关难以监管产品为主。其次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有待加强。目前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是按照海关监管情况进行分类,尚未引入环保、安全、社会保障等企业责任判定标准。(三)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意义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限制和禁止“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当前能源紧张、环境问题突出和资源相对短缺等矛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要求。调整加工贸易政策,有助于我们抓住全球资本重组、产业转移的机遇,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助于提高中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我国外贸经出口平衡发展。这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思路与出口退税调整一脉相承,都把调控重点放在“两高一资”和低附加值、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业,是国家为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宏观调控措施之一。二、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的内容(一)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范围 96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实施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仅限制料件进口。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新增限制类商品1853种,为国家已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为限制出口。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二)A类(包括AA类)企业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按照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政策,对A类联网监管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在合理的产能范围内仅作一次性审批;对A类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对B类企业则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帐实转不变)。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十个省市。(三)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将采取有别于东部地区的管理政策,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帐实转不变。(四)例外条款 44号公告规定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不适用本公告,应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与区外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同样不适用本公告。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适用本公告。即,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入项商品不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出项商品不按限制出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应注意的是,对C类企业,无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均应按全部备案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计征台账保证金。(五)限制类商品台帐保证金的征收和管理 1.实转台帐保证金的征收和退还应要求企业在备案环节缴纳台帐保证金;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2.限制进口类与限制出口类两种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有所不同 —对限制进口类的保证金计算 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C类企业为100%)。其中,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 -—对限制出口类的保证金计算。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全部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C类企业为100%)。其中,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综合税率暂定为22%。 —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两条原则:征进不征出;核销才退还。(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认定《公告》第五条规定:对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主要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增量,控制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存量,即对东部地区新增经营企业不予批准其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已经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商务部门按上一年度的数量予以审批。(七)政策调整的过渡管理措施《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日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台帐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日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虽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满时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但可要求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对手册进行核销结案。三、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企业应对措施(一)影响我关辖区内目前涉及限制进口类商品的企业约100家,主要进口商品是纱线、聚乙烯、食糖、钢板;涉及限制进口类商品的企业约130家,主要出口商品为塑料制品及包装物料、木制家具、纱线布匹等。相关企业认为政策调整短期内给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的行业,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这一“台账实转”抑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流转,意味着加工限制类产品的企业,其资金压力将急剧加大,很多加工企业资金周转面临困难。(二)企业应对措施 1.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通过“整存零取”的方式,即将进口料件暂存在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投入生产前再办理部分料件的手册备案,降低保证金金额,并缩短保证金的冻结时间。 2.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由于本次调整不适用于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或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开展国内深加工结转业务,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加工贸易业务。 3.由于44号公告不适用于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区外个别企业可能会考虑迁入特殊监管区域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4.因为限制类商品主要为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因此,部分企业将设法调整产品结构,将部分产品转入内销,开发高附加值的新产品。 5.减少进口量,增加国内原料采购比例,或将大手册分解为多本小手册备案分批备案,缩短加工周期,尽量减少资金占用。
&|&责任编辑: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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