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义乌义乌晚上哪里好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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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政复决字〔2015〕第51号
&申请人傅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农业局,住义乌市稠州西路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骆西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楼丽萍,义乌市农业局农经管理站站长,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中南,义乌市农业局法制科科长,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编号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听证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傅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丽萍、朱中南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编号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义乌市农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和审计简易程序表。申请人收到审计程序表后,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被申请人以描述不清为由,要求补正。申请人于2015年5月3日邮寄了补正说明。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15年5月7日做出了编号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申请人的信息描述不清又未补正,无法确定为由,拒不提供。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撤销编号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需“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信息内容描述不具体,不明确,可能产生多个目标标的。凡是记录和反映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任务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笔录、证据、电报、信函的原件或复制件,照片、声像磁带、电脑软盘、光盘,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被申请人无法判断申请人所需信息是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中具体的哪项内容,也就无法判断其所申请提供的内容是否为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但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未作出实质性更改或补充,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编号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义乌市农业局作出的义农字〔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义乌市农村审计站审计简易程序作出了答复。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以“履行一个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公民的知情权”为由,要求公开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编号为2015002号-补正的告知书,认为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由义乌市农业局审计,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的信息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2015年5月3日,申请人作出了依据义农字〔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第8项和审计法中的有关规定申请的补正说明。2015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虽然作出了补正说明,但从内容上看是未做补正,因此认为申请人要获取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具体又未做纠正,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相应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另行提起描述具体明确信息内容的申请。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书,邮寄凭证,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编号为2015002号-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复印件,补证说明复印件,义农字〔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审计档案包括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和备查类文件材料等多项内容,分别存在依法可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审计档案的请求,直接概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农业局2015年5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乌市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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