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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满级的号一百多啦,要加价你就给人家看看你有多少英雄
我不要,我只是在告诉你市价,怕你被别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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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本人急用钱,转让一瓶哇哈哈AD钙奶 - 重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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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急用钱,转让一瓶哇哈哈AD钙奶
发布于: 22:46[]
本人急用钱,转让一瓶哇哈哈AD钙奶,去年5月买的,才喝过一囗,平时没舍得喝,一直放在冰箱里、九成新,假一罚十,真心好喝,一小口如丝柔滑,直润心扉。价格私聊,买不起别吱声,谁都有急用钱时,谁也別笑话谁,我的哇哈哈AD钙奶是正规大超市买的,无实力勿扰,有意者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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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48[]
本地商家购买。不是那些京东淘宝能比的。还有二十天质保! 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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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49[]
搭车出半瓶雪碧
QQ 85l8628 懒癌晚期,活动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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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49
可以送货不 或者到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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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59
搭车出半瓶乐堡,倒出来喝的上半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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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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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3:15[]
这个逼装的我给101分,1分是感情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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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3:29
电话136二九七77179,三峡广场,短信不回。贩子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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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3:29
:1500秒了 要是不够好商量,还可以加
电话136二九七77179,三峡广场,短信不回。贩子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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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00:08
我看到满满的费觉陪我过如果我IE放假3方法为开发为清洁剂而未付就还道儿 &fehfefhfweif-ef叫我诶飞飞儿反而fire发飞哥大金佛wepofdfw-fie我【诶外费IE腐恶u飞机票围殴 备付金而违法和的房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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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赞Ta的人本人急用钱什么可以做犯法都可以_百度知道
本人急用钱什么可以做犯法都可以
提问者采纳
马上过年了,还是平平安安回家跟父母过年吧何必呢,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就是因为家里事
无论做什么都不要做违法的事,不然你会后悔的,想想别的办法,总会有办法的
但是没有办法了
看来数目不小,亲朋好友借借也没法解决吗
他们都自身难保了
事情挺复杂的
嗯不然我也不会这样
什么事连亲朋好友都牵扯着呢
他们家里太穷了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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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社会 只要肯努力 都能有所作为,但是记住,咱们赚钱要对得起自己心中的良知,可以去借贷,这样代价太大,就算生活再艰苦再有难言之隐也不能走上不归路,你若是真心急用钱 可以考虑去问朋友亲戚借一点支援,千万不要走歹路,千万不要干犯罪的事情,再差一点朋友,你不但失去了自由 也失去了良知和灵魂,不可以干伤害他人的事情,回头是岸
没有办法了
朋友!记住我说的,千万不要冲动,也千万要顶住这波压力!别向心中的”魔鬼“妥协!船到桥头自然直,只要你人还在 心还在,就总会有办法的,但是千万不要去尝试犯罪违法的事情,若是那样到时候就一切都太迟了!你要挺住
每个人都有高潮和低潮时期,千万要挺住。
需要同伙吗?
我喜欢单干
一起发财啊,将来犯法了‘我是从犯罪轻点”’
我现在都没找到呢
所以啊,别走歪路
我这几天腿都跑断了
但是不能起歹意,没有过不去的坎
真心过不去了
一定过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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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The requested URL was not found on our server.
Always remember, Frodo, the page is trying to get back to its master. It wants to be found.冤!冤!实名举报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
  冤!冤!冤!实名举报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在龙岗火灾事故认定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突发火灾疑点重重  事故认定漏洞百出  伪造材料证据确凿  复核申请无理驳回  我是合肥徽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偶竞,是日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和吴敬梓路(原名牡丹路)交口西北角万佳展览展示公司厂房突遭大火事件的当事人和受害人。当天凌晨,万佳展览展示公司厂房突遭大火,消防部门出动多辆救援车辆将火扑灭,我公司监控摄像头恰好记录下火灾波及我公司厂房的画面。但在火灾发生后的事故认定和事故重新认定中,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未进行全面、认真、负责的调查的情况下,两次均认定起火部位是我公司锅炉房北侧搭建的简易小棚,起火点位于简易小棚西南角处。起火原因是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堆放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火灾事故发生距今已有大半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我无数次在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简称瑶海消防大队)、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简称合肥消防支队)间奔波,以求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但我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我接触到火灾事故案卷材料,结合与瑶海消防大队交涉的亲身经历,我坚定地认为:瑶海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的认定和重新认定罔顾事实,粗制滥造,其关键证据涉嫌伪造,认定程序严重违法,给我公司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又让我公司成为众矢之的面临多起诉讼,也让我和我的家庭坠入了无尽深渊。我和家人曾经对瑶海消防大队无比信任,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他们提供监控录像,希望他们查明火灾的起因,明确事故责任。万万没想到的是,我积极配合瑶海消防大队的调查,将公司摄像头拍下的火灾画面监控录像交给瑶海消防大队,但瑶海消防大队罔顾监控录像上记录的重大疑点,竟将火灾起因简单粗暴地地直接定在我公司头上,之后又故意不向我公司送达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肆意侵害我的复核权利。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在符合法定复核条件的情况下粗暴驳回我公司的复核申请。这两级消防机构尤其是瑶海消防大队的所作所为,让我不得不相信,本次火灾事故认定和重新认定过程中存在着巨大黑幕!  我现将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认定中的种种谬误和违法行为,以及瑶海消防大队部分领导的恶劣行径向全社会公布,我要求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立即纠正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的错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撤销合瑶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并由省一级消防部门重新调查此次火灾事故,查明案件疑点,给火灾事故的所有当事人一个公平的认定结论。我同时要求安徽省和合肥市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介入,对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认定、重新认定中涉嫌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查处,深挖事故认定背后的黑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追责到底!  一、合肥瑶海消防大队竟不识东西南北,居然将火灾事故的发生地的方位搞错!  在12.15火灾的火灾事故调查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调查卷封面上,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正文部分,均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为“瑶海区临泉路与牡丹路交口东北角万佳展示厂房火灾事故”,相关图片如下:  但是万佳展示公司厂房明明在临泉路与牡丹路交口西北角!有地图为证,图中吴敬梓路即为牡丹路(牡丹路更名吴敬梓路链接:/system//.shtml ),红色椭圆标记的厂房即为火灾事故发生地。  作为火灾事故的认定机关,瑶海消防大队查明火灾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应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本案中,瑶海消防大队连火灾事故发生位置都搞错,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怎能让人相信瑶海消防大队是在认真、严谨地进行火灾事故认定!  更令人感到不解的是,瑶海消防大队在对火灾事故认定和之后的重新认定过程中,仍然没有发现这个显而易见的错误,上级机关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也没有注意到这个错误。我想问的是,两级消防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四个半月中的两次认定中有没有脚踏实地去进行调查、走访和认定?发生这种错误而且是一错再错是否代表合肥市和瑶海区两级消防机构的在两次火灾事故认定中的工作态度也不知东西南北?  二、瑶海消防大队对不同证人的多份询问笔录在询问时间上发生重复,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部分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但在12.15火灾事故调查卷中,对不同证人的多份询问笔录在时间上存在明显重复。比如,对证人王某某的询问时间为日14时19分至日14时36分,对证人吴某某的询问时间竟然同为日14时19分至日14时36分!这两份询问笔录均为3页。17分钟是否能完成向2名证人询问、记录并形成总计6页的询问笔录,我对此感到十分困惑。  更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在12.15火灾事故调查卷中竟然有3名证人在日13时30分至13时55分同时接受瑶海消防大队张参谋和方参谋的询问。涉及的笔录时间分别为:对证人陈某某的询问时间为日13时30分至日14时02分,对证人雷某某的询问时间同样为日13时30分至日14时02分,对证人何某的询问时间为日13时20分至日13时55分。以上三份笔录共计9页,笔录如下:  试问,3名证人和2名消防大队的询问人同处一室,能同时进行3个笔录的询问和记录吗?如果能的话证人和证人之间、询问人和证人之间是否会产生干扰?在这种环境下42分钟内是否能完成3份共计9页笔录的记录?  瑶海消防大队是否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证人进行分别询问,答案不言自明。本案的多名证人均因此次严重的火灾事故遭受重大损失,均认为火灾事故的责任不在己方,相互间存在利益冲突,如在一起接受询问,证言的真实性、全面性都要打上疑问。如果以上证人确实同时接受询问,则可断言瑶海消防大队违法办案程序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全面性存疑。如果以上证人没有同时接受询问,则显然笔录涉嫌作假!  在对我公司工人余自禄(67岁,文盲)进行询问时,竟有本案另一名证人何某(万佳展示公司厂房房东)同时在场,并由何某代余自禄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签上“以上笔录我已听过,与我说的相符”。  何某是本案另一位当事人,是起火厂房的房东之一,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一直认为火灾是我公司原因引起的,导致何某损失惨重,故与我本人的关系急剧恶化。他与我公司有着明显的利益冲突,怎能在不该出现的场合出现,并在不该签字的笔录上代签字,这一切实在是匪夷所思。我不知瑶海消防大队依照何规定可以这样办案,也不知瑶海消防大队如何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办案的公平并保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合肥消防支队领导在事故发生次日即要求提取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但瑶海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发生100天后才进行所谓“监控视频检测”,能直接拍到火灾核心区域的监控摄像头除我公司的正常外其他监控摄像头均离奇发生发生故障。  我公司在瑶海消防大队认定所谓“起火点”的东侧通道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朝“起火点”方向摄录,记录下我公司锅炉房北侧简易小棚起火的大致过程,但因有部分区域被遮挡导致无法直接拍到“起火点”。厂区业主万佳展示公司在起火点北面有一个监控摄像头,也朝“起火点”方向摄录,能直接拍到“起火点”区域。万佳展示公司在起火点东面小棚内还有2台监控摄像头,均能直接记录火灾发生过程。火灾事故发生当天,我公司将监控主机交给瑶海消防大队,但瑶海消防大队并未向我公司出具提取我公司监控设备的任何手续文件。火灾发生次日,瑶海消防大队召开一次对“12.15万佳展示厂房火灾调查工作如何开展的会议,在会议上合肥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科长陈艳军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几点要求,其中第三点是“提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  但瑶海消防大队有没有提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呢?火灾事故调查卷没有对我公司提取封存我公司监控设备的凭证,也没有提及我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内容,却有一张瑶海消防大队日提取万佳展示公司两台监控主机的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诡异的是,瑶海消防大队火灾发生当日就提取了监控设备,但直到日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时也没有对监控设备的内容进行提取和分析。最能直接反映火灾发生起因的监控录像,在封存后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无人关注,仿佛在空气中蒸发了一样,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我在仔细查看了我公司监控摄像头拍下的视频后,发现重大疑点,多次要求瑶海消防大队检测万佳展示公司监控设备内的监控视频。但是瑶海消防大队一拖再拖,直到日才将监控主机送检,此时距火灾发生已经过去了整整100天。不出意料,结果是万佳展示公司能直接展现“起火点”起火经过的3台摄像头都坏了,只有一个远距离的摄像头是好的,而这台好的摄像头拍下的画面非常模糊,对于确定火灾起因没有帮助。  四、瑶海消防大队的所谓“鉴定”(监控视频检测)严重违法,“鉴定”后的《情况说明》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在所谓“鉴定”过程中,瑶海消防大队将监控设备送往合肥汇安警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明显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鉴定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3条规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合肥汇安警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并非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警用产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实验室设备、试剂(不含化学危险品)、仪器仪表、照明器材、光电仪器销售”。该公司也未出具正规的鉴定意见,而是出具了一份仅有一页纸的《情况说明》,鉴定人仅为“汪文凭”一人。  正规的司法鉴定,需要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指派两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在鉴定意见中对鉴定的材料、鉴定的过程进行充分描述,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说明解释,比如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等等。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必须附在鉴定意见后。在本案中,合肥汇安警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鉴定的资质,而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的标准没有任何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然是没有任何合法性的证据!瑶海消防大队进行这样的“鉴定”,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为废纸,本身就是在严重违法法律规定!  五、瑶海消防大队涉嫌伪造关键证据,掩盖万佳展示公司监控摄像头记录的火灾真相!  合肥消防支队领导陈艳军在事故发生次日即要求“提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但瑶海消防大队提取万佳公司监控设备后,过了一百天才去作检测,在第一次火灾事故认定中根本就未提及监控视频,这本身就极不符合常理。瑶海消防大队封存我公司的监控设备,但从未给我公司任何手续文件,日拿走,2014年春节期间我自行取回,在2014年3月中旬合肥消防支队进行复核审查时我又将监控设备送至合肥消防支队。如此重要的证据,提取不给手续,取回时也不需要手续,随要随拿,这显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规范,对此我本人感到极为不解。我既然可以随要随拿,那么别人是不是同样可以随要随拿呢?当我在被起诉后看到火灾事故认定卷宗和重新认定卷宗时,我的疑问全部解开,因为瑶海消防大队日封存万佳展示公司监控设备的提取清单,极可能是伪造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万佳展示公司监控录像被删改过的痕迹!  下图为瑶海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卷,立卷时间日。  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份落款日期为日的提取清单,在进行年份书写时一开始写的居然是“2014”!  通常来说,人在书写当年的日期时一般不会出错,只有在第二年年初时会因为思维惯性常误写为第一年的日期。简而言之,在2013年末写落款日期是不可能写成2014年,因为2014年还有两个礼拜才到来,在2014年年初写落款日期时往往会误写成2013年。这张提取清单上划掉2014中的“4”,写上“3”,极不符合逻辑,恰恰说明这份提取清单是在2014年补签的,因补签时间错误而进行了涂改,或者说,提取清单涉嫌在2014年伪造而成!因为除了这个蹊跷的落款日期外,这份提取清单上还有明显的补签痕迹!  下图为瑶海消防大队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卷中的提取清单,立卷时间日。注意图片下方红线标注的空白处,与上图中火灾事故认定卷提取清单图片下方红线标注的区域有着巨大差异!  如果图1为真,该份提取清单应该是日形成的。而本次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从日开始,日作出。也就是说,图2的形成日期应该介于日至日,且与图1完全一致。  问题来了,图1下方提取人姓名有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方锐,但是图2却没有!而且方锐也没有签名!2013年形成的材料上材料提取人姓名处有方锐,2014年形成的材料反而没有,这不说明其中存在赤裸裸的作假吗?如果这份《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是真的,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涂抹、补签?又为何提取100天之后才做鉴定?  可见,在监控录像这一最重要证据的封存、提取、鉴定过程中,瑶海消防大队涉嫌伪造证据,故意拖延,掩盖事实真相,万佳展示公司关键监控录像是否还存在现已不得而知,因为关键物证可能早已遭到破坏,而仅有的我公司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清晰录像,却被瑶海消防大队用来将火灾事故责任定在我公司头上,我真是比窦娥还冤!  六、我公司监控摄像头在起火前3分钟记录的画面有极为明显的明暗变化,说明火灾极有可能早已发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瑶海消防大队对此视而不见,既不做相关检测鉴定,更不给我公司一个说法。  我公司厂房远离马路,在冬日深夜里漆黑一片,没有任何光源干扰,监控录像画面在夜里非常稳定。我从14日23时监控录像开始快进查看,发现画面的明亮程度在将近两个小时内一直很稳定,但是从15日0时50分50秒开始,画面的明亮程度发生明显改变,有着清晰的闪烁感,闪烁持续了两分钟,而且摄像头拍下空中飘落许多不明絮状物体,紧接着火光便闪起。为什么火光闪起前监控画面会有长达两分钟的闪烁变化?空中飘落的絮状物究竟是什么?我公司就此问题多次要求瑶海消防大队查明,但是瑶海消防大队一直没有给我公司任何合理解释。  众所周知,用于夜拍的监控摄像头对于光线特别敏感,在无光线或者光线恒定的情况下监控画面的明亮程度也较为恒定,但黑夜里稍有光线出现在摄像头周围,监控画面一定会发生显著变化。我公司摄像头在火光闪起前拍下的画面闪烁时间长达2分钟,充分说明火灾极有可能已在他处发生,燃烧到室外的火焰影响了我公司摄像头的监控画面,造成了画面的闪烁。  七、瑶海消防大队认为起火时间为我公司监控录像上的0时53分21秒,根本就是错误的!合肥消防支队所做的结论为起火点位于简易小棚西南角的实验,从实验方法到实验结论都是荒谬的!0时53分19秒至0时53分21秒的录像恰恰证明火灾起因与我公司无关!  我公司监控摄像头记录下的事故画面中,简易小棚内于0时53分21秒时开始剧烈燃烧,瑶海消防大队据此认为火灾发生于录像上的0时53分21秒,然后拿打火机、火把、蜡烛做实验来确定所谓的“起火点”。瑶海消防大队还将0时53分21秒至0时53分22秒的录像分解成三十帧图片拷贝给我,导致我也认为起火事件也是0时53分21秒。  但是,我在反复仔细查看起火视频的时候,发现火光于日0时53分19秒左右突然微弱地闪起,之后沉寂了2秒才在53分21秒时开始剧烈燃烧。如此重要的内容,瑶海消防大队两次事故认定居然都没有发现!0时53分19秒左右火光突然闪起,说明起火时间肯定不是0时53分21秒,那么合肥消防支队所做的确定起火点的实验前提和实验方法必然是错误的,实验结论也是错误的。  起火时间已确定为0时53分19秒,之后沉寂了2秒才开始剧烈燃烧,这恰恰说明起火原因是外界原因而非我公司所谓“遗留火种”。“遗留火种”不可能发生在简易小棚外部,因为当时接近0度的温度不可能让火种在室外以燃烧状态存在十来小时而同时不被摄像头拍下来。“遗留火种”也不可能发生在我公司用来引火的废木柴和废塑料袋里面,因为木柴无法突然剧烈燃烧,而废塑料袋一旦从内部引燃到外部的话火焰不可能会沉寂2秒之久,一定是一直燃烧发出光亮。所以,我坚定地认为,0时53分19秒左右火光突然闪起是导致我公司小棚起火的原因,而这个火光显然是我公司以外已发生的明火火星喷射或者溅到我公司小棚内的。  连视频里的真正起火时间都没发现,我对瑶海消防大队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感到极为愤怒!错误的前提和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错误的认定结论!  八、瑶海消防大队公然撒谎,污蔑我拒绝签收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又故意不向我公司送达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肆意侵害我公司的复核权利。  我公司在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程序开始后,一直未收到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直到2014年5月份我公司被火灾事故当事人雷某某起诉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我才在诉状中看到了(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在重新认定书的签名处,有其他五名当事人的签字,但在最下方瑶海消防大队方参谋和张参谋注明“该事故认定书已向偶竞宣读,偶竞拒绝签名,以上人员均可证明”。我说这是彻头彻尾的造谣污蔑,接受共产主义教育、保卫人民财产安全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怎能信口开河,满嘴谎言?  事实真相是:日,瑶海消防大队通知我叫我参加火灾事故的一个说明会,并跟我说到时候有专家能解释我的诸多疑问,我如期参加了这个会议,并在签到簿上签字,但是从头至尾参会专家都回避回答我的问题,以“以我个人能力有限、水平有限”来搪塞。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开始关电脑,我便离开了会场,没有任何人告知我当天会议的就是下发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我在找瑶海消防大队交涉时复制了以下视频,该视频能证明我的清白,更能证明瑶海消防大队关于向我送达被拒绝的说法是赤裸裸的谎言!  视频23分30秒至23分40秒能说明一切问题,画面显示当时我自行离开,没有任何人阻拦或告知我要进行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的送达,有视频为证。幸好我手中有这个视频,否则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我后来找瑶海消防大队王勇副大队长和其他领导,要求他们给予解释,为何当天没有明确说明会议就是送达重新认定书的?为何会议结束后瑶海消防大队也不联系我本人,又不按办案规定以其他方式送达?王勇副大队长的回答蛮横无理,他说:“(送达)就是那一次,只有那一次!”“我又不是你保姆!”甚至反问我,“为什么别人都有(重新认定书),就你没有?”  公安消防机关办案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讲究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王勇副大队长说“(送达)就是那一次,只有那一次”其实是自认了瑶海消防大队违法办案的事实!送达是瑶海消防大队的法定义务,如不能当场送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包括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为什么别人都有,就你没有?”这种话彻底暴露了瑶海消防大队办案秉持的是流氓逻辑!你不依法向我送达我怎么可能会有!“我又不是你保姆”凸显了王勇副大队长极不健康的心理状态,我作为当事人到瑶海消防大队要求对大队不依法办案的问题进行反映,得到的竟是这种羞辱式的回答。王勇副大队长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的难道是这种工作作风?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退一步讲,假设瑶海消防大队关于“偶竞”拒绝签名的说法成立,那为什么瑶海消防大队一直不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我公司送达重新认定书?未向所有当事人送达的事故重新认定书,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因为当事人有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瑶海消防大队执法犯法,故意不向我公司送达,肆意侵害我公司的复核权利,难道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在瑶海消防大队的眼里是废纸一张吗?  九、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袒护下级单位,在我公司复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驳回。  我日前往瑶海消防大队,签收了重新认定书,故我公司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享有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但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却被合肥消防支队驳回,理由是超出复核期限。在此,我要大声向瑶海消防大队和合肥消防支队发问,你们认为我的事故重新认定书是哪一天送达的?送达方式是什么?法律依据在哪里?请给我明确的说法!  十、瑶海消防大队作为本案火灾首次调查认定主体涉嫌超越职权。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颁布的皖公消(2013)10号《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标准的通知》规定,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1000万元以上应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调查。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直接财产损失近700万元,至少应由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首次调查认定主体单位。而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作为首次火灾责任调查认定主体显然涉嫌超越职权。  综上,我在看完现有的卷宗材料后,结合参与这两次火灾事故认定的亲身经历,坚定地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地点和起火原因均和我公司无关。瑶海消防大队工作态度粗心大意,证人证言涉嫌作假,对监控录像提取和鉴定过程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和伪造可能,认定起火点和起火时间的依据和方法又是错误的,送达过程亦严重违法,故合瑶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不具有客观性。瑶海消防大队是安徽省唯一的“全国消防执法质量达标单位”,但本案中瑶海消防大队的所作所为,能否配得上这块牌子?是否代表了安徽省消防执法质量的水平?我在此恳请网友积极转发,督促上级部门介入,彻底查清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严肃处理在认定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为什么照片不显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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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国福有话说近期部分各类维权成功案例  ——网友可通过网上搜索案例文章查询委托人联系方式核实  1、在2010年3月起,委托笔者于国福(以下简称‘笔者’)帮助河南省汝州市一个委托人的表弟,在河南省洛阳市监狱上吊案件维权,上吊的服刑人员家属获得24万元补偿救助,网上搜索关键词“河南省洛阳市监狱上吊疑云”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2、日,笔者帮助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一个被拆迁超市维权,委托人获得389万元的赔偿,网上搜索关键词“新疆特克斯县发生被拆迁超市男老板车毁人亡”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3、2011年7月,笔者帮助新疆伊沙雅县居民伤害案,信访被限制在自己家里,深夜挖开自己房子后墙逃脱,求助委托笔者维权,委托人获得18万元的救助补偿,网上搜索关键词“新疆伊沙雅县官二代伤害案”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4、2011年6月,笔者帮助江西省万载县被拆迁户主张合法权益,2013年,求助委托人获得数十万元的拆迁补偿、两块宅基地的安置,网上搜索关键词“江西省宜黄自焚事件将在万载县强拆迁重演”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5、2012年6月,笔者帮助广东省佛山市文革收缴祖屋继承权案,信访38年无结果,求助委托笔者维权,委托人获得24平方米的祖屋继承权,网上搜索关键词“文革收缴祖屋继承权曝光后部分归还案”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6、2012年6月,笔者帮助内蒙古扎鲁特旗牧民征收草原维权,牧民从2006年信访无果,到2009年花20多万元请律师团维权没有拿到一分钱。求助委托笔者维权,2013年10月牧民获得780多万元征收草原补偿款,网上搜索关键词“内蒙古扎鲁特旗征地造成牧民生活水平下降”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7、因青岛市实名举报人隋先生,从2012年10月多次公开网上曝光举报行贿日记,一直没有人过问。通过委托笔者帮助撰稿,日曝光,第二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打电话给笔者核实证据,18天后抓捕开发商主管人员。47天抓捕青岛市规划局选址处处长,日判刑10年。网上搜索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与行贿日记”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8、2013年8月,笔者帮助委托人河南省洛阳市消费者,在陕西省商洛市超市购买了10瓶茅台,因为监督是假冒食品投诉几个月没有任何结果。求助委托笔者核实、报案、曝光商洛市市长,一个星期解决,网上搜索标题“陕西省商洛市市长陈俊失职证据”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9、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笔者帮助委托人广西河池市、河南南阳市女性消费者电视购物化妆品案,求助委托人河池市韦女士2013年4月获得返还购物款187950元;日求助委托人南阳市曹女士获得返还购物款132350元,网上搜索标题“电视购物广告叫卖式配音涉嫌合伙诈骗”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10、日,笔者接到河南省汝州市58年冤案受害人吴海涛的委托,为其冤案代理法学评论、跟踪、法律服务,在笔者曝光,很快得到当地纪委的重视,案件因此进入了受理程序,在受害人家人配合主张诉求的情况下,案件日解决,政府部门补偿受害人10万元。网上搜索标题“平顶山汝州市教体局为何要制造跨世纪冤案”“于国福有话说整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为什么上一级的执法部门对老百姓的冤屈置若罔闻、视若不见!
  希望坛友多多转发,让合肥市瑶海公安消防大队徇私舞弊的行为早日曝光于公众!!!.cn/s/blog_139ee870a0102v0ri.html
  实名举报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在龙岗火灾事故认定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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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并茂,真实揭露合肥市瑶海公安消防大队的违法行为!!!.cn/s/blog_139ee870a0102v0r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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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案情太冤枉啦!帮您成功维权,依法维权才能找回尊严!!通过电脑网上搜索标题“于国福有话说维权案例”可以看到维权成功和联系电话。  ——于国福有话说(法律维权人士)
  感谢网友的支持 ,希望合肥市瑶海公安消防大队的徇私舞弊的行为早日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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